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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1-11-16 07:58:23

『壹』 金融問題

2005年6月中旬外匯市場行情為:即期匯率USD/JPY=116.40/50,3個月遠期匯率為17/15。以美國進口商從日本進口價值10億元的貨物,在3個月後支付。為了避免日元兌美元升值所帶來的外匯風險,進口商從事了遠期外匯交易進行套期保值。此例中:
(1)若美國進口商不採取避免匯率變動奉獻的保值措施,現在支付10億元需要多少美元?
(2)設3個月後USD/JPY=115.00/10,則到2005年9月中旬時支付10億元需要多少美元?比現在支付日元預計多支出多少美元?
(3)美國進口商如何利用遠期外匯市場進行套期保值?
答:即期匯率USD/JPY=116.40/50,3個月遠期匯率為17/15,三個月遠期匯率USD/JPY=(116.40-0.17)/(116.50-0.15)=116.23/35
(1)現在支付10億日元,需要的美元數:1000000000/116.40=8591065.29美元
(2)設3個月後USD/JPY=115.00/10,則到2005年9月中旬時支付10億日元需要美元:1000000000/115=8695652.17美元
比現在支付日元預計多支出:8695652.17-8591065.29=104586.88美元
(3)美國進口商遠期買入遠期日元10億(遠期價為116.23),這樣,到期支付時,需要的美元數=1000000000/116.23=8603630.73美元,與假設的3個月後USD/JPY=115.00/10相比(即不做套期保值),少付8695652.17-=8603630.73=92021.44美元

『貳』 金融類企業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財金[2001]209號)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企業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企業。
2、按照金融企業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企業與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存款性金融企業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企業和非政策性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企業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企業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企業、外資金融企業和合資金融企業;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企業、外國金融企業和國際金融企業。

『叄』 傳螞蟻將重組為央行監管的金融控股公司,這釋放了什麼信號

隨著中國四大部門聯合約談螞蟻集團之後,就有消息傳螞蟻集團將進行資產重組,在央行的監督下轉型成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這些背後究竟釋放了什麼信號呢?
第一個重要信號:國家堅決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反對資本無限制擴張和壟斷。此次事件國家的政策其實很清楚,對壟斷行為進行"預防和制止",對創新行為"引導和鼓勵"。國家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但於此同時也規定企業應依法規范發展,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堅決反對企業之間不正當競爭和壟斷。數字經濟是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但是因為少數平台的一家獨大會導致其他一些小微企業發展受阻,導致企業在大型平台反競爭中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螞蟻集團的重組釋放出了國家監督維護市場管理的決心和意志,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共享自己的力量。

『肆』 銀監會清理規範金控集團加快出台什麼辦法

金融控股集團的規范發展日益受到監管層的關注,也成為今年銀監會防範系統性風險的重要領域之一。近日召開的2018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強調,清理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推動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據不完全統計,全國金控平台有53家,但或許實際數量遠超於此。

釐清金融機構股權關系,對於金融機構監管和金控集團監管來說都是基礎。近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公司高級總監田曉林昨日表示,其目的是規范商業銀行業股東行為,控制和降低金融杠桿

田曉林表示,出台《辦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銀行股東在業務等方面利益輸送和風險傳染,保護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以及客戶的利益。《辦法》可以使得商業銀行無論是由誰來投資和控制,都符合統一監管的標准和要求,讓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更加穩定、合理和公平,對商業銀行業經營環境改善、風險控制以及銀行之間的風險隔離十分有幫助。

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未來的監管,連平認為,一是要加快推進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法律的建設;二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跨行業的特點,因此,未來應加強跨行業的監管

