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㈡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㈢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金融債權如何向債務人通知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訴訟時效的維護通常是通過向債務人、擔保人送達催收通知的方式進行,但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採用這種方式具有極大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
㈣ 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若干問題失效沒有
沒有。
為了落實和規范企業財務自主權,促進企業依法理財,維護國有權益,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9號)精神,我們制定了《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切實開展企業財務監督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的監督機制,把企業各項財務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二、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督促企業全面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政策,引導企業正確運用國家賦予的各項理財自主權,利用企業提供的月報、季報、年報等財務報表信息,跟蹤企業資金運動和資產使用過程,全面加強企業日常財務活動的監督和檢查。
三、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依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向企業派出監事,會同監事會中的其他監事開展監督工作,嚴格履行監事職責。對尚未派出監事的企業以及國家出資額所佔比例超過50%或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外部財務監督。
四、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認真分析考核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資金變動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解決辦法,並切實提高企業財務監督的有效性。根據企業對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執行情況,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企業負責人的解聘和獎懲建議。
五、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建立重要財務事項的備案和審批制度。企業應自覺接受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帳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對企業財務制度中要求企業備案或審批的重要財務事項,必須嚴格履行手續,及時向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或報批。對企業公司制改建、兼並、破產等過程中的財產清查、債權債務清理、利潤分配等重要財務事項的處理,要以主管財政機關的審批意見為依據。
六、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根據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幫助企業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完善包括廠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財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在內的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責任制。廠長(經理)應積極支持、保障財務部門履行好財務監督職責,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接受企業財務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檢查。企業重大財務決策必須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決定。企業財務部門要忠於職守,認真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職權,確保對企業內部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督和檢查。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主管財政機關要根據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財政部的要求,制定具體的監督辦法。對企業財務管理中違反國家規定的,主管財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1997年10月21日
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貫徹《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9號),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障所有者權益,促進企業加強財務管理,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企業應本著先生產、後消費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各項消費資金的使用,應編制項目預算和費用開支計劃,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並據實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報告執行情況。
1.企業工資總額增長速度應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速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速度應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
實行計稅工資後,工效掛鉤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按工效掛鉤方案提取的工資總額和企業以前年度工資結余;非工效掛鉤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辦法。
2.企業購置小轎車要與企業的規模和盈利水平相適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虧損企業以及欠交稅費、欠發職工工資和職工醫葯費的企業,不得購置小轎車。
3.企業建造職工活動中心等娛樂場所,購建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設施,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立項。企業修建職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產性設施,不得擠占生產經營資金,不得高標准修建和高檔裝修。
4.企業應本著「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建立業務招待費預決算制度和財務審核制度,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控制比例內據實列支。
二、企業必須在優先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要的基礎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並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安排鋪底生產經營資金。
1.企業應正確處理簡單再生產與擴大再生產的關系,優先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周轉的資金需要,以技術改造和提高經濟效益為重點,合理確定和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防止盲目鋪新攤子。
2.企業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定。凡生產經營資金嚴重不足,簡單再生產難以維持的,一般不得新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優化資本結構試點企業」應在提取盈餘公積金之前,將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用於補充流動資本,保持企業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
三、企業對外投資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堅持集體討論,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
1.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應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企業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技術改造任務重或生產經營資金不足,以及對外投資報酬率預計達不到銀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
2.企業對外投資必須編制投資損益明細表,詳細反映企業各項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連續三年沒有達到預期效益或低於本企業資金利潤率的,主要決策者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書面匯報。
3.企業以前年度安排的對外投資要進行清理,重大對外投資損失,要及時查明原因,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要堅持分帳管理,獨立核算,並建立必要的報表報告制度。
1.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原材料供應、商品銷售活動時,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進價、壓低商品銷售價格。
2.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佔用,要堅持有償使用原則,資金佔用費率不得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3.關聯企業獨立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取得的經營收入,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對關聯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成果,要建立必要的報表報告制度。
五、企業應建立產品(商品)、原材料、設備等資產購銷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
1.企業主要原材料、設備的購進價格以及主要產品(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市場同類產品(商品)或企業以往購進及銷售的同類產品(商品)價格差異較大的,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在企業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2.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應堅持往來貨款結算制度。對符合規定採取「以物抵款」、「以貨抵款」的,企業應作為銷售處理,依法納稅,並據此進行財務核算。對採用「以物易物」的,買賣雙方應按國家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其中易出物按同類貨物的市場價格轉作銷售收入,依法納稅;易進物作為企業購入有關資產處理。
