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假幣持有怎樣定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十二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具體可以參照一下問答:
公安部法制局關於假幣處理法律適用的
網上答復摘選
(以下內容僅供執法參考)
1、持有、使用假幣的追訴標准為4000元,立案標準是多少?原來的300元或10張的標準是否有效?
答: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將持有、使用假幣案件的追訴標准確定為總面額4000元以上,但對於立案標准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各地的做法也不盡相同,有的地方將追訴標准明確為就是立案標准,如廣東等,有的則自行確定了立案標准。建議你咨詢本地區的檢察院、法院,了解你地區立案標准。
2、事主陳某到水果攤買水果花了16元,交給攤主李某一張二十元面值人民幣,陳某以人民幣缺角和臟舊為名讓陳某換錢,後陳某換了一張百元人民幣給李某,李某將百元人民幣放進錢箱,這時李某的妻子徐某稱缺角的人民幣可以收,讓李某將百元人民幣還給陳某,再收陳某那張缺角的二十元人民幣,李某將一張百元人民幣還給陳某,陳某發現李某還給的是假幣,不是交給李某的那張人民幣,而後報警。請問:此事如何定性,如何處理。
答:如有證據證明李某及其妻子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使用,可定性為使用假幣,依據《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
3、在持有假幣的案件中,對違法人員的當場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假幣,是否需要製作檢查筆錄?
答:如果是現場檢查,可以直接使用扣押清單,無需再專門製作檢查筆錄。如果有必要,可做一工作記錄。
4、多次使用假幣被處理的能否勞教?
答: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九條所規定的勞動教養對象,不能勞動教養。
5、明知是假幣而使用假幣去買東西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哪一條哪一款?
答:使用假幣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以使用假幣罪進行處罰。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依法對假幣予以沒收。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執有、使用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還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答:「、」表示「或者」,應當是指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萬元以下罰款。
7、甲因過年買不到火車票而發愁,這時,乙上來對其說,我可以幫你買,甲便相信了,便把錢給了乙,乙乘甲不注意,用假幣調換了真幣,後被甲識破而被抓獲.請問:甲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如果乙企圖通過調換真幣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主觀上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其行為涉嫌詐騙。
8、某人攜帶假幣被查獲,並承認是在某地購買准備帶回家使用,數額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問題:①如果其購買假幣的行為被查證屬實,是否可以按照《銀行法》第42條規定,以購買、持有假幣兩種行為分別處罰合並執行?②如果其承認的購買行為未查證,僅以持有假幣處罰可否?
答:如果能查明該人攜帶的假幣確是購買所得,應按購買偽造的人民幣予以處罰,「持有」屬於購買的牽連行為,不能分別處罰;如果只能查明該人持有假幣行為的,應按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予以處罰。
9、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少量假幣時該怎樣處理?可否先扣押後再交銀行處理? 能不能採用收繳等行政強制措施?
答: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假幣時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作出不同處理。如果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的,應按《人民銀行法》第43條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10、在辦理假幣案件中,對於公安機關和假幣持有者均對該假幣無異議的情況下,是否還必須對該假幣到人民銀行做出鑒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行政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我們認為,公安機關和假幣持有者對該假幣無異議,可以不必到人民銀行做出鑒定。
11、張莉與李強商議:由張去賣淫,李乘機盜竊嫖客身上的錢。為了使嫖客不起疑心,盜竊後放入假幣以迷惑嫖客。之後,張與王力(嫖客)在一出租屋完成性交易。而李偷偷就從王力脫下的長褲里盜得500元,並把500元的假幣放進王力褲袋內。此案在認定是賣淫、盜竊、使用假幣、持有假幣上糾纏不清。該案應認定張、李各有幾個違法行為,處罰是按多個行為並處,還是按牽連犯、競合犯認定。如認定三個違法行為,是否最多隻能執拘留20日。
答:1、對張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以盜竊、賣淫定性處罰,分別決定,合並執行;
2、對李強,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以盜竊定性處罰;
3、對假幣持有人(張莉或者李強)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持有的行為,依據《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對持有假幣行為的處罰,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合並執行」;
4、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500元假幣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12、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假幣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或者授權的金融機構鑒定。我縣屬邊遠民族地區,縣內沒有法定的金融機構,距法定的鑒定機構有100多公里,且交通十分不便。辦理假幣案,對假幣的鑒定的一件十分頭痛的事情,特別是行政案件,對嫌疑人詢問查證的時間最多24小時,很難及時對假幣進行鑒定。問可否將涉案的假人民幣交金融機構,讓其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以此作為證據予以處罰?
