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關於國企改制經濟補償金的政策及規定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2006-5-18
執行日期:2006-5-18
(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辦公廳2006年5月18號晉政辦發[2006]33號文轉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省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晉政發(2004)46號)、《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列入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計劃或依法實施關閉破產的省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費用的缺口部分,由企業提出申請,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經批准後,用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解決。
第四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的司法審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依法規范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妥善安置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積極穩妥,精心組織,確保穩定。
第六條凡借用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世界銀行貸款或轉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省屬國有企業,債務人不得申請破產。
第二章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第七條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監督,並及時解決遇到的有關問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關閉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
第八條實行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審查制度。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預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審查同意後,實施關閉破產。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項目的審查工作,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省直委、辦、廳、局和企業集團公司以及各級國資、經(貿)、財政、勞動保障、民政、國土資源、稅務、工會等部門,要條塊結合、明確職責、通力合作,做好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
(三)加強社區建設工作,建立相應機構,做好關閉破產企業工傷人員、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善後工作。積極做好職工再就業工作。
第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企業制定關閉破產預案並做好各項前期准備工作;
(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政策的銜接和補助資金的落實;
(三)組織實施所屬企業的關閉破產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傳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五)協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六)做好國有企業破產的善後工作。
第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集團公司所出資設立的國有企業的關閉破產工作,由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省直委、辦、廳、局管理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由省直委、辦、廳、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破產申報及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屬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可申請破產:
(一)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二)長期虧損,資不抵債需要清算的;
(三)資源枯竭的礦山。
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省屬國有企業申請關閉破產要編制破產預案。破產預案可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企業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制定。
破產預案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概況,職工、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的使用現狀)、負債狀況,近三年企業生產經營及虧損狀況;
(二)企業關閉破產原因。其中重點反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或需要清算的真實情況;
(三)企業關閉破產遵循的原則;
(四)企業關閉破產費用測算;
(五)資產變現方案;
(六)職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擔保責任及敏感債務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八)關閉破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九)關閉破產工作進度安排和確保穩定的措施;
(十)有關附件。
第十五條破產預案需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職工安置方案(含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的情況及決議)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立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責任制。明確項目責任人,負責做好企業關閉破產的各項前期准備工作。
第十七條各項前期准備工作完成後,提交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破產費用缺口補助資金,經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審核批准後,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
企業應按照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項必備材料。
第十八條凡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破產法律程序。
第十九條根據人民法院指定,國資、經(貿)委、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國土資源、工商、審計、稅務、物價、人事、發展改革委和銀監等部門,要指派專人參加破產清算組工作,認真履行清算組的各項職責,落實各項政策。
第四章企業關閉破產費用
第二十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主要由破產清算費用、職工安置費用、社會保險費用、拖欠費用、社會職能移交補助費用等構成。各項費用以人民法院宣告關閉破產日為基準日,並依照有關規定及政策進行測算和預決算,嚴格審查確定。
資源枯竭礦山和地處偏遠軍工企業關閉破產費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破產清算費用(一)破產案件訴訟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法發(1999)21號)規定計算,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資產評估、審計費用。按有關規定的計費標准計算。
(三)清算組人員費用及辦公費用。根據關閉破產企業在職職工人數規模計算,具體標准如下:
在職職工人數清算費金額1000人以下10萬元,100l-2000人20萬元,2001-3000人30萬元,3001-4000人40萬元,4001-5000人60萬元,5001-10000人80萬元,10001人以上100萬元。
(四)清算期間的維護費。根據關閉破產企業在職職工人數規模計算,具體標准如下:
在職職工人數維護費金額1000人以下20萬元,1001-2000人40萬元,2001-3000人60萬元,3001-4000人80萬元,4001-5000人100萬元,5001-10000人150萬元,10001人以上200萬元。
(五)清算期間職工基本生活費。按照6個月的關閉破產清算期,職工基本生活費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六)留守人員生活補助費。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第二十二條職工安置費用(一)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安置費。按法院宣告破產時企業所在城市(含縣城)企業全部在崗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測算。具體發放時應體現工齡差別。
本人安置費=(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職工的安置費總額÷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職工的總工齡(月))×本人工齡(月)。
(二)合同制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按每滿1年工齡發1個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算。
(三)混崗集體工的安置費用。按每滿1年工齡發1個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算。
(四)1-6級工傷、工殘人員費用,撫恤人員費用和退養家屬工費用。
工傷、工殘人員費用。經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等級鑒定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及有關政策規定計算10年。
撫恤人員費用。按照撫恤人員數和各類撫恤人員撫恤標准計算10年。
退養家屬工費用。按照退養家屬工人數和規定的退養費用標准計算10年。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費用(一)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企業上年實際繳費工資總額的28%計算10年,再折半核定。並一次性繳付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機構管理,用於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
