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生態環境的農村環境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是指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務的各類金融機構,與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相關聯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機構之間的密切聯系、相互作用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動態的、均衡的系統。 1.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
農業的弱質性和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農村金融具有交易成本高、風險大、回報率低的特點。此外,由於我國農村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郵政儲蓄佔有相當份額,前者出於對利潤的追求必然將資金從農村通過其上級銀行貸放;後者作為政策性銀行運營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其在農村吸納的資金也大部分流出於農村經濟循環體系外。資金流動的必然規律作用加上有外流的渠道,導致了我國農村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農村金融運行的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2.農村社會信用體系不夠完善
①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滯後,社會信用文化缺失農村企業和農戶的誠信意識、金融風險意識比較薄弱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遠未形成。
②農村社會徵信系統建設和徵信業發展緩慢,缺乏一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金融企業難以獲取客戶的真實信用狀況以便做出准確的信貸決策。
③農村的逃債躲債和賴債現象還比較嚴重,但失信懲罰機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對債務人違約的制約。
3.農村金融市場不健全
與大中城市金融市場相比,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①農村金融主體不健全。從1999年開始,農村信用社成了鄉村地區惟一支持 「三農」發展的金融服務供給主體。
②市場供求不平衡。一是總量供求不平衡。全國金融機構全部貸款余額中,農業貸款余額和鄉鎮企業貸款余額的佔比呈下降趨勢,難以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二是結構不合理。農村的生產性貸款多,消費性貸款少;短期貸款較多,中長期貸款基本沒有。
③市場不完整、金融品種單一。農村基本上只有貨幣市場,而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極少。
4.農村金融法律環境不完善
當前與農村金融有關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尚不盡如人意。
①我國現行的《破產法》未賦予債權人主動申請將債務人破產清償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對債務人的約束力;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也不甚規范,《個人破產法》缺失,不利於尊重和維護金融債權。
②有些縣鄉政府的法制意識不強,存在行政干預法律、以權代法的現象,執法效率低下。
③農貸企業缺乏金融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影響其守法和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能力。 構建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政府、金融機構、司法部門、農村企業和農戶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標本兼治,長短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機制,促進農村經濟與農村金融良性互動發展,進而更好地推動新農村建設。
1.加強地方政府主導,推動農村金融生態建設
當地農村金融生態狀況如何,關鍵是地方政府。在農村金融生態建設中,縣鄉政府應從以下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①切實轉換服務理念,強化服務農村意識,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務質量和效率。
②結合當地農村經濟金融狀況,加快建設農村企業擔保制度、農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等相關支農金融制度。
③採取動員會、黨紀政紀、法律等形式強化清欠力度,引導和督促欠貸政府部門和人員制訂還款計劃,及時清償欠款,維護政府信用。
④鼓勵、扶持和規范與農村金融生態密切相關的一系列專業化中介機構發展,提升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社會信譽,推動農村經濟金融的繁榮發展。
2.建設徵信體系,凈化農村金融生態的信用環境
①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宣傳、輿論監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的正向激勵和逆向懲戒機制。
②廣泛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和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社區、信用戶、信用企業建設,進一步營造重信用、講誠信的社會風氣。
③建立健全數據體系,廣泛向金融、稅務、公安、房管、土地、車管、保險、商家採集客戶信用資料。
④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暢通資本金補充渠道,完善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放大擔保倍數。
3.健全金融法制,營造有利於農村金融發展的良好法律環境
基礎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須大力加強法制建設以完善農村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加強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的立法工作,進一步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從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懾力。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4. 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和功能,支持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①完善農業發展銀行職能,適當擴大其業務范圍,使其真正發揮農業政策性銀行的職能作用。
