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金融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
一、金融消費者的分類
金融消費者包括兩類:一類是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為保障財產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風險而接受金融機構儲蓄、保險等服務的人;另一類是購買基金等新型金融產品或直接投資資本市場的中小投資者,他們盡管有贏利動機,但由於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嚴重信息不對稱和地位不對等,因此仍與普通消費者有質的共性。
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1、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准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咨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2、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3、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4、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5、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㈡ 金融法律關系主體享有哪些權利
1、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
2、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3、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
4、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
5、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㈢ 為什麼銀行屬於服務行業它有那些服務項目
[摘要]面臨新的市場經營環境,實施服務營銷戰略是我國商業銀行求得生存、獲得發展的重要途徑。文章分析了服務營銷的內涵、特徵、商業銀行實施服務營銷戰略的核心目標,提出了我國商業銀行服務營銷戰略策略體系構架。
[關鍵詞]商業銀行服務營銷體系
現代商業銀行屬於服務行業,就其本質而言,同一般工商企業一樣,其經營目標是在滿足顧客需求的前提下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沒有客戶,商業銀行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這是任何商業銀行都無法迴避的事實。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商業銀行「一統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各種股份制銀行、合資銀行紛紛出現,再加上一些國外著名的跨國銀行爭先在我國搶灘登陸,這些都進一步加劇了我國銀行服務行業的競爭。同時,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費者對銀行服務業的需求也處在不斷變化之中,而且他們的金融意識日益增強,選擇日趨理性化,金融服務的「買方市場」逐漸明顯。在這樣的形勢下,我國商業銀行要想求得生存,獲得發展,必須切實轉變經營觀念,實施服務營銷戰略。
一、「服務營銷」的內涵與特徵
所謂服務營銷,是指商業銀行立足服務行業,以客戶為對象,以贏利為目標,通過各種營銷手段和策略的運用,把銀行服務產品轉移到客戶手中的管理活動,是一個不斷循環的交易實現過程。這一定義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服務營銷是一種銀行業的經營思想,它承認並接受「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並以此為基礎進行銀行的全部活動。這是商業銀行開展營銷活動的前提;二是服務營銷是一種經營意圖,它促使商業銀行有意識地調整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去適應客戶的需要,從而實現贏利的目的,這是開展服務營銷的目的;三是服務營銷是一種管理活動,這種管理活動不僅體現在某一領域或某一方面,而且貫穿於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全過程。鑒於服務營銷的內涵及金融服務業的特點,我們認為,商業銀行實施服務營銷具有下列明顯特徵:
1.整體營銷。商業銀行實施服務營銷較一般企業的市場營銷更注重於其自身的整體營銷。商業銀行通過自身形象(服務網路的完善、服務設施的先進、服務質量的優異、實力、信譽等)的塑造以合適的方式將自身的產品推銷給顧客,使顧客易於接受、便於認同、產生信任。一般來說,只有當顧客在對某商業銀行產業認同和信任的基礎上,才會愛屋及烏,接受該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服務。
2.品牌營銷。商業銀行就其所提供的銀行服務進行營銷,更注重於該項服務的品牌營銷,不拘泥於產品功能的介紹。在我國,各個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其功能大致相同。因此,品牌較為被顧客關注和留意。顧客在接受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服務時不僅被商業銀行的功能或這個金融產品所能帶來的贏利或便利所吸引,更是被熟知的品牌所吸引。叫得響的品牌,在顧客需要某種銀行服務時,就會受到品牌的暗示,在選擇銀行時,會有所指向和選擇。
3.直面營銷。商業銀行開展服務營銷,最普遍、效果最好的方式之一便是通過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經營網點的所有人員在與顧客接觸、為顧客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顧客制宜,自然而巧妙的向顧客介紹新的銀行服務、新的金融產品。這樣很容易被顧客接受,讓顧客認同。因為顧客在接受原有的服務過程中,已經形成了對你的認同與信任,新的營銷只是在此基礎上的延伸和擴展。這種面對面的營銷比其它營銷方式,如比廣告營銷更有指向性和針對性,同時也更具有滲透性,營銷的效果更好。
