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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開展存款類創新產品依據

發布時間:2021-11-08 15:02:20

㈠ 金融產品創新的原因

(一)歷史積累方面的原因。

縱觀西方金融產品創新發展史,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可分為避管型創新,轉嫁風險創新,防範風險創新,到如今的各種創新並舉,可以看出商業銀行產品創新需要有歷史的積淀和各個階段創新產品的延續性。我國銀行是由計劃經濟時期的專業性銀行轉變為現在市場經濟時期的商業銀行,僅有十多年歷史,在經營管理方面、銀行技術設備、人才儲備等方面有很多不足。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銀行業自有資本金不足、壞帳、呆帳等不良資產問題嚴重,承受風險能力差,這一系列問題顯示出我國銀行業系統的內在脆弱性,不利於金融產品創新的開展。

(二)金融環境方面的原因。

1.國內法制建設相對落後。

近年來,我國經濟金融環境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而相應的法律法規卻跟不上步伐。例如,銀行理財業務和電子服務業務缺乏法律的支持。產品創新的要求與相對滯後的法律法規建設之間的矛盾,會使得新興的產品隱藏著一定法律風險。

.2.金融監管制約著金融創新。

從國際情況來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有著刺激和抑制兩方面作用,而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和政策性的高存貸利差使得銀行無利潤壓力,資本市場尚未完全成熟使得銀行創新缺乏動力,因此,金融監管對我國銀行僅表現出抑製作用。金融監管主要表現在利率管制、外匯管制、銀行業務管制等方面。從利率方面來看,雖然將市場機制引入利率管理,但利率調整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國家經濟形勢影響。政府制定的高存貸利差使銀行穩獲高額利潤,同時利率管制剝奪了銀行對產品創新的定價權,這些使得銀行產生產品創新的惰性,即使有了創新熱情也會因為管制而喪失創新能力。

金融監管還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監管理念保守,遵循一種「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即為禁止」「規定能夠做的才允許做」。其二,監管體制方面的約束,「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使商業銀行產品創新只能是在傳統業務內的低層次產品創新,即不能在各種金融機構交叉業務上進行更高層次的創新。簡言之,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嚴重製約了商業銀行創新的積極性。

㈡ 為什麼金融機構不斷進行金融產品的開發 創新

金融產品的開發和創新的原動力是增加盈利的需要,但同時,金融創新需要資金、人力等資源版投入,權在當前盈利能力充足的情況下,應當說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不高。
西方國家的金融創新如火如荼是因為西方國家的銀行都是私有銀行,根據《貨幣戰爭》的說法連美聯儲都是私有銀行,那麼國家對銀行的監管也是毫不客氣的,正是嚴厲的監管促使銀行進行金融創新以突破政府監管實現盈利。
金融創新是什麼?就是變著花樣賺錢,帶來的方便那是一不小心,或者是賺錢需要。

㈢ 金融創新產品的促進其他創新

1.金融產品創新對金融制度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的推動。
金融制度和金融機構在金融領域內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當金融產品大量創新並迅速進入市場的時候,必然觸及甚至突破金融秩序,金融監管、金融機構設置等現行制度條例和法律法規,促使當局在發展經濟和有效監管的雙重壓力下,推動金融制度和金融機構的創新和發展。雖然這個過程是極其復雜極其艱難的,是漸進的,但這個推動力是巨大的不可忽視的。縱觀世界各國金融制度的變革無一不是從金融產品的創新為發端的,在金融業最活躍最強大的美國尤其如此。
2.金融產品創新對金融市場創新的推動。
金融市場是金融產品交易的場所,只有交易量不斷增漲,新產品不斷涌現,交易者越來越多的市場,才是一個欣欣向榮的市場。可以看到沒有國際金融資金清算工具就沒有離岸金融市場;沒有大額可轉讓存單、承兌匯票和債券股票等金融產品就沒有蓬勃發展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事實正是如此,當大額可轉讓存單於1961年在美國開始出現並日益成為銀行的一種主要資金來源渠道,美國的貨幣市場才日趨完善。
3.金融產品創新對監管制度創新的推動。
眾所周知,中央銀行對金融行業的監管主要是為了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和保障存貸款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金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就成為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商業銀行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趨利性十分強烈。金融產品創新除了分散轉移風險的一面外,規避監管追求利潤是主要目的。如果創新的金融產品危及金融秩序穩定或政府經濟政策不能按預定目標實施時,中央銀行要麼強化管制,要麼創新監管方法和手段以消除其負作用;如果創新的金融產品在運行中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中央銀行必然放寬這方面的監管或創新監管制度以促進其有利因素的發揮而限制其不安全因素的萌生。實際上,國際金融業中如美國的混業經營、金融自由化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金融產品創新引致金融監管制度創新(也包括放鬆)的結果。