答:不能。貨幣的真偽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13、持有、使用假幣不構成犯罪的,是根據《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還是《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四條和第二十一條?區別在哪裡?如使用四十三條,假幣收繳依據什麼,由公安還是銀行執行?實際辦案中,假幣一交銀行鑒定,如果是假幣即開出收繳憑證。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答: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的,應按《人民銀行法》第43條予以處罰,《人民銀行法》相對於《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而言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3條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對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予以沒收。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鑒定可以作為證據。
14、在辦理假幣案件時,必須將假幣交人民銀行進行鑒定,人民銀行進行鑒定發現是假幣,即會根據有關的規定予以沒收,並出具收據.我們再根據其鑒定進行治安處罰.我要問的是:我們進行治安裁決時,還有必要對假幣裁決收繳嗎?不裁決收繳似乎於法說不過去,裁決收繳又不覺別扭,因此前銀行已經沒收了.怎麼處理為好?
答:沒有必要再裁決收繳。但案卷中應有銀行辦理沒收的相關證據材料。
15、旅客劉某在車站廣場一個話吧打電話,話費1.5元,劉某拿出5元交錢,店主王某三次拒收。後劉某拿出一張百元面額的人民幣,王某趁劉某查看話費時以一張百元假鈔換掉真幣,並以無錢找補為由要求劉某另找零錢。劉某付錢後離開,到車站購買車票時被告知為假幣,遂報案。請問該案是以詐騙定案,還是非法持有使用假幣與詐騙並罰?我們意見是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對嗎。
答:你對有關情節沒有敘述清楚。王某為什麼三次拒收5元,是為了誘使劉某拿出百元面額的人民幣,還是出於其他原因?劉某為什麼拿出了百元面額的人民幣,是賭氣,還是受王某誘騙?拿出後是放在自己面前,還是交與王某?如果是受誘騙拿出,或者賭氣拿出交與王某,王某則構成詐騙。如果是賭氣拿出放在自己面前,劉某則構成盜竊。王某將非法持有的假幣作為實施詐騙或者盜竊的工具,屬於牽連行為,應當擇一重處。《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對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持有行為設定的處罰較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對詐騙和盜竊行為設定的處罰較輕,所以應當以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持有對王某予以處罰。
『貳』 關於假鈔的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
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本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是指具有貨幣真偽鑒定技術與條件,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商業銀行業務機構。
第四條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第三章 假幣的鑒定
第十條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鑒定後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貨幣真偽鑒定書》,並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授權證書。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需要鑒定的貨幣。
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鑒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持有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將假幣退回收繳單位依法收繳,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時,應當至少有兩名鑒定人員同時參與,並做出鑒定結論。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復點清分金融機構解繳的回籠款時發現假人民幣,應經鑒定後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六條 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持有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出的有關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鑒定假幣的;
(三)截留或私自處理鑒定、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授權的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授權的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鑒定假幣的;
(二)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或再鑒定申請的;
(三)截留或私自處理鑒定、收繳、沒收的假幣,或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2003年4月9日頒布
『叄』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應如何處理
登記後入庫,最終上繳人民銀行。
『肆』 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對 應該怎麼處理
金融機構發現假幣 應兩名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並且出示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專 並開具由中國屬人民銀行統一印發的收繳憑證。 客戶可以根據收繳憑證 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或授權的鑒定機構 提出鑒定申請。 如果發現是真幣 原額退還,如果發現是假幣不再歸還。
『伍』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發現下列哪種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日常營業中,發現有五張以上的假幣要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陸』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告之持有人哪些權利
櫃員應持有反假幣上崗資格證,且收繳假幣須有雙人辦理,換人復核。應給客戶出具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客戶有向人民銀行申請鑒定的權利。
『柒』 銀行在收繳假幣過程中一次性發現假幣多少張以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提供有關線索。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
2、在持有人視線范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拓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捌』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遵循哪些原則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
2、在持有人視線范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