『伍』 分析金融問題有哪些視角附例說明

金融類畢業論文常用題目

1. 金融不良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
2. 我國農村經濟增長中的農村金融抑制研究
3. 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自由化與中國金融開放
4.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研究
5. 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及防範研究
6. 房地產金融風險管理及對策研究
7. 我國金融衍生市場創建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8. 現代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問題芻議
9. 論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
11.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研究
12.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機後韓國銀行業重組機制對中國的啟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須的法律規則及其實施
15. 我國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
16. 制度、制度變遷與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研究
17. 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問題研究
18. 連接函數(Copula)理論及其在金融中的應用
19.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研究
20. 構建中國金融條件指數
21. 中國金融發展水平:比較與分析
22. 論國際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23. 金融投資風險評價BP神經網路模型研究及應用
24. 現代金融危機的理論與實踐
25. 歐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
26. 試論金融債權資產的定價理論與實務
27. 中國宏觀金融風險的統計度量與分析
28. 無線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術研究
29. 中國漸進改革中以租金為基礎的政府金融支持行為
30. 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問題的探討
31. 我國農村金融抑制問題研究
32. 論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33. 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
34. 區域金融中心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
35.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創新及應用研究
37. 西部地區縣域金融發展問題
38. 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評價及防範對策研究
39. 房地產市場泡沫及其金融風險研究
40. 中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與設想
41. 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42. 金融創新的擴散機理研究
43. 關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研究
44.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45. 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外貿出口政策的協調性研究
46.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問題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發展與金融穩定問題研究
48. 中外汽車金融比較研究
49. 金融資源優化配置解析及對江蘇的實際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51. 滬港金融中心發展的比較研究
52. 養老保險制度基礎與金融工具創新
53. 區域金融發展與區域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
54. 中國資本項目開放與金融深化關系的實證分析
55. 金融反腐敗與金融安全
56. 我國金融中介作用於經濟增長的路徑分析
57. 中國金融領域反洗錢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務業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問題研究
59. 基於資本市場的國防工業整合中的金融支撐研究
60.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61. 「新經濟」後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及對金融市場的影響研究
62. 和諧金融生態體系的構建及區域金融生態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與監管研究
64.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策略研究
65. 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研究
66. 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
67. 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發展
68. 我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融資之路研究
69. 中國汽車金融風險管理
70. 金融危機與民主化
71. 構建金融網格的若干技術研究
72. 金融深化、資本深化與地方財政分權
73. 金融創新環境中的銀行審慎監管機制研究
74. 重慶近代金融建築研究
75. 網路金融風險及其監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論和我國全能銀行的發展
77. 重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研究
78. 非洲貨幣聯盟的發展
79. 關於建立我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研究
81. 我國金融制度變遷路徑的不對稱研究
82. 我國的非正規金融
83. 安徽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銀行國際化與金融發展關系的實證分析
85. 基於VaR技術的中國金融市場風險管理及實證研究
86. 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及我國之借鑒
87.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品牌理論與實踐探討
88. 山東省金融資源的配置和經濟分析
89. 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路徑研究
90. 農村金融資源的逆向配置與政策研究
91.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問題研究
92. 山東省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村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
93. 金融創新視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國金融業務綜合經營收益和風險模擬分析
95. 電子金融的風險發生機理與防範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研究
98. 我國商業銀行房地產金融風險及其防範
99. FDI與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的作用
100. 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協同與創新研究
101. 新光證券交易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102. 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踐與完善
103. 資產證券化的定價探討和實證分析
104. 資產證券化理論及我國的應用探索
105. 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透析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
106. 證券翻譯理論與實踐
10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模式及定價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定價方法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分析
109. 中國早期證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
111. 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12. 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的分析和立法構想
113. 我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114. 互聯網對我國證券經紀業的影響
115.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的經驗分析
116. 中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
117. 中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8. 我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9. 證券市場中的會計事務所變更研究
120. 中國證券市場最小報價單位調整的效應分析
121. 證券公司網路改造技術研究
122. 數據挖掘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
123. 上市公司證券法監管研究
124. 證券欺詐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125. 中美證券市場比較分析
126. 資產證券化
127.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於與證券投資基金比較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國證券公司競爭力研究
130. 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價值投資行為研究
131.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風險與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在我國的應用研究
13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與規模關系的實證研究
134.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35.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136. 我國證券市場股權結構的制度安排與改革
137.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研究
138. 我國證券經紀人發展問題研究
139. 構建和提升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探析
140. 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問題研究
141.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控制研究
142.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143. 傭金自由化下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險研究
145. 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
146.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與實證分析
147.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價格波動性的實證研究
148. 證券投資中股票選擇理論分析與案例研究
149.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行為及內部博弈研究
150. 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管制的實證檢驗
151. 我國證券信息內幕操縱與證券監管研究
152.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53. 證券公司風險的法律監管
154.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與我國證券稽查執法模式比較
156. 資產證券化—我國的立法模式選擇
157.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158. 資產證券化中特殊目的載體法律問題研究
159. 一類部分信息下證券投資最優化問題
160. 我國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研究
161.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62. 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研究
163. 證券交易所上市費的經濟分析
164. 中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與發展環境分析
165.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分析
166. 淄博市農村合作銀行證券委託業務處理系統
16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研究
168. 證券業網上交易系統設計與實現
169. TT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策略研究
170. 證券公司數據採集與數據可視化
171.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結構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證券定價中的應用
173. 資產證券化財務效應研究
174. 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適度性分析
175. 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研究
176. 證券管制的立法目標及其實現
177. 中國證券市場審計失敗問題研究
178.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研究
179.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研究
180. 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風險問題研究
181. 抵押權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82.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
183. 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購買了審計意見
184. 人壽保險證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國壽險業利差損問題中的應用
185. 證券市場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思考
186. 中國證券公司盈利模式轉變研究
187.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銀行業、證券業及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分析
188. 中國證券市場信用問題研究
189.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評價體系研究
190. 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與我國證券市場的漸進開放
192. 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設計研究
193. 我國證券監管法制現狀及其完善
19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
19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問題研究
196. 資產證券化SPV法律問題研究
19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問題研究
198.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研究
199.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200. 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模式研究
希望採納

『陸』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柒』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捌』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主要規定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質、設立、業務范圍、內部管理、行內為規則、監管模容式、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規定,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督促其加強內部管控,已是金融控股公司乃至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的急迫需要。

『玖』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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