㈣ 如何認識機構投資者,社會資本,金融產品創新在控制權爭奪中的作用機理

一、金融創新風險
1、金融創新風險概述
金融創新風險是金融創新過程中,創新供給主體的創新措施不能順利實施,或者是創新收益遭到損失的可能性。它由兩部分構成,一是金融創新設計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二是金融創新實施過程中的風險。
金融創新風險不同於產業創新風險。首先,產業創新風險主要存在於新成果的市場認可度及潛在收益的獲得程度上,而金融業不僅具有產業創新的風險,還具有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特殊的行業風險,金融創新在追逐利潤時也製造出了新的風險。其次,金融創新無法申請專利,具有廣泛的可模仿性和可推廣性。只有通過被模仿和推廣的活動,創新才能真正被社會所接受,否則將會由於市場規模不經濟、接受程度低等原因導致創新成果的市場需求量過小、創新成本過高,從而發生市場缺損、作用缺損以及價值缺損,使得創新者很難獲得全部潛在的收益,實現利潤最大化。最後,金融業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因此金融創新風險要比產業創新風險具有更廣的影響面和更大的影響力。
2、金融創新風險的構成
(1)設計風險。設計風險是由於金融創新設計過程中各種不確定因素而使金融創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的可能性。
(2)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是指市場價格變動導致金融衍生產品價格變動而產生的風險。這里的市場價格,主要是指基礎資產的價格。不同的衍生產品所涉及的市場風險是不同的。
(3)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履約風險,是衍生交易中的一方不按合同條款履約而導致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找不到適當的對手時,只能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將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風險。
(5)操作風險。操作風險又稱運作風險,是由於內部控制系統或清算系統失靈而導致的風險。
(6)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金融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由於金融產品的復雜性而出現的判斷錯誤、記賬錯誤、結算錯誤、交割錯誤以及和約錯誤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7)投機風險。投機風險是由於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利用金融創新進行投機而導致的風險。
(8)夥伴風險。夥伴風險是由於金融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夥伴關系而導致的風險。
(9)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由於交易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交易合約不具備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給交易主體帶來的風險。
(10)聲譽風險。聲譽風險是由於操作失誤,不按時履約,違反相關法律和法規或其他原因,而給組織金融創新的機構或交易中一方的聲譽帶來的不良影響。
3、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
(1)金融創新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首先,金融創新擴大了貨幣供應的主體。傳統的金融體系中貨幣供應的職責主要由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擔負。中央銀行控制基礎貨幣的供應,商業銀行則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創造和收縮貨幣。金融創新以後,這一格局被打破。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中出現的諸多與活期存款類似的新型負債賬戶就具有較強的存款派生能力。而且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也利用電子資金轉撥系統開辦支票賬戶、可轉讓存單、電話付款、證券化貸款等業務來創造貨幣,雖然其創造貨幣的能力不及商業銀行,但它擴大了貨幣供給主體,增加了銀行控制信貸的難度。在利益驅動下,銀行與非銀行機構還會不加限制地擴大信貸,使貨幣供應量增多。
其次,金融創新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金融電子化是金融創新的特徵之一,金融機構應用電子技術使其業務由傳統的人工操作轉變成自動化、機械化操作。多功能信用卡、自動轉賬服務、銀行電話付款等新工具的普及明顯縮減了交易時間,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
(2)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20世紀90年代以來連續發生了數次震驚世界的金融事件:墨西哥金融危機、美國奧蘭治事件、巴林銀行倒閉、東南亞金融危機、香港股災等等,都是金融風險過大,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遭到破壞所致。因此,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金融當局,都普遍推行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把風險防範和保持穩定性放在首要位置。
(3)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種類明顯增多,各式各樣的准金融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出來。由於生產國際化迅速發展,跨國公司大量涌現,對全球性金融服務的需求增加,加之持續不斷的各個金融領域的創新,促進了跨國銀行這種金融機構的發展。而且在金融機構業務和組織創新的基礎上,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傳統的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分工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金融監管不但要監管傳統的金融機構,還要監管各種新型的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不僅要監管國內的金融機構,還要監管跨國性金融機構;不但要監管傳統的金融業務,還要監管新興業務。這樣就增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從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相互關系來看,金融監管制度總是針對現有的金融業務及經營范圍制定的。然而,金融機構為了擺脫或逃避金融當局的管制,便通過創新來增強競爭力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反過來,當這些金融創新對貨幣政策或金融當局的目標構成威脅時,政府或金融當局又會採取新的管制和干預措施,於是又引發新一輪有針對性的金融創新。在這一過程中,金融監管的創新滯後於金融業務或工具創新,從而使得現實的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下降。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
