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金融監管的三條紅線是怎樣計算的
銀行(Bank),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
國有政策性銀行: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等。
投資銀行:包括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團、富國銀行、瑞銀集團、法國興業銀行等。
世界銀行:用於資助國家克服窮困,各機構在減輕貧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⑵ 反洗錢案例
反洗錢案例分析
作者:聯合證券 來源:聯合證券 發表時間:2009-01-09
【案情】
1999年11月2日,北京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百貨」)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X以某百貨的名義,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簽訂團體增值養老保險合同,其中:為X某等31人辦理了金額不等的養老保險,保險總金額為315萬元,保費合計202萬元;為X某等3人辦理了金額不等的養老保險,總保險金額為70萬元,保費合計48萬元。當日,某百貨即以支票轉賬方式交足250萬元保費。11月3日,平安保險向某百貨開具「新契約保費」收據。11月4日,平安保險向某百貨出具保單及被保險人個人分單,保單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可憑身份證明及個人分單領取保險金;同時,平安保險亦接受了一份某百貨提交的證明,上面載明:「我公司同意被投保個人辦理變更、退保或委託手續並按特別約定事項辦理」,作為對特別約定的補充。
1999年11月5日,某百貨股東大會做出解除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公司總經理等職務的決定。11月8日,某百貨20多名業務經理同時退出,並加入由X、王等投資組建的公司。
2000年2月18日某百貨原人事培訓部經理持X等29名被保險人和X等3名被保險人提交的退保申請、委託書及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到平安保險要求退保,平安保險表示可以退保,在分別扣留21萬元和3萬元手續費後,將餘款18萬元和44萬元以轉賬支票形式入賬其各自在銀行開立的戶頭。銀行於2000年3月2日接受平安保險的委託依其提供的名單及分配金額將上述款項分別存入29名和3名被保險人的活期存摺,其中X個人得款43萬元。另有兩人未申請退保。
為將250萬元現金資產追回,某百貨將平安保險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無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養老保險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險人達到法定年齡後,由保險公司向其支付相應的保險金以解決養老之需。某百貨與平安保險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初已為如何退保做出約定,並在領取保單後3個多月時,29名和3名被保險人同時退保獲取保費。這種以簽訂保險合同為形式,實際佔有保費為目的的迂迴做法,不但避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改變了該項資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險合同的性質,損害了公司和國家的利益。該保險合同系虛假合同,亦為無效合同。對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平安保險因該合同而扣留的手續費屬不當利益應連同保費一並返還某百貨。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3項、第58條的規定,判決某百貨與平安保險簽訂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平安保險返還某百貨20萬元和48萬元保費;案件受理費共29,280元由平安保險負擔。
【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保險業進行洗錢的案件,即通過保險單的購買與退付來完成對公司資產的侵佔。在放置階段,X將公司資金以保險費的名義交給保險公司,順利進入了保險業,為侵佔公司資金和洗錢創造條件;在離析階段,被保險人根據約定的退保特別條款申請退保,企圖切斷該資金與其來源的關系;在融合階段,由平安保險委託銀行將有關退付的保險費「合法」地轉入被保險人的個人儲蓄賬戶,最終完成對公司資金的侵佔。
