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准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並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B.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投訴答復時間
投訴到消協的12315的處理時間是7個工作日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第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你這種情況還沒七個工作日,還要再等等。
C. 中國人民銀行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原則
五大基本原則:
一、國家對消費者特別保護
從法律地位上看,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屬於平等的民事活動主體。可在實際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的過程中,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消費者是分散的個體,而經營者多數是有組織的經濟實體,有些甚至是經濟實力非常雄厚的企業,而消費者經濟能力相對較弱又缺乏專業的辨別商品或服務的技術知識。再者,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主要是以滿足其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為目的,而經營者關心的是能否給其帶來經濟效益,兩者之間利益需求的差異,必然要求給消費者以特別保護。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同時,站在消費者權益的立場上,對經營者設定了明確的義務,也規定了國家機關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職責,同時,在消費爭議的解決、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救濟問題上,規定了一系列有利於消費者的程序和措施,對消費給予了特別保護。
二、國家保護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世界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三、充分、及時、有效保護
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 (1)每個消費者的權益均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作規定的,受其它法律保護。 (2)每個消費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費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九大權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費者在社會生活不同領域、不同方面應當享有的權利。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要求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的責任,退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的責任,而且還要求經營者承擔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因欺詐行為造成損害的加倍賠償責任。 (4)行政職能機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司機關等。發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立案查處。
四、平等自願、誠實信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消費者的權利」中又明確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尊重權等,在「經營者的義務」中也明確了經營者經營當誠實信用的一些具體義務,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中,更規定了經營者違反此原則的處罰措施。
五、經營者應當承擔質量責任[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因質量缺陷而遭受損害,可向有直接合同關系或沒有直接合同關系的生產商、銷售商(含批發商與零售商)提出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D.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響
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是從金融消費者出發,在現金處理、小面額現金供應、殘損人民幣回收、反假貨幣等方面所擁有的權益。而我國消費者現金業務受眾面極為廣泛,直接關繫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為在人民幣流通過程中發揮重要紐帶作用的銀行金融機構,我們必須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進行有效切實的保護。
受種種因素制約,目前消費者在辦理現金業務時普遍存在著如下問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難、小面額貨幣存款難、ATM 取假幣,這一系列問題的產生將會對銀行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因此針對這些問題,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
我行對於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工作高度重視,成立專項小組,由分行零售線行長為組長,各支行零售線負責人為組員,全面推動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工作。在專項小組的推動下,我分行在辦理現金業務時做了如下改進:
首先全面推廣自動櫃員機、銀行櫃面配款記錄、存儲、查詢冠字型大小碼;全面推動櫃面現金收付「兩條線」管理,即回籠的人民幣紙幣和硬幣要經過專門整點方可對外支付;在各營業網點設置殘鈔兌換、券別調劑、人民幣真偽鑒別窗口,公示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提供券別調劑的服務承諾和舉報監督電話,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標准、不易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嚴格要求員工在客戶辦理小面額、殘損人民幣兌換和假幣鑒定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確保及時、准確地為客戶提供兌換服務;對於火燒、蟲蛀、鼠咬等特殊幣的鑒定,則幫助客戶聯系人民銀行落實鑒定時間和程序。
其次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注重協作聯動。在辦理日常現金業務中,我行形成了由專項小組牽頭,分行服務質量小組配合的監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請總行「神秘人」對南京分行的現金業務進行暗訪,通過「神秘人」反饋過來的信息不斷對分行的現金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其次在內部實行以支行為單位的評比制度,不斷改善我行員工在辦理現金業務時的態度、效率,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同時通過員工與服務質量小組之間定期交流辦理業務中出現的問題,並開展相應的情景演練,進一步提升我行員工處理突發事故的能力。
加強對於員工的培訓。由於現金業務情況復雜,辦理繁瑣,這就需要員工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和良好的協調能力。因此我行通過外聘專業老師,每月對我行員工進行培訓,著重介紹人民幣兌換標准、真偽鑒定方面的業務知識,強調服務質量,確保員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諉工作。
然而我行在辦理現金業務工作時依然存在著一些難以改善的歷史遺留問題,以至於有時候無意中傷害了金融消費者的現金業務權益。(一)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機制、制度不健全。我國尚未出台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二)開展人民幣流通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驗不夠、工作機制、手段和方法不多。兩類問題導致我行目前在辦理現金業務時沒有明確的目標,亦沒有一個完善的指導辦法,以至於我行在推進保護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的過程中進展緩慢。因此經專項小組討論通過,我行計劃在日常現金業務辦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盡快擬定《XX銀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辦法》,內容包括相關情形的鑒定、獎懲措施。通過此辦法,盡快將我行的現金業務辦理正規化。
二、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技能,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我行將盡快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協會積極溝通,希望人民銀行和中銀協能予以支持,抽調相關專業人才對我行員工進行技能及業務培訓,對我行現金業務辦理提出改進的建議與措施,同時通過參觀現金業務辦理示範單位,進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並及時作出改善。
三、強化宣傳教育,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相對比較落後,而對於現金業務權益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行將重點加強愛護人民幣的長效宣傳,採取櫃面、電子屏幕宣傳與深入農村、社區服務站宣傳相結合的方式,把農村居民作為長效宣傳的重點,讓他們了解一定的人民幣知識,養成自覺愛護人民幣的良好習慣;根據長期以來掌握的客戶信息進行分類,根據不同的客戶層次編制內容不同的宣傳資料,配以不同的宣傳形式,讓客戶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權益;盡快設立金融消費者維權中心,對金融消費者的舉報和投訴,認真進行查處,及時處理各種糾紛,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
四、開展現金業務「滿意服務」評比活動。盡快出台「滿意服務」評比細則,分別對先進個人頒發「業務知識獎」、「突發事故處理獎」、「服務質量獎」,通過該項評比活動,進一步提升我行員工現金業務辦理的質量和效率。
綜上所述,盡管我行在保護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的工作中已經做出了相應的措施,但是依舊存在不少的歷史遺留問題,因此通過出台《XX銀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辦法》,對內提升我行員工技能水平和服務質量,對外通過加強宣傳引導消費者對我行監督,積極構建良好的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環境,最終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E.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