1、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體系
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體系是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主體,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國內外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運用相關的方法和手段,對金融創新風險進行識別、測量和控制的行為體系。該體系由金融創新風險防範目標、防範主體、防範客體和防範方法這四個要素組成。
第一,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目標。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目標也就是構建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內外金融創新風險所帶來的和可能帶來收益減少的損失和成本增加的損失。
第二,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主體。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主體是金融創新風險防範行為的承擔者,包括行為的決策者和執行者,也就是金融市場的監管者和創新者。在風險防範的實踐中,這兩個層次的主體是難以分開的。
第三,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客體。金融風險防範體系的客體是指金融創新風險防範行為的作用對象,也就是金融創新風險,它包括設計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經營風險、投機風險、夥伴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
第四,金融創新風險防範的方法。金融創新風險防範的方法是指對金融創新風險客體實施控制的技術措施,這是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關鍵所在。防範金融創新風險的主要方法是風險的迴避、風險的分散、風險的分攤與轉移、風險的預警預控管理。
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構建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是在金融創新中運用系統的方法,對不同的金融創新風險進行系統管理和防範,以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或損失。
(1)金融創新風險的迴避。風險迴避是指考慮到影響預定目標達成的諸多風險因素,結合決策者自身的風險偏好性和風險承受能力,從而做出的中止、放棄某種決策方案或調整、改變某種決策方案的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迴避的前提在於金融創新主體能夠准確對自身條件和外部形勢,以及對客觀存在風險的屬性和大小有準確的認識。
正確的金融創新風險迴避策略並不是盲目地、一味地迴避風險,而應該在恰當的時候,以合適的方式迴避風險。金融創新風險迴避應該是一種策略性、藝術性、技巧性的迴避。當金融創新主體的自身實力無力承擔可能的損失,而且確實無法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時;當金融創新主體有多種項目、領域可供選擇,而不同的選擇可能具有不同的風險;當金融創新主體沒有必要去涉足某領域或是冒險時,均可採取風險迴避策略。
(2)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散。風險分散是同一投資主體投資於不同的項目,從而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多數企業通常採取投資組合、項目組合、多元化經營這三種方式來分散風險,而用於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散則可採取投資組合以及多元化經營這兩種方式來分散風險。
首先,投資組合。金融創新由於自身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使得非系統性風險遠遠大於普通的金融業務,因而可能的投資收益也大於普通業務,創新者正是看中這部分超常收益而寧願承擔較大風險。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創新投資者必須慎重考慮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
其次,多元化經營。多元化經營的一個優點在於減少了利潤的波動,因此金融創新主體應力爭作到風險最小、收益最大的組合。創新主體應選擇在價格上是負相關的創新組合,這樣就有利於分散風險,而高度相關的創新組合不利於分散風險。但是,也不能高估了多元化經營分散風險的作用。多元化經營不僅分散了用於金融創新的資源,而且它對創新者的素質要求較高,如果沒有前瞻性的戰略眼光和對風險的靈敏嗅覺,就會提高創新成本,導致金融創新的失敗。
(3)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攤與轉移。風險的分攤不同於風險的分散,風險的分攤是多個投資主體參與同一個項目的投資,使風險在多
個投資主體中分攤。顯然,隨著投資參與人數的增加,各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是遞減的。不僅如此,隨著投資參與人數的增加,總體風險也是遞減的。
風險的轉移是指風險由一個承擔主體向另一個承擔主體轉移,風險的轉移可分為風險的財務轉移和非財務轉移。風險的財務轉移是風險活動的承擔者不變,只是財務損失主體發生了轉移,譬如採取投保或擔保的方式來轉移風險。風險的非財務轉移即實體轉移,是風險活動連同其財務責任全部由一個承擔主體轉移到另一個承擔主體,譬如採取委託、發包、招標或出售的方式來轉移風險。然而,金融創新風險的轉移並不同於一般的項目風險轉移,金融創新風險的轉移多數是通過金融衍生物來實現的。
(4)金融創新風險的預警預控管理。有效的風險預警預控管理是確保金融創新安全的第一道屏障,通過監測可能產生金融創新風險的動向與徵候,可以及時為金融創新提供決策依據,阻止金融創新風險向金融危機轉化。金融創新風險預警預控管理主要是預警預控指標的選取和預警預控系統的操作。
