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面臨的金融風險主要有哪些
(1)金融市場風險。由於金融市場因素的不利變動而導致的金融資產損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風險尤其重要。
(2)信用風險。由於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的違約而導致的損失的可能性。(環球網校咨詢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更一般地,信用風險還包括由於債務人信用評級降低,致使債務的市場價格下降而造成的損失。
(3) 流動性風險。一種是由於市場交易不足而無法按照當前的市場價值進行交易所造成的損失。另一種是指現金流不能滿足債務支出的需求,迫使機構提前清算,從而使賬面上的潛在損失轉化為實際損失,甚至導致機構破產。資金收支的不匹配包括數量上的不匹配和時間上的不匹配。(環球網校咨詢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流動性風險是一種綜合性風險,它是其他風險在金融機構整體經營方面的綜合體現。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手段】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不良資產。
AMC的資產處置損失要由財政兜底並由國家承擔。
AMC可以通過幾種渠道籌措資金資本金由財政部核撥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發行金融債券。
AMC運營中可以減免稅費主要包括AMC免交在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和承接、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二、國有商業銀行對未剝離的不良資產的處理。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自主性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採取催收追討、訴訟等手段依法收貸。商業銀行建立資產保全部門指定專人對不良貸款組織催收。
利用呆賬准備金核銷一部分呆賬貸款本息。按照有關規定原來愈期兩年的貸款可掛賬停息此後相繼改為1年、6個月、3個月。
創造性地通過債務重組、剝離、轉化等手段減輕資產風險。商業銀行可以將一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內部的專門機構進行專業化處置商業銀行試行對企業進行資產置換即企業以股權或實物資產置換銀行債權銀行對置換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叄』 有對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的公司嗎
中國長城資產管來理公司、自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在管理和處置資產時,可以從事追償債務、資產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等活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在轉讓資產時,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競價等方式。
『肆』 如何強化金融機構防範風險主體責任
銀監會日前對外發布《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範櫃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嚴守「三道防線」,提示公眾強化「五個警惕」,以防止存款被欺詐丟失。
相信此《通知》的下發會對保護存款人權益起到一定效果。不過這里要注意的是,類似《通知》並不是監管部門第一次出台,這份新的《通知》大部分內容都是在重申過去已經下發的制度精神。在當前的金融形勢下,如果不抓緊出台更具應對性的舉措,只拿以前的東西來重申,對於防範欺詐風險的作用有多大?值得商榷。
更重要的是,防欺詐不能把重點放在公眾存款人這邊,而是應該放在銀行的主體責任上。
比如:提示公眾「警惕高息誘惑,警惕資金掮客,警惕他人代辦,警惕附加承諾,警惕信息泄露」的五個警惕中,前四個都涉及銀行內部人員。誰在銀行營業場所「高息誘惑」呢?
是銀行工作人員;誰是資金掮客呢?是銀行內部人員;誰是代辦的他人呢?同樣是銀行內部人員的可能性最大。因此,防範存款丟失、存款欺詐的重點必須放在銀行內部,強化銀行主體責任地位,防範銀行內部操作風險、誠信風險、道德風險、員工違法風險。依筆者看,最少要從兩個方面劃分和強化銀行的主體責任,即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可以從人和場所上界定責任,只要是銀行員工所為,銀行就難辭其咎。只要在銀行營業大廳或者營業窗口辦理的存款業務,銀行必須負全責。
保護存款人利益、杜絕存款欺詐的最有效辦法就是要強化當事人——銀行的責任,就是要讓銀行全部賠償存款人損失,讓其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才能使其細致入微地落實內部針對開戶、資金匯劃、對賬、印章憑證管理及賬戶監控五個櫃面業務關鍵環節的制度規定,也才能使其真正管好自己的員工,主動嚴格處罰當事人和責任人。
『伍』 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是什麼啊
金融機復構是專門從事金制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陸』 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
一、關於轉讓合同效力問題
1、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非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問題。有觀點認為,該轉讓合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但反對觀點認為,通過打包出售、拍賣、招標等方式轉讓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常見處置方式。這種方式可以動員社會資源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為國家政策所允許,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買受人購買的是不良資產,故其轉讓價格與原來的價格有較大差距屬正常商業行為,是風險投資,不能因買受人因此盈利就認為國有資產流失。不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2、關於未經金融主管部門許可,商業銀行將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到期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第一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無效。理由是:第一,由貸款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否則,極有可能導致我國金融秩序的紊亂;第二,目前,我國法律仍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如果認可商業銀行將其債權隨意轉讓給非金融企業,就可能出現企業以此為合法形式掩蓋相互借貸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文件對此有禁止性規定;第四,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許可、未履行拍賣程序的情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他人,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第二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於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禁止性規定;第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禁止性文件不屬於法律法規;第三,受讓方受讓的債權為一般債權,其行使權利行為並不屬於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第四,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
