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程序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金融機構破產的清算程序如下:1、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破產通過之後,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2、法院立案受理後,發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3、按照順序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 銀行清算業務與結算業務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銀行清算業務,指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支付中介(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審查及轉入的金融活動。
銀行結算業務,即轉賬結算業務,也叫支付結算,是以信用收付代替現金收付的業務。是指通過銀行帳戶的資金轉移所實現收付的行為,即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收代付,從付款單位存款帳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存款帳戶,以此完成經濟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算或資金的調撥。
2、方式上的區別
銀行清算包括、同城結算、異地結算、電子聯行業務。
銀行結算按結算形式,可分為現金結算和轉帳結算,結算辦法主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和異地托收承付以及信用卡等方式。
3、辦理要求的區別
銀行清算辦理需設置清算系統安全密碼使用辦法,生成本有清算密鑰和更換密鑰,接受和審查會計櫃台傳入的匯劃清單等會計憑證,錄入或接收會計櫃台傳來的查詢和查復信息,監控清算設備運行狀況、網路通訊狀況、相鄰結點工作狀態,與上下聯行和有關部門聯系。
銀行結算辦理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結算辦去的各項規定;各項經濟往來,除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可使用現金外,必須辦理轉賬結算;各單位辦理結算必須使用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並按照規定正確填寫;銀行按照結算辦法的規定審查票據和結算憑證。
3. 第三方支付,支付清算組織,是不是金融機構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內營支付結算業務。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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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麼是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亦稱「劃撥銀行」、「匯劃銀行」。是能直接參加票據交換所進行票據清算的銀行。票據交換是指在同城范圍內銀行間相互代收、代付票據進行相互清算。這是一種集中辦理轉賬清算的制度。一般由中央銀行管理,通過票據交換所進行。應收大於應付款的差額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應收小於應付款的差額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票據清算的結算原則是維護收付雙方的正當權益,中央銀行不予墊款。其優點是便利資金清算,節省大量現金使用。國際上最早的票據交換組織為英國倫敦的票據交換所,成立於1775年。
清算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交易資金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
(二)資金雄厚;
(三)信譽良好;
(四)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五)擁有先進、快速的同城和異地資金劃撥網路;
(六)具有資金管理制度;
(七)擁有懂得資金清算知識、電子商務知識、風險防範意識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交易所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並經交易所同意成為清算銀行後,清算銀行應與交易所簽訂清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5. 清算機構的概念 銀行卡
清算機構是為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中介組織,其組織形式有票據交換所、清算中心、清算協會等。清算機構一般實行會員制度,會員遵守組織章程和操作規則,並交納會員費。
6. 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如何確認
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證,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機構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情況資料,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7. 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屬於金融機構嗎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
屬於
8. 什麼是金融機構的專項清算組
金融機構撤銷清算組的職責是:
1、保管、清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確認債權;
3、處理與清算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有關的未了結業務;
4、辦理其他清算事務。
【法律依據】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十一條
清算期間,清算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清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確認債權;
(三)處理與清算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有關的未了結業務;
(四)清理債權、債務,催收債權,處置資產;
(五)製作清算方案,按照經批準的清算方案清償債務;
(六)清繳所欠稅款;
(七)處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八)代表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九)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對金融機構被撤銷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辦理其他清算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