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成本包括哪些
企業融資成本包括兩部分:即融資費用和資金使用費。
融資費用是企業在資金籌資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資金使用費是指企業支付給投資者的報酬,包括無風險報酬和風險報酬。
無風險報酬是指投資者將其資本投向無風險項目所獲得的報酬,如國庫券或銀行存款利息率加保值率計算所得的報酬。無風險報酬的高低一般受資本市場對「資本」這一特殊商品供求關系的影響。
風險報酬亦稱風險溢酬,是指投資者將資本投向風險項目所要求得到高於無風險報酬的補償。由於企業經營環境的不確定性,諸如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等各種風險的客觀存在,使得企業未來收益帶有不確定性。因此,投資者要求風險越大,補償率越高。
(1)非金融機構融資成本擴展閱讀
融資成本分析:
1、企業融資的機會成本
就企業內源融資來說,一般是「無償」使用的,它無需實際對外支付融資成本(這里主要指財務成本)。但是,如果從社會各種投資或資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內源融資的留存收益也應於使用後取得相應的報酬,這和其他融資方式應該是沒有區別的。
所不同的只是內源融資不需對外支付,而其他融資方式必須對外支付以留存收益為代表的企業內源融資的融資成本應該是普通股的盈利率,只不過它沒有融資費用而已。
2、風險成本
企業融資的風險成本主要指破產成本和財務困境成本。企業債務融資的破產風險是企業融資的主要風險,與企業破產相關的企業價值損失就是破產成本,也就是企業融資的風險成本。
財務困境成本包括法律、管理和咨詢費用。其間接成本包括因財務困境影響到企業經營能力,至少減少對企業產品需求,以及沒有債權人許可不能作決策,管理層花費的時間和精力等。
3、支付代理成本
資金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間會產生委託一代理關系,這就要求委託人為了約束代理人行為而必須進行監督和激勵,如此產生的監督成本和約束成本便是所謂的代理成本。另外,資金的使用者還可能進行偏離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資行為,從而產生整體的效率損失。
❷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❸ 我國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類渠道是銀行貸款,全國有7百多家銀行,國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內全國性股份制容銀行在廣西都有分支機構,本土城商行有北部灣銀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另外還有農信社、農合行、國民村鎮銀行等一百多家獨立法人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十多類持牌金融機構可分為一個大類;
第三類是民間融資渠道,包括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金融服務公司、P2P/眾籌網站等公開渠道,還有更多方式靈活多變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間資金渠道。
第四類是股權融資渠道,高大上企業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資,私募融資可以在北部灣股權交易所等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向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專業投資公司、專業投資者尋求股權私募融資。
❹ 融資成本如何計算
融資成本的概述
一般意義而言,融資成本是資金所有權與資金使用權分離的產物,融資成本的實質是資金使用者支付給資金所有者的報酬。由於企業融資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有交易就會有交易費用,資金使用者為了能夠獲得資金使用權,就必須支付相關的費用。如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股票、債券而支付的注冊費和代理費,向銀行借款支付的手續費等等。
因此,企業融資成本實際上包括兩部分:即融資費用和資金使用費。融資費用是企業在資金籌資 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資金使用費是指企業因使用資金而向其提供者支付的報酬,如股票融資向股東支付股息、紅利,發行債券和借款致富的利息,借用資產支付的租金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融資成本的含義僅僅只是企業融資的財務成本,或稱顯性成本。除了財務成本外,企業融資還存在著機會成本或稱隱性成本。機會成本是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是指把某種資源用於某種特定用途而放棄的其他各種用途中的最高收益。我們在分析企業融資成本時,機會成本是一個必須考慮的因素,特別是在分析企業自有資金的使用時,機會成本非常關鍵。因為,企業使用自有資金一般是 「無償」的,它無須實際對外支付融資成本。但是,如果從社會各種投資或資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自有資金也應在使用後取得相應的報酬,這和其他融資方式應該是沒有區別的,所不同的只是自由資金不需對外支付,而其他融資方式必需對外支付。
融資成本指標及相關成本分析
一般情況下,融資成本指標以融資成本率來表示:融資成本率=資金使用費÷(融資總額-融資費用)。這里的融資成本即是資金成本,是一般企業在融資過程中著重分析的對象。但從現代財務管理理念來看,這樣的分析和評價不能完全滿足現代理財的需要,我們應該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來考慮融資的幾個其他相關成本。
首先是企業融資的機會成本。就企業內源融資來說,一般是「無償」使用的,它無需實際對外支付融資成本(這里主要指財務成本)。但是,如果從社會各種投資或資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內源融資的留存收益也應於使用後取得相應的報酬,這和其他融資方式應該是沒有區別的,所不同的只是內源融資不需對外支付,而其他融資方式必須對外支付以留存收益為代表的企業內源融資的融資成本應該是普通股的盈利率,只不過它沒有融資費用而已。
