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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圈錢

發布時間:2021-11-16 23:54:12

㈠ 什麼是「非法集資圈錢」啊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什麼是非法集資
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其特點是: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怎樣識別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人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㈡ 金融騙局裡的龐氏騙局,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首先怎麼定義旁氏騙局,一般人說就是「拆東牆補西牆」。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而這種拆東補西的做法,本身不一定是錯的。因為這就是金融。不知道大家對金融2字的如何去理解。金融應該是資金的融通,通俗易懂的說法就是將資金轉來轉去進行有效利用。

為什麼金融業為何龐氏金融騙局多。據我分析和判斷,主要有如下幾方面原因:一是大部分民眾對金融業的信任感比較強,騙子就利用民眾這種社會心裡行騙。

金融

三是對需要拉人頭、發展下線的「傳銷式」投資方式,不能盲目參與,防止陷入龐氏金融騙局絕境。

四是是對明知自己被騙的金融投資活動,除及時退出之外,應積極主動地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讓更多的投資者認清龐氏金融騙局的本來面目,切忌盲目湧入,防止害人害己龐氏金融騙局現象的蔓延。

㈢ 為什麼說上市公司增發是圈錢行為.

以中國平安為例:前期就有置大盤資金匱乏和投資者承受能力與不顧,獅子大開口要融資1600億的瘋狂計劃,干什麼用不得而知?平安上市以來對持有它股票的股民沒有什麼回報,動輒就大規模地融資,視股市資金比印鈔機還來的便宜,不回報股東和金融市場卻大額融資讓人費解,這是典型的惡意圈錢行為,遭到持有它大量股票的機構、散戶用腳投票,大量拋售使之慘跌不已,同時平安的名聲狼藉,市值也大幅度地縮水。

