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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運營資金

發布時間:2021-12-02 02:57:43

㈠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

貸款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運章》,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流程:
1.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銀行受理後,對抵押房產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值核定貸款金額;
3.開立個人活期存款帳戶、簽定借款合同等;
4.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事宜;
5.銀行放款.
基本每個銀行都有貸款,只是方式不一樣,需要的資料不一樣,利息不一樣。

㈡ 政策性金融機構有哪些(舉例說明)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就三家政策性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㈢ 恆生電子營運資金分析

你是不是還在注意券商板塊?想要給你做個提醒,這個行業很受歡迎,程度超出券商行業,從資本市場改革和財富管理需求的爆發所獲得的豐厚回報遠遠超出券商,它一直在券商背後做支撐,那就是金融IT行業,接下來分析對象是金融IT龍頭企業--恆生電子。


這份金融IT行業龍頭股名單是我整理出來的,在分析恆生電子前分享給大家,大家不要錯過哦:建議收藏!金融IT行業龍頭股一欄表


一、 公司角度


公司介紹:公司是國內領先的金融科技產品與服務提供商,主要面向證券期貨、公募、信託、保險、私募、銀行與產業、交易所以及新興行業等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科技解決方案,說得更通俗點,平時投資者交易的行情軟體,多為恆生電子製作,市佔率在60%左右,在資本市場 IT 領域是占絕對優勢的軟體類龍頭企業。


研究過了公司的一些基本情況,我們要看看公司所具備的投資價值到底是什麼。


亮點一:絕對的領先,絕對的龍頭


金融科技行業的自身對技術有著較高的要求,與新進入行業內的競爭者相比的話,公司擁有20多年的持續經營經驗,使保險公司既保持了領先地位,又保持了這種地位的穩定性。同時,在長期技術積累下,公司得到客戶的認可,例如公司在證券行業的核心交易系統、基金等買方行業的投資管理系統、銀行業的綜合理財系統等都受到客戶青睞,進而公司駛入了正循環,技術優異--吸引大客戶--創造大收益--反哺技術--進一步吸引客戶..要塑造一個穩固的龍頭地位。


亮點二:更高的用戶粘性,更強的技術創新


金融機構跟普通行業相比,需求屬性是不一樣的,一款交易軟體的內容可要包含很多的,例如最普通的日常看盤,繁雜的交易、融資等巨額金錢往來的業務,所以對極高的穩定、安全屬性是很有需求的。這使機構選擇下來之後,就不能再任意更換系統,客戶與恆生的關系得到深度綁定,為公司創造源源不斷的穩定收入。


更加可貴的是,用戶粘性較高並不能讓恆生停止前進,公司無論是在研發人員上面,還是在研發費用上面均保持高於同行的投入水平,擁有非常棒的創新能力。


亮點三:引進來,走出去,買下來,打開國際市場


公司引進國外先進產品,將先進的技術學會,並且想方設法超越它,接著把公司已有的優勢產品向發展中國家的證券市場進行拓展,與此同時,在歐美市場上也要採取行動,進行優質標的尋找和並購,一方面提高公司實力,另一方面又能藉助標的公司的渠道進入新的海外市場。以此實現對海外龍頭的追趕,並加大公司盈利收入。


篇幅有規定,在目前,越來越多關於恆生電子的深度報告和風險提示,學姐都放到這篇研報里了,戳下方鏈接看看吧:【深度研報】恆生電子點評,建議收藏!


二、 行業角度


現在國內資本市場發展還不是很成熟,在資本市場的持續更改以後會進行催生出大量的IT投入,以實現證券交易系統的擴容、迭代與完善,這為行業帶來全新的增長。


另一方面,居民財富持續增長、"房住不炒"、打破銀行剛兌等因素都在或多或少地引領居民財富往資本市場轉移,而這些都讓財富管理行業的發展加速。這樣一來,基金資管范圍不斷擴大,刺激了IT 運營投入需求。同時可以帶領金融IT行業的持續發展。


三、總結


總的來講,恆生電子作為行業的領跑者,又積極主動的去創新和擴大企業規模,在未來行業的發展下,公司的發展將竹子開花節節高,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如果想更准確地知道恆生電子的未來行情,點擊鏈接之後就會有專業的投顧幫你診股,看看恆生電子估值如何,究竟是高是低:【免費】測一測恆生電子現在是高估還是低估?