綜觀本案,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第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X通過保險單的購買與退付來完成對公司資產的侵佔,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第二,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投保團體人身保險,該單位成員必須75%以上投保。而X投保的員工人數只佔某百貨近600名員工的6%。第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五十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某百貨當時虧損嚴重,應根據企業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用稅後利潤購買,按規定根本不可能投保。第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類似於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重大決定,應由股東會集體決策。X未經股東會批准擅自投保,其行為違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機構設置及其職權范圍的有關規定。平安保險顯然沒有對某百貨的投保予以必要審查。第五,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保金,保險公司應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投保單位,不得向投保單位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X與被告事先約定由被告將退保費退給被保險人個人,其實質是利用保險合同將原告的公司財產向個人轉移,同時逃避國家稅收監管。第六,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承保人身保險必須使用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備案的條款,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間在備案後不得在其具體承保時予以變更,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年齡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第七,平安保險擬訂《平安團體新世紀增值養老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第15條、第16條明確了合同內容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人均為投保人,而被告卻接受被保險人的申請,保費直接存入被保險人個人儲蓄賬戶。
洗錢活動多發於人壽保險業務,洗錢分子一般採用「長險短做」、躉交、境外購買保單等方式,利用保險業務完成資金與其非法來源的離析,再通過銀行系統完成非法資金的融合。因此,在一定意義上,這些保險業務已經喪失其本來意義,成為貪污賄賂、私分國有資產、職務侵佔、偷稅等犯罪分子的洗錢工具;伴隨金融監管力度的調整和保險產品的不斷創新,上述問題可能愈演愈烈
反洗錢案例分析(十九)
2008-11-26
【案情】
19世紀成立的里格斯銀行(Riggs Bank N.A)以和美國政府的悠久關系聞名,華盛頓的160多家大使館,有95%是里格斯的客戶。數據顯示,來自外交圈的生意,占里格斯銀行42億存款的23%。美參議院在2004年7月14日提交的一份長達114頁的報告詳細揭露了里格斯銀行協助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洗錢,捲入赤道幾內亞獨裁者腐敗資金的事件。今年5月,里格斯銀行已經因涉及與沙特恐怖組織之間資金轉移,而被處以2,50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
參議院報告披露,從1994~2002年,里格斯銀行至少為智利獨裁者皮諾切特開了6個戶頭,並發出了好幾個存單,其中有的發生在皮諾切特在英國被軟禁期間。皮諾切特在里格斯的存款總額曾經一度達到400萬~800萬美元。銀行的賬戶經理幫助皮諾切特規避了披露賬戶的法律程序。他們對這幾個賬戶的資金來源從來沒有認真的調查。為了掩蓋他對這些賬戶的控制,銀行甚至幫他設立了兩個空殼公司,以這兩個公司的名義開出戶頭,以皮諾切特為實際受益人。在皮諾切特被拘禁,法庭凍結其賬戶期間,幫他把160萬美金從倫敦轉移到美國。里格斯銀行用自己的賬戶掩蓋皮諾切特的一些現金交易,還開出了190多萬美元的現金支票,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順利取出現金。在遞交聯邦調查機構的文件中,皮諾切特被偽稱為「一位退休的教授」,曾在「公共服務部門的高薪職位服務多年」。
1997年,美國貨幣監理署檢查人員發現里格斯銀行存在違反《銀行保密法》問題並向該行管理層提出,當時管理層採取了積極的合作態度並作出了及時反應。因此,貨幣監理署將該行評定為「合格」。2001年「9.11」事件後,貨幣監理署對存在高風險的大銀行(包括里格斯銀行在內)進行了一系列反恐金融檢查。2003年1~5月與執法機關密切配合,共同檢查了里格斯銀行中沙烏地阿拉伯大使館的部分可疑交易。2003年7月頒布禁令要求里格斯銀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採取相應糾正措施。
