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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護級別

發布時間:2021-11-08 13:09:29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金屬防護門、金屬防護欄、火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系統等,具體應按照公安部GA38-2004進行配置。

❷ 銀監會和人行的關系和級別

銀監會是2003年從央行分出來的,把央行中原來對商業銀行及金融監管方面的業務和智能分出來獨立為監管機構之一。

現在看還是央行的級別要高點,實際上應該是同等的,CBRC也是國務院直屬的。

(2)金融機構防護級別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截至2016年末,中國人民銀行下設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金融出版社。

還有金融時報社、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中國金幣總公司、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中國金融培訓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息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黨校等直屬事業單位。

❸ 有人知道規定銀行辦公區和營業區不得超過多少米的文件嗎

銀行辦公區和營業區必須隔離,營業區必須保持獨立的營業場所,

下述文檔可以幫到你,看下吧

本篇文章來源於:安防知識網(www.asmag.com.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38-2004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發布 2004-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A38-1992《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的修訂。

本標准對GA38-1992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原標準的章節和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取消了原標准中有關管理內容的章節。
2.將原標准中劃分的四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改為三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3.將原標准中劃分風險等級的表達方式由表格改為文字描述,使風險等級的劃分明了、易於操作。
4.對近年來在銀行營業場所採用的新設備、出現的新業務項目,如自動櫃員機(ATM)、自動取款機(CDS/CDM)、自動存取款機(CRS)、安全櫃員裝置(STS)、視頻監控數字錄像設備(DVR)、自助銀行、計算機室等均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和防護要求。
5.原標准對業務庫未予明確定義, 本標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業務庫的定義。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A38-1992。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國人民銀行保衛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迪堡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數字技術有限公司派員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謝平、楊蘭平、袁鶴、顧 岩、鮑世隆、史奇中、施巨嶺、鄧慕瓊、劉玉成、徐志偉、滕雲海。
銀行 營 業 場 所 風 險 等 級和防 護 級 別 的 規 定
1 范圍
本標准對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及其相應的防護級別作出了規定,是確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依據。
本標准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營業場所。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7656 防盜安全門
GA/T73 機械防盜鎖
GA165 防彈復合玻璃
JR/T0003-2000 銀行金庫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銀行營業場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銀行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業務、會計結算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營業廳(室)、與營業廳(室)相通的庫房、通道、辦公室及相關設施。
3.2 風險等級 Level of Risk
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相關設施等在營業場所環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護級別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為保障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相關設施等的安全,銀行機構對不同風險等級營業場所採取的相應安全防範措施的程度。
3.4 業務庫 commercial vaults
指銀行機構為辦理日常現金收付業務而設立的現金保管庫房。其保管的現金是為保證正常營業的准備金,是銀行營運資金的組成部分。它經常處於有收有付的周轉狀態,屬於流通中貨幣的一部分。
3.5 自動櫃員機(簡稱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銀行提供給客戶用於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轉帳業務的設備。
3.6 自動存款機(簡稱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銀行提供給客戶自行完成存款業務的設備。
3.7 自動存取款機(簡稱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銀行提供給客戶自行完成存、取款業務的設備。
3.8 自助銀行 Self Service Bank
銀行機構設立的電子化無人值守營業場所。由客戶使用銀行提供的自動櫃員機、自動存款機等自助設備,通過計算機、網路通信等信息技術支持,客戶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轉帳、和查詢等金融服務
3.9 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簡稱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採用標准介面的數據載體(如:硬碟),通過數字圖像與信息處理技術而實現視音頻信息的數據採集、壓縮、解壓、存儲、回放、控制和傳輸的裝置。
4 風險等級
4.1 風險等級的劃分
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分為三個級別,由低到高為:三級風險,二級風險,一級風險。
4.1.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三級風險單位:
(1)設在鄉、鎮;(村莊)、農牧區、山區或機關、院校、部隊、工廠等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營業場所。
(2)現金出納櫃台不超過2個(含2個)的營業場所。
(3) 設有現金保管點,存放現金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營業場所。
4.1.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二級風險單位:
(1)設在縣(含縣)以上城市、城鄉結合部的營業場所。
(2)與小型業務庫相連,庫存現金余額不足50萬元的營業場所。
(3)現金出納櫃台超過2個,不足5個(含5個)的營業場所。
4.1.3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一級風險單位:
(1)與大型業務庫相連,庫存現金余額50萬元以上的營業場所。
(2)現金出納櫃台6個;(含6個) 以上的營業場所。
4.1.4 下列風險部位的風險等級:
(1) 離行式ATM、CDM、CRS等按二級風險實施防護。
(2)離行式自助銀行按一級風險實施防護。
5 防護級別
5.1 防護級別的劃分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護的級別分為三級,由低到高為:三級防護、二級防護、一級防護。
5.2 防護級別的確定
5.2.1 防護級別的確定,原則上應與風險等級相對應。即三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三級防護要求;二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二級防護要求;一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一級防護要求。