4.全員營銷。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由於服務具有無形性,無形性的產品較有形產品而言,缺乏直觀的形象和可反復感知、觸摸的形體,其內在品質和潛在的服務一般難以被客戶所了解、所把握,這就要求在一線的全體人員,在與客戶接觸、與客戶溝通、為顧客辦理業務、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藉助於一定的營銷方式、運用一定的營銷手段,在顧客和銀行之間架起一座橋梁,把金融產品促銷出去,這一優勢是其他企業所不能比擬的。
二、「服務營銷」的核心目標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商業銀行日益走向市場,取得了與其他公司、企業同等的競爭機會和主體資格,我國商業銀行也開始重視和應用市場營銷的原理和方法,但與西方商業銀行的市場營銷活動相比,尚處於起步階段,還很不成熟。根據金融商品的特性、消費對象以及發展歷程,就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來說,將服務營銷作為原有的傳統經營模式的變革及升華,是比較合適的。按目前比較一致的認識,新形勢下我國商業銀行服務營銷的核心目標應體現為:
1.專業化。這意味著金融產品的生產、服務必須達到相當的技術水平。首先,隨著銀行金融產品和新業務研究開發的不斷深入,新產品及服務層出不窮,其產品設計、服務層次、應用范圍及使用方法也千變萬化,這種形勢下,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銷售已經離不開以專業化的高技術保障能力為依託。其次,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及廣泛應用,專業化成為商業銀行滿足客戶日益發展的金融服務需要、擁有競爭優勢、提高服務水平的核心目標。第三,對於我國國內商業銀行一方面規模不斷擴大,另一方面業務又高度趨同集中的情況,清晰地界定自己的市場位置,不斷應用新技術,持續添加新創意,提供專業化的產品及服務是未來的發展核心。
2.個性化。第一,銀行經營的是同質對象的差異服務,客觀上要求銀行的服務營銷必須注重市場細分,採用個性化營銷策略。面對豐富多彩、不斷發展的個性化金融消費需求,商業銀行必須積極適應其發展變化,不斷更新營銷觀念及方式,通過科學的細分,確立目標市場,立足於在不斷地滿足目標市場的個性化需求及差異化服務上下功夫,通過科學定位及差異化服務樹立自己的品牌和特色,穩固目標消費者群及競爭地位。服務過程的個性化、差異化是商業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優勢的重要手段,能否提供個性化服務,將在戰略意義上決定某個商業銀行的發展。第二,金融產品本身的組合及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個性化需求的日趨繁多決定了商業銀行應當將傳統的金融產品銷售方式變革為服務營銷模式,在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及企業的規模效益間尋求最佳平衡點。第三,商業銀行只有提供盡可能多且質量完備的個性化服務,才能適應新形勢下不斷增長的個性化需求,獲取更大的利潤,這使得創新的、個性化的金融服務成為商業銀行開展服務營銷的首要選擇。
3.國際化。全球金融一體化趨勢極大地推動了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了金融交易數量、質量及多樣化。對於WTO之後的中國銀行業,國際化成為全球一體化進程中無法迴避的現實,也是我國商業銀行利用服務營銷對傳統經營模式進行根本性再造的重要契機。
4.網路化。網路條件下商業銀行擁有的全新運作模式、全新經營模式、全新服務模式、全新營銷模式和全新競爭模式,都有助於以快捷、簡便的方式提供市場、金融產品信息以及以良好的交互性向客戶提供自動式服務、個人理財、國際金融服務、無實體金融服務等等,同時也要求商業銀行的金融競爭必須從表層走向深層,在更大的時空范圍內實現金融服務營銷的價值。
三、我國商業銀行服務營銷戰略策略體系架構
1、服務營銷的「規范化」策略。服務具有易變性或不一致性。這會使得服務質量不易穩定、顧客不容易認知服務、服務品牌較難樹立和服務規范較難嚴格執行,從而對服務營銷不利。服務營銷的「規范化」旨在商業銀行服務營銷體系構建過程中要確立核心理念,建立規范,量化服務標准和服務質量的評估,並用以規范引導、約束服務人員的行為。首先要統一思想認識,確立服務營銷理念,並將其納入組織文化體系;其次要系統地建立服務營銷質量標准管理體系,通過服務營銷規制來規范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和行為;再次要完善對服務營銷活動的評估,依據組織理念和服務營銷的有關標准對員工的服務活動及其質量進行全面量化監控,從而使服務活動及其質量的偏差被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
2、服務營銷的「有形化」策略。服務營銷「有形化」是指有策略地提供服務的有形線索,以幫助顧客識別和了解服務。服務的有形線索(Tangible Clues)是指服務過程中能被顧客直接感知和提示服務信息的有形物。美國服務營銷學家肖斯塔克(G·shostack)指出,顧客看不到服務,但能看到服務環境、服務工具、服務設施、服務人員、服務信息資料、服務價目表、服務中的其他顧客等有形物,這些有形物就是顧客了解無形服務的有形線索[1]。為了幫助顧客更好地識別和了解服務,商業銀行應做到:一是要推進服務品牌建設,讓社會和客戶通過接觸環境和組織的各種表徵物,來識別和了解服務的理念、質量和水平等信息;二是要建立健全營銷組織機構,全面提高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和水平;三是要實行服務承諾,切實維護顧客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3、服務營銷的「效率化」策略。服務營銷的「效率化」是指通過技術進步、管理進步、文化進步等手段提升商業銀行內部的運行效率和服務的時空效率,以便更好地為顧客服務。服務的不可儲存性或易消失性對從事服務行業的商業銀行在客觀上將形成一種壓力,促使商業銀行要珍惜時間資源和空間資源,高度重視服務的時間效率和空間利用率,實現服務的效率化。從商業銀行服務營銷的實踐看,所謂「效率化」,主要表現為服務的時效化、服務的多功能化和服務的一攬子化等方式。服務的時效化,指提高服務的時間效率,而服務的多功能化和一攬子化,指提高服務的空間效率。為此,商業銀行應做到:第一,要進行營銷組織創新,建設學習型組織,強化服務素質建設,構建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的管理機制,推動組織及成員的持續學習和成長;第二,要堅持「科技加管理」方針,通過強化軟體系統、數據資源、網路技術開發應用等措施,加快商業銀行的信息化建設,進而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服務;第三,要完善商業銀行服務營銷模式和流程,以效率為中心進一步加強系統聯動。
