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法律有哪些
1.中國人民銀行法》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3.《證券法》4.《保險法》5.《商業銀行法》6.《反洗錢法》7.《人民幣管理條例》8.《票據法》等
補充資料: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
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
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
20.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
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貸款通則
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
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4.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
1.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於規則
(四)現金管理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
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Ⅱ 法律與金融學哪個好
本人是法學出身,興趣到是金融。依我之見,這兩者都屬於需要練到一定境界才能有所成就和作為的專業,說的直接點就是必須要天賦、興趣、勤奮、機遇四者完美結合。學法律的人有十分之八最後並沒有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工作,因為難度實在太大。法學出色者可以做大律師、大法官、大檢察官。一個出色的律師年收入大多是以百萬、千萬計的。而普通的則只能勉強養家糊口。學金融的人到最後大多從事了底層的經濟工作。並沒有進入金融高層。一旦進入高層,收入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的。但如果有人既懂法律又通金融,機遇又好,那麼工作、工資、房、車、名、利對他已毫無意義。
Ⅲ 法學和金融哪個專業好學
法學和金融的難易程度主要看當事人的能力與興趣。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統治階級制定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金融專業是以融通貨幣和貨幣資金的經濟活動為研究對象,具體研究個人、機構、政府如何獲取、支出以及管理資金以及其他金融資產的學科專業,是從經濟學中分化出來的。主要研究現代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整個金融經濟的運動規律。該專業具體研究內容包括:關於銀行與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理論與實務,關於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理論與實務,關於金融宏觀調控及整個金融經濟的理論與實務,以及關於金融管理特別是金融風險管理的理論與實務。主要研究方向有貨幣銀行學、金融經濟(含國際金融、金融理論)、投資學、保險學、公司理財(公司金融)。
Ⅳ 金融與法律的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包括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兩大部分,這兩大法律關系共同組成了現行金融互換的整個交易關系。金融互換交易關系與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的基礎法律關系之間有著重要的聯系,但兩者又相互區別與獨立。
關鍵詞:金融互換 法律關系 結構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是根據金融互換法律規范產生的、以各交易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特定社會關系。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互換交易者之間的法定權利與義務關系,是互換交易者之間進行互換交易行為的准繩。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形式內容與組織架構,也就是說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關系以及這些子關系之間是何種結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從形式上講是由復數的法律關系共同組成的;這些作為組成部分的多個法律關系就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子部分。這些子法律關系,按照聯系方式的不同又可進一步劃分成核心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兩類。
金融互換交易的核心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以下簡稱「核心法律關系」)是指金融互換自身交易內在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按照時間順序標准,它可以劃分成三個部分:期初本金互換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初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出法律關系」;期中確定與履行連續支付義務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中法律關系」或「連續支付法律關系」;期末本金換回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末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回法律關系」。這三個子部分法律關系,復合在一起就共同構成了核心法律關系。金融互換的雛形形式是平行貸款,平行貸款即由三個獨立的交易關系所構成。平行貸款經過演變與發展就產生了金融互換這種獨特的交易形式,之後,經過進一步演化,金融互換又發展出豐富的多種類型,盡管如此,金融互換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由多個子部分交易關系共同構成的原始形式特徵。
盡管核心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是數個子法律關系的復合體,但在交易實踐中我們絕不可以將其肢解為獨立的數個法律關系,因為核心法律關系實質上為一項單一性的法律關系。這種數個子法律關系共同構成的復合性,僅僅是指其外觀上的表現特點,實質上其內在的每個所謂的子法律關系均徹底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了金融互換交易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子部分存在,金融互換核心法律關系一旦肢解為獨立的子法律關系,它就不再成其為金融互換交易,而會變質為其他類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關系中的期初、期中與期末三類子法律關系是不能被看成三項獨立的交易的,它們只是核心法律關系不同時間階段的具體表現,並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所以在法律實踐中,我們也不能對其進行隔裂分析,亦不可對其進行分開立法或分別裁判,否則金融互換就會失去正常發展的條件與基礎。
金融互換交易的保障性法律關系
就當前實踐中將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復合為一體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定義而言,作為組成部分的兩類子法律關系也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一項全新的單一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的。當前實踐中是利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資源供給採取單一協議的形式將其復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說,包含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在內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是一項單一的合同關系,其中的具體互換交易與信用支持安排事宜均只是這一單一合同中的一項子內容,對任何子內容的違反均構成對整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違反。因此,對於實踐中的這種單一協議,我們同樣不能對其中的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進行隔裂研究與分別裁判。實踐中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將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強制性的疊加在一起,
Ⅳ 中國金融協會是什麼機構
中國金融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專關規定成立的屬,協會接受國家發改委、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財政部等部委的業務的法定監管。