5.2.2 銀行機構也可根據安全防護的需要,結合營業場所的營業規模、現金收付量、周邊治安環境、公安機關應急能力等因素對防護級別進行高配,即對風險等級低的營業場所配備高於其對應防護級別的防護設施。
5.3 三級防護要求
5.3.1銀行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或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應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屬防護門的鎖具應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銀行營業場所二層;(含二層)以下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設施。
5.3.3 銀行營業場所外圍有圍牆的,應設置防止爬越的障礙物或周界報警裝置。
5.3.4現金出納業務櫃台應採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等結構。櫃台上方應安裝防彈玻璃,櫃台高度應≥800㎜、寬度應≥500㎜。
5.3.5 安裝防彈玻璃時,防彈玻璃的寬度應≤1800㎜,高度應≥1500㎜。防彈玻璃以上未及頂部分應用金屬防護欄(網)等防護設施封頂或至離地3500mm高度。採用二塊防彈玻璃錯位交接時,交接部位長度應≥100mm,兩塊防彈玻璃的間隙應≤30㎜。防彈玻璃上不允許開孔,櫃台內外需要通話時可加裝通話設施。
5.3.6 現金業務櫃台的檯面應設置300mm(長)×200mm(寬)×150mm(高,以槽底計算)底部為弧形的凹槽。
5.3. 7 現金業務區的出入口應安裝防尾隨用緩沖式電控聯動門。門體上有玻璃的,應採用防彈玻璃。防彈玻璃應符合GA165的相關要求。門體上的鎖具應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現金業務區應安裝不少於2路獨立防區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能立即向公安110報警服務台報警,同時應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位置,且便於操作和維修。
5.3.9 緊急報警線路上一般不應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它通訊設備。如掛接此類設備,系統須具有搶線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
5.3. 10 實行安全櫃員制的營業場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實時監視、記錄現金支付交易全過程,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櫃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徵。視頻安防監控裝置還應能夠實時監視營業場所內人員的活動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安防系統記錄資料的保存期不應少於30天。
5.3. 11 銀行營業場所應設衛生設施,配置自衛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
5.4 二級防護要求
二級防護除應滿足5.3的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5.4.1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能夠監視營業場所大門外人員往來情況及出入營業場所人員情況。回放圖象應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員的體貌特徵。
5.4..2 運鈔交接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運鈔交接全過程進行實時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整個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5.4.3 現金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實時監視、記錄現金支付交易全過程,回
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櫃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徵。
5.4.4 非現金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夠實時監視營業室內人員的活動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人員的體貌特徵。
5.4.5 銀行營業場所內設置的自助機具;(指ATM、CDM、CRS等)應安裝攝像機,在客戶交易時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客戶面部特徵,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對裝填現金的操作區應安裝攝像機進行實時監視、記錄。
5.4.6 槍彈庫、計算機室等部位的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與110報警服務台相連的緊急報警裝置及入侵報警裝置,能准確探測報警區域內門、窗、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入侵事件。
5.4. 7 監控室應具備有線和/或無線通訊方式向110報警服務台緊急報警。
5.4. 8 視頻監控系統應採用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5.5 一級防護要求
一級防護除應滿足5.4的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護體系:
5.5.1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入侵報警設施,並應能與照明、視頻安防監控及聲音復核等設備聯動。入侵報警設施應能准確、及時報告入侵異常事件,即應在向安防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的同時,清楚顯示事件發生的部位、性質;(搶劫、盜竊、故障等),准確記錄報警時間、位置等信息,並能夠詳細查詢、列印以上內容。
5.5.2 業務庫防護除應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庫區應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入侵探測器,應能准確探測報警區域內門、窗、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入侵事件。應安裝與110報警服務台相連的緊急報警裝置。啟動緊急報警裝置時應同時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
(2)業務庫清點室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對復點、打捆等操作的全過程進行實時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工作人員的操作情況。
(3)業務庫守庫室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和可視/對講裝置。守庫室內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守庫人員的活動情況進行記錄。
(4)無人值守的業務庫應全方位防護。報警系統應具有紅外報警、振動感應報警、視頻移動偵測報警等多種功能的報警設備,並應有聲音復核裝置。安防系統應能實現遠程報警、圖像、聲音等信息的傳輸監控。
5.5.3 代保管箱庫的防護可參照本標准5.5.2執行。但安裝的攝像機不應看到用戶密碼。
5.5.4現金業務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只允許授權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進出並記錄所有出入人員、出入時間等信息。
5.5.5 現金業務櫃台應安裝聲音復核裝置,並能連續記錄交易過程的對話內容。
5.5.6 監控中心內應安裝安全管理子系統,並應設有線和無線兩種通訊聯絡方式。
5.5.7 安全管理子系統應採用計算機網路技術,以實現對安全防護其他子系統的控制與管理。
5.5.8 監控中心、守庫室應設衛生設施。
5.6 風險部位的防護要求
5.6.1 離行式ATM、CDM、CRS等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安裝報警裝置,對撬竊事件進行探測報警,並應具備報警聯動及報警聯網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操作人員進行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操作人員的面貌特徵。
5.6.2 離行式自助銀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裝填現金區發生的入侵事件進行探測,並應具備入侵報警聯動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進入自助銀行的人員進行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
(3) 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出入口實施控制。
(4)應能實現遠程報警、圖像、聲音等信息的傳輸監控。

