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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金融機構罪修改

發布時間:2021-11-24 01:18:47

① 什麼叫盜竊金融機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

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1)盜竊金融機構罪修改擴展閱讀:

案例:砸取款機偷錢400獲刑8年法院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拿著一紙袋,憑借一根鋼筋和磚頭水泥塊,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三次沖砸ATM機(自動取款機)去「取錢」。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張豹以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接到法院判決時,距離張豹19歲生日還差一個星期時間。

家住泗洪縣瑤溝鄉周塘村的張豹衛校畢業後,一時找不到工作,因為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上網、吸煙等開銷又大,無所事事的張豹開始盯上了街邊的自動取款機。隨後,張豹開始尋找下手的機會。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開始飄起了蒙蒙細雨,張豹焦急地等待著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漸漸隱去,接近午夜11點多鍾時,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張豹把棉襖後面的帽子戴在頭上,然後面戴黑色毛線口罩,走到當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自動取款機前,他看到自動取款機的面板上有一條裂縫,就用拳頭使勁砸。但砸了十幾下,自動取款機那裂縫還是原樣。

但他並不甘心就此罷手,發現路邊有一水泥塊,於是他拿起水泥塊向自動取款機一陣瘋狂猛砸,自動取款機面板終於被砸碎了,張豹從裡面取出400元後逃離現場。

3月7日晚10時許,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經驗的張豹,帶上一根鋼筋、一個紙袋和半塊磚頭等作案工具,來到縣城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步行街西北角的銀亭,採取用拳頭砸、鋼筋撬銀亭東南側的自動取款機,欲盜竊機內現金。

後張豹發現來往行人較多而離開。此時,銀行的值班人員已在監控屏幕上發現了張豹砸自動取款機的一舉一動,他們立即向「110」報了警。

23時許,當張豹再次來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銀亭,用拳頭砸、鋼筋撬自動取款機實施盜竊時,發現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邏,張豹慌張逃跑過程中,被巡防保安抓獲。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起訴張豹盜竊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張豹先後三次進入泗洪縣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時代超市一店西側、步行街西北角的兩座銀亭,用手扳、鋼筋撬、水泥塊砸其中三台自動取款機。

欲盜竊機內現金,造成時代超市一店西側銀亭一自動取款機損壞,價值計人民幣70233元,張豹三次共盜取現金400元。在張豹作案時,三台自動取款機內共有現金41.23萬元。

泗洪法院認為,張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張豹的辯護人則提出,自動取款機不屬金融機構,不應認定被告人張豹盜竊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

法院則認為,自動取款機是銀行營業場所的空間延伸,並處於銀行的嚴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是銀行的經營資金。

被告人盜竊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被告人張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豹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② 盜竊金融機構怎樣量刑

盜竊應當按照盜竊數額及犯罪情節定罪量刑: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③ 刑法修八對盜竊罪的修改有哪些內容和特點

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法條修改前後的主要變化
(一)將將盜竊罪狀表述為五種情形,更具體,更具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將原來的盜竊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兩種罪狀表述為五種情形:一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是多次盜竊;三是入戶盜竊;四是攜帶凶器盜竊;五是扒竊。罪狀表述更具體,更具操作性。
(二)取消了盜竊罪適用死刑的規定。刑法修正案實施前,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這一規定,也就是說,現在犯盜竊罪,無論何種情況,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④ 刑法修正案八後,盜竊金融機構還有死刑沒,求解求解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述為最新的刑法規定,可以看出,死刑在盜竊案中,已被取消。

⑤ 盜竊金融機構罪的怎樣量刑

還是比照盜竊罪進行量刑,但是量刑是同樣的普通盜竊罪,偏重一些數額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額巨大的三年以上有7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同等的量刑檔里盜竊金融機構的會量刑偏上偏重。

⑥ 盜竊金融機構罪的怎樣量刑

應當按照盜竊的數額定罪量刑: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⑦ 刑法修正(八)修改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那之前《刑法》竊金融機構罪怎麼沒有提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修改前的規定,提到的,而且可以判死刑。

⑧ 我國刑法廢除盜竊罪的死刑和盜竊金融機構等量刑情節,是在哪一次刑法修正案

是《刑法修正案八》,死刑罪名由68個減至55個。取消了這些: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⑨ 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做出了哪些修改

我國之前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盜竊罪的表述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修改:一、取消了之前刑法關於盜竊罪中特別加重情節可以判處死刑的規定。盜竊罪,不論多嚴重,不得再判死刑,最多判無期徒刑。
二、增加了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兩種行為方式。對於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和扒竊的,不論盜竊數額是否達到「較大」標准,都由法院審理,即加大了對小偷的打擊力度,又保證了盜竊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⑩ 盜竊金融機構罪定義

對於盜竊金融機構的,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行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較重量刑標准。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盜竊金融機構的認定問題作了如下規定:「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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