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委託第三方上門催收合法嗎
『貳』 銀行催收上門合法嗎
合法
銀行上門催收是在維護銀行自己的基本權益。但是銀行上門進行債務催收的時候,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暴力討債。
如果出現以下幾種催收方法屬於違法
1、非法侵入住宅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2、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法》238條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
3、涉黑討債
涉黑逃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首先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其次,債權人通過黑社會來討債。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只要沒有暴力催債的手段,那麼銀行上門催收債務是屬於合理合法的行為。
『叄』 催收公司上門催收合法嗎
不合法,可以拒絕上門催收的。
如真有借貨不還,對方能夠做的是拿好相關證據去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執行。催收公司無執法許可權,去催收有擾民嫌疑,債務人有權拒絕催收公司人員進家門,強制進家門屬於私闖民宅,涉嫌違法。違法現象,國家公安機關會給予打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肆』 上門催收這種事是合法的嗎
之所以上門催收,是因為您欠債不還。債主也是被您逼得沒有辦法了。
所以,欠債還錢,是必要的。
所以,上門催收是合法的,您應該及時足額還款。
『伍』 上門催收合法嗎
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有沒有借過他人的錢,我想如果說你借了別人的錢,然後到了之前商定的期限,你沒有還錢的話,別人會怎麼對待你,他會怎麼處理?
我想說如果是很親密的朋友之間的話,他可能會給你一個期限,或者說直接不聯系你,等到你慢慢的有錢了就還給他,那麼是你沒有想過,如果說你欠了銀行的錢,銀行會怎麼處理呢?
而我們今天要說的就是這個問題,如果說你欠了銀行的錢,然後到了該還錢的時候你沒有還錢,那麼銀行上門催收合法不合法,這個事情你應該怎麼去應對?
尤其是今年各行各業的生意可能都不是很景氣,然後很多人欠了銀行的貸款,那麼可能就逾期了,在逾期的情況下,銀行呢,一會再給你打電話說,我要上門催收了,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如何的應對他上門催促是不是合法的呢?
下面我就從兩個方面來給大家講一下這個問題,首先我來答一下,應不應該同意他上門。
我們應該如何應對上門催收
首先來說,如果有人聲稱是銀行的工作人員要上門催促你,首先第1個要做的就是核實他的身份,看看他這件事情是不是真的,他是不是真的是這家銀行的工作人員。
而且我們也講過上門催收,如果說他採取了一些非正常的手段,那麼肯定是違法的,我們是可以通過一些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包括去報警,去法院起訴都是可以的。
不過如果銀行的工作人員只是一行一通到你們家裡面去了解一下情況,催收一下貸款的話,那麼這是屬於一個正常的情況,雙方坐下來好好談一談就可以了。
『陸』 貸款公司上門催收是合法的嗎犯法嗎仆
欠錢不還人家當然可以上門催收。也就是說貸款公司上門催收是合法的,但如果涉及暴力催收就是違法的。如果暴力催收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會觸犯刑律,需要負刑事責任
『柒』 我欠了小貸公司的錢,他們委託第三方追債公司上門要錢可以嗎合法嗎
是違法的。
討債公司承辦委託書賬追債,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賦予的許可權和行政強制力,有些討債公司藉助威脅恐嚇、哄騙、敲詐等不正當的手段,強行向債務人收取債款,甚至綁架人質,進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收取高額報酬。
討債公司本身的經營行為不合法,它和債權人之間的契約也得不到法律保護,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一些討債公司距離違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遙,他們往往具有以非法手段討債、非法獲利豐厚、在一定行業內社會影響力較大等特點。
因此,討債公司的存在,不僅擾亂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會治安,而且助長了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所以,第三方追債公司是違法的。
(7)金融公司上門催收合法嗎擴展閱讀:
國家曾三次發文禁止追債公司。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關於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以下為通知具體內容:
為制止公、檢、法、司機關設立「討債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於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聯合發出通知(以下簡稱兩院二部通知),明確規定:「各級公、檢、法、司機關,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討債公司「及其他類似的企業。」
但據了解,最近有些地方的公、檢、法、司機關仍在成立「討債公司」。公司人員由各該機關幹部兼職,並動用幹警,催要債款。這種做法,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損害了執法機關的聲譽。為防止此類事件再度發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兩院二部通知精神,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本通知下發後,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
二、對已經登記注冊的(公、檢、法、司機關開辦或聯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並按兩院二部通知精神及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撤銷、注銷或變更事宜;不按本通知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