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申請訴訟保全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辦公場所是否為公司自有?如是租賃,那麼已經繳納了多久的租金。主要看你財產的價值,你可以嘗試申請下。
Ⅱ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
Ⅲ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版機構能作為擔保權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Ⅳ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看法院要求了。
Ⅳ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版全將權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Ⅵ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專等金融機屬構可否擔任保證人」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Ⅶ 求訴訟保全,金融機構不需要繳納保證金的具體規定
訴訟中申請是可以的,民訴法規定訴前是必須交的,訴訟中就由審判庭決定了
Ⅷ 訴訟保函業務專題之一:擔保公司如何開展訴訟保函業務(上)麻煩告訴我
罰ㄔ亍墩憬ㄑА2006年第3期)。實踐中,仍有不少擔保業和律師界同仁就訴訟保函問題提出探討,況且時過境遷,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為此本人認為有必要設此專題,就有關問題進一步闡述。 擔保公司開展訴訟保函業務,首先是業務通道問題。 據了解,少數擔保公司以銀行存款或者實物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由於這類擔保絕大多數法院都不會有什麼異議,所以基本不存在通道問題。但以上述方式開展業務,可能受到資金、實物數量和成本等限制,特別是最近銀行貸款和民進借貸利率居高不下,考慮到資金成本和收益率,大部分擔保公司不願意提供金錢或者實物擔保。 為什麼通道是個首要問題?應該說,擔保公司只要是開展擔保業務,都存在這個問題。比如融資性擔保,銀行是否願意給予擔保公司授信額度往往是擔保公司能否開展相關業務的決定性因素,即使是非融資性擔保,有關債權人是否認可擔保公司的信用也是開展擔保業務的首要前提。但是,相對於獲得銀行授信來說,擔保公司保函或者銀行保函獲得法院認可更難。原因在於:一方面擔保公司是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而產生的,無論是從社會需求、政府支持還是大眾理解上來看,擔保公司切入融資擔保業務都是合情合理,盡管訴訟保全擔保也存在需求和提供擔保難問題,但和中小企業融資難還遠不在一個層次;另一方面,法律對於訴訟保全擔保的具體擔保方式並未作規定,實踐中有賴於各地法院甚至是個別法官的自由裁量,由於司法的被動性和保守性,很難寄希望於法院在提供訴訟保全擔保方面有重大創新或突破。 如何解決通道問題?對這個問題,經過多年來反復的思考,本人總結出以下幾點建議: 根本之道:立法上求得突破,借民訴法修改或者出台有關司法解釋之機,明確規定法院可以接受擔保公司或者銀行出具的訴訟保函,當然並不是所有擔保公司或銀行的保函都能接受,而是設定一定的門檻和條件,允許具備條件的擔保公司或銀行出具保函。盡管這樣的期待近乎理想,但並非不可能,隨著擔保行業的發達和擔保公司的興起,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增級作用正日益廣泛和受到重視。《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明確將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納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兼營業務即是例證。遺憾的是,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效力級別偏低,並且對於擔保公司如何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業務沒有具體規定。 開拓之道:萬事開頭難,但事在人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民事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及允許之原則,以及民事訴訟上的處分原則,限制擔保公司提供的保函擔保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限制銀行保函擔保,則不僅沒有法律依據可循,更在情理上難容。擔保公司可以與當地法院積極溝通,通過申報資信材料、存放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等措施,促使法院認可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實踐中,近年來,不斷地有法院(廣東省居多)出台了關於擔保公司提供訴訟保函的准入規定和操作流程,作為重要的一項便民措施,擔保公司應積極聯系爭取獲得准入資格。 陳倉之道:如果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暫時不能被法院接受,則提議法院接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擔保公司可以運用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到擔保授信額度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業務。對於銀行來說,因為擔保公司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銀行僅作形式審查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無疑增加了銀行的低風險收入。只要銀行保函能被法院接受,擔保公司僅需與銀行溝通聯系,取得銀行對此類開展此類業務合作的支持即可,如上所述,這方面的難度相對爭取法院接受擔保公司保函要小得多。 退守之道: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法院不接受任何機構(包括銀行)出具的保函,僅認可金錢或者實務擔保。法院的這一做法並不出具任何決定、裁定或者判決,擔保公司或當事人不服的,連法律救濟渠道都沒有。在經過努力仍無辦法的情況下,只得回歸傳統擔保方式,以自有或者他人的金錢、實物財產提供訴訟保全擔保。用自有財產提供擔保成本過高或者數量有限的,可以考慮與有閑錢或者閑置房產(指產權明晰且未提供抵押)者合作,擔保公司審核項目、承擔最終風險,雙方按約定比例分享收益。 近年來,專業擔保公司提供訴訟保全擔保越來越成為人們津津樂道的話題,也有越來越多的法院出台有關規定,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例如,經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核准深圳市高新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匯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恆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匯融擔保有限公司四家擔保公司獲得在法院開展訴訟保函業務的資格。北京、重慶、江蘇、廣東等地中院也相繼出台關於擔保公司以出具擔保書形式為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相關規定。應該說,擔保公司解決業務通道問題,還是很有希望的。
Ⅸ 金融機構訴訟保全擔保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憑信用就可以擔保。辦公場所入為金融機構所有,也可作為擔保物。
Ⅹ 金融機構可否以擔保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當然是可以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是可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