2003年10月,貨幣監理署檢查官對該銀行進行重新檢查,同樣的情況再次發生,在檢查該行是否遵守7月份頒布的法令時,又發現該行與赤道幾內亞的關系存在一系列問題。赤道幾內亞是西非第三大產油國,美國重要的石油進口國。自現任總統奧比昂在1979年政變中奪權後,這個國家一直為腐敗、貧困和暴力問題困擾。美國的調查認為,該國每年大約1.5億美元的石油開采費,絕大部分進了政府高官的腰包。小組委員會還發現,從1995~2004年,里格斯銀行為赤道幾內亞政府、政府官員和他們的家庭成員,管理著超過60個賬戶和存單。2002年該國成為里格斯銀行最大的客戶,他們總的存款加在一起在400萬~700萬美元之間。里格斯為奧比昂總統和他妻子、親戚開設多個個人賬戶,建立離岸殼公司;2000~2002年間,幫助使1,300萬美元流入奧比昂和他妻子控制的現金賬戶。另外,里格斯為赤道幾內亞政府專門開了一個賬戶,接受來自在該國做石油生意公司的資金,然後,把3,500萬美元轉到了銀行根本不了解的兩個公司的賬戶上,而《銀行保密法》禁止這樣做。報告說,委員會有理由相信至少其中一個收款銀行是完全被奧比昂總統控制的。
美國參議院報告認為,里格斯銀行沒有盡到反洗錢的法定義務,對相關證據「視而不見」,允許無數的可疑交易發生而不通知執法機構。2004年5月13日,美國貨幣監理署根據《銀行保密法》宣布對里格斯銀行(此行為里格斯國民銀行的子公司)大量違規行為處以2,500萬美元罰款。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認為貨幣監理署所認定的罰金水平適當。里格斯銀行必須向財政部一次性繳納所有罰金。
關於里格斯銀行案,美國貨幣監理署表示,里格斯銀行未能根據《銀行保密法》建立有效的反洗錢制度,從而無法監測可疑交易,也未進行可疑交易報告;另外,該行搜集和保存外國銀行客戶資料也不全面。貨幣監理署對該行下發整改命令,要求銀行採取行動盡快加強內控建設,尤其是與《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相關的內部控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提高管理能力。董事會必須於30日內對銀行管理層、員工以及管理手段作出整改決定。第二,制定評估計劃,對銀行會計的准確性與完整性進行評估,並根據《銀行保密法》規定抓緊相關交易的建檔及歸檔保存工作。第三,貫徹實施適用於銀行賬戶和有關人員的書面內控制度,包括涉及大使館以及國際私人銀行集團的各項規定。此規定要求至少每3年對所有相關經理進行背景資格審查,禁止銀行職員對客戶賬戶擁有簽字權、所有權及託管權。第四,僅當銀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及貨幣監理署頒布的書面通知時,才允許銀行支付股利。第五,除其他規定外,還應建立有效內部稽核制度,監測銀行異常操作及交易並對銀行遵守法規的情況進行評級。
【點評】
眾所周知,金融業是洗錢活動的主要領域,是反洗錢的第一道防線。里格斯銀行案件使我們認識到,當前洗錢犯罪的復雜性和跨國性特徵更加典型,像把犯罪資金存入銀行,設立空殼公司,大額的現金賬戶,可疑的資金轉移,掩蓋賬戶所有者真實身份的形式更加復雜多樣。控制洗錢的領域逐漸增多,控制洗錢的措施從適用於傳統的銀行業發展到了適用於空殼公司、離岸公司、保險業、會計業、律師業和網路行業等其他行業。但透視里格斯銀行案件可以看出,這條防線竟成為犯罪者的幫凶,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是里格斯銀行沒有盡到反洗錢的法定義務。美國有比較完備的反洗錢法律體系。1986年,美國首先制定了《洗錢控製法》,規定洗錢是犯罪行為;美國的反洗錢機制主要建立在交易報告制度的基礎上,近年來逐步重視「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以幫助確定哪些是可疑交易;2001年通過的《愛國者法案》更是要求:美國所有金融服務企業必須任命反洗錢的專門負責人,建立專項反洗錢規劃與措施,對所有員工進行反洗錢教育與培訓,建立內部稽查制度,嚴格評估和考核反洗錢工作的效果。此外,法案還把對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從10萬美元提高到了100萬美元。洗錢直接責任人和出現瀆職的反洗錢負責人,還將面臨被刑事起訴的危險。而上述一系列關於金融機構負有識別客戶、保存記錄、披露可疑交易和內部控制等的法律義務,里格斯銀行均未做到。
二是監管者監管不力。美國參議院報告稱,負責在1998年間追蹤里格斯銀行業務的聯邦銀行審查員李(Lee),調查了關於皮諾切特的銀行交易記錄;幾個月後,他從政府退休,接受了里格斯銀行的一個主管職位。2004年6月3日,美國貨幣監理署署長霍克(John D.Hawke)在參議院銀行業委員會講話時指出,「顯然,這是銀行監管的一次失敗。我們本應該早一些採取更強硬態度施行補救措施,更快採取正式強制手段,對賬戶的交易監測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我們沒有認識到里格斯銀行的大使館銀行業務以及其他一些賬戶的內在風險,也沒有意識到銀行缺乏風險控制系統」。但霍克也認為,貨幣監理署在過去30年內十分注重金融機構制度建設,並通過督促金融機構遵守相關法規,從而保證他們及時建立所需控制系統以免成為洗錢工具。目前,美國貨幣監理署已經督導貨幣監理署最高督察官對所有檢查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對於可疑交易或高風險賬戶的警惕性,並再次強調應對類似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對交易進行進一步監測。
反思里格斯銀行案例,監管里格斯銀行為何失敗,在我們的監管領域是否也存在類似問題,為了杜絕其他銀行出現類似情況應採取哪些措施均是值得我國金融領域深思的問題。
廣西北部灣數億元走私洗錢案16名被告獲刑
