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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安全操作規程

發布時間:2021-11-09 02:10:31

A. 如何遵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

融行業優質服務淺談

當今金融業的競爭,不僅是行與行之間的信譽競爭,同時也是優質文明服務多源化、系統化的競爭。誰的信譽好,誰的服務優,誰就能更適應顧客的不同層次需求,誰就能佔領更多的金融市場,抓住更多的優質客戶群。銀行服務的優劣直接體現著銀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孕育著銀行自身深厚的企業文化內涵和員工的良好精神風貌,從而展現在公眾面前的就是一種品牌。那麼如何實現這個目標呢?我們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讓員工充分理解、認識服務的內涵並接受,是開展優質文明服務的動力

在當今銀行業務你有我新,競爭愈演愈烈的形勢下,要想贏得市場,就必須在不斷搶先推出新產品的同時,重點抓好高效、優質的服務,而高效、優質服務的根本目的就是「把方便留給客戶」。

服務是一種管理。優質文明服務水平的提高必須依賴於嚴格、規范、科學的管理,而嚴格規范的管理又能促進優質文明服務水平提高,二者存在著相互依存的辨證關系。優質文明服務的好壞體現著一家銀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銀行在實施優質文明服務戰略過程中應嚴格依靠管理制度。它包括崗位規范、統一著裝、儀表舉止、文明用語、電話用語等,這些都必須形成制度,成為員工的行為准則,嚴格執行。

服務是一種文化。銀行構建服務文化體系包括:員工要有愛崗敬業的服務精神,要有以服務為本的道德觀、價值觀,要有無私奉獻、團結奮進的互幫互助和艱苦奮斗的務實精神,以及因此而衍生出的「行興我榮、行衰我恥」的積極思想和身為銀行員工的自豪感等等,這種有行業特色的企業精神,可以促使銀行每位員工樹立嚴密的風險意識和良好的效益意識,從而充分發揮這種服務文化的激勵作用。

服務是一種精神。銀行文明優質服務活動的核心內容是引導職工樹立一種正確的價值觀念、職業道德及敬業精神,以信譽第一、優質服務、廉潔守法為職業道德准繩。確立和完善員工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行為,樹立客戶第一、主動服務、整體服務的思想理念。文明優質服務活動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程,從領導到員工,從一線到二線,從經營業務到內部管理,從行里到行外,都要相互配合協調,使企業的經營目標轉化為每位員工的自覺行為。

服務是銀行經營的載體,是銀行經營不可惑缺的有機組成部分。銀行經營必須通過銀行服務才能實現,銀行服務本質上就是銀行經營。一家銀行的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效率和服務態度會直接影響其所能吸引的客戶數量和工作效率,因此,提高銀行的服務水平,直接關繫到銀行經營的規模質量和效率,關繫到銀行的競爭能力,決定了銀行的經營效益和長遠發展。

銀行服務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和加強與顧客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實現雙贏。隨時隨地以客戶為中心,調整自身業務結構,將服務從單純經營金融產品轉移到維護和加深與顧客的聯繫上,但僅僅重視滿足顧客的需要是不夠的,因此還必須研究客戶需要背後復雜的各種因素,並加以分析找到雙方合作的切入點。所以只有緊緊抓住維護與顧客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市場為導向,以高質量、多樣化、特色化、個性化服務為手段,滿足不同顧客多層次的需要,這樣才能獲得自身發展的最大持續動力。

二、強化和提高服務意識,是開展優質文明服務的前提

要全面動員,深入發動,大造聲勢,宣傳優質文明服務。優質文明服務關繫到企業形象,因此,要必須做到全面發動,全員參與,把優質文明服務作為一項生命工程來抓。銀行業是服務性行業,在強化員工隊伍素質的同時,服務理念、服務意識也是他們隨時需要進行強化的一項長期訓練。對內通過集中培訓、集中考試、模擬測驗、突擊檢查等形式,督促員工熟練掌握優質服務的各項內容;對外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介進行廣泛宣傳,擴大社會影響。「走進每位客戶的心靈」是優質服務的更高境界,力求滿足客戶的各種需要就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與落腳點。

