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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國內外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11-23 15:26:08

⑴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開立境內外匯帳戶

第一步:外商投資企業經商務部或其授權單位批准或備案; 第二步: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三步: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材料到向注冊地所在外匯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第四步: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開立資本金賬戶,獲取開立外匯賬戶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資企業持開戶核准件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六步:如開戶銀行如具有被外匯局授予外匯資本金結匯核准權資格,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材料到開戶銀行辦理資本金結匯手續;如開戶銀行不具有被外匯局授予外匯資本金結匯核准權資格,外商投資企業應先持有關材料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資本金結匯後,再持外匯局批准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資本金結匯手續。

⑵ 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屬於我國金融體系嗎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內行:

1.中國工容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⑶ 外商投資企業開驗資戶要在外管指定的銀行嗎

第二步: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三步: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材料到向注冊地所在外匯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第四步: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開立資本金賬戶,獲取開立外匯賬戶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資企業持開戶核准件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六步:如開戶銀行如具有被外匯局授予外匯資本金結匯核准權資格,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材料到開戶銀行辦理資本金結匯手續;如開戶銀行不具有被外匯局授予外匯資本金結匯核准權資格,外商投資企業應先持有關材料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資本金結匯後,再持外匯局批准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資本金結匯手續。

⑷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可能對中國金融業產生怎樣影響

加入WTO後,對於中國企業而言,即使不出國門都必須面對真正到來的全球性激烈競爭的國際市場環境。而作為金融業這一敏感行業,在WTO這一共同的旗幟下,外資銀行將不再是被中國金融擋在國門外的看客,而是要在通行的游戲規則下理直氣壯的挺進中國市場,與中資銀行搶奪最後的蛋糕,並對中國的企業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

金融企業:金融業對外開放,外資銀行機構進入中國國內市場,首當其沖地會給中國金融企業帶來廣泛影響,中國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都可藉此機會尋求更快速的改革和發展。外資金融機構逐漸實現國民待遇,對中國金融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機遇

一是有助於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中國金融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能力。與本國銀行相比,外資銀行在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等方面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以及其在華業務范圍和客戶基礎的逐步擴大,運用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逐漸增加,這勢必會給中資金融企業帶來強大的競爭壓力。這將迫使中資金融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學習和掌握外國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金融創新產品,合理的選擇和培育優秀客戶,促使資金流向更為合理,提高金融效率,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審慎會計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是有利於中國金融企業國際化進程。國際化的形式可以是走出去,也可以是請進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經濟進一步融入全球經濟,國際經貿活動將更加頻繁,對外招商引資、國際借貸活動將會進一步增多,這將給中資銀行在境外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在外資銀行競爭壓力加大的情況下,中資銀行將會採取措施,跟蹤中資海外企業和中國經貿活動,在海外增設營業機構,更多參與國際競爭。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挑戰

一是市場轉移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對中資銀行的壟斷地位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加入WTO後,現有對外資銀行的種種限制將逐步取消,外資銀行將憑借完備的商業銀行服務功能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的優質客戶爭奪戰,存貸款客戶將從國內銀行機構轉移到外資銀行機構,外資銀行在中國國內銀行服務市場中的份額擴大,國內銀行機構的市場份額相應縮小。

二是資本外流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使國內貨幣資金首先以本幣形式流入外資銀行機構,同時在外資銀行機構進入中國國內市場業務,客觀上可促使本幣資金兌換為外幣資金的背景下,隨後出現資金從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出。中國在對外開放國內銀行市場的同時繼續實行資本流動管制,有助於防範大規模資本外流。但從更加長遠的觀點來看,難以指望資本流動的管制措施會保持不變。

三是人才流失的挑戰。外資銀行拓展中國市場,會以優厚條件大量吸納高素質人才,結果會使中資銀行的業務骨幹流失。而人才的流失,不僅降低銀行的業務開拓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也會帶走一部分客戶。

面對加入WTO,面對更加開放的市場環境,中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快改革和業務發展。我們的當務之急是突破,關鍵是深化體制改革,把銀行改建成真正的金融企業,這是與外資銀行展開競爭的前提。建立和完善以推動銀行機構穩健經營和增強競爭力為宗旨的人事組織結構是核心工作。同時,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也可以起到進一步強化銀行經營者競爭意識的作用。在這些改革中,增加信息披露、完善會計監督、建立適當的存款保險制度等等是改革獲得成功的必要補充條件。

非金融企業:我們都知道銀行對整個國民經濟存在著至關重要的支撐作用,外資銀行的進入必將對整個國民經濟,對中國的非金融企業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非金融企業面臨機遇一是非金融企業可以接受更為全面的金融服務,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外資銀行大多實行混業經營,往往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保險於一身,與嚴格分業管理的中資銀行相比,可以為廣大非金融企業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商業銀行服務和各類咨詢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業務要求。同時,中國加入WTO後,國際貿易量將飛速發展,中國非金融企業對銀行的國際結算、信用證業務需求將大量增加,外資銀行可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以及與跨國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為中國非金融企業提供更為優質的跨國結算業務。

