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舉證,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你好,當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我們都想著努力解決糾紛,但是並不是努力就可以完全解決。通過藉助法律途徑解決的,要向法院出示證據,那麼民間借貸應該怎麼舉證呢,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第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第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第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第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第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延伸閱讀】
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下發了《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從《意見》整個內容來看,盡管其中個別條款同樣可以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但所有條款都充滿了一種專門針對民間借貸而為的精神。《意見》認為,第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總是公民,民間借貸不可能離開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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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簽金融機構借款合同,這種借款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一、如何簽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
2、合同訂立要注意的問題
(1)借款人應在訂立合同時負擔如實申報義務。
(1)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約提供擔保
Ⅲ 網銀用戶和網上銀行一旦發生資金交易上的糾紛,究竟應該由誰來舉證
你好,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通常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除非證據對於案件審理特別重要並且只能由對方舉證的情形。
Ⅳ 金融合同糾紛中被告可以以借款原因辯駁嗎
借款合同糾紛案例
【借款合同】 池鍀網 2016-04-05本文已影響 2人
篇一:某銀行與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某銀行與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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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芙民初字第556號
民事判決書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1)芙民初字第556號
原告某銀行,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
代表人李某,行長。
委託代理人彭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男。
原告某銀行因與被告周某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於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盧?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餘桃廣、王桂枝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於2011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鍾潔瓊擔任庭審記錄。原告某銀行的委託代理人彭某、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銀行訴稱:某銀行與被告周某簽訂了一份《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周某向某銀行借款60萬元,用於購買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貸款期限為240個月,即從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每月21日前還款;被告周某以其貸款所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若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有權立即要求被告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以合法程序處分抵押房屋以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以及為實現債
權的費用。合同簽訂後,某銀行按約發放了貸款,被告周某未按約定還款,至2010年10月21日,已有多期未還,共計拖欠本金13 240.27元,利息14 938.55元。請求判令:1、解除某銀行與被告周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2、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606 847.52元及相應罰息;3、如被告周某未歸還貸款本息,某銀行對被告周某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4、被告周某支付律師費60 6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周某在答辯及舉證期限內,既未進行答辯,也未提交證據,本院視其為放棄答辯、舉證及質證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某銀行與周某簽訂了一份《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周某借款60萬元,用於購買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借款期限共240個月,即從2009年9月28日至2029年9月28日止;借款人採用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月21日前還款;同時,周某以其購買的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作為抵押,向某銀行提供擔保,作為償還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擔保;借款人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的,即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以清償全部借款和利息,貸款人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而支付的費用,包含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合同簽訂後,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60萬元,同時某銀行也取得了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的他項權證。周某在償還了部分款項後,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還款,至2010年10月,已有多期貸款未還,累計拖欠貸款本金13 240.27元,利息14 938.55元及罰息。某銀行多次催促還款,周某至今未還。另某銀行委託某律師事務所代理催收周某欠款,約定某銀行支付律師代理費60 600元。
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貸款發放憑據、房屋產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客戶還款清單、委託代理合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且證據已經庭審質
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某銀行與周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銀行依約向周某發放貸款,但周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某銀行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周某支付剩餘貸款本息、罰息的等訴訟請求,符合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某銀行要求支付的律師費過高,本院認為,應予酌減,參照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有關規定,以標的額的5%為宜;周某用所購房屋作為抵押,並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某銀行已經是該房屋的合法他項權利人,在周某未清償貸款本息時,某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某銀行的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2009年9月21日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周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周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償付原告某銀行貸款本息606 847.52元和罰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三、如被告周某未按期履行本判決第二項所確定的義務,則原告某銀行依法對被告周某抵押給原告某銀行的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某處房屋進行處置,所得價款由原告某銀行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某繼續清償;
四、被告周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支付原告某銀行律師費30 300元;
五、駁回原告某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 554元,被告周某負擔10 200元,原告某銀行負擔3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 ?
人民陪審員
餘桃廣
人民陪審員
王桂枝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鍾潔瓊
附
判決書引用法律條文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Ⅳ 金融糾紛包括哪些
金融糾紛是指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金融機構之間所發生的因貨幣融通而引起的糾紛。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到信貸市場、資金市場、證券市場、貴金屬市場和衍生工具市場等;
Ⅵ 如何提起債務糾紛訴訟,債權債務案件的舉證要求
您好!(一)享有債權的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債務內容、債務履行情況等方面證據。主要有:
(1)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條、收據及合同等證據材料;
(2)原告已將標的物交給被告的證據材料。
(3)被告雖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履行債務的證據材料。
二、債權債務案件的舉證要求
(一)基本要求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二)舉證要求
1、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2、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
3、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護照等證據的復印件;被告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企業的,應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記單,被告名稱有變更的,還應提供變更登記單;
4、支持其主張的法律依據;
5、 其他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證據。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Ⅶ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什麼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
金融消費者與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支行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