金融業是一個技術性強、利潤豐厚、競爭激烈的高風險領域,無任何風險的金融運行體系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我們能事先預測出風險的等級,並採取相應的措施防範並及時化解風險,就能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借鑒世界各國金融風險防範的經驗,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可以採取宏觀、中觀、微觀三個預警子系統相結合的垂直風險預警預控管理。其中,宏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宏觀金融風險,即監測國際金融風險走勢和一個國家整個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中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國內各經濟區域內金融體系面臨的金融風險;微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一定金融環境下微觀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金融風險。這三個預警子系統要協調動作,自上而下地實行監控。
2、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策略
(1)金融監管部門的風險防範。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創新活動設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程序,制定關於金融交易管理的統一標准,以消除交易過程中不必要的風險,使金融交易從合約的簽訂到最後執行完畢的整個過程都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來規范。同時建立關於風險管理和交易咨詢的有效機制,使各金融機構都有防範金融風險的舉措,確保投資的安全性。
其次,參與金融創新的研究和開發。金融監管機構要派專人參與金融創新的研究和開發,全面了解金融創新的過程,准確掌握其產品的風險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和教授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全面論證並審定能否進行金融創新。
再次,嚴格監管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活動。除了按照《巴塞爾協議》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作出規定外,還要根據其資本量、信用狀況、經營能力、對風險的應變能力及當前的市場波動狀況給出一系列的風險監控指標,將風險控制在所能接受的范圍內。
最後,加強各國金融政策的相互協調。傳統的監管機構基本是國家化的,各國政府一般都是從本國的利益出發,制定金融政策,由於政策之間缺乏有效協調,大規模投機資本為了尋求套利套匯,頻繁出入各國的金融市場,放大了金融風險。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現有的國際金融體系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加強國際合作,協調貨幣政策,從而把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2)金融創新主體的風險防範。第一,確立風險管理意識。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風險日益增大,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金融企業面對金融環境變化、風險增大的現實,要想取得良好的經營效益,必須確立風險管理的意識與觀念。必須在員工中樹立風險意識,使他們明白,在充滿風險的經營環境中,一味地迴避風險是不可能的,只有面對風險,制定有效的措施才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二,明確風險管理原則。金融機構在創新產品、推出新業務時首先要遵循謹慎決策的原則,切勿盲目從事,急於求成。金融機構還要遵循分散風險的原則,擴大經營范圍,實行多元化經營,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此外,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還要遵循規避風險的原則,避開高風險業務,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
第三,建立風險管理體系。金融機構要統一制定有效的、切實可行的風險防範制度,並結合自身的特點,在實踐的基礎上建立一套科學的風險預測評估指標體系,以便作出正確的風險預測。此外,金融機構還要保證本系統內信息的上下暢通,不斷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修補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預控系統存在的漏洞。
第四,加強內部監管。加強金融創新主體內部的監管,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要加強表外業務的管理。金融創新主體應根據自身的規模、資金、能力等確定表外業務佔全部資產額的比例,並把握好表外頭寸。同時,表外業務與表內業務要分開管理,建立完善的表外業務報表制度,加強表外業務的統計和核算。二還要加強對表外業務定期與不定期的內部稽核。及時發現表外業務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並制定出應付突發事件的措施。要加強對海外分支機構的管理,總部對海外分支機構要有集中、統一的調節和控制,要對其規定業務范圍及各類業務的規模和審批許可權,加大總部對海外分支機構資金流動的管理力度。三要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對金融機構內部重要的和高風險的部門進行分工並明確責任,使各部門在互相制約的基礎上既保持協調合作,又能職能分離、風險分擔。
三、結論
金融創新的風險體系是一個由多種風險交織在一起的彼此制約的復雜鏈條,它們共同影響和作用於金融創新的整個過程。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僅從通貨膨脹、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三個方面分析了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除此之外,國際金融市場的風險傳導也是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之一。因此,對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還有待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我國在進行金融創新時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國情,以服務於經濟發展為基本的立足點,以市場為金融創新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創新時要充分考慮我國金融體制的特點及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有選擇地進行金融產品的開發或引進國外的創新成果,避免一刀切。金融創新的目的在於規避風險,獲取利潤,因此在金融創新之前,要運用各種方法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為創新成功奠定理論基礎。

