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房抵債」是否有效
樓主 你好
1、民間借貸中, 「以房抵債」的約定是無效的。
2、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雙方利益的考慮。因為簽訂這一條款時,抵押物的價值可能遠遠高於或者低於合同期限屆滿時的價值,如果高於的話,對抵押人來說不公平;如果低於的話,則對抵押權人不公平。所以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是無效的。
3、《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㈡ 法院有權利以房抵債么
不知道你父親所謂的公房是什麼性質的,產權是否屬於你們家?他們起訴你家,如果有錢還不一定就要用房屋來抵債。如果沒錢還,你也只在繼承你父親財產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當時寫欠條的時候只是寫明用房屋抵押而沒有去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手續,這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抵押,屬於無效,但即使是無效,對方起訴後,執行的時候還是可以把房屋拍賣。
㈢ 「以房抵債」是否有效
二手房買賣中,有一類糾紛系因民間借貸或高利貸引起,此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形式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則將房屋作為借貸合同的擔保,或作為借款無法歸還時的抵償,即「以房抵債」。
㈣ 關於以房抵債問題(急求)
我來解答你: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就是說,作為承包人,你的父親在對方沒有支付完工程款,你父親可以主張法院就這棟建築予以拍賣。用拍賣所得價款來抵償所欠付的工程款。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抵押權。
還有就是一個發生過的真實案例,如果簽訂協議時轉交房產證,那麼該協議會被確認為具有法律效力。也會發生物權變動。
如果沒有房產證,該協議證明是意思表示真實的,也可以發生法律效果。
㈤ 民間借貸中 「以房抵債」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無效。
《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5)金融機構是否可以以房抵債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中 「以房抵債」的法律執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㈥ 金融機構可以做房貸嗎
建議您通過銀行渠道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若准備通過招行申請,需滿足當地購房政策,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歲。同時,需提供用途證明、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證明材料,具體情況請聯系個貸經理咨詢。
㈦ 還在還款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簽訂以房抵債協議嗎
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只要在還款日前把借款還清,就不算違約,借款人沒有義務與債權人簽訂其他協議。如果債權人要求你簽訂其他不合理協議,你可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