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有企業如何加強財務監管
1、試行會計委派制,實行內部控制人制度。擬成立「江北區國有資產監管中心」並試行會計委派,等相關制度已經區政府審議通過,委派會計由區國資辦統一管理,保證了委派會計的獨立性,強化了委派會計的監督職能。
2、改革資金管理模式,完善監管措施。針對國有公司參與政府項目開發並承擔投融資業務的現狀,加強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保障建設資金合理、合法使用,控制財務風險,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系。
3、規范財務運作,加強財務監督。安排部分資金流量大的國有公司實行統一審計,並根據國資監管要求,關注重點事項,跟蹤中介機構進行相關審計,協調處理財務調整和規范。
4、構建新的國有投融資平台,加強融資建設力度。完成對白沙北城投資公司、庄橋三江新城公司和農業局江河水利投資公司出資及組建,分別對大慶新村改造、寶慶寺地塊改造和姚江東排項目進行投資建設,進一步增強融資力度,保障工程順利完工;出資對正德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組建及相關操作規范的擬訂,效緩解我區中小企業由金融危機引發的融資信用擔保難的問題。
5、加強歷史遺留國有產權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包括原灣頭出資房產處理、工業A區房產變更、高速連接線配套設施產權移交,對友利房產增加出資,區資產經營公司廠房拍賣,原一農機職工住宅遺留事項調處,蓀湖公司與洪塘街道間財務清理和規范,原灣頭公司與相關方的財務清理和規范等等。
⑵ 淺談如何加強分公司財務監管
一、集權控制
(一)總部制定分公司的財會制度
財務制度一直是公司進行內部調控的重要手段。在分公司的管理上,財務控制是重中之重。有很多公司就是因為在分公司的管理中進行過度的財務放權而漸漸對其失去了控制。財務控制是防止公司資產外流的主要手段。在財務制度上,分公司的財務制度一定要延續總部的財務制度,保證財務結構的完整性;作為總公司要充分了解分公司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及現金流動情況,以及監控分公司各項內控制度是否及時正確的執行,總部應制定分公司的財會制度,適時反映和監督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這些制度主要有:「分公司財會核算、管理辦法」、「費用報銷標准及管理制度」、「應收賬款管理辦法」、「合同管理制度」、「產品定價管理制度」等。如在實際工作發生制度中未明確的會計業務,分公司需及時與總部溝通,不得擅自處理。
(二)總部委派或聘任分公司會計人員
分公司財務人員由總公司直接委派和聘任,直接對總部財務負責人負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由總部統一管理,並統一由總公司財務部對其進行考核。總部要對分公司的會計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保證分公司財務人員勝任工作,並適時進行輪換。作為分公司會計人員既要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與監督職能,又要發揮會計的管理職能。總部委派會計的出發點是強化監督,是要保證會計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但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和方式,其核心就是服務,要寓監督於服務中。委派的會計人員是代表總部加強對分公司的財務管理,要以搞好分公司的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軸心,按國家財經法紀辦事,主動為單位服務,當好分公司經理的參謀,為其出謀劃策,提高分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三)加強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資金是每一個駐外分公司經濟活動的動力資源和生存、發展的血液,分公司的銷售收款須存入專設的銀行賬戶中,此賬戶只收不付。所收貨款需及時轉入總部銀行賬戶。應實行收款銷售一體化的原則,堅持款貨兩清,杜絕先發貨後收款,確實有特殊情況須報經總公司批准同意。同時,應加強費用管理,對於占費用比重比較大的差旅費、辦公費等費用,更應嚴格把關。有關原始單據必須戳記清晰、事實清楚,經領導簽字後方能予以核銷。
分公司只負責支付小額、零星的經營費用。大額費用由總部支付,分公司支付的費用主要有:辦公費、運雜費、差旅費、交際應酬費等。總部支付的費用主要有:物資采購費、工資、廣告費、促銷費、租賃費、固定資產購置等。總部根據分公司的年度預算及分公司的月份用款計劃,按月向分公司撥付經營費用。分公司用於經營費用支出的存款賬戶,只能用於接受總公司撥款和經營費用支付,不得用於存入銷售貨款。
(四)在總公司之內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財務信息
系統以計算機為支撐,分公司要向總公司提供財務周報、月報、年報,以便總部全面了解和控制經營情況。每周要向總公司報送:「銷售明細表(賒銷應單獨註明,單獨匯總)」、「貨款回收明細表」等。每月要向總部報送「月度會計報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經營費用明細表」、「存貨盤點表」、「應收賬款賬期分析表(含可能壞賬百分比及可能之壞賬)」、「銷售收入、經營費用最新預測表(滾動預算)」等。同時對主要問題和重要事項予以文字說明。根據各分公司每月傳遞的信息,總部財務應做出靈敏反映,不斷做出最新的財務預計,使預算成為滾動的,真正達到控制實際的作用。
(五)加強存貨管理
財務人員應該根據各類物資的實際庫存和正常儲備,結合當時的市場供求情況,制定出合理的庫存量,並定期對存貨進行清查,邊清查邊處理。對積壓的物資,要採取措施利用各種銷售手段盡快實現銷售。對殘缺的物資,要積極修復或回收,以便盤活資金、降低采購資金和儲備成本。
(六)加強價格管理
擴大產品銷售量、提高產品售價、爭取更大的利潤,是每一個駐外分公司的經營目標。但是,在價格管理上,財務人員不能一成不變。應根據存貨的周轉快慢、市場行情的變動情況等因素,協助領導做好價格的制定工作,對不同提貨類型的客戶實行不同的價格水平,從而使分公司形成合理的利潤空間。
(七)定期審計
對分公司是否正確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是否真實,要定期對分公司進行嚴格仔細的審計。在公司不斷擴張,分公司各項工作未完全步入正軌前,總部每季度要對各分公司的存貨管理、會計憑證,賬表、費用支出的控制、價格執行情況、貨款回收情況以及各項銷售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審計,提出審計報告,待分公司各項工作完全步入正軌後,可半年審計一次。
二、分權管理
分權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會計中的責任會計制度,視每個分公司為一個獨立的責任中心,通過責任預算控制和考核達到財務管理目標。鑒於分公司的主要職責是:合理儲存貨物;擴大銷售收入;及時收回貨款;嚴格控制費用。其中銷售與費用是重點,可將此責任中心定義為「銷售及費用責任中心」。
(一)制定切實可達的銷售及費用責任預算
每個分公司(即銷售及費用責任中心)須編制責任預算,以這些預算為目標,衡量其績效。預算數額應依實際可達的水平予以設立,並需分公司經理認可,由總部平衡、批准。
(二)主要責任預算指標
主要責任預算指標有:分月、季的年度銷售預算存貨定額;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賒賬)限額;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分月、季的可控經營費用預算;銷售收入費用率。通過制定切實可達的上述指標,並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將有關預算指標換算成彈性的預算指標,與實際比較,基本可衡量出分公司的經營績效。
(三)責任預算指標考核
總部財務需按月對分公司的銷售及費用責任預算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實際與預算的差異進行分析、調查,進而發現問題,找出原因,提出建議,報告給公司管理當局。責任預算不應一成不變,應於經濟情況、競爭程度、產品成本等發生大變化時,予以檢討、修正,使責任預算更有效地執行。責任預算的執行情況應與分公司人員的報酬掛鉤,體現激勵原則。
三、預算管理
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管理其資產,對應的責任是通過經營資產實現利潤。因此總公司在財年預算前要向分公司協調確定利潤目標,以量化規范總公司對分公司權責利安排。分公司應據此編定銷售、生產、成本、費用、采購等業務年度和各月預算,並把各業務預算分級歸口落實到車間、班組直至個人,形成有效的分公司內部各級責權利體系。分公司再依據各業務預算編定資金預算和預計報表等財務預算,總公司可以據此掌握各分公司預計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資金的預算平衡和合理調度。
預算管理體系運做的核心是責權利體系,所以必須要保證每一個層次責權利安排的有效。在分公司層面,是總公司檢查並考核其年度經營目標,通過合理的人事和薪酬制度,激勵和約束分公司總體經營;在分公司車間層面,是分公司檢查並考核其成本控制、費用支出、材料耗用、設備管理等日常財務目標,同時也要對車間層面制定和預算權責相匹配的勞動人事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依次向下,對於必要的預算控制項目,要落實到相關的個人。
四、審計控制
不論是集權控制還是分權控制都應建立對分公司的財務審計制度,形成對分公司的審計控制。對分公司的審計控制應包括會計審計和和預算審計兩個方面。會計審計主要檢查會計核算和控制體系,主要是對分公司會計核算體系的合理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和有效性、會計報表的真實性等進行審計,是針對會計系統的審計。預算審計是對分公司預算編制匯總體系的合理性、核算統計系統的完備性、預算執行和考核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的檢查和評估,是一種管理性審計。
