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雲南保險金融產業園
建設「面向東南亞、南亞的區域性金融中心」系列文章之三
雲南金融產業發展與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
省金融辦主任劉光溪
經過三十多年發展,雲南省金融業成績顯著,有力支持了雲南省經濟社會發展,使雲南在我國區域性經濟合作、沿邊開放開發、對外經貿往來等經濟發展戰略中地位日益突出。2011年5月,《國務院關於支持雲南省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意見》明確提出把昆明市打造成為「面向東南亞、南亞的區域性金融中心」。
今年9月15日,本報有關「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系列文章之一,全面剖析了雲南跨境人民幣金融業務發展的基礎條件與前景,認為大力推進和創新跨境人民幣金融業務,不僅有利於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還將提升雲南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是建設「面向東南亞、南亞的區域性金融中心」的重要突破口和著力點。9月29日,「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系列文章之二,對雲南小幣種外匯交易市場發展現實基礎與條件進行了分析,認為雲南小幣種外匯市場發展是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重要舉措,將進一步促進人民幣離岸基礎市場、人民幣衍生品市場發展,成為「區域性金融中心」的重要內涵和支撐。
本文從雲南省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和水平,進一步分析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可行性和相關措施。
一、雲南經濟金融發展奠定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初步基礎
雲南省資源豐富,區位優勢明顯。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雲南對外開放口岸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交通等基礎設施相對完善,有色金屬、電力、煙草等支柱產業獲得較快發展。在「十一五」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雲南省「十二五規劃」提出把雲南建設成為國家重要的可再生清潔能源基地,生物產業發展基地,電、礦、化一體化資源精深加工的清潔載能產業基地,石化基地,外向型出口加工基地,戰略性資源及原材料接續地。
金融業作為雲南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已經具備相應的規模。截止2011年9月,存貸款余額分別達到1.49萬億和1.17萬億元,成為西部省區中第三個進入存貸款萬億元俱樂部的省份;直接融資從2005年8億元增加到276億元;保費收入從2005年81億元增加到186億元。作為度量金融發展指標,2010年M2/GDP與信貸總量/GDP分別為1.85、1.47,分別比全國平均水平高0.05、0.19個百分點。同時,雲南金融資產開始呈現多元化分布,非銀行類金融資產增長迅速,直接融資比例逐年上升,保費收入快速增長,股權投資基金超常規發展,民生金融獲得突破性進步。
目前,雲南金融業基本上形成了多層次、多元化、開放型金融體系。截止2011年6月,雲南省境內擁有27家內資銀行業機構;4家外資銀行業機構;72家證券經營機構;13家期貨業經營機構;29家保險業經營機構;10家村鎮銀行;133家農村合作機構;320家小額貸款公司;15家股權投資基金;超過15家信託、資產管理以及財務公司等其它金融機構。
雲南省金融業的開發性功能逐漸完善,開放性特色日益突出,有力地支持了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經濟、林業經濟、縣域經濟、支柱產業、商品出口等方面的發展,在培育市場,推進市場制度建設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二、雲南全面對外開放為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提供了外部發展空間
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與東南亞、南亞之間一系列經貿合作組織先後成立,成為雙方交流與合作的平台。湄公河次區域合作、孟中印緬經濟合作、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泛滇池合作等組織是雙方共同努力推動的結果。雲南充分發揮地緣優勢,先後與周邊國家合作構建了雲南—老北、雲南—泰北合作工作組和雲南—越南北部五省市經濟協商會議等合作機制,大大拓展了雲南沿邊對外開放的空間,使雲南從國內對外開放的末梢轉變成為對外開放的前沿基地。
憑借獨特區位優勢,雲南成為中國參與東南亞、南亞各國經貿合作、金融合作的重要平台。雲南對外貿易與對外直接投資獲得迅速發展。2011年1-9月雲南省進出口外貿總額完成120.1億美元,僅比2010年全年低13.58億美元,同比增長19.2%,東盟已成為雲南省外貿比重最大和外貿增速最快的地區,占雲南省進出口總額37.2%,同比增長41%。
以國家開發銀行雲南分行為主的銀行,積極支持雲南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湄公河次區域五國成為雲南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市場主體,投資領域涉及農業、礦產、電力、冶金、交通等行業。截止2011年9月,我省境外投資企業已達330家,中方協議投資101.7億美元,對外實際投資累計達17.6億美元,實際投資在全國名列第9位。
中國與東盟各國日益密切的經貿、金融往來關系,全面提升了雲南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空間。雲南金融業大力實施「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恆豐銀行、恆生銀行、匯豐銀行、泰京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已在雲南設立了分支機構,花旗銀行、東亞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在積極謀劃到雲南發展。2011年7月6日,雲南首家中外合資的惠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時,雲南境內六家商業與越南、寮國、泰國、緬甸、新加坡等國家9家商業銀行簽署了代理清算協議,形成了與毗鄰、非毗鄰國家點對點互為代理的結算模式。今年6月,富滇銀行在國內首先推出寮國基普兌人民幣的匯兌業務,雲南與周邊各國小幣種外匯交易市場建設獲得突破性進展。
三、雲南金融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為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雲南經濟金融發展水平以及對外開放現狀已經具備了建設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基礎和條件。201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昆明市建設區域性跨境人民幣金融服務中心,允許雲南金融業通過金融產品創新,為人民幣跨境結算提供服務,促進跨境金融業務發展。2011年5月,國務院正式發布《國務院關於支持雲南省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意見》,明確指出將增加雲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數量,積極推進與周邊國家簽訂雙邊本幣結算協議,建立雙邊銀行間的支付清算機制,推進貿易投資使用人民幣,加快自由兌換進程,把昆明建成面向東南亞、南亞的區域性金融中心。
2011年4月,昆明金融產業園區建設正式啟動,並制定了工商、稅務、金融機構注冊資本補貼、土地規劃、用地指標、人才引進等方面14項優惠政策,使產業園區成為區域性跨境人民幣服務中心的平台和載體。2011年6月,雲南落實有關西部大開發實施意見,將大力發展金融市場,鼓勵推動金融創新,推進人民幣跨境金融業務發展,積極吸引金融機構落戶雲南。