應答時間:2021-09-02,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㈣ 如何健全金融機構

日前,銀監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於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共120條,除將「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字樣外,在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此次修訂《細則》,遵循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加強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同時,參照國際監管慣例,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盡可能保持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

在擴大對外開放、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准方面,新《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後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並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風險性、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將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在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方面,新《細則》相關條款採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體現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標準的統一性。

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監管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中國第一個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兩部法規的頒布,標志著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於1996年頒布《細則》。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我國承諾,國務院修訂《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細則》,這兩部法規規章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外資銀行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尤其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監管體制和法律框架的變更,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細則》。

新《細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及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新步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銀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新《細則》將於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銀監會在成立一年後發布新《細則》,標志著銀監會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又邁出新步伐。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細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條例》及新《細則》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以下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原《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發布,200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原《細則》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審慎監管原則並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在以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細則》對於我國切實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完善外資金融機構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監管法律框架的不斷完善,為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安全、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銀監會於2003年9月份正式啟動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進行了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銀監會會內、會外有關部門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意見。新《細則》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對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促進外資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是在《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簡化准入程序,增加審慎監管要求,加強法規的操作性,具體遵循了以下原則:

體現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變化。銀監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承擔銀行業監管職能。由此,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構也隨之改變,因此,須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修改。

體現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簡化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邁進。銀監會成立後,相繼推出了許多新的開放措施。通過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將開放政策和措施法規化,制度化。

不突破《條例》的框架。由於《條例》的修訂工作尚未啟動,本次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無法與《條例》修訂保持同步,因此新《細則》不突破《條例》的基本原則。

保持原《細則》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為保持法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避免因法規變動造成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大規模調整,此次修訂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及主要監管比例和監管要求不變,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項、要求和監管比例。

突出審慎監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精神,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對原《細則》中有關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並修改一些不夠審慎的規定,以便更加體現審慎監管原則。

簡化審核和監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進一步體現依法監管,並提高監管透明度,根據監管實踐,盡可能將日常監管的實際做法和監管政策在新《細則》中予以體現。同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監管效率。

遵循國際慣例,使中、外資銀行監管規定趨於一致。根據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並盡可能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問:新《細則》增加了哪些條款?刪除了哪些條款?

答:此次修訂共增加11條,刪除4條。

增加的11條規定如下:

自銀監會成立以之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人民銀行轉至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新《細則》中增加有關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的規定;

完善原《細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的規定,將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與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審慎性條件分為兩條,單獨表述;

為適應目前外資金融機構重組轉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機構重組為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重組為法人機構相關原則的規定;

在高管人員資格核准方面,新《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為強調審慎會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列、多列、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增加外資金融機構應按照此《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條款;

新《細則》增加了新入股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應具備《條例》和新《細則》規定的條件的規定;

增加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即新《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有關業務報告的規定;

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金融機構不審慎經營行為所應採取的特別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清算時的清償順序,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優先償付。

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

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後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

由於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

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後,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由於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已頒布,故刪除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的條款。

問:新《細則》對外國銀行分行及法人機構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四億元人民幣和六億元人民幣調減至三億元人民幣和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六檔簡化為三檔,並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的目的是,在有效防範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促進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問:新《細則》在審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變?

答: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問:新《細則》為什麼增加了的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及特別監管措施的規定?

答:為更有效防範風險,銀行監管要順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遵循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慣例,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及審慎監管的轉變。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外資金融機構授信集中度的監測要求、監測外資金融機構異常資金流出情況、對外國銀行分行侵蝕營運資金等情況予以監控等要求等。同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包括約見外資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警誡談話、要求定期就有關問題提交報告、對業務開展或資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這些措施是對監管手段的具體化,是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

問:新《細則》的有關管理規定是否與中資銀行的管理規定相一致?