五、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
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須由具備相應業務能力和較高職業道德的人去認真實施,否則,即便是設計最完美的控制制度亦無法發揮作用。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努力:
(一)具備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
不懂財務知識而想做好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財務人員應該加強自身修養,在會計法律、稅收法律、經濟法律、計算機知識、外語等方面苦下功夫,不斷地充實自己、增加知識、增長才幹,這樣才能適應復雜經濟活動的要求,搞好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
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是對財務人員的基本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秉公辦事,求實認真,不謀私利。在采購物資、銷售產品、納稅、內部報銷等方面,必須按程序、按原則辦理,不能越軌,也不給任何人以特殊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
(三)具備較高的公關能力
分公司的財務、稅收管理工作的好壞,與當地的財政、稅收、審計等有關部門有很大的關系。分公司的財務人員應多與他們進行溝通,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接受他們的指導和監督,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分公司的運作,減少財務風險,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
⑶ 銀行要如何進行監督管理
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問題,具體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立、職責,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的領導與管理方式;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員的任職條件、行為准則,以及不得兼職和保密義務;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程序公開,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規定了國家審計、監察等機關依法對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同時,還規定了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金融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活動中,地方政府和各級有關部門配合和協助的義務等。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釋義] 本條是對銀行業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的設立、職責及對其領導與管理方式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立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能主要轉由其行使。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一起,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為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三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之一。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與其他金融機構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大、設置區域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為了依法做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但是派出機構不是設的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置工作正在進行。
按照本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所謂統一領導和管理,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其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不受地方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要保障和支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貫徹執行法律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但不得干預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擬設省、市各級,必要時也設立縣級機構。派出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並發布的有關金融監督管理的命令和規章,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對本轄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需要強調的是,派出機構必須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活動,其活動不得超越授權的范圍;同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授權也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必須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不得授權派出機構履行。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附帶說明: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對監督管理機構通篇使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從草案內容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完全是由中國銀監會實施的,其各級派出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也要實施,建議明確哪些條款只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哪些條款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因此,在銀監法中,將適用於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條款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只適用於中國銀監會的,保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釋義] 本條是對從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資格的規定。
銀行業是風險行業,商業銀行是特種企業,負債經營,一旦發生風險,不僅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而且往往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嚴重的則可能引發經濟危機。二戰以前,世界上曾多次發生金融危機、經濟危機,二戰以後,較長一段時間世界經濟相對穩定,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尤其是銀行危機再次引起全世界的關注。對於亞洲金融危機,我們還記憶猶新。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非常重要,從事監督管理工作責任重大。銀行業與一般的行業相比還有一個很大不同,就是專業性很強,是一個理論性與操作性密切結合的行業。對於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要求監管者既要懂得金融業務,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還要懂得如何監管。我國正在改革金融體制,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也將進入我國。如何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需要不斷地學習,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因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要把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必須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沒有規定這一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金融監管工作非常重要,業務性強,對於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的專業知識與工作經驗應當提出要求。