六、企業要根據資金的性質、額度大小等情況,建立必要的資金調度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金調度的安全。
1.有條件的企業,要逐步建立資金結算中心,統一籌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資金活動。
2.企業要按照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投資、生活福利等,分類按月(季、年)編制資金運營預算,企業開設銀行帳戶以及重大資金使用計劃,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3.對無有效合同、無合法憑證、無合規手續的,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等)。
七、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准,正確核算成本費用,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亂擠亂進成本,並建立科學嚴密的內部成本控制制度。
1.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預提費用項目及標准,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額與實際數額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准,多提數額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需要保留余額的,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凡屬一次、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應按費用項目的受益期分攤,分攤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企業「遞延資產」應按國家規定的項目進行列示,分期處理。對確需轉入遞延資產的有關費用支出,必須將新增項目的名稱、金額、攤銷計劃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否則,不得列入遞延資產。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應對企業遞延資產的分期攤銷計劃和實際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計入遞延資產的不合理的費用開支項目以及未按批准計劃攤銷的,應及時予以調整。
3.企業各類在建工程項目,應進行全面清查,已經完工的,應及時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已經交付使用但沒有辦理竣工驗收的已完工程項目,應按暫估價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提取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竣工決算數調整固定資產原價及已提折舊。已經整體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一律按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匯兌損益,必須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轉入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
4.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固定資產凈殘值率,存貨領用或發出方法,壞帳准備金的提取比例等,應按國家規定結合企業具體情況選擇確定。企業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在年度終止前提出變更申請,並說明變更的原因和理由,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後執行。
八、企業各項資產損失的處置,必須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鑒定和審批制度。
1.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損失、包括盤虧、毀損、報廢等凈損失,經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審查並提出意見,報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對國有企業處理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損失,主管財政機關應進行認真審查,並在決算批復時一並審批。
2.企業發生被盜貪污等財產損失,應按司法機關結案材料和具體損失情況進行認真審查,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未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的,企業不得自行處理。
3.企業壞帳損失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循國家規定。對超過三年的應收帳款,企業要制定催收計劃,不得擅自列作壞帳損失,特別是由於債務人臨時財務狀況惡化或由於經濟秩序混亂、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應收帳款,一律不得作為壞帳損失核銷。
4.企業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為其他企業單位進行擔保。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並嚴格審查被保單位的償債能力與信用程度。
企業對外擔保發生的損失應先轉作其他應收款處理,並制定催收計劃,督促被擔保單位賠償損失;對確實無法追回的擔保損失,應比照壞帳損失的鑒定審核程序進行處理。
九、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後,應按國家規定的稅後利潤分配秩序進行利潤分配。
1.企業提取10%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之後,可以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企業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之後,可以提取公益金。企業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於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並符合主管財政機關的規定。
2.企業提取的公益金應主要用於企業集體福利設施建設,不得和企業應付福利費混同使用或用於其他消費性支出。企業虧損或實現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3.企業以前年度的明虧、潛虧、掛帳損失,需要核銷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實收資本的,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十、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編制,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1.企業年度決算報表按國家規定必須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的,以及主管財政機關要求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並報送主管財政機關。主管財政機關在審批企業年度決算時,應以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依據,但不得以注冊會計師審計代替報表審批。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委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管財政機關有權對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合法性進行抽查。
2.對企業年度決算報表尚不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查的,企業應按規定時間直接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應繼續做好決算審查批復工作,嚴格執行國家財政、財務法規,保護國家和企業各方權益。
㈤ 如何注冊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如何注冊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條件:
一人(一個股東)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
二人或多人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金不低於注冊資金總額的20%,其餘注冊資金可在5年內到位。
投資咨詢有限公司:3萬元人民幣。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3萬元人民幣。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00萬元人民幣。
投資有限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創業投資有限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3000萬元人民幣。
投資公司業務范圍廣闊,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投資、商業貿易投資、教育基礎設施及其咨詢服務。
實業投資、風險投資、融資理財、助貸咨詢服務,委託理財、企業、個人貸款服務、個人投資理財服務、房產抵押貸款咨詢服務、在建工程項目貸款及短期墊資咨詢服務。
城市建設、商業、教育投資,投資咨詢服務,信用擔保及相關擔保咨詢服務,金融信息咨詢服務。
工程項目投資、實業投資、創業投資、房地產投資、投資管理、咨詢服務。
注冊公司流程:
工商所流程:
一、查名(需1周時間)
所需資料由您提供: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投資人是公司的需要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注冊資金的額度及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
3.公司名稱(最好提供5個以上)、公司大概經營范圍。
查名資料備齊後由相關部門受理,查名所需手續由相關部門完成,查名通過後會預先通知您並核發查名核准單一份、一套章(公司公章財務章法人章股東章)及銀行詢證函一份。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准單、銀行詢證函、一套章去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後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直接快遞會計事務所,隨後由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驗資通過後核發驗資報告2份。
驗資必須由本人完成,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將會承擔相關責任,具體參見新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三、簽字(即辦即完)
帶好身份證前往工商所進行簽字,工商所核實後通過。
簽字需要本人到場,經工商所人員確認為本人無誤後簽字生效,簽字通過後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2周時間)
所需材料僅供您參考,所有資料由相關部門提供:
1.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公司申請登記的委託書 ;
3.股東會決議 ;
4.董事會決議 ;
5.監事會決議 ;
6.章程 ;
7.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
8.董事、監事、經理、董事長或者董事的任職證明 ;
9.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 ;
10.驗資報告 ;
11.住所使用證明(租房協議、產權證);
12.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需提交部門的批准文件。
