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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前置審批

發布時間:2021-12-02 18:43:40

A. 融資性擔保公司2010年5月1日以後設立時,需要前置審批嗎參考文件是哪個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 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工商注冊汽車銷售公司需要前置審批嗎

汽車銷售不在前置審批的行列內,我做過故事注冊這個行業,我很肯定的告訴你,不信你可以自己去網路一下:需要前置審批的行業,記得幫我點採納,等級高了,我才可以上傳文件。。。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37項)

(2015年11月18日)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法律明確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3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支(彈葯)製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

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准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5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於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C. 哪些企業的經營范圍需要進行工商注冊前置審批

1、證券公司設立審批;2、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3、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4、融資性擔保機構審理審批;5、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6、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D. 公司注冊哪些項目需要前置審批

公司注冊有關前置審批項目(一)行業審定部門證件類型煙草經營市煙草專賣局許可證廢舊金屬收購縣級以上公安局許可證成品油經營、儲存市經委、公安局許可證酒類經營縣級以上酒類專賣局批准金融機構(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保險)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許可證外匯經營外匯管理部門許可證加工、銷售、回收金銀市人行金融處許可證新建印刷廠、包裝裝潢、印刷品新聞出版局、公安局許可證電力生產供應省級電力行政部門許可證文物經營文物管理委員會許可證廣告經營市工商局許可證音像製品經營、出版市音像管理處、市新聞出版局許可證電視劇製作國家廣播電視局許可證營業性舞廳市文化局、衛生局、公安局許可證、合格證音樂茶座(卡拉OK)市文化局、衛生局、公安局許可證、合格證出版業務市新聞出版局登記證國畫書法市文化局批准書報刊經營市新聞出版局許可證汽車、摩托車維修市交委維修管理處合格證旅行社市旅遊局、國家旅遊局(一類)許可證咖啡館、酒館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市酒類專賣局合格證液化氣供應市燃氣管理處、公安局許可證自來水、供水省級建設行政部門資源審查報關業務海關總署審批體育項目經營體育行政部門許可證會極(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審批 注冊公司有關前置審批項目(二)行業審定部門證件類型葯品生產、批發、零售市醫葯管理局衛生局許可證安全技術防範設備生產、銷售、設計、施工、維修市公安局許可證水泥生產市建委批准卷煙生產國家煙草專賣部門批准生物、血液製品市衛生局批准民用爆炸品縣以上公安局許可證三廢污染企業縣以上環保局批准無線電話筒、話機生產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廢舊有色金屬冶煉市經委\計委批准計量器具生產、修理縣以上技術監督局許可證特種刀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合格證工業鍋爐生產勞動局許可證鑄造、鍛造、熱處理、電鍍市經委、環保局批准醫療器械生產、經營醫葯監督部門許可證化妝品生產市衛生局許可證食品縣級以上衛生部門許可證酒廠市酒類專賣局衛生局許可證煙花、爆竹縣級以上公安局許可證交通運輸縣級以上交通局許可證市內客運業務市交委許可證打包托運業務陸上運輸管理處許可證海洋國際運輸交通部批准建築施工市建築主管部門等級證書工程承包市建設委員會資質等級證書工程勘探、設計、工程監理市建設委員會等級證書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民航中南管理局經營許可證

E. 工商局注冊時哪些經營范圍需要前置審批

需要前置審批的經營范圍如下:
1、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生產主管部門(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批准,公安部門核發《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由公安部門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設立及改建、擴建審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安監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衛生部門頒發《衛生許可證》;
4、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5、食品業;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核發全 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由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保健食品由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6、葯品業;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葯品生產許可證》;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葯 品經營許可證》;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
7、血液製品生產、經營;血液製品生產、經營;
8、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商務部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市公安局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9、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發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保監會核發《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保監會核發許可證;
10、商業銀行、信用社及分支機構,郵政儲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 營許可證;結匯、售匯業務由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11、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許可證;證監會;國家證監會:許可證;
12、農葯生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頒發的《農葯生產許可證》農葯生產批准文件;
13、動物診療;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應答時間:2020-11-2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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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司注冊哪些項目需要前置審批

需要前置審批的公司經營項目: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3.民用槍支(彈葯)製造、配 售許可
4.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5.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6.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7.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8.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9.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10.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11.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12.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13.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14.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15.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1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17.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 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 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 目安全條件審查
1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19.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20.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21.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 槳)生產許可
22.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23.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 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24.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25.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 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26.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 構)設立審批
27.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 代表機構核准
28.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 批
29.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30.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 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31.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 組織設立審批
32.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 立審批
33.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 構設立審批
34.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G. 前置審批的相關手續