而且,監管機構要做好監管工作,首先應當搞好自身建設。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了這一條。這一條只是一個原則性要求。對於從事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要求,國務院行政法規有不少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由銀監會承擔後,根據本條要求應當研究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工作要求。同時,還要通過業務學習、培訓、進修等,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與工作能力。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把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釋義] 本條是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為准則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在性質上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工作人員雖然在性質上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但是其所從事的工作屬於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有關國家公務員的行為准則也適用於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對社會、經濟的沖擊力和破壞力很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直接影響著銀行業的運行,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是通過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來實現的。同時,一些不法之徒往往會以利益引誘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為其不法行為開綠燈。面對種種誘惑,一些監督管理人員被拉下水的不乏其例。所以必須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作出規定。本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就是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公正地履行職責,遵紀守法、遵守道德。
本條還作了一個具體的規定,即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在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過程中,曾有人提出,此項應當改為「不得在被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廣泛,且與其他金融機構、企業關系密切,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要求。因此,沒有採納這個意見。所以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僅不能在其監管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兼職,也不得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中兼職。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⑷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規范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防範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地方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從事金融性業務的其他企業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主管部門,對本級地方金融企業實施財務監督管理,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監督地方金融企業執行本辦法及其他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地方金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地方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及其運營狀況;監督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監督地方金融企業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隸屬關系,原則上按照地方金融企業法人機構工商注冊登記的行政管理關系確定,注冊登記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為其財務主管部門。法人總部所在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由總部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確定其財務主管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機構、或其他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和加強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和支持地方金融企業改革發展,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管理職能,促進地方金融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六條地方金融企業應在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財務隸屬關系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財務登記。地方財政部門應建立登記檔案,作為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基礎資料,以及作為對其實施考核、評價、財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據。
第七條地方金融企業首次申請辦理財務登記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出資人協議及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第八條地方金融企業下列情況發生變化時,從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變更財務登記:
(一)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變動;
(二)組織形式變動;
(三)分立或合並;
(四)控股股東變動;
(五)地方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地方金融企業發生以下情形,應辦理移交登記手續或注銷財務登記:
(一)地方金融企業法人機構工商注冊登記發生變更導致財務主管部門變化的,根據企業申請,應當辦理財務登記基礎資料移交手續;
(二)地方金融企業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的,應自出資人協議生效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注銷財務登記;
(三)地方金融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注銷財務登記。 第十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風險預警和控制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按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建立健全涵蓋資本風險、支付風險、資產質量風險、市場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表外業務風險等在內的財務風險控制制度,並按審慎經營原則,及時准確全面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報告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製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制定相應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地方金融企業應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正式執行之日起30天內向地方財政部門報送相關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分析報告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報送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執行情況。