四、雲南金融產業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提供了保障
雲南金融業經過多年發展,金融環境不斷優化,形成了符合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口岸管理體系、稅收管理體系、外貿管理體系以及外事管理體系,增強了金融政策與相關政策相容性。其中金融規劃超前布局、金融政策不斷完善、金融協調成效顯著、金融合作卓有成效、金融信息平台建設有序推進,為金融業快速發展提供強有力保障。
1.金融規劃。雲南全面對外開放大大提升了金融業發展空間,雲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超前謀劃雲南金融業發展。2010年,昆明成為全國區域性跨境人民幣金融服務中心試點城市,在此基礎上,雲南著手昆明金融產業園區、金融交易園區建設,傾力打造金融橋頭堡。雲南「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了加快金融服務業發展,把金融業培育成為雲南支柱產業,並對金融組織體系、金融市場、金融環境以及金融對外開放提出新的發展目標。此外,雲南「十二五金融規劃」也即將出台。相關金融規劃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推動雲南新型工業化進程。
2.金融政策。有關金融業監管許可權主要在中央部門,但是隨著地方性質金融機構蓬勃發展,地方政府扶植、推動金融業發展並非無可作為。從雲南省情況看,近年來,雲南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加快推進直接融資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快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快保險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意見》、《關於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的意見》等一系列地方性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對於完善金融發展法治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
3.金融協調。早在2004年,雲南省金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已經成立。在隨後幾年裡,有關處置非法集資、企業直接融資、保險改革發展、保險資金運用、防控打擊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省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聯席會議相繼成立。2010年,雲南成立跨境人民幣支付清算工作協調小組,由海關、稅務、外貿、外事、金融機構等部門組成,按照不同清算模式推進與周邊國家簽訂雙邊本幣結算協議,為人民幣與相關國家貨幣匯率定價機制提供條件,從而形成以人民幣為核心小幣種外匯交易中心。上述協調機制加強政府、金融機構、企業以及境外金融機構之間溝通,形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為金融監管與風險防範提供了很好的預警機制與長效機制。
4.金融合作。雲南金融合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雲南省政府與中央金融機構合作。在「十一五」期間,雙方簽訂金融合作協議意向金額達4742億元,到2011年6月底,已累計完成2711.55億元,有力支持了水利、公路、鐵路、機場、城市「兩污」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二是雲南省境內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簽訂專項合作與項目融資協議,主要涉及到雲南特色農業和產業化發展、新一輪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文化產業、「3+5」邊境經濟合作區、境外人民幣貸款等方面的內容。三是雲南與東盟各國跨境金融合作。通過金融論壇、雙方職能部門對口磋商機制、定期發布東盟各國經濟與金融相關的數據、跨境人民幣支付體系建設等方式,加強與東盟各國金融信息溝通與合作,防範國際金融風險,增強應對金融突發事件能力。
5.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雲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省份相比較,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
2010年,雲南省提出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為全省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力爭用5年時間,初步建成覆蓋政府、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的全省社會信用體系。目前,雲南省已經擁有約10萬戶企業的信用信息(包括部分企業的環境保護違法、公積金繳存、拖欠工資、質檢信息等),以及超過1000萬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截止2011年上半年,人民銀行累計完成了4戶中小企業信用檔案建設工作,其中3686戶企業獲得了信貸支持,涉及金額1003億元。建立農戶經濟檔案670.05萬戶,評定信用戶243.71萬戶、信用村2388個、信用鄉鎮49個。雲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序推進大大緩解信用缺失所造成的融資瓶頸,形成金融業發展所需要制度環境,在加強金融監管、控制不良資產、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五、理清思路,大力推進雲南金融業發展,促進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
雲南省金融業現有體系、規模的發展水平為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奠定了核心基礎。橋頭堡戰略規劃使雲南金融業面臨史無前例的發展機遇。由於雲南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加速推進時期,雲南金融業發展需要與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相結合,發展低碳經濟、循環經濟以及綠色經濟;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構建和諧社會;與政府組織優勢相結合,優化金融創新與發展環境;與對外開放相結合,把雲南建設成為立足大西南、面向東南亞與南亞的區域性金融中心。
區域性金融中心作為雲南金融業發展的核心,它的建設需要以創新金融服務主體建設為基礎,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以金融招商和金融創新為手段,以優化金融環境建設和加強金融風險防範為保障(見本文第四部分),實施金融人才戰略。
在金融服務主體方面,以金融產業園區為依託,積極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入住昆明;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組建適合於橋頭堡建設各種金融機構;大力發展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繼續鼓勵本地金融機構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與東盟各國的金融合作。
在金融市場體系建設方面,不斷完善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市場;分步推進以人民幣為主的小幣種外匯交易市場;積極發展離岸人民幣基礎資產市場;穩妥推動人民幣衍生產品市場;大力發展金融要素市場;對傳統信貸市場進行整合與創新;積極發展保險市場。