㈤ 為促進普惠金融發展,各金融機構推出了哪些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

金融機構在服務小微企業、農戶、貧困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時,往往面臨客戶分散、資信水平不高、信息規范化標准化不足、缺乏有效抵質押物等問題。針對小微企業、農戶、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普惠金融重點領域「短、小、頻、急」的金融需求,金融機構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打造專屬產品服務體系。
一是運用新型信息技術手段,拓展銀行服務渠道。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服務渠道發展迅猛。截至2017年末,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賬戶數已達32.8億戶,主要電子交易筆數替代率平均達到79.6%,其中,手機銀行交易筆數佔主要電子交易筆數的31.8%。
二是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線上信貸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涌現出一批依託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創新普惠金融產品。前海微眾銀行、浙江網商銀行創新大數據模型風控模式,精耕個人小額消費貸款、電商貸款等細分領域。建設銀行探索全流程線上融資模式「小微快貸」,2017年新增客戶超過14萬,當年放款1466億元。互聯網保險迅速發展,2017年互聯網保險簽單124.91億件,較上年增長102.60%。
三是開展續貸業務創新,緩解小微企業貸款到期資金周轉難題,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率。目前,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均已開展續貸業務,泉州銀行創新續貸產品「無間貸」,截至2017年末累計為客戶節約融資成本2.5億元。
四是發展供應鏈金融,與核心企業合作對供應鏈上下游的小微企業進行批量授信、批量開發。農業銀行「數據網貸」通過「核心企業推薦+歷史數據分析」,向核心企業上下游小微集群客戶提供全流程線上化的供應鏈融資服務。
五是完善貸款審批流程,探索運用零售業務管理技術,優化小微企業貸款審批政策和流程,壓縮獲得信貸時間。中國銀行「信貸工廠」模式將授信流程從200多個步驟減少至23個,審批時間從2-3個月縮短為5-7個工作日,最快當天即可完成審批。
六是豐富抵質押品類型。在農村地區開展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開展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抵質押貸款,緩解「缺擔保」難題。
七是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明確「5萬元以下、3年期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的政策要點,幫助建檔立卡貧困戶發展生產、增收脫貧。截至2017年末,銀行業扶貧小額信貸余額2496.96億元。
八是服務科創企業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科技企業特點,探索建立有別於傳統信貸業務的科技金融組織架構、管理機制、業務流程、風控手段以及保障體系。截至2017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已設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等645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創企業貸款余額分別為1.7萬億元和0.6萬億元;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投貸聯動項下科創企業貸款余額225.6億元。
九是創新農業保險產品,豐富價格保險、指數保險、制種保險的種類。2017年共開發出農業保險產品1714個,涉及215類農產品。價格保險標的擴大到4大類72個品種,指數保險已備案19個省(區、市)57款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制種保險開辦省份達29個。
十是創新農產品期貨期權產品,降低農業價格風險。已上市23個農產品期貨品種和2個農產品期權品種,覆蓋糧、棉、糖、林木、禽蛋、鮮果等主要農產品領域。穩步擴大「保險+期貨」試點,目前已包括天然橡膠、玉米、大豆、棉花、白糖等5個品種,試點項目達到79個,試點區域包括黑龍江、新疆、雲南等多個省(區、市)、覆蓋近40個貧困縣,各期貨交易所支持資金總額達到1.23億元。
本答案由 關數e 海關數據科技服務平台 整理自銀保監會就首次發布普惠金融白皮書答記者問

㈥ 金融產品創新有哪些方法

1.借鑒產業政策,做好風險防範:目前,不同政策部門和不同專家、學者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思路和發展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在發展新的金融產品時,必須要先建立規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國際范圍內的經驗和教訓並不相同,不同國家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另外,在缺乏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規則往往需要花費很長時間,甚至規則始終不得出台,建好的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健全性也有待進一步觀察。從方法論上看,一切必須先建規則才能實踐,有悖於人類通過實踐提高認識的客觀規律。因此,在現階段的金融產品創新過程中,可以更多地借鑒產業政策的有關做法,通過設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法加以規范和解決。對於那些國際范圍內較為成熟的產品,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的金融機構在開展創新業務時可採取負面清單的做法,也就是說「未經法律明確禁止的業務品種,均可以開發」。而對於那些不是十分成熟、有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產品,則採取正面清單的方式加以規范。