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上報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運行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年度終了,市縣級財政部門應將相關情況和分析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分析後於每年5月15日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重要財務事項報告制度。重要財務事項包括:改制、重組、上市、合並、分立、增資減資、引入戰略投資者、產權轉讓、設立子公司、關閉等,以及可能導致企業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事項。地方金融企業應在上述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報告,並按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辦理相關財務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報告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與當地實際情況、行業水平以及企業自身經營情況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長期股權激勵制度。地方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應對企業年度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及實施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報告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於年度終了後,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根據年度會計報表資料,填報本企業各項財務指標值,並將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報送地方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審核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材料有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並逐級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分析本地區地方金融企業整體績效情況於每年5月15日前報財政部。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凡購建固定資產,在規定限額以上的,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招投標。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的,應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比價購建。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限額標准。
(二)地方金融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從事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40%,從事非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50%。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處置限額以上的固定資產,地方金融企業應堅持公開、透明和評估作價的原則,引入市場機制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抵債資產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健全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債資產的范圍,嚴格接收標准。地方金融企業接收的用以抵債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不準自用,應組織拍賣變現;確需自用的,應視同於新購固定資產並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二)地方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範道德風險。抵債資產原則上應採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採用其他方式處置抵債資產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選擇抵債資產買受人。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抵債資產接收、保管和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應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
第十八條地方金融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處置不良資產。需批量處置不良資產的,應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金融企業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地方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財政部有關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呆賬核銷必須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地方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進行監督管理,每年檢查覆蓋面應達到本地區地方金融企業數量的一定比例。該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建立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年金方案審批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國有金融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6]18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2號)等規定,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年金方案應經地方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其中,報市縣級財政部門的年金方案,應逐級報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應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建立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應依據《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金[2009]3號)和《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財金[2009]169號)等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對金融企業會計年度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判。評價結果將作為考核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業績、加強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管理、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和獲得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建立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相關規定,制定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施行。