二、關於債務人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社會轉讓不良資產時,應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這樣處理既可以挽救企業瀕於破產,促進社會穩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惡意串通侵吞國有資產,有利於案件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給原債務人優先購買權。原因在於:法律並未規定該種優先權形式,若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無異於鼓勵其惡意逃債。
三、關於受讓主體是否享有相關實體和訴訟權利問題
有觀點認為,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因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受讓方能否要求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問題,並無明文規定。司法實務中,應明確受讓方可否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債權轉讓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問題。
四、關於轉讓程序問題
由於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的轉讓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亟須相關立法及行政法規對該債權的轉讓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如明確定價標准、評估程序等。
『柒』 試述金融機構經營面臨的主要風險
我國金融市場當前存在的問題: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與發達國家甚至於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相比,在行業規模、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市場開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還存在明顯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總體水平較低,增長速度過於緩慢,內部行業結構和區域發展結構不協調。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國金融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經達到了8.3%,而我國僅相當於美國的一半。近年來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速度過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務業內部結構不均衡,銀行業居絕對主導地位,而證券經紀與交易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的比重相對偏低。而且,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地區差異較大,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嚴重滯後,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務各行業競爭力較弱,不能有效提供經濟發展所需的金融服務產品。從2004年全球1000家大銀行的排名來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銀行的一級資本為744.15億美元,不良資產比率為2.06%;而國內排名最高的中國銀行的一級資本為348.51億美元,而其不良資產比率卻達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甚至高達18.99%。保險業方面,根據瑞士再保險的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保險業佔全球保險市場的份額排名雖居第11位,但保費收入規模僅521.71億美元,保險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險金額為40.2美元;保險深度排名第42位,保費收入佔GDP的比重為3.26%。證券業方面的表現更讓人擔憂,2004年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40家,總資產3781億元,總負債2765億元,全年實現利潤為-78億元,整個行業處於虧損狀態。 第三,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能力不強,外資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創新上具有絕對優勢。一方面,國外金融工具種類繁多,能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且對新型金融產品的開發能力相當強;另一方面,目前中資金融機構的金融開發技術比較落後,電子化程度較低、金融工具和品種單調、缺乏自主創新能力,在金融創新中處於被動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創新獲取利潤和佔領市場主動權的能力較差。 第四,國內金融機構開展跨國業務的能力低下。除中國銀行以外,其他銀行海外業務的拓展尚在起步階段,而外資銀行在綜合化經營模式下,通過大規模的並購和重組,其分支機構早已遍及全球。在業務開展方面,國內銀行大都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而發達國家跨國銀行已經把業務重點放在如利率互換、出口保理及福費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創新來獲取利潤和規避風險。 第五,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監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發達國家大都有支持金融發展的現代化交通、通訊、計算機網路以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並且非常注重適時頒布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業加以規范,對新業務、新工具進行認證。相比之下,我國金融立法比較滯後,專業性法律層次較低,法規操作性較差,在實踐過程中還經常存在不能嚴格執行的問題。監管體制方面,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依靠「三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社會監管層次基本還處於空白狀態,而且監管內容大都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預防性監管的關注不充分。 今後應採取的發展策略: 第一,培養金融業的服務理念和意識,使其真正成為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重要產業。 第二,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根據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趨勢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金融服務體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有效控制和防範各種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務內部各行業和地區的均衡協調發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制,較好地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較快發展。加快證券、保險和信託等其他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與實體經濟體系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金融服務業的資源配置功能,促進金融資源合理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務質量。 第五,大力培養金融人才,建立科學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