2.細分市場,尋找利基點:利基市場是指被競爭對手所忽視而又能帶來利潤的細分市場。在做好大眾化產品的開發和營銷的同時,區分細分市場,尋找特殊小群體客戶的需求,已成為開拓新產品的一條有效途徑。尤其是在個人金融市場的產品創新中,客戶在區域、年齡、職業、教育、收入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會產生不同的需求。如國內一些銀行按客戶群體不同的年齡段開發了「學生投資理財計劃」「婚禮儲蓄」等。

3.金融機構之間互相合作:互相合作開發新產品的趨勢在國外已遍及各類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信託銀行與證券公司、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之間都可以開發出組合式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方式。

4.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在金融創新產品的過程中,要合理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主要區分面向機構投資者和面向個人的產品。鑒於機構投資者一般擁有機構優勢,有較強的分析判斷和抗風險能力,因此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產品在許可證上更為寬松,面向個人的金融產品在准入方面應更為謹慎,在信息披露和監管方面應更為嚴格。其中,針對高端客戶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普遍服務的金融創新產品應有所區別。此外,對於一些包括衍生品在內的定價策略和風險控制更為復雜,面向復雜的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產品也需要在監管上加以區別對待。

5.滿足客戶需求,實現「利益最大化」:金融產品創新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從客戶的需求和利益出發,使產品盡可能滿足客戶「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目標,在方便客戶、使客戶滿意的同時,為自身帶來良好效益。

㈦ 銀行金融創新有哪些

在中國加入WTO後,銀行業將直接面對外資銀行的挑戰,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當務之急恐怕就是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是指金融領域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所產生或引進的新事物,包括金融制度、金融業務、金融組織結構的創新等。

金融創新工具的特點是高收益、高風險。首先,金融創新工具具有杠桿性,即以較少的資金成本取得較多的投資,以提高投資收益。一般是以原生工具的價格為基礎,交易時不必繳清相當於相關資產的全部價值,只要繳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證金,便可得到相關資產的管理權,到一定時期對已交易的金融創新工具進行反方向交易,而進行差價結算。這種「以小博大」的交易方式可能給交易者帶來高收入,也可能帶來巨額損失;

其次,金融創新工具具有虛擬性,即證券所具有的獨立於現實資本運動之外,卻能給證券持有者帶來一定收入的特性。具有虛擬特徵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價格變化脫離了實物運動過程,它一旦形成,就必然會導致一部分貨幣資本停留在這種能夠生息的有價證券之上,以獲得風險利潤的管理權。金融創新工具的虛擬性所產生的市場後果是,金融創新市場的規模大大超過原生市場的規模,甚至遠遠地脫離原生市場。

目前,國際金融創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趨勢:

  1. 金融產品、金融工具的創新多樣化。

  2. 表外的重要性日趨增強。

  3. 融資方式證券化。

  4. 金融市場一體化趨勢。

    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I)模仿法。主要是指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金融創新的產品,迅速地加以模仿和運用。其優點是創新成本低、創新速度快。但由於各國的金融制度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完全模仿不一定能夠適應本國的市場和客戶的需要。
    (2)改進法。是指在借鑒發達國家和國內同行業創新的基礎上,再結合本國和本行的實際情況進行一些改進後推出。這種創新由於考慮了本國的實際情況,往往容易被接受,其效果也較好。但由於不屬於原創,沒有技術壁壘,容易被其他銀行模仿,形成同質化。
    (3)組合法。是指將各種不同的業務要素或服務方式進行重新組合,形成不同於以前的金融產品。這種組合的內容較多,如活期、定期和儲蓄存款的組合,本、外幣存款的組合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等。這種銀行業務各要素的充分利用,可以滿足不同客戶的需要。
    (4)創造法。是指銀行創造出來的而其他金融機構尚未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這是創新的原始來源,也是在競爭中保持優勢的法寶。但這種創新有一定的難度,往往由商業銀行的總行來進行開發,大的商業銀行分行也可以開發,小銀行開發的成本較高,有時還得不償失。

㈧ 金融創新產品有哪些

金融創新就是新產品,通常來說不會告訴你的,告訴你了就成老產品了。金融產品沒有著作權,復制方式簡單。

㈨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而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參考來源非銀行金融機構: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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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開展存款類創新產品依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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