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組織金融行業和社會金融研究力量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向社會公眾宣傳金 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提高金融理論和金融業務水平,促進我國金融業發展。
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積極發揮服務社會、服務金融、服務百姓、服務會員的作用,在會 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搭建起信息咨詢之橋、智庫智囊之橋、合作模式之橋。引導會員遵照國家對 外開放、加快發展方式和結構調整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的投資合作提供智囊服務, 加強風險防犯,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之間的溝通合作牽線搭橋,協助會員和政府之間的聯 絡;積極倡導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創新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業合作模式的進程中發揮積 極作用。
Ⅵ 法律與金融 哪個好
1,如果是文科生,數學能力很強,可以報金融,但是金融應該是所有學校的最熱門專業,分數必然比其他高一些。
2,,法律是全國就業率最低的專業,金融還可以,出路很多,但學的人太多了,也是不太好就業。
應該結合你的興趣和分數,選擇好的學校,這點更重要。
這兩者都屬於需要練到一定境界才能有所成就和作為的專業,說的直接點就是必須要天賦、興趣、勤奮、機遇四者完美結合。
學法律的人有十分之八最後並沒有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工作,因為難度實在太大。法學出色者可以做大律師、大法官、大檢察官。一個出色的律師年收入大多是以百萬、千萬計的。而普通的則只能勉強養家糊口。學金融的人到最後大多從事了底層的經濟工作。並沒有進入金融高層。一旦進入高層,收入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的。但如果有人既懂法律又通金融,機遇又好,那麼工作、工資、房、車、名、利對他已毫無意義。
Ⅶ 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與其他金融行業協會的區別
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與其他金融行業協會的區別如下:
一、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成立於2013年11月,是全國金融機構、互聯網機構以及從事互聯網金融行業(ITFIN)的企業、實體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官方、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二、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將圍繞推動中國互聯網金融(ITFIN)和民間金融健康、快速發展為總體目標,主要開展以下業務:
1、協助政府宣傳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 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劃型標准規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研究和探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從事互聯網金融行業人員的訴求和建議,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3、為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投資融資、技術創新、企業信息化、資本運作、產業基金、對外合作、會議展覽和培訓活動等服務,積極開展企業徵信評價和培訓認證等服務,積極運用金融創新工具提供增值服務;
4、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從事互聯金融的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互聯網企業和金融機構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提供服務;
5、積極探索建立互聯網金融的行業標准和規范,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從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6、加快互聯網金融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7、積極開展與不同國家和地區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系,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8、開展從事互聯網金融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工作,開展理論研討,舉辦相關會議,不斷提高從事互聯網金融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9、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宣傳優秀的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家,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品牌建設及金融創新;
10、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誠信守法,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徵信體系建設,提升職業道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11、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鑒等出版物;
12、承辦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中國金融行業協會(英文:China Finance Association),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成立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推動會員單位之間、國際同行之間的合作與交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提高金融行業快速發展作出貢獻。是由全國金融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
四、中國金融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
1、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加快發展方式和結構調整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整合資金和項目的合作資源,為會員投資合作提供信息咨詢、項目擔保、價格信用、促成合作等服務,實現共同利益。
3、適時舉辦國際、國內金融論壇交流會議,學習借鑒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市場先進管理模式,推進中國與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金融人才人力資源的接軌。
4、傾聽會員單位對金融市場發展、金融人才人力資源、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改革呼聲,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對促進經濟發展和改善金融政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穩定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服務。
5、適時舉辦會員單位需要的金融人才培訓班、金融管理研討會和相關考察活動等,促進共同提高。
6、及時向會員披露國際經濟和貿易市場的最新動向和相關國家政局穩定情況,提醒會員規避發展風險。
7、組織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
8、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它事項。
Ⅷ 陸家嘴金融培訓中心的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成立於2002年10月,是一家民辦非企業研究機構,由中國金融改革先行者劉鴻儒先生和著名法學家李步雲先生聯合發起創立,旨在緊密聯系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對中國的金融和法律學科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跨學科研究,為公共和私人部門提供戰略策劃、政策制定、制度設計、法規起草等研究和咨詢服務,以促進中國金融市場和法治建設的發展。研究院目前主要從事金融與法律相關的研究、會務研討、咨詢與培訓服務,董事長為柳志偉博士,現任院長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李步雲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