第二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嚴格執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財金[2006]82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資產轉讓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出資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權財政部門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其重要財務事項、企業負責人薪酬、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配方案等均應報相應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其中,股份制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財政部門應通過依法派出人員參加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方式履行財務監督管理職責。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各級財政部門出資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權財政部門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確定上述事項的審批規程和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引入競爭機制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應向地方財政部門報告所聘會計事務所名稱、聘任期限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地方金融企業應及時向地方財政部門報送季(月)度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和財務分析報告。地方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送財務信息的質量、准確性和及時性,將作為地方財政部門評價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和給予財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指導、督促地方金融企業按照《會計法》、《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組織會計核算,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可靠。地方財政部門應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分析和評價,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按財政部要求,及時報送各類財政金融信息,報送信息的質量和及時性將作為財政部考核、評價地方財政部門財務監管工作和給予財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財務登記情況、財務信息、企業績效評價結果等建立監測地方金融企業運營的指標庫,及時發現和消除風險隱患。對地方金融企業出現的重大風險問題,應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盡早採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第三十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各項規定,建立對地方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制度。地方財政部門應與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風險聯合評估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風險防範資金,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穩定。
第三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結合日常財務監管,有計劃、有重點、分步驟地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執行情況等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對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地方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地方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定提交設立、變更財務登記文件,不按規定開設和管理資金賬戶,不按規定列支經營成本、費用、確認經營收益、以及計提減值准備、提留准備金、分配利潤的;
(二)財務風險控制、籌集和運用資金、以及資產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不按規定處理財政資金、國有資產,不按規定順序清償債務、處理財產的,以及不按規定處理職工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的;
(四)超過核定標准發放企業負責人收入的;
(五)違反國有金融企業試行年金制度有關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地方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金融企業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的;
(四)拒絕、阻擾依法實施財務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地方金融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地方財政部門在依法實施財務監督中,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事項,應依法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經監督檢查發現,不執行本辦法的地方金融企業以及出現違規行為並在限期內未整改完畢的地方金融企業,不得繼續享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台的各項優惠政策;未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地方財政部門,財政部將視情節輕重減少或停止對相應地方政策或資金的支持。
第三十六條地方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正確履行財務監督管理職能,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
⑸ 合夥公司財務如何監管
【法律分析】
合夥公司財務監管可分為以下幾點:(1)管好現金(含銀行)。會計可以外聘,出納一定要自己人,出納可以將每筆支付如實報告,這樣即使出現差錯,也可在支付環節阻斷。(2)劃分審批許可權。最好用制度規定,多少錢、什麼事支付要誰批准,重大事項要經全體股東共同批准,這樣合夥人之間才不會產生矛盾,合作才能長久。
【法律依據】
《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 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各中央部門、中央企業、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統稱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地區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
⑹ 金融監管的主要手段
1: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達到貨幣政策目標而採取的手段。 貨幣政策工具分為一般性工具和選擇性工具。在過去較長時期內,中國貨幣政策以直接調控為主,即採取信貸規模、現金計劃等工具。
貨幣政策主要目標穩定幣值.
2: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所追尋的理想狀態。
政府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是:1、依法實施金融監管。2、運用金融稽核手段實施金融監管。3、「四結合」的監管方法:包括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
(一)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
(二)依法監管原則
(三)「內控」與「外控」相結合的原則
(四)穩健運營與風險預防原則
(五)母國與東道國共同監管原則
⑺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辦法解讀
財政部日前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財金[2010]56號,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規范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防範地方金融企業出現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地方金融企業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地方金融企業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任務更加迫切。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財政部門既要運用多種政策措施引導和激勵地方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也要防範和控制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好區域金融穩定。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是財政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的現實需要。《辦法》的出台,將有助於地方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財政作用。
問:出台《辦法》的意義是什麼?