4、服務營銷的「可分化」策略。服務營銷的「可分化」,是指在服務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與顧客之間實行部分的分離[2]。我們知道,服務具有不可分性,即服務的生產與消費和交易是同時進行的,並且有顧客的參與,也就是服務生產者與服務消費者之間的不可分離性。這會增加服務質量管理和服務創新的難度,從而對服務營銷不利。克服的辦法就是向製造業學習,讓服務生產者與服務消費者之間實行部分的分離,也就是實行服務的可分化。服務的可分化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服務的自助化,即服務生產者向顧客提供某些服務設施、工具或用品,讓部分服務由顧客自行完成;二是服務的渠道化,即服務生產者將服務或部分服務通過服務渠道提供給服務消費者;三是服務的網路化,即服務生產者將服務或部分服務通過電腦網路或網際網路提供給服務消費者。
5、服務營銷的「關系化」策略。服務營銷的「關系化」是指在服務過程中強調口碑溝通、公共關系、服務人員的交際能力、與顧客接觸「真實瞬間」的服務質量等。從服務營銷的實踐看,商業銀行在推進服務營銷關系化策略中應做到:一是要做到服務角色化,讓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即與顧客的交際中忘我地進入角色,將服務過程中的人際關系變成角色關系。二是要做到服務細微化,即使服務機構或人員從細微處來關心顧客和貼近顧客,使服務關系進入更深的層次。三是要做到服務傾斜化,即要將服務關系發展的重點放在現有顧客身上,服務營銷的政策向現有顧客尤其是忠誠顧客傾斜。四是要做到服務組織化,即用某種形式將分散的顧客組織起來,使服務機構與顧客的關系更加正式化,也更加穩固化。五是要做到服務合作化,通過銀行內部加強服務協同,通過銀行不同部門之間渠道合作來接近顧客並發展與顧客的關系。
6、服務營銷的「差異化」策略。服務營銷的「差異化」是強調將客戶細分,實現服務的個性化、服務的多樣化,通過強化服務創新、服務特色、服務人員的應變能力和靈活性等,實現為客戶的全方位服務。一是要細分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使服務在普遍化基礎上兼顧個性化;二是要平衡客戶的服務需求,通過對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供給、服務需求的調節,克服不能用現有服務儲存來平衡客戶服務需求的困難;三是要不斷創新服務方式,進一步拓展服務內容,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㈣ 金融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哪些權利
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享有權利主要表現為:
(1)主體地位獨立、平等。
(2)雙方權利義務具有對償性和對等性。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承擔義務的一方,也享有相應的權利,一方的權利,也就是另一方的義務。
(3)權利義務的實現,主要通過帶有經濟性的強制措施來保證。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般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當事人在成立法律行為時就能預見到義務不履行的法律後果,所以,—般能自覺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也有不願意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情況發生。故一般是通過帶有經濟性的強制措施來保證。如責令支付票據金額,償還貸款本金利息以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以促使當事人義務的履行。
㈤ 商業銀行的主體業務
at first,,商業銀行是商業機構,生存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通過投資等各種方式來實現企業的利潤。
[編輯本段]商業銀行的職能
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有四個基本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
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商業銀行成為買賣「資本商品」的「大商人」。商業銀行通過信用中介的職能實現資本盈餘和短缺之間的融通,並不改變貨幣資本的所有權,改變的只是貨幣資本的使用權。
(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融通貨幣資本以外,還執行著貨幣經營業的職能。通過存款在帳戶上的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成為工商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業銀行為中心,形成經濟過程中無始無終的支付鏈條和債權債務關系。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在此基礎上產生了轉帳和支票流通,商業銀行。以通過自己的信貸活動創造和收縮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構成貸市供給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業銀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負債作為貨幣來流通,具有了信用創造功能。
(4)金融服務職能。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企業的業務經營環境日益復雜化,銀行間的業務競爭也日益劇烈化,銀行由於聯系面廣,信息比較靈通,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在銀行業務中的廣泛應用,使其具備了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條件,咨詢服務,對企業「決策支援」等服務應運而生,工商企業生產和流通專業化的發展,又要求把許多原來的屬於企業自身的貨幣業務轉交給銀行代為辦理,如發放工資,代理支付其他費用等。個人消費也由原來的單純錢物交易,發展為轉帳結算。現代化的社會生活,從多方面給商業銀行提出了金融服務的要求。在強烈的業務競爭權力下,各商業銀行也不斷開拓服務領域,通過金融服務業務的發展,進一步促進資產負債業務的擴大,並把資產負債業務與金融服務結合起來,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金融服務己成為商業銀行的重要職能。