二是有利於引進外資,改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著對外資銀行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限制的取消,非金融企業對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需求將會大大增加。在中國國內外匯資金來源有限的情況下,外資銀行作為直接引資渠道的作用會進一步增強。外商投資企業在華的發展需要高質量的金融服務,一般說來,外資銀行的服務比中資銀行更能滿足外商投資企業需要。

三是有利於國內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尤其是對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入世後,外資銀行經營業務的地域限制將被取消,政府逐步向外資銀行放開人民幣業務及金融零售業務的經營權。這無疑對民營及中小型企業是個好消息。外資銀行的進入將會拓寬國內企業融資渠道,有實力的民營企業、中小型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將會得到緩解,有利於國內企業經營范圍和發展空間的進一步拓展。

四是外資銀行通過培植優質客戶和提供各類企業咨詢服務,有利於國內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和信息披漏方式向國際慣例靠攏,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加快國內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外資銀行大多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中摸爬打滾多年,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成熟的評估技術體系和規則意,可識以為客戶經營管理提供更為全面和先進的監督咨詢服務和國際市場信息,提高國內企業的規則意識和經營的國際化。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非金融企業同樣面臨挑戰

一是資本外流不利於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國有企業改革。我國的國企改革是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各項改革尚未完成的情況下,保有人民幣巨額的存款可以起到一個緩沖的作用。但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存款會紛紛向外資銀行轉移,從而出現資金從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出現象,對國企改革造成壓力。

二是外資銀行信貸業務中使用的評估技術,往往只針對於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工業企業,對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的信用評估技術仍不成熟。因此,國內中小高科技企業仍然得不到外資銀行的信貸支持。加之中國國內企業沒有形成良好的商業咨信,面對外資銀行嚴格的審查評估體系,企業將很難獲得外資銀行的充足貸款。

總之,加入WTO後,我國企業能否抓住機遇、戰勝挑戰,在國際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現在中國企業最迫切的是要以體制創新為突破口,大力培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信譽度。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我國企業在經受了世界經濟大潮的鍛煉和考驗後,必將成長壯大起來。

⑸ 外國金融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業務范圍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外匯存款。 外匯放款。 外匯票據貼現。 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外匯匯款。 外匯擔保。 進出口結算。 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資信調查和咨詢。 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外匯放款。 外匯票據貼現。 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外匯擔保。 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資信調查和咨詢。 外匯信託。 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此處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此處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此處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⑹ 外國金融機構可以並購中國的擔保公司嗎

只要符合下述條件就可以了: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適用范圍 1 、股權並購:( 1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 2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2 、資產並購:( 1 )外國投資者先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2)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但是中國政府對金融業的保護很嚴格,審查比較麻煩。

⑺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⑻ 外商獨資企業從境外母公司借款要辦理外債登記證,審批有難度嗎

有難度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外債系指直接從國外籌借並需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3外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銀團組織等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用以購買出口國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金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券面金額的債券;

7.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在進口貨物入境 3個月以後,進口企業才對外支付貸款的融通;

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規定以現匯償還或經批准因故將商品償還更改為現匯償還的債務,包括用出口收匯補償的服務;

10.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私人的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況亦視為外債:

①已在境外注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調入境內,需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②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債務;

⑼ 2006年底我國共批准了多少家外資金融機構

我想特別指出的是,加入WTO以後,中國在服務貿易領域開放力度是空前的。在按WTO規則分類的160多個服務貿易部門中,中國已經開放了104個,接近發達成員的平均水平(108個)。在包括金融在內的諸多重要服務部門,中國嚴格履行了加入承諾,提供了廣闊的市場准入機會。隨著加入WTO承諾的履行,境外銀行、證券、保險經營機構陸續進入中國,通過建立合資、獨資、分支機構或投資參股等各種方式全面開展金融業務。

――在銀行業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已有71家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了197家營業性機構,並可在25個城市開辦人民幣業務。

――在非銀行金融機構方面,截至2006年6月底,外資金融機構已在我國設立7家汽車金融公司,3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進程也在穩步進行。

――在證券業方面,截至2006年6月底,已設立合資證券基金管理公司23家,合資證券公司7家,上海、深圳從事A股交易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分別達到39家和19家,有42家境外機構獲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

――在保險業方面,截至2005年年底,在中國保險市場的82家保險公司中,外資保險公司已佔半壁江山,達到41家,分支機構接近400家。

在金融業以外,中國的市場開放也繼續深化,競爭日趨激烈。以商業流通業為例,截至2005年年底,中國已累計批准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1341家,開設店鋪5657個;外資大型連鎖超市在中國大型連鎖超市市場的份額已超過四分之一。在電信、交通、教育、旅遊等其他服務部門,國內市場的開放也不斷加深。

⑽ 外商獨資企業向境外母公司貸款

中國的《外匯管理條例》是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國借款的,即所謂外債,系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國有、集體、私營或三資企業)、事業、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對大陸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它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資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實務上向境外個人借款也可允許以外債借款方式核准。具體事宜可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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