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警察可以直接擊斃搶劫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搶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符合這個條例的情況下,當場擊斃都屬合法。但擊斃對象不可是孕婦、兒童。
補充回答:
有啊,條例中第七條就是。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槍擊使犯罪分子失去犯罪能力,也屬於此,一般在缺乏其它武器時才使用。這種情況下一槍擊斃,就要負刑事責任了。
2. 搶劫是否可持槍擊斃
持槍搶劫在保證人民群眾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將其擊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3. 為什麼搶劫銀行要就地擊斃
搶劫銀行不一定都要就地擊斃,對已經實施犯罪以後的搶劫犯,應當拘捕歸案,如果在拘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反抗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將其擊斃。如果是正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警告無效,也可以擊斃。
4. 搶劫銀行能當場擊斃,那攔路搶劫的是否能當場打死
正在實施的強奸搶劫,無防衛上限。可直接擊斃。
5. 飛車搶劫就該當場擊斃嗎
飛車搶劫的,可以當場擊斃。是否必須,由公安民警根據案發時的實際情況確定。如果有其他選擇,可以選擇不擊斃。
6. 在銀行搶劫十萬塊錢要判刑多少年還是直接槍斃
按相關規定,搶劫數額十萬有可能達到數額巨大的,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按現時的死刑執行方式,有可能槍斃處理。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7. 如果有劫匪搶銀行,民眾擊斃算不算犯法
不算。屬於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
如果國家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進行勸阻、將其制服,在此過程中將人傷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
這一點跟搶銀行的惡劣性質有關系。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搶銀行屬於准軍事行為,社會影響非常惡劣,而且多數犯罪分子搶銀行時,為了應對銀行保安,會攜帶雷管炸葯武器等,所以格外判重型,和一般的盜搶不可同日而語。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最高人民法院還就這一點補充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5號):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也就是說搶銀行的行為,常常不只是搶奪銀行財物,犯罪分子往往還會控制場所的其他客戶,甚至威脅所有人的生命,從我國的以往案例看,很多搶銀行的人拿著炸葯,威脅到所有場所內的人的姓名。銀行的所有人都是被侵權者。這時候,即使協助銀行擊斃犯罪分子,也不該屬於防衛過當。因為在這樣危機的情況下,沒有辦法小心地控制制服歹徒的方法。
8. 搶劫銀行被抓的話會被槍斃嗎
我今天開外掛被扣兩級,心痛…勸你不要!看你搶多少了,重則槍斃!無期徒刑!終身監獄!搶劫時要是殺人就重了!
9. 搶銀行可以當場擊斃嗎這符合刑法關於罪刑法定的當場規定嗎
罪刑法定是選擇,不是當場規定。
將正在實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當場擊斃,適用正當防衛。
你先去學學法,有了基礎再說。
10. 對於搶劫銀行的人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擊斃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搶銀行屬於准軍事行為,社會影響非常惡劣,而且多數犯罪分子搶銀行時,為了應對銀行保安,會攜帶雷管炸葯武器等,所以格外判重型,和一般的盜搶不可同日而語。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最高人民法院還就這一點補充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5號):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也就是說搶銀行的行為,常常不只是搶奪銀行財物,犯罪分子往往還會控制場所的其他客戶,甚至威脅所有人的生命,從我國的以往案例看,很多搶銀行的人拿著炸葯,威脅到所有場所內的人的姓名。銀行的所有人都是被侵權者。這時候,即使協助銀行擊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