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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理財產品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11-09 08:12:29

A.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B.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

C. 如何完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的相關法律法規

最靠譜的就是閱讀產品說明書;風險嘛,說明書上都說有..比如保本穩健形,就是你寧可少賺點,但絕不能傷到本金,比如投1萬,本來說好了有4個點的收益,但後來沒達到,只有2點6,那也可以接受,只是不能接受,到最後投1萬收回8千這樣的結果,有些又是必須投多久,比如簽定3年或是5年這樣的才可以贖回,反正,還是產品說明書靠譜。

D.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4)金融機構理財產品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E. 法律允許金融機構發售理財產品嗎

首先銀行的理財產品不是銀行自己的,是代理銷售的,銀行理財如果出現違約銀行是沒有責任賠錢給投資者的,前段時間就出現建行理財違約,投資者賠得很慘。那些理財產品是信託公司發的,銀行只不過是代理商。法律也是允許這么做的,不然全國銀行都犯法嗎?

F.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互聯網金融視野短淺,懼寡頭政治
http://bbs.xueshandai.com/thread-13392-1-1.html
(出處: 【雪山貸p2p論壇】)

G.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載體和依據是什麼

目前我國的資產管理業務,按照法律載體和依據的不同,可以分為委託代理型(合同法)、信託型(信託法)、基金型(基金法)、有限合夥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型(公司法)。因為委託代理型資產管理業務遵循合同法,所以這種業務也可以稱為契約型。

市場上有人將基金分為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有限合夥型基金、信託型基金;也有人將基金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比如,基金業協會根據組織形式不同,將私募基金分為契約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因為廣義上所有的法律都是一種契約,所以可以將所有的基金都認為是契約型的。本文不糾結於如何分類這個問題,主要通過對銀行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載體和依據進行梳理,並與銀行理財計劃進行對比,試圖說明目前銀行理財業務亂象叢生的根源所在。(獵律網)

H.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1、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I. 有規定說不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承諾保本保息嗎

銀行有保本型的理財產品,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

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9)金融機構理財產品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宏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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