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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股東向金融機構借款

發布時間:2021-11-28 11:11:54

『壹』 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

會有問題的,而且不僅僅是稅務方面,如果金額較大的話,在法律方面也有風險。
1、要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二、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即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要交營業稅
公司借款應該收取利息,公司應按利息收入交納營業稅。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規定可知:公司應該按正常情況收取利息。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徵收。

依據《關於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007號)第一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可知:公司借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應該徵收營業稅。

法律方面的風險:
1、違反金融法規定:

根據《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第五章貸款人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和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規定可知:你公司不具備貸款的資格,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2、涉及刑法規定:

根據《刑法》(主席令1997年第83號)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規定可知:如果你公司股東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較大、進行非法活動的,會受到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借款給股東,無論從稅法還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規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風險,企業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處理此類業務一定要慎重。

『貳』 金融機構資金的來來源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個來源:
1、股本。就是金融機構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資金,這個佔比不大;
2、對客戶的負債。就是個人和企業存入的資金,這是金融機構資金的主要來源;
3、同業拆借。同業拆借是某一金融機構為了應付短時間資金不足而向其他金融機構的借款,時間很短,佔比很小。

『叄』 公司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應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作出決議

公司一般分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我不知道你是屬於什麼類型的公司。公司類型的不同就直接決定著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處理方式的決議方法就不同,還有 一個公司的總裁的處理事務方法是直接決定者公司對內對外的決議性質的換言之就是在一個公司的總裁就是老大他的決策只要不觸犯法律就行了。

『肆』 請問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以「股權出質」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給予登記呢有沒有相關規定呀!

我國物權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機關。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質物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它是在融資擔保方式上的一種創新。

股權質押貸款的基本條件:1、申請質押的股權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權的質押、轉讓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2、申請質押的股權在此次質押之前必須是未設立質押或有效質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行特別處理、限制轉讓或暫停上市。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法律專家對後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被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貸款優勢表現在:第一,企業貸款成本低、時間快。以武漢某公司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產的方法貸款2500萬,房地產評估費、權證費及保險費用保守估計要花30萬以上,且需要2-3個月時間。而該公司此次股權質押貸款只花了數千元評估費用,登記和審批完全免費。算上前後籌備時間也只花了一個月時間。第二,銀行風險降低。從前基本沒有銀行會接受股權質押貸款,因為風險太大。企業還可以在抵押期間將股權轉讓,銀行如果找不到股東,將承受很大損失。而根據新《規定》,企業股權在質押期間,將被工商部門鎖定,無法進行轉讓,風險大大降低。

不過,單純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也不容忽視。這主要是因為股權價值很難評估,且無法預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來講,金融機構主要是根據企業的凈資產以及每股凈資產來確認企業股份的價值,然後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給予授信。所以銀行在開展業務的時候,仍需要選擇現金流充足、貸款期限較短、企業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商業銀行在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注意兩點:首先要清醒認識到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相對於實物質押,股權質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股權變現時,其價值的實現取決於該權利對應的財產價值。股權質押的風險在於股權的價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下跌。當股權價格下跌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擔保法》規定變價收入不足抵償債務時,債務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繼續進行償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債務人時常因缺少能力而使進一步償還成為泡影。因此,商業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還要對企業資產加以鎖定,即限制企業某些經營行為,以免股權價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須對該股權質押情況及質押成立條件進行充分了解。《擔保法》對股份和股票設定質權採取不同的生效條件:以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質押的,質押合同以出質人和質權人向證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一定要實際查看股東名冊或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股權質押情況。

『伍』 有限責任公司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應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作出決議

都不是,應該由總裁決定,原則上董事會和股東會只管公司發展的大事,並對其形成決議。如果你的公司規模不是很大,連借款都要管的話,那就看你們公司的企業章程是如何規定了。

『陸』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需要什麼



我們抄往往把借款襲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

『柒』 關於股東向企業借款的問題

如樓下摘錄的
稅務的做法是有依據的

如果你注意 網上關於股東借款的處理有許多貼子內
稅局按6%年利率是據央行容基準利率 一點都不高
問題是 注銷前要把資產處理清 其他應收最好與其他應付對沖掉
目前看人家已經知道你的賬務處理的 你只能認了 交3千元了事
否則你只能不辦了,黑戶處理。

『捌』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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