答:一是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規范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有利於防範地方金融企業因財務風險引發金融風險繼而轉為財政風險,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日常財務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二是滿足地方財政部門管理需求。財政部出台針對地方金融企業的管理規定,有助於明確地方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定位,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三是對部分事項做出統一規范的需要。《辦法》的出台,有利於推進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7章38條,包括總則、財務登記、一般財務監管、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財務信息報告、監督檢查和附則。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地方財政部門實施財務監督管理的范圍。城市商業銀行等依法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適用《辦法》。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登記制度和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三是對地方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抵債資產、不良資產的處置以及呆壞賬核銷等重大財務事項作出原則規定。四是明確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利潤分配、企業年金方案、企業績效評價、負責人薪酬和長期股權激勵等重要財務事項的管理許可權。五是提出地方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
問:如何確定地方金融企業的主管財政部門?
答:按照地方金融企業組織類型不同,地方財政部門財務監督管理職責分為行業財務監管和國有資產監管。行業財務監管實行屬地原則,按地方金融企業法人機構工商注冊登記的行政管理關系確定主管財政部門。法人總部所在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由總部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確定其財務主管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資產監管實行出資人原則,由出資人同級財政部門擔任主管財政部門。
問:地方財政部門行業財務監管職責的范圍是什麼?
答:地方財政部門作為財務主管部門,有責任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地區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辦法》明確規定地方財政部門應負責本地區地方金融企業(包括非國有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登記工作,並以財務登記為紐帶,要求登記企業向財政部門及時上報各類財務信息,如地方金融企業的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分析報告、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經營的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重要財務事項、企業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材料等。地方財政部門應對地方金融企業上報的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分析和評價,並及時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問:地方財政部門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的范圍是什麼?
答:地方財政部門應按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切實做好當地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確保國有金融資產完整並實現保值增值。具體職責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考核評價;審核批准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年金方案;收繳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嚴格執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辦法規定;負責對財政部門出資或授權財政部門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重要財務事項、負責人薪酬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批;督促本地區國有金融企業公開公平選聘會計事務所等。
問:地方財政部門如何協調好行業財務監管職責和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
答:財政部門在履行行業財務監管職責和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時,既要從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角度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又要從財政出資人角度對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實施更為嚴格的財務監管。《辦法》清晰界定了行業財務監管與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的范圍。行業財務監管職責與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由不同財政部門承擔時,有關財政部門應該按照《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工作。
⑻ 母公司財務如何監管子公司的財務
總賬讓母公司做,子公司由出納做日常現金支付和保管單據票據,月末把一個月的單據交到母公司
⑼ 什麼是財務公司它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由銀監會監管嗎為什麼
財務公司是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業務范圍大多是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貸款和抵押貸款業務。在當代,西方國家的財務公司還兼營外匯、聯合貸款、包銷證券、財務及投資咨詢服務等。財務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間的借入資金。 從源頭上說,財務公司是某企業集團內部的為了資金結算和客戶大量產品的購買提供分期貸款而設立的,後來隨著業務的發展,經營范圍和服務對象逐漸增加,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管轄。
⑽ 怎樣對財務公司進行監管