②農業發展銀行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要改進和完善經營管理模式,適度放貸款管理許可權,擴大縣支行的信貸管理自主權,研究並制定縣級及其以下機構(網點)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於支持解決「三農」問題的具體辦法,加大對農業經濟的扶持力度。
③農村信用社應以改革為契機,完善其結構管理、增強服務功能、創新信貸方式、優化信貸結構、增加服務品種、提高服務水平,同時相應的增加支農貸款的額度,合理確定支農貸款的期限,使之與農業生產周期相吻合,以更好地支持農業發展。
④培育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規范引導民間借貸。在嚴厲打擊高利貸和金融欺詐等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在農村金融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激勵和促進更多的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有效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
Ⅱ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Ⅲ 我國農村金融服務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1)農村金融體系結構與運作機制存在嚴重缺陷,機構網點少。農村金融機內構網點分布不均勻。容在東部地區,網點過於集中,但是在中西部有些鄉鎮都沒有設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
(2)現有農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完善。2003年以來,作為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
(3)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比如2007年末,全國縣域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平均數達到13.4%,而這個比例高於全國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例。
(4)產品和服務單一,支農功能不強,農村資金外流嚴重,農民貸款難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難等問題依然存在。
(5)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政策性金融和商業金融沒有形成合力,在農村地區進行信貸資金投放缺乏寬松的政策環境和信用基礎。
Ⅳ 我國農村金融基礎服務體系建設發展狀況怎樣
農村金融基來礎服務體源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①推動農村地區信用體系建設。截至2007年底,全國已建立農戶信用檔案7400多萬戶,評定信用農戶5000多萬戶,金融機構對已建立信用檔案的3900多萬農戶累計發放貸款9700多億元,貸款余額4800多億元。②農村地區支付體系建設逐步完善。吸收了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加入大額支付系統和小額支付系統;設立了農村信用社資金清算中心,專門辦理農村信用社匯兌和銀行匯票清算業務;鼓勵商業銀行代理農村信用社的支付結算業務;協調各地農村信用聯社加快開發和健全省內農村信用社通匯系統,增強農村信用社的結算功能等。③2005年開始試點的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有效解決了農民工返鄉攜帶大量現金的資金安全問題。
Ⅳ 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農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將金融普及到農村所有群體,特別是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偏遠地區以及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十三五規劃綱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農村」二字,意味著十三五期間發展的普惠金融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深化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范圍覆蓋全部縣域支行,加大「三農」信貸投放和資源配置力度。強化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確政策性業務范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水利、貧困地區公路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力度,審慎發展自營性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要創新服務「三農」融資模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業農村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投放。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資本實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牢牢堅持立足縣域、服務「三農」的定位,更好發揮支農服務主力軍作用。
強化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服務功能,推動省聯社加快職能轉換,優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服務「三農」的能力。引導郵政儲蓄銀行穩步發展小額涉農貸款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持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促進農村資金迴流。支持其他商業銀行下沉機構網點,優化農村地區網點布局,適度擴大農村地區網點覆蓋面。
二、如何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鼓勵按照規模化組建、集約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的原則集中連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對設立村鎮銀行超過一定數量的發起行,允許設立村鎮銀行管理服務子公司。允許評級良好、管控能力強的城商行和農商行到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重點布局老少邊窮地區、農業主產區和小微企業聚集地區,不斷提升村鎮銀行在農村的覆蓋面。
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鼓勵其開展涉農融資擔保業務,完善銀擔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協調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自律管理,引導發揮支農服務作用。