㈣ 為什麼大公司圈錢了,大家就要挨宰呢圈錢是什麼意思啊

什麼是圈錢?圈錢是什麼意思?
所謂的圈錢,簡單地講,就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錢,通過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於這種行為在方式上和傳統違法犯罪中的盜竊、搶劫、詐騙存在明顯區別,因此,業界將它們統稱為圈錢。
圈錢表現多種多樣
圈錢行為廣泛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論最為集中的爆發地,莫過於金融資本市場,由於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因此,常常會出現企業不顧投資人利益而實施惡意圈錢。
企業要做大做強既是管理層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夢寐以求的。在這一過程中,也有以海爾為首的一些傑出企業通過市場融資,達到了做大做強的目的。上市公司正當的融資行為並非壞事。問題是,圈錢後不幹正事,或者說圈錢後將資金存入銀行吃利息,或搞所謂的資本運作(甚至搞腐敗也並不少見),上市公司沒有把圈來的資金投入到實質經濟中,這些行為都可以稱其為圈錢。
在資本市場中,圈錢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資產挪為己用,這相當於赤裸裸的明搶。有的採用連環擔保的方式,通過上市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錯綜復雜的擔保,從上市公司融資、資產變賣、銀行借貸等各個環節套騙巨額資金。由於擔保是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有著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實際上,擔保資金往往得不到及時償還,最終由投資者和銀行來承擔所有損失。從性質上看,這類行為類似於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錢者實施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通過「以次充好」、「以小換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資金,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由於這種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不禁止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只要求相關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因此,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很難察覺,這類圈錢行為更接近於詐騙。
金融資本市場中的圈錢決不限於上述三種,隨著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強,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提高,這三種方式已經逐步為市場所熟悉,因此,圈錢者也在逐步調整其策略,開發新的圈錢方式,以至於目前圈錢行為表現出明顯的隱蔽化、產業化趨勢。
多方合力助長圈錢行為
從政策背景上看,早期圈錢行為出現的一個重要動因是為國有企業解困。20世紀90年代,為了解決一批國有企業困境,管理層將它們推向資本市場。雖然這一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當時國企預算軟約束並沒有得到徹底改進,再加上我國傳統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的影響,國企「圈錢飢渴症」集中爆發,出現了一大批混水摸魚的企業。它們以國有企業改制為借口,從資本市場上大肆圈錢,從而拉開了企業圈錢的序幕。
從投機心理上講,投資者的投機心理讓圈錢者有機可乘。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謹慎投資,保持冷靜,那麼,被企業成功圈錢的幾率要低很多。可是,由於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人們的市場認識也不像西方成熟市場那麼理性,在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結構之下,市場基本以短線操作為主,人們並不十分關心上市公司實際情況(是否值得投資),而總是試圖在短期內進行投機。可以說,求富心切的二級市場氛圍助長了上市公司圈錢行為。
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上分析,違法成本低,是圈錢行為泛濫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20多家涉嫌用造假手段圈錢的上市公司總共才向近300名投資者賠付了約500萬元賠償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賠付額僅25萬元。近一半案件均處於受理不開庭或開庭不判決狀態。如受理不開庭的有銀廣夏案,此案涉及原告80多名,訴訟標的1.75億元,但法院在受理後除一例(一個原告)判決外,其他案件均未開庭。還有人數最多的東方電子案,涉及原告六七千人,訴訟標的額約4億~5億元,該案部分已經過證據交換,但始終沒有正式開庭。類似的還有涉及80多位原告,訴訟標的600多萬元的生態農業,同樣處於已立案未開庭階段。至於開庭不判決的,則有濟南輕騎案及鄭百文案。
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對於經濟犯罪整體懲罰水平較低。在罪名上,一些嚴重的圈錢行為並沒有合適的罪名來懲罰,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司法機關對罪名的認定有著嚴格的要求,必須是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行為才能認定,不能隨意地定罪和量刑。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隱性的圈錢行為很容易被放縱。在刑罰上,我國經濟犯罪很少規定死刑,規定無期徒刑的也不多。我國單罪最高有期徒刑只有十五年,數罪並罰也不能超過二十年,很多嚴重經濟犯罪只能輕判,例如此前的周正毅與唐萬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判處的刑期都不超過三年,而實際上他們的圈錢行為給市場所帶來的損失都高達數億,甚至是上百億元。
從公司內部治理層面觀察,現有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導致公司經營代理問題嚴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圈錢行為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由於我國很多企業是國有企業,加上內部風險控制不嚴,就容易出現公司經理不是以公司真實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往往傾向於自身利益最大化。在這種環境下,一部分企業決策者出於某種個人目的進行圈錢,或者協助他人圈錢,他們通過圈錢活動掌握大量的經濟、社會資源,對個人今後的發展益處多多。
圈錢危害不只限於市場本身
圈錢的影響決不局限於侵害了投資者利益,更重要的是,它的存在使得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喪失發展空間。
圈錢行為會降低市場資源的質量,損害市場根基。眾所周知,優質的上市公司,是一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所在。而不論是何種圈錢行為,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上市公司質量,使其可投資性下降,進而影響整個市場的發展速度。圈錢會助長投機行為,圈錢行為容易給市場帶來泡沫,為投機行為的實施創造一定的生存空間,不利於市場穩定。最重要的是,圈錢行為將影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抑制他們的投資沖動,最終影響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圈錢行為給資本市場帶來的危害正日益明顯。自2004年以來,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場轟轟烈烈的變革,2006年底,管理層更是提出了做大資本市場,幫助我國實現「大國崛起」的戰略目標。可以預見,未來世界的國家競爭,將不再是比拼船堅炮利,更多的是在資本市場這個競技場中進行博弈。在這個層面上,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就等同於國家的競爭力。換句話說,圈錢行為的危害已經不再局限於國內影響,更多的將影響到中國未來的生存與發展,是真正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

在基金凈值高企的時候,基金公司也在想方設法圈錢:基金分拆與基金克隆將出籠了。
基金分拆:「忽悠」投資者
所謂基金分拆,是指將一份基金變為兩份,就像上市公司送股一樣。
其實,無論是10送2還是10送10,都不過是一場數字游戲,因為投資者的資產並沒有任何變化,份數增多的同時,單位金額同比例下降。因此,這只是一群自以為有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忽悠"投資者的道具,投資者不可能因為基金公司進行基金分拆而多賺一分錢。凈值降下來的目的就是為了將有"懼高症"的基金投資者吸引入場,如同商場里的"買一送一"的促銷行為。
基金克隆:違背基金法
如果分拆是為了促銷,這到沒有什麼,但基金復制則與現有法規嚴重沖突。基金復制,又稱基金克隆,是指基金公司發行一隻與其現有基金完全一樣的新基金,產品設計與老基金一樣,招募說明書與基金合同也不用修改。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明確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該"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上述規定是為了避免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產品同質化,是防止基金公司向投資者圈錢的重要措施。但實際上早已形同虛設,一些老公司的基金產品已有八九隻甚至十多隻之多,"高增"、"積極"、"成長"都佔全了,只要換一個亮麗的名字,就能輕而易舉地"新瓶裝舊酒",搞得投資者沒法區分這些基金到底有何區別。
現在提出基金克隆就更是有恃無恐了,連遮掩都不要了,連基金的名字都懶得取了,直接復制就可以了,並且現在想將其合法化,條文化。
據悉,基金分拆與基金克隆是由某大基金公司在2004年提出的,如今幽魂不散,趁股市轉暖又鑽出來了,可謂只要想得到就能做得到。