資料齊全後所有手續由相關部門完成,報工商局審批後核發營業執照正副本和電子營業執照,隨後工商所流程完畢。
以下為質監局流程
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需1周時間)
本步驟手續和所需資料由相關部門提供並完成,前往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核發代碼證正副本和代碼卡後質監局流程結束
以下為稅務局流程:
辦理稅務登記證(需2周時間)
一、提供資料:所需資料僅供您參考,所有資料由相關部門提供。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
3.《驗資報告》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
4.企業章程或協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合同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5.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6.經營地的房產權或使用權或租賃證明(加貼印花稅)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二、填寫表格報送市局:所需步驟僅供您參考,所有手續相關部門操作。
填妥稅務登記表及其他附表,呈稅務所所長簽字通過後連同所需材料報送市稅務局(均由相關部門辦理),核審並審批後列印稅務登記證並領取稅務登記證,至此稅務局流程結束。
至此所有證件辦理結束,交納辦理費用後領取所有相關證件,然後前往就近銀行辦理基本帳戶和納稅賬戶(相關部門提供辦理此業務的詳細資料和步驟)
後續手續流程:(後續流程共6項,均在稅務所完成,所有手續所需材料由相關部門提供和完成)
1. 辦理稅種登記:按公司的情況,確定公司的性質(貿易型稅率4%、生產型6%、服務型5%等),提供相關材料填妥相關表格後呈稅務專員;
2. 辦理所得稅核定:通常所得稅為核定徵收方式,提供相關資料後填妥相關表格後呈稅務專員;
3. 辦理印花稅業務:按公司的規模,提供相關資料後填妥表格購買相關印花稅票;
4. 辦理納稅人認定:按公司的注冊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後填妥表格後呈稅務專員;
5. 辦理辦稅員認定:提供相關資料後填妥表格後呈稅務專員,為您的公司人員辦理辦稅員證件;
6. 辦理發票認購手續:根據公司所需的發票種類,提供相關資料後填妥表格後呈稅務專員申請發票。
㈥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是國務院授權指定的行政法規還是部門規章
財政部關於抄印發《金襲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8]85號)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需要,規范過渡階段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道德風險,現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這是以財政部的名義下發的文件,當然是部門規章。 另外,根據《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不存在「國務院授權制訂的行政法規」這種情況。
㈦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㈧ 國辦發 1999 66號和財稅 2001 10號文件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
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66號1999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
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
(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為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法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加強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情況的考核,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統一部署,現就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公司的性質、任務和業務范圍
華融公司、長城公司和東方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處置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其中,華融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長城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農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東方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三家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收購並經營相應銀行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咨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資產管理范圍以內的推薦企業上市和股票、債券的承銷,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等。
二、公司資本和經營管理機構
華融公司和長城公司實收資本金各人民幣100億元,東方公司實收資本金本外幣合計人民幣100億元(其中,人民幣60億元、外匯5億美元),均由財政部全額撥入。
三家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三家公司均設立監事會,由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證監會、相應的不良資產剝離銀行以及外部專業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員、員工代表組成。三家公司的人員主要從不良資產剝離銀行現有工作人員中選調,同時從社會上招聘若干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全員合同制。
三、公司的監督管理
三家公司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涉及人民銀行監管范圍以外的金融業務,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財政部負責財務監管。黨的關系歸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資產的剝離和處置
不良貸款剝離范圍是:按當前貸款分類辦法剝離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其中待核銷呆帳以及1996年以來新發放並已逾期的貸款不屬此次剝離范圍。剝離不良資產的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確定,相應的銀行組織實施。剝離不良資產的銀行要組織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對剝離的不良貸款進行評估和審核,並按規定報財政部認定。
三家公司承接不良資產後,要統籌所屬機構,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並、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需要關閉破產的企業申請破產清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向境內外投資者出售債權、股權,最大限度回收資產、減少損失。
對已被三家公司收購的銀行不良貸款,其所涉債務人由對原銀行的負債轉為對相應資產管理公司的負債,由相應資產管理公司承繼債權、行使債權主體的權利,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三家公司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文確定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對承接的不良貸款實施重組。
五、有關財稅政策
三家公司免繳工商登記注冊手續費,免徵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切稅收。三家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最終損失,由財政部提出處理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資產管理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考核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財稅〔20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產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收購、承接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和額度,對相關國有銀行不良資產,以帳面價值進行收購,同時繼承債權、行使債權主體權利。具體包括資產公司承接、收購相關國有銀行的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及其相應的抵押品;處置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使不良資產的價值得到實現而採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三、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2.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3.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徵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徵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徵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資產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6.資產公司所屬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承接、收購、處置不良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資產公司除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或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應一律依法納稅。
五、本通知自資產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及資產公司要密切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順利實施。
㈨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第10條的規定:
1、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2、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①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②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③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④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1-2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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