Ⅵ 如何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一、農村經濟、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關系
農村經濟問題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大問題。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難以融合導致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業市場化和產業化以及科技化等難以實現導致農業抵禦風險能力低下;農民增收緩慢等,這三個方面的問題被合稱為「三農問題」。由於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以及農民增收緩慢引致的農村市場無法開拓進而導致的消費需求不足,城鄉「二元化」日益明顯導致的社會發展嚴重不均衡及其他社會問題等,都是因為農村經濟發展滯緩引起的,因此如何解決好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這三個方面問題,是擋在我國社會發展道路上的核心問題。
在近年我國經濟實現飛速發展的時候,由於各種原因城鄉經濟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同時城市金融發展水平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更為明顯,
農村主要的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及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非常緩慢,除個別經濟發達地方外基本上都處於虧損狀態。由於城市在人才佔有、科技技術領先、金融發達、生活便利、資源佔有占優、商品流通速度快等方面的優勢,城鄉間的差距將會進一步拉大。
我國城市資本尚處於資本積累階段,不能直接用城市的資金來拉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否則城市科技產業將再次落後於其他國家,從而不利於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和長遠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增強。金融作為經濟的核心,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只能依靠農村金融的發展,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增強農村資金的流轉效率、使用效率,使其最終成為能支撐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大動脈。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極不發達的情況下,如何迅速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筆者認為,首要的應該完善和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生態環境的提升促使農村金融能從內部實現質的飛躍發展。
《金融時報》社評文章《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指出「金融生態環境不僅關繫到一個國家或區域的軟環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該經濟體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從一定意義上講,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
雷和平、林之詮(2005)通過對陝西周至縣和澄城縣的調研,並對取得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指出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直接關繫到一個地方金融、經濟的發展程度。
因此,我們要發展農村經濟,在不可能實行規模性直接政策傾斜的今天,我們唯一可以走的路就是要發展農村金融,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實現農村存量資金的盤活,加速資金流轉,進而實現資金總量放大,推動農村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而農村金融的發展又必須依賴於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因此,要實現農村經濟的發展,當務之急是要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水平。
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缺陷分析
農村經濟的欠發達狀態,盡管不是完全由於農村金融不發達的現實引起的,但是,如果農村金融能得到較好的發展,則一定可以極大的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由於我國當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農村金融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章政遠、祁斌昌(2005)指出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在四個方面存在欠缺:法制環境欠缺而導致的金融債權難以受到保護、徵信體系欠缺導致貸款人道德風險加劇、信息披露失實而導致銀企關系扭曲、經濟金融錯位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等。《金融時報》的系列評論員文章也從法制、信息、會計制度、徵信體系建設等角度對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弱勢部位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筆者在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總結如下。
第一,農村宏觀經濟形勢不容樂觀,農村資金外溢現象嚴重。農業的利潤率從來就是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因此農業如果沒有一些適當的措施進行補貼,其回報率的低下必然將導致該行業的資金外溢。我國農業發展的現實是回報率極低,農村金融機構賴以生存的土壤如此貧瘠,如何讓農村金融健康的成長?此外,由於我國農村的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郵政儲蓄佔有相當的份額,前者出於對利潤的追求必然將資金從農村通過其上級行貸放,而後者作為政策性銀行運營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其在農村吸納的資金也大部分流出於農村經濟循環體系外。資金流動的必然規律作用並且有外流的渠道,導致了我國農村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農村金融運行的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第二,法制環境缺失,徵信體系建設滯後。法制建設方面的缺失從理論上講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方面,具體到農村的現實,我們在後兩個方面才是真正的缺失,已經有的法律規范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農村法制建設中不容忽視的頑疾。