㈤ 金融行業都有什麼不為人知的內幕

對於媒體吹捧和詬病最多的高盛或者摩根等金融投行,他們在業務上確實也是很厲害的。但是他們的交易員和經理總被業績要求所困擾,話句話說他們更在意的是交易是否能成,而不是交易是否可靠。對於一般用戶來講!他們希望他們的錢購買金融產品,但是他們不會為客戶的這項投資是否可靠而負責。簡單的說他們只是只簡單的交易猴子,你要買什麼,好的我就會賣給你。無論這樣的買賣是否能幫助客戶盈利。他關心的只是你做成了這比買賣,白條換手。我能拿到其中的交易手續費用。這就是大家常講的道德風險。而這樣的情況下就會產生強烈的兩極分化,即是大型的對沖基金就會像虎狼一樣位於這輪食物鏈的頂層,他們吃掉蠢笨的投資者。而這些蠢貨一般都是一些管理養老金,社會福利相關的基金經理。
這里需要論證的就是作為交易的中間人,他們是否有義務去維護整個生態的平衡,或者修正游戲本身的不平衡因素?為了去幫助弱小,去關注社會的福利?所以倡導市場自由與需要政府調控的分歧就出現在這里!亞當斯密說市場是只看不見的手,他會像大自然一樣的去修復一切!雖然聽起來很棒,但是人類本身的破壞力量也是不可小覷的!所以說一切人類遇到的問題說到底都只是人性的問題!

㈥ 為什麼說股票上市就是圈錢

所謂的圈錢,簡單地講,就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錢,通過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於這種行為在方式上和傳統違法犯罪中的盜竊、搶劫、詐騙存在明顯區別,因此,業界將它們統稱為圈錢。

圈錢行為廣泛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論最為集中的爆發地,莫過於金融資本市場,由於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因此,常常會出現企業不顧投資人利益而實施惡意圈錢。

企業要做大做強既是管理層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夢寐以求的。在這一過程中,也有以海爾為首的一些傑出企業通過市場融資,達到了做大做強的目的。上市公司正當的融資行為並非壞事。

問題是,圈錢後不幹正事,或者說圈錢後將資金存入銀行吃利息,或搞所謂的資本運作(甚至搞腐敗也並不少見),上市公司沒有把圈來的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中,這些行為都可以稱其為圈錢。

在資本市場中,圈錢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資產挪為己用,這相當於赤裸裸的明搶。

有的採用連環擔保的方式,通過上市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錯綜復雜的擔保,從上市公司融資、資產變賣、銀行借貸等各個環節套騙巨額資金。

由於擔保是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有著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實際上,擔保資金往往得不到及時償還,最終由投資者和銀行來承擔所有損失。

從性質上看,這類行為類似於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錢者實施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通過「以次充好」、「以小換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資金,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

由於這種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不禁止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只要求相關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因此,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很難察覺,這類圈錢行為更接近於詐騙。金融資本市場中的圈錢決不限於上述三種,隨著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強,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提高。

這三種方式已經逐步為市場所熟悉,因此,圈錢者也在逐步調整其策略,開發新的圈錢方式,以至於現代圈錢行為表現出明顯的隱蔽化、產業化、專業化趨勢。

(6)金融公司圈錢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㈦ 上海一金融騙局正在瘋狂圈錢目前情形如何

近日,上海警方接到一位嚴先生的報警電話,稱自己在家中被人綁架多日,當天趁這幫人睡著的時候跳樓逃了出來。經警方調查發現,這裡面隱藏著一個設計長達一年之久的貸款陷阱!

