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發揮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的職能作用
一、工作職責
(一)「消費維權服務站」職責
1.受理、處理消費者的咨詢,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服務;受理、處理消費者的建議和意見,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2.受理、處理消費者與本單位的消費糾紛,並做好相應記錄。
3.向本單位職工宣傳有關消費維權的法律法規。
4.對消費者投訴集中的問題以及涉及本單位的重大、緊急消費糾紛事件,及時向工商等有關部門反映。
5.定期匯總、報送和分析消費者訴求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防範和加強自律。
6.配合工商部門開展對消費維權服務站處理消費投訴案件的回訪和檢查。
7.建立、健全消費糾紛和解與消費侵權賠償制度、商品質量和服務規范承諾、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8.協助檢查企業的商品質量、包裝、標識、宣傳、廣告等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發生。
9.處理工商部門交辦的其他消費維權工作。
(二)「消費維權服務站」工作人員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
2.及時受理和解決消費糾紛,並做好記錄;情況復雜的,及時向轄區工商所(分局)反映,配合工商機關處理。
3.督促本企業或經營區域內的經營戶自覺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義務,對發現的違法經營行為線索,屬於工商部門管轄的及時向轄區工商所(分局)反映,由轄區工商所(分局)按照職能和程序依法處理; 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4.保持與工商部門經常性聯系,配合工商部門的監督檢查。
5.從事其他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的工作。
二、工作規程
(一)咨詢、建議、意見的受理和處理
1.「消費維權服務站」受理消費者關於商品知識和信息的咨詢、有關服務問題的咨詢以及其他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問題的咨詢,並受理消費者關於商品質 量、改善服務以及其他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建議和意見。
2.工作人員接受咨詢和建議意見時,應熱情有禮,使用文明規范語言。
3.「消費維權服務站」受理咨詢,能直接答復的,應詳細解答;不能直接答復的,在核實、了解後明確回復。
4.「消費維權服務站」受理建議和意見,應認真進行研究,擬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提供給所在企業,推動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改善售後服務。
(二)消費投訴的受理和處理
1.「消費維權服務站」 受理消費投訴應記錄消費者投訴的日期、方式、內容、受理的情況,並在處理完畢後記錄處理結果。
2.消費投訴的處理,應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以公正、合理為原則,通過誠懇協商,依法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並填寫《「消費維權服務站」消費投訴登記表》,雙方簽字確認處理結果。
3.自行受理的消費投訴,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需要延長處理時限的,最長不超過10日;無法達成和解的,應於2個工 作日提交由屬地工商所進行調解(需說明未能達成和解的理由),消費者執意向消委會等其他部門進行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得阻撓。
4.接到各級12315中心交辦的消費投訴,應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和交辦部門;到期仍無法達成調解一致意見,應向投訴人和交辦部門說明情況。
5.對消費投訴反映的事關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重大事件,「消費維權服務站」應立即向各級12315中心及所在地工商所報告,並積極配合和協助工商部門對事件的處理。
在網路環境中沒有百分之百安全,官方提供了相對完善的密保措施,但還是需要廣大用戶加強網路安全意識:
1. 安裝知名殺毒軟體,並保持及時更新;
2. 不安裝來歷不明的軟體或控制項;
3. 賬號只供自己使用,不與他人共享,不泄露密碼,以防賬號被他人登錄惡意操作(如進入您的頻道進行許可權操作、消費賬戶余額、重置所有密保資料、進行違規活動導致賬號被凍結封禁、影響常登陸地判定等);
4. 牢記並妥善保管密保資料,不泄露給他人;
5. 不將手機驗證碼發送給任何人;
6. 不要相信任何人在對話框、群、頻道發送的一些具有誘惑性的活動信息、中獎信息(比如:積分換短位ID、點擊領取成長值、申請黑馬等),這些都可能是釣魚網站,會導致您的賬號信息泄露。
B. 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有哪些工作職責
C. 金融消費糾紛調解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先報警,不行就去法院,所有的事都是可以去法院解決的,用法律來衡量的
D. 315維權的主要職責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E. 金融消費者在維權時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知悉真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依法履行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義務】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質量擔保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