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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

發布時間:2021-11-18 05:17:38

1. 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
(二)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和國內外金融形勢,監測評估新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政府服務、促進金融發展的意見建議,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和特點,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布局規劃,完善新區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集聚區建設的服務和指導;配合新區有關部門參與制訂與金融業發展相配套的商業設施布局規劃,對商業配套建設提出指導意見。
(四)完善對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和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人才的公共服務;為各類金融機構發展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平台和服務措施;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制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咨詢、教育培訓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新區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五)推進新區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積極聯系金融要素市場機構,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支持和鼓勵為金融市場提供登記、託管、結算、清算和支付服務的各類組織發展;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和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制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支持新區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
(六)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制訂推動金融與新區其他產業聯動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拓寬服務領域,開發金融產品,加大對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利用金融資源支持新區重點項目融資,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培育和發展新區金融機構,加強對區屬金融機構的指導管理,協調地方金融資源優化配置。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新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的初審,做好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制訂促進融資租賃、航運金融、信用擔保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會同新區相關部門,編制企業上市工作計劃,推進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上市,協調解決新區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配合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推動新區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質量。
(九)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促進長三角區域的金融合作和協調發展;推動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和國內外各類金融組織的交流、合作,加強浦東金融核心功能區建設的宣傳、推介;支持和鼓勵舉辦各類金融文化活動,營造金融文化氛圍,推動浦東社區金融文化的普及和深入。
(十)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十一)承辦新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上海市金融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

上海沒有金融管理中心,上海是金融交易和上市中心. 而且上海金融都是證劵交易機構.
只有北京有金融管理中心,是金融管理和決策中心,北京的金融都是總部機構。
ps:個人理解,北京是玩政治的,上海是玩經濟的,所以金融管理決策機構總部要建設在北京,上海金融證劵交易場所之類的要建設在上海.

3.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機構領導

潘志純 中共上海復市金融工作委員制會書記
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分管幹部(人事)、人才、幹部教育培訓、老幹部工作。
方星海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
主持金融辦全面工作;分管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處)工作、行政監察工作。
徐權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綜合協調處、金融市場服務處(上市重組處)工作;協助分管幹部(人事)、人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范永進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地方金融服務處(新型金融行業發展處)、聯絡推廣處工作;聯繫上海金融業聯合會。
馬弘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金融合作處、金融穩定處、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工作和非市屬金融機構聯系服務工作。
葛大維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辦公室工作、市屬金融國資國企監管和發展工作;協助分管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處)工作。
石琦 中共上海市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機關黨委書記
分管紀檢、組織、宣傳、統戰、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黨建工作。
盛裕若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
分管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協助分管老幹部工作。