(5)調節經濟職能
調節經濟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其信用中介活動,調劑社會各部門的資金短缺,同時在央行貨幣政策和其他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引下,實現經濟結構,消費比例投資,產業結構等方面的調整。此外,商業銀行通過其在國際市場上的融資活動還可以調節本國的國際收支狀況。
商業銀行因其廣泛的職能,使得它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影響十分顯著,在整個金融體系乃至國民經濟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的一體化發展,現在的商業銀行已經凸現了職能多元化的發展趨勢。
[編輯本段]商業銀行的特徵
商業銀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徵:
(一)經營大量貨幣性項目,要求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控制;
(二)從事的交易種類繁多、次數頻繁、金額巨大,要求建立嚴密的會計信息系統,並廣泛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三)分支機構眾多、分布區域廣、會計處理和控制職能分散,要求保持統一的操作規程和會計信息系統;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資金流動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要求採取控製程序進行記錄和監控;
(五)高負債經營,債權人眾多,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受到銀行監管法規的嚴格約束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嚴格監管。
㈥ 個人投資者為什麼不屬於銀行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的出現與金融經濟的崛起、金融業的日益多樣化密切相關。尤其是金融危機後,全球興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熱潮。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該指引專章規定了「客戶利益保護規則」,指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但是,該指引中並未明確金融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概念范疇。2011年底,保監會設立了保險消費者保護局;2012年初,證監會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局;201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亦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至此,我國「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全部設立。然而,這些消費者保護機構還是以金融行業劃分和金融市場分割為基礎設立的,與金融危機後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建立統一和專門的金融爭議解決機構、實施一元化金融爭議處理制度的國際趨勢不符,原因之一就在於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之間關系的認識一直不統一。<br /><br />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費者」<br /><br /> 英國 2000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首次採用了(金融) 「消費者」的概念,該概念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囊括在「消費者」范圍之內[1]。這種涵蓋面廣的「(金融) 消費者」概念與英國所實行的金融統合監管體制密切相關。同時法案還將消費者區分為專業消費者和非專業消費者(如普通民眾) ,對非專業消費者提供其所需要的特別保護,但是對專業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明顯高於非專業消費者[2]。2010 年,英國政府開始啟動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法定保護機構的金融服務局將被金融行為局取代。但無論監管格局如何改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始終是英國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br /><br /> 美國 1999 年制定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 個人、家庭成員因家用目的而從金融機構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體。2010 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將加強消費者保護作為其立法目標之一,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得到全面且准確的信息,杜絕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銷售環節出現欺詐性條款,遏制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其中,「消費者」是指「個人或代理人、受託人或代錶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是指「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可見,《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於「金融消費者」中的「金融」所涉及領域主要限於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領域。