這樣的法制環境必然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忽視。誠信環境的缺失則是導致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的更為直接的原因,誠信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由於不可預見性和對後續貸款行為的有力影響,將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造成極其不利的沖擊。雷和平、林之詮(2005)在其調查報告中列舉的這些數據是值得深思的:周至縣2004年底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7.6億元,不良貸款1.7億元,不良貸款率近25%,而其中的十三類突出的不良貸款余額為4608萬元,黨政幹部和政府的貸款(或擔保貸款)就有1656萬元,佔比近36%,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能不講信用,不還貸款,並且得不到任何的懲戒,這就是我國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一個不容否認的現實——徵信體系建設滯後,貸款人誠信缺失。
第三,對農村金融的監管難以深入,農村金融業務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利於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由於農業貸款的分散性和農村私人放貸的隱蔽性,對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因而不能很好的引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並同時打擊那些不利於正規金融事業發展的地下貸款行為;同時由於私人貸款手續簡單,貸款期限較短等優勢,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不能實現金融業務創新的現實情形下,不能滿足市場上的部分資金需要,因而也加劇了非正規金融業務的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市場份額不斷被侵蝕,外部競爭環境較差。
第四,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滯後。作為農村金融的主要機構,信用合作社由於歷史原因定位一直比較低,參與市場競爭較少,因而導致其管理體制建設、人力資源建設、市場競爭意識建設等都比較欠缺。尤其由於業務涉及范圍較窄,致使其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嚴重滯後,不僅不能對業務創新進行預見性的控制引導,就是對傳統業務也不能很好的進行控制。內控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財務會計制度、人事及崗位管理制度、風險稽核制度、問責制度等方面。這些內部制度的缺失,是農村金融機構不能實現主動性、創新性發展的內部原因。因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生態環境是失衡的。
第五,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較為普遍,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較低。在第二點中筆者引用的數據已經從一個事實的層面上說明了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僅是間接的(打招呼貸款、提供政府擔保等),更有直接強行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佔用大量貸款資金進行非財政性運作,使得原本有限的農村資金創造出現斷層。農村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低,不能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市場的准確引導,交易環境較差。三、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若干思考
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建設農村競爭性金融市場,而競爭性金融市場的培育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筆者針對前面提出的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欠缺點,擬提出以下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議。
(一)加大法制建設力度,營造寬緊適度的農村法制環境
第一,加強針對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農村經濟金融基礎薄弱,需要不同於一般經濟環境下的特殊法律保護,尤其在如何保障農民以及相關農村經濟體的既得利益、預期利益等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只有用法律來確保農村各經濟體的正常經濟利益獲得,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否則各經濟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將很難得到解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將缺失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二,加大執法、司法力度。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已有法律框架的約束下的所有領域都要做到這一點;同時在農村經濟金融活動中司法的力度應該加強,不能等上訴,應該強化主動監督功能。
第三,加強對農村金融犯罪的打擊。鑒於農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如果按照常規法律程序,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將大為增加。因此,筆者認為建立一種處理農村金融案件的特別簡易程序,以期加大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力度,為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創造一個寬緊適度的法制環境。
(二)以農村信用社競爭意識提升為突破口,營建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
200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按照建立此類金融機構的本意——作為農民等農村經濟主體自己的銀行,或者按照其設立與管理的模式——社員自治,都應該成為促進社員利益的金融機構。但是由於我國農村固有的封建殘餘思想,鄉鎮、村甚至縣級政府都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政干預,致使信用社的經營行為不能很好的代表廣大農民等農村經濟體的利益。因此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一步就是要將信用社的官辦色彩剔除,體現民治思想,還信用社經營權於民,促使信用社按照市場規律經營,從而為農村金融市場增添一個有力的競爭性主體,進而促使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也能主動由行政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最終建立一個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