當前,大多數子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能遵守國家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其經營管理也符合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目標,為集團公司的健康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也有些子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暴露出某些值得關注的問題,例如,許多子公司財會人員素質偏低,不能熟練掌握新會計制度、新准則、新方法,或缺乏經濟法和稅法方面的相關知識,致使有的子公司為了本單位的局部利益在財務上弄虛作假,嚴重影響了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影響了集團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因此,研究如何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是當前集團公司面臨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大體採取四種模式:集權型、分權型、會計主管委派型和「高度自治」型。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是財務決策權和會計人員人事管理權都集中在集團公司。其優點是「一切盡在掌握之中」,缺點是不能發揮會計人員參與所在公司經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削弱了財務會計尤其是管理會計的職能作用;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是子公司擁有較多的財務決策權和會計人員人事管理權。 其優點是有助於充分發揮子公司會計人員利用財務會計職能為企業經營獻計獻策的積極性,缺點是財務會計信息很大程度上受所在單位領導影響,容易產生信息不實;會計主管委派型財務管理模式是由集團公司向子公司派遣財務主管,人事關系在集團公司。其優點是可以對子公司財務會計工作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較好的解決了分權管理和集權管理的弊端;「高度自治」型財務管理模式是子公司領導有很大的財務決策權和會計管理人事權。其優點是子公司的發展與財務會計人員的利益高度一致,能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職能,缺點是如果財務決策人員的素質不高,容易造成決策效率低下甚至失誤。這些財務管理模式各有優缺點,可以趨利避害,針對不同子公司具體情況採取不同財務管理管理模式,以取得整合資源,獲取更大利潤的效果。授權批准管理制度是在某項財務活動發生之前,各級人員必須獲得批准和授權。子公司在授權金額以下的投資、貸款項目可以自行決定,授權金額以上的投資、貸款項目必須報總公司有關部門審批。同時集團公司應建立健全子公司對外投資、貸款的立項、審批、控制和檢查制度,並重視對投資、貸款項目的跟蹤管理,以規范子公司的投資、貸款行為。通過授權控制,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規范運作,從而保證企業集團的有序進行。財務預算報告制度是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協調的工具、控制的標准、考核的依據,是推行子公司財務管理規范化和科學化的工具,也是促進子公司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有效途徑。在預算管理中,對與子公司相關的投資活動、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未來情況進行預期並控制。集團公司可以實行全面預算方法,制定子公司的經營目標,建立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從集團公司運行效果看,向子公司委派財務主管是目前加強子公司財務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委派的人選可以向社會公開招聘,其人事關系由總公司集中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由集團公司統一發放。財務主管在負責日常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控制監督體系的同時,還要從集團公司整體的管理政策、方針出發,協助子公司經營者做好各項重大的財務決策並對子公司經營者的行為實施控制。委派財務主管不但可以使集團公司的總體經營方針在子公司得到貫徹和執行,還能確保子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客觀、准確,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建立各項財務指標執行情況的評價體系,使考核和監督體系不斷完善和科學化。子公司獲得總公司和投資者投入的資金進行經營後,不但要保證投資者投入資金的安全完整,還必須做到保值增值。為了鼓勵子公司自主經營,總公司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辦法,激勵子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而努力工作。為保證子公司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給集團公司帶來比較穩定的收益,同時也便於集團公司管理部門對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未來前景有一種比較客觀的評價,集團公司可以結合子公司的實際情況以及一定經營期間所能達到的業績,確定子公司合理的投資回報率,核定子公司的利潤指標,促使子公司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另外,還須建立一套比較全面的財務指標評價體系。主要包括企業變現能力比率、資產管理比率、負債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等財務指標,也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增加一些定量指標和定性分析的輔助指標。審計在集團公司的治理結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從監督子公司經營規范化和保證財務數據真實、可靠性考慮,集團公司還必須對子公司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對子公司的審計有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對子公司年度報表的審計屬外部審計。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則主要由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進行。內審部門的作用不僅在於監督子公司的財務工作,也包括稽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業內各組織機構執行指定職能的效率,也是監督、控制內部其它環節的主要力量。內部審計可以重點審計子公司是否按照工業企業成本開支范圍正確計算成本、是否多提或少提費用、人為地調節利潤水平;有無重大投資籌資活動,有無掛在往來帳上而長期無法收回的債權;有無違規和為他人擔保等。通過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子公司財務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並提出管理建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弄虛作假、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堅決予以處罰,集團公司根據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結果確認各單位及經營者的經營業績,評價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程度,兌現有關獎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