在金融創新方面,實施金融倍增工程與金融產業創新兩大工程;通過信貸資產轉讓、總行直貸、融資租賃、信託融資、委託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等融資方式,對傳統金融產品創新;在跨境金融、「三農」經濟、林業經濟、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實施金融組織體系、金融產品、金融市場以及金融監管方面的創新,提供特色金融服務。
在金融人才方面,制定實施金融人才規劃,引進高端金融人才,加強本地金融人才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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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昆明真的貸款公司有哪些
世界上沒有真的貸款公司。天上掉餡餅,不是圈套就是陷阱。沒有免費的午餐。不非法盈取爆利,貸款公司根本無法生存。怎麼可能底利率、讓你拾便宜?警惕!三思而行。
Ⅲ 昆明有幾家外資銀行啊誰知道這方面的資料嗎
現在沒有,以後應該有吧,主要現在條件不成熟可以給你點外資銀行投資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日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並調入中國境內,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匯款; (六)外匯擔保; (七)進出口結算; (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九)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十)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 (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擔保; (六)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七)資信調查和咨詢; (八)外匯信託; (九)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二)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三)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四)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六)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七)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准備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投資於金融機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帳(壞帳)准備金。
第三十二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於其注冊資本。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 (四)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距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解散並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復業申請;超過清理期限,仍未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的具體事宜,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清算終結,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5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並可以處500 0元至3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予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補報,並可以處3000元至2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Ⅳ 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試題
1、2011年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建立___機制,要求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日常業務過程中,如果發現在企業徵信系統中____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報送_____進行書面反應。
2、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____.
3、對違反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考試考場紀律 的應試人員,一經發現,___,並取消___資格。
4、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自___起有效期___,期滿資格失效,期滿前___內應重新申請參加考試。
5、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擔保公司代償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按月統計轄內發生的企業代償信息,於___前報送至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並在日常業務辦理中關注企業信用報告____欄目中記錄的相關信息。
Ⅳ 十萬火急!!雲南省有哪些金融機構啊
國家開發銀行雲南省分行招商銀行昆明分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昆明分行 中國民生銀行昆明分專行 興業銀行昆屬明分行 富滇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雲南省分行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中國工商銀行雲南省分行 中國農業銀行雲南省分行 中國銀行雲南省分行 中國建設銀行雲南省分行 中信銀行昆明分行 招商銀行昆明分行深圳發展銀行昆明分行廣東發展銀行昆明分行華夏銀行昆明分行中國光大銀行昆明分行交通銀行昆明分行農業發展銀行雲南省分行國家開發銀行雲南省分行這些是銀行類金融機構 好有紅塔證券等證券機構
Ⅵ 昆明正規汽車金融機構有那幾家
汽車保養最應該保養的是換機油和機油濾芯器,汽車保養最要經常做的是洗車,汽車保養最要經常檢查的部位是輪胎表面和氣壓、機油尺度、冷卻水位、剎車油位。
三濾是指空氣濾清器、機油濾清器和汽油濾清器,用於去污存清,因此及時清潔將有利於改善汽車機體內部的工作環境。
空氣濾清器:空氣濾清器的作用是在空氣進入氣缸前對其加以過濾,去除其中夾帶的雜質、灰塵、砂粒等異物。在通常環境下,空氣濾清器的清潔保養間隔為6000-8000公里。但有時雖然更換時間或里程未到,但濾芯內側已沾滿了灰塵或油污,必須立即換新。空氣濾清器分為乾式與濕式兩種,多數汽車上使用的是乾式空氣濾清器。機油濾清器:其功能是去除機油中的各種雜質,保證潤滑系統的正常。機油濾清器可在換機油時與機油一並更換。
Ⅶ 昆明金融機構有哪些
昆明鈺雙盈金融是省金融辦批準的民間融資機構,還是雲南首家引入國資擔保公司的民間融資機構,可靠。
Ⅷ 本人25歲本科,未婚。我在昆明一家金融機構當風控經理。年收入稅後12萬元。銀行卡裡面有存款15萬元
你是炫富還是裝酷呢?你辦的卡不是金卡,裡面錢不夠!
Ⅸ 昆明泛亞爆發危機再一次告訴我們:一定要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來投資理財,而不是
呵呵,遠離現貨,現貨危機都會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