希望可以幫到你 如果滿意請採納

❹ 風險等級劃分後金融機構應該

金融風險等級劃分。風險由低到高分為R1(謹慎型)、R2(穩健型)、R3(平衡型)、R4(進取型)、R5(激進型)五個級別。
1、R1級(謹慎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一般由銀行保證本金的完全償付,產品收益隨投資表現變動,且較少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的影響。產品主要投資於高信用等級債券、貨幣市場等低風險金融產品。
2、R2級(穩健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但本金風險相對較小,收益浮動相對可控。在信用風險維度上,產品主要承擔高信用等級信用主體的風險,如AA級(含)以上評級債券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上,產品主要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放等低波動性金融產品,嚴格控制股票、商品和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投資比例。
3、R3級(平衡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有一定的本金風險,收益浮動且有一定波動。在信用風險維度上,主要承擔中等以上信用主體的風險,如A級(含)以上評級債券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上,產品除可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放等低波動性金融產品外,投資於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結構性產品的本金保障比例在90%以上。
4、R4級(進取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本金風險較大,收益浮動且波動較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在信用風險維度上,產品可承擔較低等級信用主體的風險,包括BBB級及以下債券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上,投資於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比例可超過30%。
5、R5級(激進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本金風險極大,同時收益浮動且波動極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在信用風險維度上,產品可承擔各等級信用主體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上,產品可完全投資於股票、外匯、商品等各類高波動性的金融產品,並可採用衍生交易、分層等杠桿放大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

❺ 金融機構的SA1是什麼職級

Staff Account 1, 四大等外企的職級,一般為剛入職員工。路徑為SA--Senior--Manager--Senior Manager--Partner.望採納!

❻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的范圍

本標准對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及其相應的防護級別作出了規定,是確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依據。
本標准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營業場所。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可參照執行。

❼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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