完善機制,嚴格考核,公開標准,獎罰兌現。不斷完善規章制度,促使服務行為規范化、制度化。要結合本行實際,建立嚴格的獎勵和懲罰制度,制訂和完善嚴格的崗位規范、各項業務的具體服務標准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全體員工對本職崗位的每項操作規程熟記會背,並熟練的、規范的加以運用。做到每天從迎來第一位顧客到送走最後一位顧客,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要做到統一、詳細、明確、標准;使每位員工接待顧客有禮、有節、有度,處理業務規范、快速、准確;讓顧客感到和諧、友愛、溫馨,並產生對銀行的一種歸屬感。

實施「一把手」工程,搞好優質文明服務。優質文明服務不只是個單純的服務問題,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靠的是以優取勝。優質服務是立行興業增效之根本,因此必須擺在重要位置,要成立以行長為組長的優質文明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各基層支行、營業部也要層層簽訂優質服務責任書,將各項指標量化、細化,責任分解到人,並納入行長目標管理體系考核。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都把優質文明服務工作作為貫穿全年各項工作的主線,常抓不懈。

三、加強培訓教育、提高業務技能、營造優美服務環境是提高優質文明服務的基礎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優質文明服務要從量的積累達到質的飛躍,關鍵是以人為本,通過對員工的教育培訓和強化管理,達到員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斷提升,以員工的高素質創造出優質服務的高水平。從而使每位員工懂得,自身的行為代表著本行的社會形象,沒有客戶就沒有銀行業務的發展。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本職崗位上奉獻出一份光和熱,變被動為主動自覺維護全行的形象和榮譽,使優質服務上一個新台階。

強化規范禮儀培訓,組織員工對禮儀知識、文明用語和舉止儀表等進行規范化培訓,實行集中式、正規化、全方位的強化訓練。同時加強業務技術培訓與考核,以提高服務效率。進行上崗培訓和崗位練兵,定期進行考核及專業技術比賽,要求員工業務上做到「好、快、准、嚴」,達不到標准不能上崗。通過嚴格的技能培訓,使員工學會業務操作的技能,熟練、准確地操作各種業務。

以櫃面服務為突破口,通過對櫃台人員「德、能、勤、績」的考核,授予相應的星級。實行「掛星上崗、以崗定酬、星薪掛鉤」,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積極營造優美、舒適的服務環境。銀行網點密布,方圓幾百平方米就會分布著好幾家銀行網點,人們自然而然的會把眼光投向那些環境舒適優雅的營業場所。銀行外觀的亮麗會帶給顧客一種安全感、舒適感,讓人覺得銀行有實力,因此,營業網點要依據規范化服務標准,對營業室內外進行凈化、美化,在外部形象設計上應追求鮮明、統一的風格,以起到無聲的宣傳作用。

四、加大監督的力度和廣度,形成全方位監督體系,是優質文明服務落到實處的有力保證

優質文明服務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不滑坡,不動搖,除必須制訂和落實各項制度外,還必須強化監督檢查機制。優質文明服務永無止境,重在堅持,貴在落實。營業場所是銀行的窗口,小小窗口反映出的是銀行的整體面貌和良好信譽,客戶在這里究竟得到了怎樣的服務,只有通過明查暗訪才能知道真相,因此,明查暗訪是保證優質服務不走過場,不擺花架子的一個好辦法。要通過組織行內人員或聘請社會監督員等多種形式,以普通客戶的身份,通過看、聽、查、問等方式,經常對營業網點的服務環境、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進行明察暗訪,並廣泛徵求客戶意見和建議,解決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規范化服務標准落實到每一個工作環節,樹立銀行優質、高效、快捷、安全服務的良好形象。

銀行作為服務行業,服務是立行之本,只有不斷增強服務意識,轉變服務觀念,強化服務措施,從服務質量、服務手段、服務內容、服務態度、服務環境等方面入手,狠抓優質文明服務,形成「大服務」的格局,才能提高優質文明服務的整體水平。