答:體現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訂工作的原則之一,無論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還是監督管理要求,新《細則》增加的條款都盡可能地依據中外資銀行均適用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界定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按照銀監辦發[2003]6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會2003年第5號令《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界定「關系人」、「授信」和「關聯企業」的內涵;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應建立不低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在必要情況下,參照管理中資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前,銀監會或銀監局可約見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面談。

㈤ 營運資金管理的模式有哪些

1、報賬中心模式這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資金管理模式,集團公司資金收支的各種權利都集中在母公司的財務部門,各個子公司通過保障中心向母公司提交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報告,提出資金需求。這種模式又分為統收統支模式和伯父備用金模式兩種。這種資金管理模式主要優勢是可以對企業資金管理有一個整體性認識,對於提高資金運作的宏觀戰略性,提高對子公司沉澱資金的使用效率,控制整個集團公司的資金流量及其流向,最終實現企業收支平衡有著積極作用;但這種模式影響各子公司財務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和靈活性,對於集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有著一定的負面影響。
2、結算中心模式結算中心模式是在集團公司內部設置專門的機構——結算中心,處理各個子公司現金收支和資金結算業務,一般結算中心都設置在母公司財務部門當中,作為獨立的機構行使職能。結算中心的運作原理如下:由結算中心開設一級賬戶,各子公司開設一級賬戶下的二級賬戶;子公司的收入都存入結算中的一級賬戶,不可私自挪用;有結算中心代表集團公司對外籌集資金,以保證集團公司的資金需求;依照集團公司的戰略,統一計劃,對各子公司撥付所需資金;辦理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計算各分公司在結算中心的現金流入凈額和相關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核定各分公司日常留用的現金余額。
3、內部銀行模式內部銀行是集團公司內部的,管理集團公司內部日常資金結算,資金籌集、調撥和運作的資金管理機構,其設置原理的指導思想是社會銀行部分功能內部化,將社會銀行的基本職能和管理方式引入企業的管理當中。具體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各子公司設立內部結算賬戶;發行集團公司內部支票和貨幣;發放內部貸款;對內統一調度資金,對外統一籌集資金;制定內部結算制度,監督資金運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信息反饋系統;銀行化管理。
4、財務公司模式在我國,財務公司一般是集團公司發展到較大規模後,由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財務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它經營部分銀行業務,除抵押放款以外,還經營外匯、聯合貸款、包銷債券、不動產抵押、財務及投資咨詢等業務,作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財務公司還擔負著集團公司的理財任務。財務公司可以通過其經營業務的便利為集團內部各公司提供專業的資信服務,為企業尋求高質量的客戶和合作夥伴、投資機會提供信息;另外,對於擴大融資范圍,拓寬融資渠道,財務公司也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財務公司還可以將沉澱的閑置資金投放於其他項目,以提高集團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

㈥ 中國的金融機構的分類。請專業人士回答哈哦。感謝

金融機構分類如下: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6)金融機構運營資金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的職能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㈦ 金融分類

您好
中國金融機構的分類
中國金融機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銀行金融機構,二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行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進一步分類。
一、銀行金融機構的分類
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三類。
1、中央銀行
在我國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在銀行體系中處於領導地位,是國家管理金融的機關,是「銀行的銀行」。貨幣發行、利率調整等,都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由於中國人民銀行具有管理職能,所以,也可以稱為「銀行管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的營運資金參照行政單位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收入應該上繳財政,所需經費由財政撥款解決。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機構發起、出資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的,在特定業務領域內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以貫徹和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的金融機構。
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目前主要有三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開發銀行。這三家銀行都是1994年設立的。
為了管理住房基金以及住房基金貸款,可以考慮成立「城鄉住房發展銀行」;為了方便大學生貸款和匯寄學費,可以考慮成立「中國教育發展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的主要特徵是:經營貨幣資金買賣的金融法人,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是現代金融體系的主體。相對於中央銀行的管理職能來說,商業銀行屬於「銀行經營機構」。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有關國家參股或國家投資銀行以及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民辦銀行,都屬於商業銀行的組成部分。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也稱為其他金融機構,具體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財務公司等。
另外,我國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進行管理,從而構成了完整的金融管理與經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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