投資高風險金融商品的個人投資者被單獨列入投資者保護領域,而沒有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3]。<br /><br /> 2000 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銷售法》。該法突破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市場經營業務的傳統界限,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換言之,此「金融消費者」有如下兩個特徵:其一,涵蓋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二,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而與金融消費者相對的金融從業者,在銷售銀行、信託、保險、證券、期貨或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金融商品時,則須承擔說明義務和適當銷售義務。2006 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和交易法》,將以往的行業分業監管改革為統合監管,其中「金融商品」除了包括(有價) 證券、貨幣(外匯) 等之外,還包括一些基礎產品價格變動明顯、有投資者保護需求的金融衍生商品;另外,有些產品盡管原本由其他法律規制,但由於帶有嚴重投資色彩,《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也能對其進行適用,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和交易法》詳細規定了從業者的說明義務,從業者要參照投資者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說明義務。日本將原始意義上的對投資者的保護制度擴展至對消費者的保護,並繼而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其核心在於將理財納入家庭生活與消費之中[4]。<br /><br /> 台灣地區於 2011 年出台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其中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同時,第 3 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換言之,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可見,就行業范圍而言,金融服務業涵蓋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子行業; 就個體保護范圍而言,以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接受者自身的能力和財力為標准,僅對那些財力較弱、缺乏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加以特殊保護。這種概念范圍與日本 2000 年《金融商品銷售法》中的界定類似。<br /><br /> 可見,在已明確提出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各域外法中,其「金融消費者」所涉及的金融行業、所涵蓋的消費者的范圍不盡相同。就金融行業而言,除了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外,基本上都包括傳統上的所有金融子行業;就消費者范圍而言,有些僅指非專業的消費者,如日本和台灣地區,也有不對消費者自身條件設限的,如英國。<br /><br /> 二、我國現有研究對金融消費者的認識<br /><br /> 在我國近年來已有的學理研究中,有少數學者並不認同「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認為在中國只有投資者和消費者之分,在金融領域使用「消費者」這一概念不可取[5]。否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另一種理由是:金融產品絕大部分不存在消費的內涵,其他存在消費內涵的產品或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能覆蓋[6]。但是,主流意見基本上還是認同「金融消費者」概念本身,只是對其概念界定、內涵和外延一直存在分歧。例如,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金融服務的客戶[7]。這種界定強調的是金融服務的跨行業性,以業務領域來劃分參與金融活動個人身份的方式已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同時認為金融企業客戶的投資者性質不能否認其消費者的身份。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基於生活消費需要接受金融服務的人[8]。這種界定強調行為的目的性,即只有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人才屬於金融消費者,將金融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下位概念來看待,認為其應具有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的共有屬性,實應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也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9]。這種看法把不具有金融專門知識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前提條件,但並不限定自然人還是法人,包括購買高風險投資產品的所有主體。另外,還有學者基本認同此種看法,即以「不具備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基本要素構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但也認為並不是所有的自然人與法人都可得到保護,除了要以專業知識為限定條件之外,還要考慮金融產品本身的風險性來進行區別對待[10]。 三、金融消費者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界定應考慮的要素綜合以上域外法相關介紹以及我國已有的學術研究,界定金融消費者應該考慮如下要素:第一,「金融消費」是否涵蓋所有金融子行業或各類金融服務? 第二,消費者的范圍是否以其專業知識、財務能力為限? 第三,金融商品、金融服務是否以高風險為限?