因為所謂的貸款只是幌子,核心目的竟是為了非法侵吞被害人的房產!

男子家中被綁架 跳樓逃生求救

前不久,上海警方接到報警電話,報警人嚴先生稱,自己在家被人綁架了好幾天,當天找機會跳樓逃了出來。

警方按照嚴先生提供的地址趕到現場,調查了解之後,警方發現,這並不是一起普通的綁架案,背後還隱藏著一個設計了長達一年之久的貸款陷阱。

派出所民警立刻趕到事發小區,見到了受害人嚴先生。受害人嚴先生說,這些人是他以前的債主,他們來找我,並且在上面睡覺。但自己已經好幾天沒睡覺了,他們用燈照著我,不讓我睡覺。

當這些准備工作做好後,犯罪嫌疑人便開始利用各種機會累加借款人的借款,當借款人到期無法還款時,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會提出,找所謂第三方平賬公司或者所謂有實力的人,把之前的債權打包轉移給第三方,這個過程被稱為平賬。

上海打掉上百個「套路貸」團伙

一年來,上海公安機關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嚴厲打擊以借貸為名非法牟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截止目前,各級公安機關先後打掉100多個「套路貸」團伙,逮捕340餘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套路貸案件中發現在公證環節可能存在的漏洞,目前,上海各級公證處已經暫停民間借貸類公證事項。

㈧ 上市公司如何圈錢融資之後股價漲跌時也圈錢嗎

你好,我的理解是:股票只要是上市了就是在不斷的找圈錢的方法!上市之後那公司的總資產就在這些股東,股民,的身上,大股東因為總經理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者,而大股東往往又是決定總經理命運的人,自然,大股東越有實力和眼光,其總經理的經營管理能力也就越強,公司也就越能保持良性發展,股價也會相應有所上升.反之相反.如果一家企業的大股東缺乏道德和誠信,那麼小股東一定會深受其害.大股東往往持有巨量股份,大股東變動的話,無非就是他買或者賣股票。但是往往出手比較大,對流通的盤面就會產生很大影響。比如:一個公司流通股票1億股,有個大股東持有4000萬股。當他想增持到6000萬股的時候,他必須從其他股東手裡買入股票,結果就會推動股價上揚。如果他把手裡的股票都賣了就會造成股價的下跌。他減持到0股的時候,他就不再是大股東了。沒准持有2500萬股的人就變成了新的大股東。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㈨ 洗錢跟圈錢有什麼區別圈錢屬於犯法嗎

圈錢有大有小,小了沒事,大了自然是非法集資,屬於犯法,洗錢就不一樣,那肯定的是犯法。

㈩ 圈錢是什麼意思

圈錢的意思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錢,通過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於這種行為在方式上和傳統違法犯罪中的盜竊、搶劫、詐騙存在明顯區別,因此業界將它們統稱為圈錢。同時,還可以指通過推出廣受歡迎的產品或進行有效活動來取得大量盈利的成功營銷手段,而非違法犯罪行為。

圈錢行為廣泛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論最為集中的爆發地,莫過於金融資本市場,由於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因此,常常會出現企業不顧投資人利益而實施惡意圈錢。

(10)金融公司圈錢擴展閱讀

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上分析,違法成本低,是圈錢行為泛濫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20多家涉嫌用造假手段圈錢的上市公司總共才向近300名投資者賠付了約500萬元賠償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賠付額僅25萬元。近一半案件均處於受理不開庭或開庭不判決狀態。

2017年7月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授王新海,因涉嫌貪污罪和行賄罪走上法庭受審。他利用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套取科研經費共計576萬元。

王新海案的審理,釋放出一個強烈信號:全面從嚴治黨沒有盲區、正風肅紀沒有禁區,把科研項目當「圈錢」工具只會身敗名裂。

靠行賄拿科研項目,通過虛構他人勞務支出、冒用他人簽名、實際控制他人銀行卡等方式將錢裝進自己兜里……做交易、飽私囊,王新海竟把潛規陋俗那一套用於科研領域中、用在損公肥私上,而這種以課題為幌子發科研經費的財,並非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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