(三)加強農村徵信體系建設
信息不對稱是社會的普遍現實,交易雙方對自己的狀況比交易對手有更多的了解,於是雙方可能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博弈,一般的結果是社會效率出現損失。因此,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交易從整個社會資源利用方面看不是最優的交易行為。
農村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行為,一個重要的風險來源於交易主體尤其貸款方的信用引起的違約問題。如果貸款方或者金融服務的提供方不講誠信,則可能會導致交易對方的利益在道德風險發生的情況下蒙受損失,但是交易對方可能不會等到損失發生才進行事後追償,其可能通過增加其他附加條款增加可能違約方的交易成本,以彌補可能的預期損失。這樣的交易將進一步抑制農村金融市場資金的充分及時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包括徵信資料庫、誠信獎勵與懲罰體系、追償制度等完整的徵信體系。
(四)從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著手,提升農村各類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風險控制的能力
農村金融市場缺乏必要的細分,對農村各經濟體的金融服務需求進行挖掘,因此,金融創新就是一種必要的和急迫的工作。但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現有的人員和制度下,不僅金融產品創新不能實現,就是通過跟隨創新實現了金融業務的創新,創新產品的風險也不能在現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下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加大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力度,尤其在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崗位責任制度建設、風險監督與稽核制度建設等方面;此外,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更加註重引入高素質的金融專門人才,加大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力度,提升風險意識、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業務創新意識及業務創新能力。為繁榮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內部制度和人員保障,進一步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五)建立農村貸款保險制度,促進支農貸款發放,提升農村資金自我創造能力
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一般都只有30%甚至更低,貨幣創造能力較弱,加上農村商品市場交易通常都是通過現金交易完成,貨幣流通速度慢,因此,農村資金總量供應不足便不可避免。
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發放——貸款保險制度可以確保農村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趨向最大。就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和社會條件可以採用兩種不同的貸款保險模式。其一,行業協會模式——農村金融機構自主設立行業性、區域性保險基金。如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聯合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通過類似上繳存款准備金方式強制各機構繳納一定比例的貸款准備金,形成資金池,並通過招標方式確立區域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資金的運作上採取以安全性為主、以盈利性為輔的方式,當被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范圍內貸款無法收回或其他既定損失情況下按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額直接從資金池撥付予以補償;其二,政府機構主導模式——以市級人行中心支行和銀監局為核心,通過強制上繳貸款准備金的方式設立資金池。具體資金運作上與前一種方式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管理上可以採取更靈活的方式,或者招標管理,或者自行運作,或者通過指定機構運作等。相對而言,筆者認為第二種模式在當前更為可能,在運作效率上、資金安全性及盈利性等方面都更有保障一些。
此外,科學高效的貸款保險制度還需要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損失評價、損失確認、監督體系,以防止部分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發生。在這樣的一種制度保障下,貸款的發放必然加速,從而降低了農村資金的沉澱,提升了農村貨幣創造能力。
(六)限制農村金融機構成為資金外溢的渠道,以培育相對獨立的、具有完整金融創造功能的區域金融市場
農村資金外溢,不僅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對當地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發展其實也是不利的。從金融生態環境的含義上理解,在沒有充足的資金作保障的情況下形成的金融生態環境絕對是不能支撐當地金融的正常發展。因此,應該從制度層面直接規定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吸納與運用方式,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激勵約束制度,以確保資金外溢狀況得到抑制,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能有質的提升。
(七)提升對農村金融監管寬度和深度
農村各金融機構為了達到盈利或者其他目標必然與其他機構發生交易,尤其在為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時,有可能做出違規行為,進而威脅到整個農村金融生態的平衡。因此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抵抗風險能力薄弱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監管,包括兩個方面的升華。其一,拓展監管范圍即監管寬度。不僅要將農村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納入,同時也要把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納入,以減少其可能產生的對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及農村經濟的沖擊;其二,提升監管水平即監管深度。不僅要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常規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同時也要對產品創新行為、制度建設等進行引導,以切實提升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