B. 金融機構風險為本管理原則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效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工作機制防範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貫徹執行家關信息系統管理律、規技術標准落實銀監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析及向本機構專門委員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相關管理信息;
(四)及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告本機構發重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審查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度報告;
(六)做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及其派機構做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業員進行信息系統關業務、技術安全培訓;
(九)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其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或其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戰略規劃、重項目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風險管理委員或其負責風險監督專業委員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定代表或主要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提供科技服務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合格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員應符合要求:
()具備良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專業知識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合格者崗;經考核適宜工作員應及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專業隊伍建設建立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關律規及規范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指信息系統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面影響全局或共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敏程度各集要素進行析評估並實施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員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授權
第十八條 境外設立我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境內設立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關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評估測試及進行修補更新保證信息系統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機房應符合家關計算機場、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性數據至少應達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C類機房標准數據機房應實行嚴格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自主知識產權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自主知識產權信息系統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電設備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設備應經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家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錯特性並配置適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網路應參照相關標准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產品熟性;網路設備線路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網管監測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產網路與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標准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領取、使用、修改、保管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效管理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資料庫採用適數據加密技術保護敏數據傳輸存取保證數據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程度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式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修訂省域數據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保存省域數據至少實現異數據實備份全性數據實現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存放按規定限保存調用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程形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及產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能影響客戶服務應適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指信息系統研發程組織、規劃、需求、析、設計、編程、測試投產等環節產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立項目工作組重項目應立項目領導組並指定負責項目領導組負責項目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組由業務員、技術員管理員組具體負責整項目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組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組負責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充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析基礎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測試環境保證測試完整性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直接使用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修補系統功能缺陷提高系統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員、技術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條 發程所涉及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員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具由相關負責簽字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合格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指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程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環節產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離運行員應實行專職由其員兼任運行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操作維護員應按授權維護規程要求產狀態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維護應非工作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應符合要求:
()制定詳細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間操作范圍、內容、辦、命令及負責員等信息;
(二)提供見簡便操作菜單或命令信息系統啟或停止、運行志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程所現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維護應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統設備系統環境維護外軟體或數據維護必須通特定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修改數據應通櫃員終端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審計志等便維護審計;
(三)提供維護統計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變更應符合要求:
()制訂嚴密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各崗位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退案授權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確性、安全性合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真實位置內容形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效、全面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應保留初始版本所歷史版本保留所歷史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投產定期內應組織系統評價並根據評價及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機房環境設施實行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現故障應急處理流程預案實交易服務數據應實行24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信息系統造重經濟、聲譽損失重影響事件應即報並處理必要啟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條 外包風險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形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應根據風險控制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原則范圍認真析評估外包存潛風險建立健全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評估機制充審查、評估承包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委託經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相關專業經驗獨立機構完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承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識產權面義務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認識外包服務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直接間接影響並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風險控制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風險提高本機構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符合風險管理標准策略並應建立針外包風險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建立效聯絡、溝通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意外情況能夠實現承包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間斷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敏信息系統及其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客戶隱私數據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應遵守家關律規符合銀監關規定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批准並實施外包前報銀監及其派機構律規規定需要報告機構備案

C.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3)金融機構安全操作規程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D.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什麼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什麼識別制度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版辦理規定金額以上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E.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二章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自行印製《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表),並提供給機構申報主體使用。
第十一條 凡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明文件。申報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境內銀行應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有誤的退回申報主體修改;核對無誤的於本工作日內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或通過銀行介面程序進行處理:
(一)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經存在,並顯示為已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名稱、經濟類型、行業屬性、國別、是否為特殊經濟區企業、外方投資者國別、住所/營業場所)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同時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對關鍵要素進行修改。
(二)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存在,但顯示為尚未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在核實後將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修改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三)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不存在的,經辦銀行應於本工作日內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在《單位基本情況表》「申報方式」中選擇「開通網上申報」。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開通該機構的網上申報,並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管理員用戶名、用戶密碼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給該機構。
該機構自開通網上申報的第二日起可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管理員密碼,並創建業務操作員用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該機構可向經辦銀行申請關閉涉外收入網上申報業務,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閉該機構的網上申報,自關閉網上申報的第二日起,該機構應通過紙質方式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第十四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發生變更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及時通知其一家經辦銀行,並提交本操作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該經辦銀行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申報主體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於本工作日內將材料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該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應於收到材料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應於當日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核查,發現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要素有誤,應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直接進行修改。
外匯局發現已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有誤,應通知該機構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境內銀行和外匯局應及時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非關鍵要素的變更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機構申報主體因注銷、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而需要停用《單位基本情況表》時,經辦銀行應向其所在地外匯局傳真或報送需停用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勾選「單位基本情況錶停用」。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負責將停用需求匯總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於外匯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為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進行停用處理;對於外匯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不在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該機構信息發至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分局確認,並根據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分局的意見進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處理。
第十八條 境內銀行和機構申報主體應妥善永久留存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備查。