2006年8月23日,16名被告在北海市接受宣判,分別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和「洗錢罪」,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14年到兩年有期徒刑。法院審理查明,他們走私香煙、柴油共偷逃稅6.598億元,洗錢1.128億元。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稱,黃錫填、鄭繼明、盧家斌、鄒世超等15名被告人,從1999年初至2004年8月,經北部灣海上從境外偷運無合法證明手續的香煙、柴油入境,銷售到廣州、深圳等地,這些被告人互相糾合作案,參與了不同時間段的走私活動,其中黃錫填的行為「貫穿境外組織貨源、組織運輸、指揮銷售、洗錢全過程」;鄭繼明則「共同商謀策劃、組織指揮,犯罪時間長達3年之久」,兩名被告人參與走私偷逃的稅款分別為1.27億元和1.59億元,被確認為主犯,分別判處死刑緩期和無期徒刑,同時沒收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查明,黃錫填、鄭繼明等還將走私非法所得,通過不法渠道大量輸往境外,另一名被告人黃廣銳為其提供資金賬戶、接收和提取現金,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終審法院撤銷了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名被告人的初審判決,主犯盧家斌因「有重大立功表現」,由15年有期徒刑改判13年,另一被告人嚴玉成由7年有期徒刑改判5年。
《反洗錢法》實施後首例洗錢罪一審判決
2007年10月22日,經過人民銀行、商業銀行與公安部門、司法部門密切協作,通過轉賬等方式清洗金融詐騙犯罪所得資金的潘儒民等四名被告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洗錢罪,刑期自兩年到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相應罰金。這是《反洗錢法》施行以來國內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錢罪案件。目前,警方已經追回了30餘萬元贓款,其餘贓款與上游罪犯正在進一步追查中。
⑶ 有哪些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衍生工具最後失敗的例子
巴林銀行,非常典型的案例。
巴林銀行破產之前的交易主要集中在日本股市指數——Nikkei225的期貨和日本政府債券的期貨之上,其把賭注押在股市的上升上。從1992年起,里森陸陸續續買進了許多Nikkei225期貨。啊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日本股市基本處於牛市,Nikkei225從1993年1月的不到17000點一度曾升到21500點,上升了4500點。然而,最終伴隨著日本股市的崩盤,巴林銀行也倒閉了。
⑷ 有沒有金融機構利用技術服務實體經濟的案例
在掌握自己核心科研能力的基礎上,還通過為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技術賦能,帶動金融行業提供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升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和可得性,切實滿足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
以三峽人壽公司為例,馬上金融為其提供人臉活體識別、聲紋識別、智能客服、智能文字語音處理等相關人工智慧產品,助力三峽人壽提升客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同時,藉助人工智慧的身份識別、智能客服以及區塊鏈平台等技術,幫助三峽人壽打造互聯網金融業務系統架構、客戶管理體系、互聯網營銷解決方案,雲解決方案、運營支持系統等,實現場景金融所需要的場景快速適配能力,數據決策的實時審核能力,大數據風控能力,億級保單處理能力,靈活的賬戶體系架構,縮短了業務操作流程,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大幅提高。
⑸ 金融機構有哪些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⑹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⑺ 11家上市銀行按揭貸款「踩紅線」,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
11家上市銀行出現按揭貸款踩紅線的情況,具體是隨著住房不炒的國家性政策定位落地之後,金融系統開始加大對於流入房地產資金的管控。而銀行在短期之內為樂吃紅利轉而向大部分購房者按揭貸款。
對於這些越線對銀行來說,由於前期貸款的比例過大,所放出的資金體量過多,現在一時之間想要及時收回,下降到紅線附近是有些難度的。在政策出台之後,十一家銀行紛紛調控政策,按照監管部門所給的明細進行調整,再過一段時間估計是可以完善集中貸款的管理要求的。
⑻ 談談你對生活中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加杠桿案例
那你對生活中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加杠桿案例,我不是狗律師不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