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
2、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有錯誤並書面通知的;
3、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並書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四十項建議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根據本辦法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管理及處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確屬錯誤凍結的,應當決定解除凍結措施。
『貳』 與原建議相比,新版《四十項建議》對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1、首次在建議中強調各國應清楚了解影響本國的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制定風險為本的方法。
2、增強透明度,明確要求提高法人和法律安排在所有權和控制權方面的透明度。
3、擴展執法部門權利,明確並擴展執法部門和金融情報中心的作用。
4、明確將稅收犯罪列為洗錢上游犯罪。
5、加強國際合作,在調查、監管和訴訟方面有效的交換信息,提高追蹤、凍結、沒收和追回非法資產的工作效率。
6、強調金融集團反洗錢要求。
(2)四十項建議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新版四十項建議是FATF自1990年首次公布反洗錢國際標准以來對國際反洗錢標準的第三次重要修訂。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設。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關注和檢討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鑒於洗錢犯罪手段發展日新月異,FATF成員要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叄』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多少年發布首份關於反洗錢的《四十項建議》
最早於1990年發布,此後進行過多次更新。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ROLIFERATION》(《打擊洗錢、恐怖和擴散融資的國際標准》)本文件最初於2012年1月發布,最近於2015年10月更新。其中寫到:
The original FATF Forty Recommendations were drawn up in 1990 as an initiative to combat the misuse of financial systems by persons laundering drug money.
譯為:最初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40條建議發布於1990年,作為打擊利用金融系統進行個人毒資洗錢的倡議。
(3)四十項建議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FATF的工作集中於實現下列三個目標: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立。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 (EAG) 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確認的7個地區性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國際組織之一,於2004年10月在莫斯科成立。是目前世界上覆蓋面積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區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國際組織。
包括俄羅斯、中國、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白俄羅斯6個成員國,以及意、法、英、美、日、德等國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上海合作組織、國際刑警組織等19個觀察員。
2005年12月烏茲別克被接納為 EAG 第7個正式成員。2007年12月,印度、土庫曼和波蘭被接納為 EAG 的觀察員。
參考資料:網路-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肆』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40條反洗錢建議要求在哪些行業推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客戶盡職調查及資料和記錄保存。在FATF有關反洗錢的40項建議中,第12項建議規定了特定非金融行業和個人應履行客戶身份盡職調查、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規定義務(建議5、建議6、建議8至建議11)的5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適用於賭場:客戶在賭場進行的金融交易等於或超過了規定限額時。2003年FATF40項建議的釋義規定此限額為3000美元/歐元。第二種情況適用於房地產代理商:代表客戶參與房地產買賣交易時。第三種情況適用於貴金屬交易商和珠寶商:與客戶進行的現金交易等於或超過了指定限額時。2003年FATF40項建議的釋義規定此限額為15000美元/歐元。第四種情況適用於律師、公證人和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及會計師:這些個人在為其客戶准備或實施與下列活動有關的交易時:買賣房地產;管理客戶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管理銀行賬戶、儲蓄或證券賬戶;為公司的設立、運營或管理組織籌款;法人或法律實體的設立、運營或管理,買賣企業單位。第五種情況適用於信託和企業服務提供商在為客戶准備或實施與下列活動相關的交易時:擔任法人的創建代理;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秘書、合夥制企業的合夥人、或其他法人實體中的類似職位;向公司、合夥制企業和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提供注冊地點、辦公地址、聯絡或行政地址;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書面信託的受託人;為他人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名義股東。
『伍』 金腦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第一次提出有關反洗錢《四十項建議》是在哪一年()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1990年制定《反洗錢40條建議》以及《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反洗錢40條建議》被各個國家作為制定本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礎,而《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則為各國遵循《反洗錢40條建議》提供了指南。
(5)四十項建議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FATF的工作集中於實現下列三個目標: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立。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關注和檢討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鑒於洗錢犯罪手段發展日新月異,FATF成員要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陸』 2012版四十項建議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柒』 《四十項建議》是什麼時候由全會通過的
上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市場化進程,洗錢分子開始利用我國的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並且規模逐年擴大,一方面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管理和交易秩序,一方面助長了各類犯罪,給社會安全及國家安全帶來不穩定因素。我國自90年代末期開始反洗錢刑事立法,自20世紀初開始反洗錢行政立法,從打擊和預防兩個角度開始建設中國反洗錢體系,十多年來取得一定進展。在此期間,由於我國自2003年正式提出希望加入國際金融特別行動組FATF並於2007年成為其正式的成員國。在加入的過程中,我國的反洗錢體系建設受到《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深刻影響。
本文大致解決三個問題——為什麼接受《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目前已經受到哪些影響?之後將有哪些影響?
第一章和第二章將從效力和合理性兩方面解決為什麼要接受《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問題。在分析《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的影響之前,必須先明確其性質和效力。因此,在第一章中,作者將通過對《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產生和演變背景和動因進行總結,以分析確定《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性質,並分析其對我國產生效力的方式。確立了刑事、行政、私營領域以及國際合作四方面有機結合的反洗錢體系框架。《反洗錢四十項建議》雖不是一份正式的國際法文本,但作為國際組織的重要文件,筆者將其歸類為全球治理下的國際經濟軟法。由於我國已對此作出國家承諾並簽署了相關的授權文件,並且通過其他國際法文件,《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產生了直接和間接的效力。
第二章中,筆者將總結《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主要內容,並從戰略性目標、制度性目標及實現路徑等方面就其中的制度設計進行合理性分析。《反洗錢四十項建議》是針對反洗錢行為的特徵進行的制度性設計,對洗錢行為起到了預防和懲治兩方面的作用。因此,《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任何,並為我國所接受。
第三章中,筆者將就《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刑事立法的影響進行具體分析。筆者發現,《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的影響可分為三個時期。其中,我國的反洗錢刑事立法受到了三個時期的影響,自1996年以來,通過刑法修訂案的方式在洗錢罪上游犯罪、主管狀態判定等方面作出了完善。但通過差距分析,筆者發現上述完善體現出一種「打補丁」式的碎片化,仍然存在待改進之處。
第四章中,筆者將就《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對我國行政立法的影響進行具體分析。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國主要受到間接影響期和直接影響期的影響,在制度建設、私營領域反洗錢制度建設以及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建設等方面均深受《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影響。2006年《反洗錢法》公布,基本是按照《反洗錢四十項建議》要求的框架搭建起我國反洗錢工作機制和金融業預防機制。2007年後,FATF通過8次評估報告,對我國反洗錢工作進行了查漏補缺,對於其中發現的大部分問題,我國已及時通過立法或其他行政手段進行了改正彌補。2012年,FATF對我國的評級大部分達到「合規」或「基本合規」,正是對我國2007年至2012年反洗錢制度建設的肯定。
第五章將主要介紹2012年《反洗錢四十項建議》的修訂以及可能對我國產生的影響。根據最新的修訂內容,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建立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制度,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金融業的反洗錢措施,應根據《反洗錢四十項建議》進一步強化薄弱環節。對於非金融行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建立相應的反洗錢制度。
『捌』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8)四十項建議中特定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