(八)加快農村經濟體發展,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根本支撐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提升從根本上講還是要依靠農村經濟的發展,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兩者之間存在密切的線性關系,而這種關系是一種映射。只有農村經濟體發展壯大,才能促使農村資金在供應量上放大,同時也會促使農村資金在需求量上放大,從而增強貨幣創造能力和農村資金的使用效率,最終實現農村經濟體系內資金的穩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數循環流轉,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Ⅶ 怎樣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提高農村金融的服務水平直接關繫到「三農」問題的解決,關繫到黨的各項農村工作方針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實。 一、當前農村金融服務的現狀 1.農村信用社正在成為服務「三農」的主力軍。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逐步退出農村市場,而農村信用社依靠其網點多人員多的優勢,不斷強化為「三農」服務的宗旨,加大支農力度,拓寬支農領域,增強服務效能,存貸款業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市場份額不斷攀升,社會影響逐步擴大,支農服務的主力軍作用日益顯現。 2.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仍是農村金融服務的主要內容。近年來,農村信用社廣泛吸收農民的閑散資金,大力開展組織資金工作,各項存款增長很快。同時農信社還加大了貸款投放,辦理了助學貸款、扶貧貸款、農戶小額貸款、聯保貸款等,取得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了農民的增收。 3.農民金融意識增強。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的金融意識明顯增強。逐漸明白了「借雞生蛋」、「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的道理,農民金融意識的提高也反映出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二、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制約因素 1.服務主體缺位。國有商業銀行大幅度地撤並農村營業機構,向大中城市集中,致使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作用弱化;作為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服務重任的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狹窄,僅僅圍繞糧棉油收購做文章,成為「糧食銀行」,難以體現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農業發展中的支持作用;此外,農村保險機構缺乏;郵儲只吸存不貸款,資金分流現象嚴重。農村市場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提供金融服務,農村金融服務的主體明顯缺位。 2.服務品種單一。銀行票據承兌、代理收費等中間業務在農村沒有開展;各種金融產品及服務項目例如理財和網上銀行、銀行卡業務鮮有辦理;保險在農村開辦的品種也不多,致使投保率低和人均保險金額少。農信社除了提供信貸資金外,金融服務品種不多,難以滿足農村經濟多層次的需求。 3.服務總量不足。最重要的農業信貸投入相對不足,一是農信社資金通過拆借和購買有價證券方式轉移;二是郵政吸收的儲蓄上存轉移了資金;三是國有商業銀行鄉鎮分支機構的存款上存,而使農村資金向其他行業轉移和分流,導致了農村信貸資金來源不足,農業信貸總量投入不足,信貸投入增長落後於經濟發展的增長。 4.服務機制不順。首先,農村經濟分散化經營同農村金融集約化發展之間存在著矛盾。目前我國農業生產基本上還是以農戶為單位分散經營,農戶貸款的發放額小、面廣、量大,而農村金融在向商業化轉軌的進程中實行集約化發展戰略,這使農業發展中的經營分散化與金融服務集約化目標產生沖突。其次,農業產業化與農村金融服務專業化的發展步調不一致。在市場的導向下,各地出現了不同層次的農業產業化趨向,而農村金融機構卻不能提供相配套的信貸、進出口結算等專業化服務,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再次,當前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呈現日益擴大及多元化的趨勢,但農村金融服務不論是在體制設計,還是在產品、服務的需求滿足程度上都存在著缺陷。 三、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建議 1.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一是加快農業發展銀行改革,擴大其業務范圍,增加農業開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等中長期信貸業務。二是加快農信社改革,建立規范化的合作金融體制,完善服務功能,為「三農」提供快捷、優質的金融服務。三是放開管制,允許設立民營銀行,增加為「三農」服務的金融機構。 2.創新金融產品。盡快開辦通存通兌、異地存取款、辦理代繳費等業務;盡快開發一些低費率、廣覆蓋的保險服務產品,特別是要推出進城務工民工的保險險種。 3.建立農村資金迴流機制。一是擴大農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動幅度,增強其組織資金的能力;二是中央銀行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再貸款支持力度;三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郵政儲蓄資金迴流農村機制;四是規定商業銀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農業或涉農領域。 4.拓寬支農領域。開發創業貸款、勞務輸出貸款等產品。要把信貸與科技開發結合起來,支持科技研究,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把信貸與農村教育結合起來,幫助農民掌握實用技術,切實提高素質,使其成為新時代知識農業的主力軍。通過科學合理地確定信貸投向,拓寬支農領域,提升信貸服務的層次。 5.改進支農方式。針對農戶貸款額小、面廣、量大的特點,農村信用社要繼續增加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投放,完善小額信貸機制,開展現場放貸,設立「貸款專櫃」,簡化手續,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辦法。
Ⅷ 從銀行角度如何寫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報告
一、開展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強宣傳,營造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氛圍