(二)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企業上年實際繳費工資總額的比率為基數計算10年核定,並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用於解決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資金出現缺口時,由省人民政府統籌研究解決。國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拖欠費用(一)職工工資及醫療費。按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的實際拖欠工資數核定。
(二)職工撫恤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因工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按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報告中的實際拖欠數核定;
(三)拖欠基本養老、失業和醫療社會保險費。按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的實際拖欠數填列。
第二十五條社會職能移交補助等費用省屬關閉破產企業所辦中小學移交後的辦學經費(含離退休教師企業轉事業養老保險差補部分),以所在地政府辦同類學校現行經費的平均金額為標准計算三年。三年後的負擔費用比例在省、市財政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確定。
省屬關閉破產企業移交的公安、消防、醫院、生活後勤服務設施(供電、供水、供暖、供氣)移交當地政府管理等補助費用。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的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行費用標准,計算3年。
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從原企業分離後的工作人員經費、場地建設維護費、辦公經費、退休人員移交當地社區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費等補助費用(詳見《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和關閉破產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破產財產變現和處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產費用時,缺口部分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解決。
第五章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七條職工安置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破產企業職工的基本情況;
(二)職工安置渠道、措施、費用來源、經濟補償辦法及執行的政策依據;
(三)離退休人員管理、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及費用的落實情況;
(四)社會保險費用的清償和繳納情況;
(五)社會職能及其相關人員移交情況;
(六)工傷殘職工、撫恤人員情況及保障計劃;
(七)拖欠職工工資等費用總額及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條關閉破產企業中的離休人員交由原企業主管部門管理。具體實施按《關於加強我省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屬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當地社區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移交當地社區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費等補助費用一次性撥付接收機構。具體實施按《關於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和關閉破產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執行。
第三十條資源枯竭礦山和地處偏遠軍工企業的在職職工安置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非資源枯竭型省屬國有企業的在職職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產之日,關閉破產企業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勞動合同制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即:男滿55周歲,女管理崗位滿50周歲,女生產崗位滿45周歲的,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凡辦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養老金按規定計發。
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條件的,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發給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
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不符合本條第一款安置條件的,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發給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按職工本人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工齡,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計算。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准,按照企業破產前上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准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及3倍以上的,按3倍的標准計發。
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自謀職業的職工,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我省有關再就業優惠政策。
本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關於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人發(2002)8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省屬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自辦中小學校的移交,以破產宣告日的在冊職工(含內退人員)、離退休人員為准進行編制核定後,成建制整體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山西省中小學校教職工編制標准及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03)29號)進行核編後,有超編人員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冊人數為基礎,加上2002年1月1日以後分配進入學校的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和復轉軍人全部移交。學校全部國有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的使用現狀)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補助費用一次性撥付當地政府。
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煤炭、有色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時,所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費用全額撥付地方政府,補助年限期滿後的辦學經費,在省、市財政體制改革中統籌解決。
省屬關閉破產企業所辦的公安、消防、醫院、生活後勤服務設施(供電、供水、供暖、供氣)等社會職能,經核定後在破產終結裁定後三個月內一次性整體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補助費用一次性全額撥付當地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完成生活後勤服務設施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具體實施時按《關於推進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與關閉破產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被其他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參保辦法按照統籌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加失業保險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按規定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參加失業保險的破產企業,其失業人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條因工受傷1-6級已辦理退休手續傷殘人員的工傷醫療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生活護理費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餘部分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工受傷1-6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傷殘職工,應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醫療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破產後,上述人員暫由企業主管部門或重組企業代管,所需費用比照退休人員移交社區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費用的標准執行,待社區具備管理工傷人員條件時,再逐步移交社區管理。
除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外,其他撫恤人員撫恤金一次性發放。
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費用一次性撥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5年後資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統籌研究解決。