就第一個要素而言,要解決的難點是某些傳統上屬於「投資」領域的金融類別能否統一歸屬於金融消費的范疇。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投資」與「消費」本是一對有排斥性的概念,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於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而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其中的隱義是,投資有風險,僅是有獲取更大價值的可能,也有可能減值; 但消費不存在僅因交換就會減值的可能,消耗則另當別論。因此,在傳統觀念里,從事證券類的活動會被認為是「投資」,而為個人或家庭目的從事存款、傳統保險等活動才被歸為「消費」。我們把到銀行存款,或者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個人描述成消費者可能沒什麼困難,但是當我們將投資者也視為消費者時往往面臨阻礙[11]。現實生活中,我國銀監會與保監會也都已明確承認「(金融) 消費者」的概念,證券行業卻仍堅持使用「投資者」的概念。
但是,基於如下兩個理由,從事傳統意義上的「投資」行為的人其實也屬於金融消費者: 第一,傳統意義上的投資活動與消費行為之間的界限在現代金融社會中已日漸模糊。「即使生活消費和金融消費依然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生活消費與金融消費的劃分漸呈相對性。」{2}現代社會中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於將資產放置於資本市場來進行家庭資產的優化。家庭理財投資化的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日益大眾化就可窺見一斑。第二,傳統意義上的投資者是針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人而言,但在現代金融市場上,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通常還存在以媒介面貌出現的金融機構,投資者通過這些金融中介機構從事投資活動,對於這些中介機構而言投資者就是消費者。「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的距離延長並由大量中間金融產品和服務所連結……在公開市場上,在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介入了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等市場主體,投資者從這些發揮中間功能的市場主體那裡獲得金融服務。」{3}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投資者與金融消費者的身份並不沖突,二者只是反映了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已: 前者反映的是行為人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間的投資關系,後者反映的則是行為人與金融中介機構之間的金融服務關系。
所以,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務的人即為金融消費者,不需區分金融服務的類別。事實上,隨著金融機構的經營綜合化、金融商品的跨界化和金融消費行為的多元化,實難再按傳統金融理論那樣將金融行為主體涇渭分明地劃分為投資者、存款人或投保人等。在金融放鬆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行為人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其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12]; 但凡接受金融服務或購買金融商品,其就成為與提供服務或商品的金融機構相對立的消費者一方。
實際上,在以上所舉已將金融消費者明確進行法律保護的各域外法中,除了美國外,多數都強調了金融服務、金融商品的跨行業性和跨類別性。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並未涉及傳統證券領域,這有其特殊原因: 第一,美國金融監管立法一向具有「危機導向性」,此次《多德-弗蘭克法案》亦是為應對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而生,因此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領域以及這些領域的消費者成為《多德-弗蘭克法案》的關注重點。第二,美國的證券法向來注重對資本市場中介的規制,而不需要再以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制度來進行代替或補充。
第二個要素和第三個要素是密切相關的。盡管金融消費涉及所有類別的金融服務,但現代金融的不斷創新使得某些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具有高風險性、專業投資性的特點,而對於這些高風險金融消費品,法律一般會規定接受者的准入門檻,或者是專業知識方面和消費經驗方面的,或者是經濟財力方面的。這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本身之間的異質性似乎就成為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的分界標准。但實際上,承認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本身之間存在異質性並不意味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的概念彼此對立。因為,對於那些購買或接受高風險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來說,即使冠以「金融投資者」的標簽,也不能否認其與金融機構之間已經存在的金融服務消費關系。以股指期貨等高風險性金融工具為例,投資者選擇期貨公司並通過期貨公司買賣股指期貨,實際上就是一種選擇金融服務並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個人作為投資者在金融服務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此時個人不僅是投資者更是消費者。絕大多數金融投資商品的購買者都可以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13]。當然,將投資者囊括在金融消費者的范疇之內,並不能否認專業型行為人與不具備專業知識和相關經濟財力條件的一般型、大眾化消費者之間的區別,也不能否認這兩種主體之間法律保護程度的差異性。