1.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宣傳。營業管理部領導充分利用出席市委、市政府會議,舉行金融形勢分析會等各種契機,廣泛宣講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主要內容和重大意義,並結合重慶實際提出了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具體建議,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有關建議正在分步實施之中。此外,還充分利用主流媒體進行宣傳,營業管理部楊國中主任多次接受《金融時報》、《重慶日報》等媒體的采訪,闡述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
2.加強金融法律法規和誠信宣傳。我營業管理部及轄內各級支行每年均要集中時間、人力、財力,綜合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以舉辦牆報、接受記者訪談、集中設點咨詢、散發宣傳資料、召開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深入普及社會誠信意識,宣傳反假人民幣知識和反洗錢法規,宣傳人民銀行新職能,促進社會各界更加關心金融、重視金融、理解金融,更加遵循金融運行規律。黔江中心支行通過制定並宣傳轄內《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指引》,使金融生態度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認真傳導貨幣政策,推動轄區經濟發展
緊密結合轄區經濟發展目標,按照「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要求,及時傳導貨幣政策,提出信貸限制、扶持與重點支持的對象和措施,加大「窗口指導」力度,引導金融機構保持貸款適度增長,加強結構調整,防止「一刀切」。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管理方式,加大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高科技企業及有地方資源優勢企業的信貸支持,促進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發展,為金融與企業形成良性互動奠定了較好的基礎。
(三)努力推進金融改革,維護轄區金融穩定
作為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重慶市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中行、建行分支機構不斷優化貸款結構,進一步降低不良資產佔比,為改革創造了良好條件,工行股份制改造正在穩步推進。
(四)完善服務體系,為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提供服務保證
一是實現了支付系統成功上線運行,確保資金清算匯劃高效和安全,提高了資金清算效率,促進加速社會資金周轉,提高了支付結算現代化水平。二是認真履行貨幣發行職責,結合轄區經濟特點,靈活調撥發行基金,確保總量供應和結構合理,提高現金管理水平。三是積極推進「財稅庫行聯網」,改善對政府部門的金融服務,防範資金風險,確保國庫資金安全。四是做好開戶證、貸款證的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企業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四是大力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推動「三農」經濟發展,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做出了應有貢獻。
(五)切實做好反洗錢工作
1、反洗錢內控機制初步建立。一是調整充實反洗錢組織機構成員單位,規范反洗錢崗位設置;二是進一步明確本單位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牽頭部門、具體職能部門和反洗錢工作崗位職責;三是反洗錢內部協調工作機制逐步完善;四是建立大額、可疑交易報告信息員制度,確定反洗錢專職信息員,使大額、可疑交易報告逐步規范;五是部分銀行根據工作實際,擬訂了相應的反洗錢工作管理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2、合作打擊洗錢犯罪取得重大進展。為有效打擊重慶市地下錢庄違法犯罪活動,營業管理部加大與公安機關合作打擊力度。一是重慶外匯管理部與市公安局簽訂了《打擊重慶市外匯領域違法犯罪活動合作備忘錄》,並於2004年10月與市公安局共同開展了一次集中打擊非法外匯交易的專項行動;二是在甄別分析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基礎上,向公安機關發送了12份《可疑資金交易協查函》,加大對洗錢行為的打擊力度;三是各商業銀行密切配合營業管理部反洗錢工作部門,完成了總行反洗錢局交辦的3份《可疑資金交易協查函》的核查工作任務。
3、大額、可疑資金交易報告質量和可疑交易識別水平有所提高。各銀行機構按照反洗錢工作要求對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進行匯總、篩選和監測,營業管理部對各銀行機構報送的可疑交易數據及時進行篩選、分析和核查,通過跟蹤核查,查出「德隆系」關聯企業10家,交易筆數2066筆。2004年,重慶市銀行系統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的大額交易量為1538.4億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430份,其中有3份可疑交易報告被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移送到人總行反洗錢局進行調查處理。
(六)全面推進反假貨幣工作
一是反假貨幣組織體系日益健全,運行良好。截至2004年底,重慶市已有22個區市縣相應成立了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或反假貨幣工作領導小組,為形成立體的、堅強有力的反假貨幣統一陣線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二是反假貨幣宣傳和培訓不斷加強。重慶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始終把反假宣傳的重心放在切實提高廣大群眾反假貨幣的意識和甄別假貨幣的能力上,通過每年舉行的「反假貨幣宣傳周」活動,引導各類金融機構以多種形式進行深入持久的宣傳,提高公眾防範假幣的意識和能力,形成全社會防範和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良好社會氛圍。三是防範和打擊各種假幣犯罪取得明顯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組織機制不完善
目前,大部分地區還未正式建立以政府部門為主導、有關方面共同參與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機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缺乏必要的組織、指揮、協調。(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宣傳不到位,支持和保障機制不健全
金融監管部門和各金融機構對其有所了解,但認識還不夠全面、深入,而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公眾對此更是知之甚少,相應的支持和保障機制不夠健全。
(三)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調研力度不夠,缺乏建設規劃與實施方案