其次是風險成本,企業融資的風險成本主要指破產成本和財務困境成本。企業債務融資的破產風險是企業融資的主要風險,與企業破產相關的企業價值損失就是破產成本,也就是企業融資的風險成本。財務困境成本包括法律、管理和咨詢費用。其間接成本包括因財務困境影響到企業經營能力,至少減少對企業產品需求,以及沒有債權人許可不能作決策,管理層花費的時間和精力等。
最後,企業融資還必須支付代理成本。資金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間會產生委託一代理關系,這就要求委託人為了約束代理人行為而必須進行監督和激勵,如此產生的監督成本和約束成本便是所謂的代理成本。另外,資金的使用者還可能進行偏離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資行為,從而產生整體的效率損失
❺ 新准則對非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如何規定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借貸,最高人民法院,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利息,商業銀行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❻ 什麼是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
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都是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
❼ 如何定義融資成本
融資成本是資金所有權與資金使用權分離的產物,融資成本的實質是資金使用者支付給資金所有者的報酬。由於企業融資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有交易就會有交易費用,資金使用者為了能夠獲得資金使用權,就必須支付相關的費用。如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股票、債券而支付的注冊費和代理費,向銀行借款支付的手續費等等。企業融資成本實際上包括兩部分:即融資費用和資金使用費。
http://ke..com/view/1703508.htm?fr=aladdin
❽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內稅前扣除標準的容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標准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況且,投資公司收取的利息標准也不一定就比銀行收取的利息標准高
❾ 融資成本該怎麼計算
1、融資成本的計算公式如下:融資成本=每年的用資費用/(籌資數額籌資費用)。
2、一般而言,企業融資成本包括用資費用和籌資費用倆部分,由於大多數小微企業的貸款金額(籌資數額)較少,企業的信譽較低,在融資過程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籌資費用)相對較高。
(9)非金融機構融資成本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下,融資成本指標以融資成本率來表示:融資成本率=資金使用費÷(融資總額-融資費用)。這里的融資成本即是資金成本,是一般企業在融資過程中著重分析的對象。
但從現代財務管理理念來看,這樣的分析和評價不能完全滿足現代理財的需要,我們應該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來考慮融資的幾個其他相關成本。
首先是企業融資的機會成本。就企業內源融資來說,一般是「無償」使用的,它無需實際對外支付融資成本(這里主要指財務成本)。
但是,如果從社會各種投資或資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內源融資的留存收益也應於使用後取得相應的報酬,這和其他融資方式應該是沒有區別的,所不同的只是內源融資不需對外支付,而其他融資方式必須對外支付以留存收益為代表的企業內源融資的融資成本應該是普通股的盈利率,只不過它沒有融資費用而已。
其次是風險成本,企業融資的風險成本主要指破產成本和財務困境成本。企業債務融資的破產風險是企業融資的主要風險,與企業破產相關的企業價值損失就是破產成本,也就是企業融資的風險成本。
財務困境成本包括法律、管理和咨詢費用。其間接成本包括因財務困境影響到企業經營能力,至少減少對企業產品需求,以及沒有債權人許可不能作決策,管理層花費的時間和精力等。
最後,企業融資還必須支付代理成本。資金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間會產生委託一代理關系,這就要求委託人為了約束代理人行為而必須進行監督和激勵,如此產生的監督成本和約束成本便是所謂的代理成本。
另外,資金的使用者還可能進行偏離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資行為,從而產生整體的效率損失。
❿ 上市公司該如何計算融資成本
上市公司的融資總成本是債務融資與股權融資成本的加權平均,即有:
C=DC*(DK/V)*(1-T)+EC*(EK/V),其中C代表融資總成本,T代表所得稅率,V代表上市公司總價值。
對上市公司來說,債務融資應該是一種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的長期債券融資,而股權融資則更應屬長期融資。
根據大多數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所投資項目的承諾完成期限為3年左右,因此可以將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的評估期限定為3年。以DC代表債務融資成本,則DC可直接按照3年~5年中長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
1991年鄧小平同志視察上海時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盤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層對金融逐漸重視。
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