綜上,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有些消費者由於其自身具有金融專業知識和相當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購買或接受某些高風險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可被歸為金融投資者(即金融消費者中的專業投資者) 。換言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參見下圖略)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和金融投資者保護機制二者亦不沖突。縱觀域外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一般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獨立於金融政策及審慎監管,成立專門的保護機構,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同時強化消費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識。第二,重在遏制金融服務業經營機構在出售金融產品時的欺詐等行為,強調保障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知情權。例如,採用統合金融監管模式的韓國制定《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對引誘投資行為進行著重規制; 全方面引入警示產品風險的義務;要求金融投資公司在引誘客戶投資前對其客戶有所了解,包括其資金狀況、投資經驗等;對非專業型投資者要求金融投資公司考慮到客戶的實際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對「不請自來的(產品推銷)電話」進行規制,不得侵犯客戶隱私,只有在客戶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以電話或面談的方式對客戶進行投資勸說。第三,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的統一解決機制。例如,英國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建立了「金融巡視員服務制度」。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是專門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投訴糾紛的機構,解決消費者因為不同金融服務而要找尋不同投訴機構的難題;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所做的糾紛裁決僅具單向約束力,即只對被投訴的金融機構有約束力,消費者如不滿意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英國金融服務局還內設「投資者賠償基金」。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破產且無力償還其客戶(包括存款人、投資者或保單持有人) 的資產,則由該賠償基金提供賠償。對於專業的金融投資者來說,其亦屬於金融消費者的范圍,因此以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制度也應可適用於金融投資者; 但是,由於金融投資者涉及的一般為高風險性金融商品,金融投資者保護制度亦有必要對其予以規制,例如,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所取代,二者並行不悖。<br /><br />
㈦ 為什麼說商業銀行是金融市場上最核心的主體
我國城商行歷經20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銀行體系中最具活力的機構之一。在過去的數年間,城商行打破了銀行業的壟斷經營,化解了地方金融風險,完善了現代商業銀行體系,對地方經濟和我國銀行改革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近年來,城商行在宏觀經濟增速趨緩、息差收窄、金融脫媒等背景下,從極速擴張轉變為穩定、可持續發展狀態,2018年我國有5家城商行進行IPO。未來我國的城商行將立足當地經濟突出特色經營。
掛牌銀行數量趨於穩定
根據銀保監會數據,2010-2018年,我國城商行數量逐漸下降,已經趨於穩定。截至2018年末,我國共有134家城商行。
未來城商行將立足當地經濟突出特色經營
我國城商行需通過把握自身規模小、經營靈活的特點,學習美國社區銀行的經驗,充分發揮其地域優勢和人緣優勢,立足當地,根據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開展特色化經營之路,避免與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追逐競爭的局面。
城商行需要充分利用政策紅利、地緣優勢和人緣優勢,較為合理地細分市場,擴張金融服務的廣度。在城商行金融服務覆蓋的客戶群體方面,城商行應該將中小企業和城鎮居民納入主要服務對象的范疇,明晰並樹立自己獨特的市場形象。此外,城商行金融服務廣度和深度的提升應與地方經濟特點緊密結合,突出地方特色。城商行應堅持專注當地,緊密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特點,加強與當地優勢產業合作,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開展特色業務,加快發展戰略重點轉型,形成獨具特色的銀行品牌效應,形成城商行的核心競爭力。
以上數據來源及分析請參考於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城市商業銀行市場前瞻與發展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同時前瞻產業研究院還提供產業大數據、產業規劃、產業申報、產業園區規劃、產業招商引資等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