由於金融生態環境是一個新概念,因此有關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專題調查和研究還很少,而有限的成果也主要局限於金融生態的概念以及內容等淺層次的問題,對於其組織體系、機制建設、工作重點等深層次的問題調研力度還遠遠不夠,適合本地區的具體的可操作的建設規劃與實施方案更是缺乏。
(四)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
一是縣域農村金融體系不完整,金融組織功能不健全。
二是農村金融資源外流嚴重,資金迴流農村渠道不暢。
三是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競爭機制。由於商業性金融的收縮、政策性金融的缺位、民間金融的不成熟和不規范、以及郵政儲蓄的只存不貸,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絕對主體,在部分區縣其市場份額高達80%。這種「壟斷」格局必然導致競爭的不充分,降低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削弱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的創新,不利於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
(五)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銀行信貸中介尚待規范
從投向看,主要呈現「兩高兩低」的特點:規模以上企業和近年來加速發展的重工業企業貸款佔比高,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貸款佔比低。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始終得不到有效解決,除了與其自身的資金實力和信用狀況有關外,銀行信貸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不規范也是重要原因。
(六)社會信用體系仍然不健全
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居民的誠信意識還不強,逃廢金融債務、惡意欠債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且個別地方及部分公務員拖欠銀行債務的情況還較為嚴重,極大地影響了社會信用環境的改善,
三、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宣傳力度
建議各級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要積極行動起來,加強金融知識、信貸政策的宣傳,積極向政府、企業、社會各界宣傳金融知識、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政策,爭取社會各界對金融部門的理解和支持,為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營造良好的金融文化氛圍、法制氛圍,培養健康的信貸文化,有效傳導貨幣信貸政策,增強貨幣信貸政策執行效果。
(二)建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聯席會議制度
一是要建立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與金融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高社會信用度、密切政銀企會商制度、順暢信貸投入、提高全社會金融風險意識。二是要建立轄內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充分運用聯席會議平台,定期進行信息通報,做到信息共享。三是建立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動轄內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三)加強金融中介服務體系建設
一是加快培育中介服務業。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加快培育中介產業,積極引進證信公司、資信公司、信用評級公司等,依法實行信用服務的第三方管理,提高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全社會工作效率。二是建立中小企業擔保中心。目前中小企業,尤其是一些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其問題的核心就是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堪憂。因此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能有效地提高現有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增強其融資能力。
(四)重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切實改善農村金融服務
一是開展創建「信用村鎮」活動。建立農村信貸戶信用等級評定製度,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完善信用信息記錄,逐步建立農村信用體系。二是擴大農村小額貸款。從宣傳幫助村民及時還貸入手,積極探索公司加農戶、「聯戶聯保」的新型貸款方式,建立起客戶經理、客戶聯保小組、信貸員「三位一體」的信貸營銷網路,推行信用貸款期限承諾制,擴大農戶小額貸款。三是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四是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爭取市人行和市信用聯社等方面的支持,加快農村信用聯社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區級法人實體。
(五)建立健全信用懲戒、激勵機制
根據信用信息和評級結果,建立信用檔案,在信用信息網路和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布評級的結果。對不守信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採取社會、行政、組織、經濟、法律等綜合懲治措施,從嚴從重從快處理,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償失。對不守信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採取組織和經濟並舉的手段,嚴肅處理有關的領導和人員。對守信的企業頒發信用卡,納入重點扶持企業范疇,在信貸、工商注冊、稅務等方面給予優惠,並由政府和各行業協會進行表彰獎勵。
(六)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法制保障
法律是信用機制的有效補充和保障,沒有法律的支持,信用機制就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的。一是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保證司法公正。特別是應當防止政府及職能部門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二是大力加強執行力度,維護法律的權威,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受到保護,提高企業及其他信用主體的違約成本,使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一開始就建立在法制化的軌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