4. 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的介紹

貫徹執行中央和上海抄市有關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根據市關於浦東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工作任務以及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推進新區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規劃、新區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5.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聯絡協調、會議安排、督查督辦工作;
2、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和報送工作;
3、負責輿論宣傳和媒體聯系工作;
4、負責上海金融網的管理維護和辦公信息化工作;
5、負責金融系統安全穩定工作的督促、檢查、落實和信訪接待、辦理等工作;
6、負責人大代表書面意見、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7、負責機關行政、後勤、財務管理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協調處
1、負責與中央層面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協調推進機制及其組成部門的聯絡工作。負責與中央駐滬金融管理部門的聯絡工作;
2、負責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編輯和報送。跟蹤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有關工作的落實、進展情況;
3、具體協調推進浦東綜合配套改革相關工作;
4、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落實推動長三角地區金融聯動發展服務工作;
5、研究提出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意見建議,落實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有關工作;負責協調離岸金融業務;
6、落實與國內其他地區金融交流、合作的日常工作等。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處)
1、組織編制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跟蹤境外國際金融中心發展情況,根據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要求,提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意見建議;
3、研究提出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相關金融稅收政策建議;
4、研究分析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本市金融發展環境,推進金融改革開放創新的對策建議;負責起草領導綜合性講話稿以及重要材料;
5、承擔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研究會秘書處的工作,組織編寫《上海金融發展報告》;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金融市場服務處(上市重組處)
1、研究提出推進上海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促進金融市場和上市公司創新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2、負責與上海外匯交易中心、銀行間同業拆建中心、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在滬金融市場機構的聯系、協調、服務等工作,配合推動其創新發展。承擔金融市場及其他市場機構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3、落實推進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工作,落實本市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市場建設的有關工作;
4、落實推進再保險市場建設工作;
5、會同本市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推動本市企業改制上市,促進本市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等資本運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五)金融機構服務處
1、加強與本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聯系,跟蹤掌握本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動態,研究提出完善上海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本市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
2、負責與中央及各類在滬金融企業及其上級管理部門的日常聯系,做好協調服務工作,促進其業務發展;
3、落實地方金融國資的日常監管工作。研究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落實相關工作。承擔市金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落實市屬金融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市屬金融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掌握市屬金融企業整體經營情況和重大相關工作情況。承擔推進市屬金融企業上市及重組的日常工作,促進市屬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加快改革創新;
5、承擔地方新設金融機構的審核、籌建等方面的服務協調工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六)地方金融管理處
1、跟蹤國家對新興金融行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和政策出台情況,研究提出本市的貫徹實施方案和建議;
2、落實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落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的工作;
3、承擔推進本市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的工作,研究提出並協調落實相應的扶持政策;
4、加強與律師、會計、評級、公估、金融資訊等中介服務業的溝通,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
5、促進新金融行業與金融機構的合作交流,負責推動建立對新金融行業的服務平台;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七)金融合作處
1、研究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金融需求,提出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建議,並配合有關的部門實施;
2、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新型金融工具的運用、推廣並服務於地方經濟發展與社會管理;
3、負責與央行徵信中心的聯系和協調,加強與信用評級機構的聯系和服務,促進本市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
4、承擔本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5、按照金融支持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市區聯運的工作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完善本市各金融集聚區的規劃,落實金融資源與區縣對接工作;
6、承擔金融支持上海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八)金融穩定處
1、會同金融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工作機制。研究提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意見建議;
2、負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完善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預案,健全日常溝通協調機制。承擔「3+2」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3、協助金融監管機構和市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開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
4、負責提出來制定地方性金融法規的意見建議,推動落實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法制工作;
5、落實本市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工作;
6、會同市有關部門,加強金融法制宣傳、普及;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九)聯絡推廣處
1、負責與外資金融機構的日常聯絡、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等服務工作,並按照中央對金融業開放和發展有關要求,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2、研究提出集聚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和工作措施。協調、聯系有關部門,落實吸引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政策;
3、落實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推介工作。具體承擔「陸家嘴論壇」的籌辦工作,負責國際顧問和國內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負責專業化金融培訓的國際合作,協調推進國際金融資質認證機構的引進和發展;
5、協調推進滬港、滬台金融合作事宜;
6、負責國際交流和與外國使、領館在金融事務方面的聯絡、溝通和服務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6. 上海外灘國際金融服務中心的地區概述


外灘金融中心位於黃浦區外灘金融聚集帶的核心位置,也是黃浦江兩岸開發的重點區域。
項目北鄰老外灘,西接上海老城區,東與陸家嘴隔江相望,南有世博會園區,西北方向有人民廣場、南京路、淮海路商圈,地理位置十分優越。
外灘金融中心定位為外灘金融集聚帶首個城市國際會客廳,匯聚金融、商業、旅遊、文化、藝術等多種功能,涵蓋企業會館、企業總部、購物中心、藝術中心及精品酒店等業態。

7.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相關金融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中央關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對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務,推進金融人才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建設;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滬發展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平台、服務措施;配合市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市場等建設,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為金融市場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牽頭擬訂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以及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本市,加強對在滬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推進金融創新成果在本市實施和應用;牽頭擬訂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擬訂促進金融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開發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擬訂有效利用擔保機制加大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對接機制,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業務合作;支持地方社會管理工作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六)受市國資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國家金融國資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承擔地方金融國資日常監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的建議;負責市屬金融企業的管理,推進市屬金融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和改革發展,提出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會同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與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八)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市有關部門實施。
(九)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本市企業上市審核工作,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推進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並購重組。
(十)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
(十一)促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長三角地區的金融合作與協調發展;推動本市與內地其他地區金融合作、交流;推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交流;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負責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宣傳、推介工作。
(十二)協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保護銀行債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金融犯罪活動;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協調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配合市有關部門推進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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