因工受傷7-10級且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傷殘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除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有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費用在破產清算時優先予以撥付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三十六條隨同關閉破產的原省屬國有企業所屬集體企業的職工,屬於城市居民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未參加失業保險和享受失業保險期滿仍未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條以上各渠道安置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其家庭成員屬於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實際收入仍未達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標准根據當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並體現鼓勵就業的原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的程序由當地專門機構審查造冊、張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第三十八條應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的職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六章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將破產企業職工的再就業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統籌規劃。按照政府促進就業、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的方針,加速建立完善就業和再就業服務網路,廣泛開辟就業渠道,加強就業培訓,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幫助破產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實施再就業。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職工解決好實際困難和問題,爭取職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關閉破產企業的穩定工作負全責。要建立維護企業、社會穩定的工作機構和責任制,制定相應預案及防範措施,加強信息溝通,及時發現處理各種矛盾,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和擴大。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協助債權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做好獃壞賬、債權清償和損失的上報核銷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破產企業的黨、團、工會組織要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做到組織不散,工作不斷。企業破產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及時做好黨、團和工會組織關系的接轉。
具體實施按《關於在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做好黨組織設置和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執行。
第四十四條關閉破產清算工作檔案處置要與破產清算工作同步進行,上交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國家綜合檔案館,防止流失。
第四十五條破產企業職工住房、工會財產以及移交的中小學校、公安、消防、醫院、生活後勤服務設施(供電、供水、供暖、供氣)等公益設施不計入破產財產。
第四十六條省屬關閉破產企業的生活後勤服務設施(供電、供水、供暖、供氣)要與企業生產系統進行分離,並確保設備完好。
第四十七條有關拖欠費用的處理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的債權,在關閉破產時,經破產清算組審核,張榜公布無誤後,由企業工會集中申報。
(一)關閉破產企業拖欠的在職職工工資、醫療費、撫恤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因工死亡)補助金、喪葬費等予以補發。
(二)關閉破產企業自謀職業的人員,仍在當地工作、生活的,原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建立個人賬戶,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籌管理。不在當地工作、生活並要求退出住房公積金的,經本人申請,其原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及企業繳納的部分)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實退還。
被挪用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售房時相應抵扣。
(三)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賬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列入破產相關費用外,其餘不能清償的欠繳部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省勞動保障廳審核,省財政廳復核,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
個人已繳納被企業挪用和企業欠費應計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部分,在破產財產處置中優先清償。職工個人未繳納的部分由個人補繳。
第四十八條省屬國有企業破產財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應委託具有資格的資產和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核准、備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轉讓。
第四十九條省屬國有企業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無抵押或抵押無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企業關閉破產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處置,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所得,減去出讓業務成本費用後全額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全部用於支付關閉破產相關費用及安置職工。
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現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設專戶管理,各級財政不得將其納入財政收入,不得截留。
第五十條經審核資產變現確有困難的個別省屬國有企業,可實行人資分離的辦法。所需破產費用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先行墊付,破產財產(含土地使用權)變現收入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缺口部分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經批准實行人資分離的省屬國有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並將職工安置方案、關閉破產費用預算、破產財產處置方案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實行人資分離的省屬國有企業,其破產財產(含土地使用權)由企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管,並負責在破產清算期結束後三個月內變現,破產財產(含土地使用權)變現後,將變現所得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專戶管理。
第五十一條鼓勵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收購重組關閉破產企業。具體辦法按照《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處置的意見》和《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企業破產過程中資產評估、驗資、審計、產權交易、公證、職業介紹等項目的收費,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權的核定費用在土地使用權評估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主管部門是指省直委、辦、廳、局和企業集團公司。
第五十四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時,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對企業法人代表進行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查明企業破產的原因和責任,對因違法違紀致使企業破產的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十五條對關閉破產實施中違法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干涉司法公正,侵害債權人和職工利益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和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對破產實施中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工作不力,相互推諉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造成社會不穩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監察、審計等部門審查核實後,對無違法違紀行為,在生產經營中無重大決策失誤的,在破產清算工作中恪盡職守並做出貢獻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經破產清算組推薦,破產清算領導組同意,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妥善安置。
第五十八條中央在晉及下放我省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執行國家關閉破產政策。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有關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由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