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以下事項需要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行業 審定部門 證件類型 煙草經營 市煙草專賣局 許可證 廢舊金屬收購 縣級以上公安局 許可證 成品油經營、儲存 市經委、公安局 許可證 酒類經營 縣級以上酒類專賣局 批准 金融機構(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保險)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 許可證 外匯經營 外匯管理部門 許可證 加工、銷售、回收金銀 市人行金融處 許可證 新建印刷廠、包裝裝潢、印刷品 新聞出版局、公安局 許可證 電力生產供應 省級電力行政部門 許可證 文物經營 文物管理委員會 許可證 廣告經營 市工商局 許可證 音像製品經營、出版 市音像管理處、市新聞出版局 許可證 電視劇製作 國家廣播電視局 許可證 營業性舞廳 市文化局、衛生局、公安局 許可證、合格證 音樂茶座(卡拉OK) 市文化局、衛生局、公安局 許可證、合格證 出版業務 市新聞出版局 登記證 國畫書法 市文化局 批准 書報刊經營 市新聞出版局 許可證 汽車、摩托車維修 市交委維修管理處 合格證 旅行社 市旅遊局、國家旅遊局(一類) 許可證 咖啡館、酒館 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市酒類專賣局 合格證 液化氣供應 市燃氣管理處、公安局 許可證 自來水、供水 省級建設行政部門 資源審查 報關業務 海關總署 審批 體育項目經營 體育行政部門 許可證 會計(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省級財政部門 審批 行業 審定部門 證件類型 葯品生產、批發、零售 市醫葯管理局衛生局 許可證 安全技術防範設備生產、銷售、設計、施工、維修 市公安局 許可證 水泥生產 市建委 批准 氣槍、模擬槍式電擊器 縣級以上公安局 許可證 卷煙生產 國家煙草專賣部門 批准 生物、血液製品 市衛生局 批准 民用爆炸品 縣以上公安局 許可證 三廢污染企業 縣以上環保局 批准 無線電話筒、話機生產 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批准 廢舊有色金屬冶煉 市經委計委 批准 計量器具生產、修理 縣以上技術監督局 許可證 特種刀具 市公安局 治安管理合格證 工業鍋爐生產 勞動局 許可證 鑄造、鍛造、熱處理、電鍍 市經委、環保局 批准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 醫葯監督部門 許可證 化妝品生產 市衛生局 許可證 食品 縣級以上衛生部門 許可證 酒廠 市酒類專賣局衛生局 許可證 煙花、爆竹 縣級以上公安局 許可證 交通運輸 縣級以上交通局 許可證 市內客運業務 市交委 許可證 打包托運業務 陸上運輸管理處 許可證 海洋國際運輸 交通部 批准 建築施工 市建築主管部門 等級證書 工程承包 市建設委員會 資質等級證書 工程勘探、設計、工程監理 市建設委員會 等級證書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民航中南管理局 經營許可證 前置審批是指一些特殊的網站內容在備案的時候 需要在相關部門進行一個備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後才能獲得備案號。目前涉及到前置審批內容的網站有:出版、電子公告服務、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教育、文化、新聞、葯品和醫療器械,醫療保健 。
出版需要去當地省新聞出版局申請,電子公告服務需要在當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需要到當地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申請,教育需要到當地省教育廳,文化需要到當地的省文化廳申請,新聞需要到當地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申請,葯品及醫療器械需要到當地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醫療保健需要到當地省衛生廳申請。

H. 投資公司注冊前置審批條件

一、全國整體形勢
因P2P事件頻頻爆發,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內部文件《關於印發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工商辦字(2016)61號)的通知要求,未獲得金融部門審批意見之前,非金融機構在核准名稱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已辦理名稱核准業務的暫停辦理開業登記;暫停增加上述經營范圍。
目前明確出台暫停意見的地方有:
北京:暫停互聯網金融類公司注冊。
上海:暫停互聯網金融類公司注冊。
深圳:暫停新增互聯網金融企業名稱及經營范圍的商事登記注冊。
寧波:暫停新增互聯網金融企業名稱及經營范圍的商事登記注冊。
天津:暫停投資類公司的登記注冊,注冊私募管理人需獲得金融辦、發改委的審批。
成都:暫停民間投資理財公司核名和登記。
紹興:暫停辦理投資類企業登記的通知。
珠海:前置審批通過後可注冊。
重慶:前置審批通過後可注冊。
二、廣東省內形勢
珠海是廣東省內目前唯一允許投資類公司注冊的城市,但也需要先到所在區金融服務中心進行前置審批,前置審批通過後方才可以進行登記注冊,前置審批所需資料有:
1.申請表原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情況說明原件;
4.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風控制度復印件;
5.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復印件;
6.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相關從事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7.企業注冊地址證明和實際辦公地址的租賃合同復印件(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的,可提供其管理人的租賃合同);
8.相關監管部門的批復或許可文件復印件(金融類企業需提交);
9.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金融類企業需提交);
10.其他應提交資料:風險提示書原件;資金募集、管理合法合規承諾函原件;資金募集說明書復印件;私募投資基金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與區內託管機構簽訂的資金託管協議復印件;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查詢文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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