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給民間個人擔保嗎是否符合金融辦規定
可以的,貸金所的客戶就是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的
㈡ 擔保公司怎麼賺錢的
擔保公司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融資管理等。主要有以下類型擔保:
借款擔保:
企業技術改造貸款擔保、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企業信用證貸款擔保、企業綜合授信貸款擔保、企業主個人貸款擔保、個人投資貸款擔保、產權置換過橋貸款擔保、各種短期借款擔保。
票據證券擔保:
開立信用證擔保、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商業匯票擔保、銀行保函擔保、企業債券擔保、保本基金擔保、信託產品擔保、其他票據證券擔保。
交易履約擔保
工程履約擔保、工程付款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
綜上,以上是擔保公司的相關作用。
㈢ 我的10萬元貸款下放到中億行金融擔保公司,他們要求我轉一萬塊給他們做流水這樣合理嗎
你好,請問你是在北京辦理的嗎?我們信用貸款只做北京地區,如果是其他地區基本都是騙子,千萬不要上當。而且我們不幫客戶做流水,切記。
㈣ 擔保公司怎麼申請金融許可證
擔保公司申請金融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一、准備資料
1、融資性擔保機構補報材料目錄
2、《融資性擔保機構核准登記報告書》。
3、融資性擔保機構基本情況登記表
4、年末財務報表
5、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及執行辦法
二、將資料報給區金融辦並提交自查報告
三、區金融辦將資料審核後上報給市金融辦
四、市金融辦設和資料後提交給省金融辦
五、省金融辦最終審核資料,做最終決定
六、通知領取金融許可證
㈤ 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問題,請熟悉金融法律法規的朋友看看,謝謝
1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三章業務范圍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營業范圍中,不允許有儲蓄業務.
2 「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意思是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
3 對於投資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這不是投資,是存款.如果是投資,這樣合同不合法.
是投資,就有風險,不可能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得到分紅.要使投資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紅時按固定的收益執行"..相當於優先股,按約定的利率分紅,但沒有管理權,.
㈥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 能夠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都不能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1、擔保公司分為融資性和非融資性的;
2、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獲取銀行授信,做貸款增信業務;
3、擔保公司的主營為提供增信,收取擔保費。
補充:擔保公司吸收存款是要被當地銀監會點名的吊銷牌照的,慎重點。
㈦ 錢放在擔保公司要不回來怎麼辦受法律保護嗎
為什麼國家不管,政府給頒發的營業執照, 金融辦應該監管 ,怎麼就要不回來錢呢。
㈧ 關於擔保公司的
1.擔保的區分:國家規定,擔保分為「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只要是牽涉到銀行的擔保服務,都屬於「融資性擔保」,該項業務的開展需要得到國家政府部門的許可,而「非融資性擔保」就不在強制要求范圍內,其主要內容有:履約擔保和融資租賃擔保等。
2.從事「融資性擔保」的擔保公司不得從事投資和金融業務,這裡面所說的投資是使用公司凈資產進行投資,因為擔保公司在提供擔保時就是以自身的凈資產來提供擔保的,投資有可能會使公司的凈資產損失,影響擔保效力,所以不得從事。金融業務,狹隘的來說就是不得從事發放貸款的業務,在國內能夠發放貸款的機構只有銀行和經國家批准設立在工商局注冊的貸款公司。
3.不從事「融資性擔保」的擔保公司可以從事投資和委託貸款等國家法律允許的業務,可以進行同行拆借,但不得從事放貸或者高利貸、非法集資等。
4.被擔保的借款人出現惡意逃貸的行為(攜款潛逃等),屬於騙貸騙保行為,擔保公司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補充:如果擔保公司肯為你與被投資方之間的投資合同做履約擔保,保證你的投資收益的話,那就可以。不過我相信《履約擔保合同》裡面肯定也會註明免責條款的,被投資方攜款潛逃這是屬於詐騙行為,屬於刑事罪行,有可能會構成免責的,這一點你需要詳細去了解《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去網上搜索《擔保法》全文了解吧。
㈨ 擔保公司是否要向金融辦承諾不收取客戶保證金
金融辦,僅僅是一個金融協調部門,除了一些省賦予了小額貸款公司准入和監管職能 。
擔保公司收不收取客戶保證經和金融辦沒關系。
㈩ 請問給擔保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怎麼做啊
一、利潤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投資公司在一定期間內利潤(或虧損)的實際情況。(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本月數」欄改為「上年數」,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如果上年度利潤表與本年度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利潤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數」欄。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1.「收益」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取得的收益總額。本項目根據「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託管理費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項目的數額匯總計算填列。2.「投資收益」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從投資項目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不包括轉讓投資項目的股權所取得的凈收益和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以「-」號填列。
3.「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利息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4.「股權轉讓收益」項目,反映投資公司轉讓投資項目的股權所實現的凈收益。本項目應根據「股權轉讓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委託管理費收入」項目,反映外商投資公司接受國外集團公司的委託,管理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項目而取得的國外集團公司支付的管理費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委託管理費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6.「其他業務收入」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從事除投資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取得的各項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7.「費用」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各項費用總額。本項目根據「利息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等項目的數額匯總計算填列。
8.「營業費用」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營業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營業費用」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
9.「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管理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0.「財務費用」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發生的財務費用。本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