F.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確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及時、准確、完整,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憑證有《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其格式和內容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由境內銀行按照有關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規定的要求備案後自行印製。
《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應作為付款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的必要憑證和境內銀行涉外付款業務會計核算的必要憑證。
第三條 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銀行機構和個人(以下稱「申報主體」),應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發生涉外收入的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解付之日(T)或結匯中轉行結匯之日(T)後五個工作日(T+5)內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發生涉外付款的申報主體,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機構申報主體在辦理涉外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前,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組織機構代碼或特殊機構代碼,並按照本操作規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准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金融機構代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外匯局按規定受理申請並辦理賦碼工作。境內銀行信息要素發生變更時,應按照金融機構代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信息要素變更流程辦理。
外匯局應當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為開辦國際收支業務的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業務的開通/關閉設置。
第五條 境內銀行應確保基礎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准確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導申報主體辦理申報,並履行審核及發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
第六條 境內銀行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數據介面規范及有關規定,設計和開發其介面程序,實現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與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之間的數據轉換。
第七條 境內銀行及申報主體應當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各自留存聯。
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保存期限至少為24個月,保存期滿後可自行銷毀。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的有關規定,將涉及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項下的紙質《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外匯局留存聯」報送外匯局。
第九條 境內銀行應對申報主體的有關信息進行保密。外匯局國際收支工作人員到境內銀行或申報主體進行現場核查時,應持有並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並在境內銀行或申報主體相關人員的陪同下進行。境內銀行或申報主體應提供核查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G. 誰有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的資料

這是農行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與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範安全事故,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第四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機構在本級行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上級行保衛部門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對本級行行長負責。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行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
(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為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各級行分管保衛工作的行領導是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二)領導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領導保衛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範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衛工作的開展;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九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範工作,力保農發行資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力促農發行資產和人員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所轄分支機構防範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技術防範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會防範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槍支彈葯和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
(七)負責經濟民警、保衛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
(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
(十)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範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第十一條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範工作及防範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農發行各營業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寄庫和委託運送現金。

第十三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行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衛制度,節假日須有領導幹部帶班。

第十五條 各營業單位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

第十六條 安全防範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牆等建築防範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範設施;
(三)專用運鈔車輛。

第十七條 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 各級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發〔1998〕588號)、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九條 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按照行業標准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或啟用。

第四章 槍支彈葯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槍支彈葯。槍支彈葯只能用於執行守護、押運任務,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槍支彈葯的配置標准依據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治〔1998〕474號)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非法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槍支彈葯。

第二十二條 槍支彈葯的購置,由配槍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核准後逐級申報,經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審核,統一向省級公安廳(局)申請價撥,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持槍人、管槍人應嚴把政審關,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持搶、管槍。

第二十四條 持槍、管槍人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考核合格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證後,方能持槍上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總行保衛部對全系統省級分行每年檢查面不少於30%;省級分行保衛處對所轄每個地(市)級分行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地(市)級分行保衛科對所轄所有縣(市)支行檢查每年不少於4次;基層營業單位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條 檢查方式:上級保衛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範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警衛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衛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防火、防盜、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的情況;
(五)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槍支彈葯管理情況;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八)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衛部門對涉及農發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後,保衛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級分行、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

第三十一條 保衛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並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於保衛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三條 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保衛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准確,上報及時。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三十五條 農發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國家財產損失嚴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由於農發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由於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衛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
(五)由於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
(六)槍支(彈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農發行各級行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級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H. 金融機構應從()管理的角度

金融機構應從(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對各項金融業務進行系統性的洗錢風險評估。

I.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哪些措施完善反洗錢內控

按照我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哪些措施完善反洗錢內控?
A.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B.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C.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D.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
E.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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