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介紹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案件風險信息台賬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涉及金額、基本情況、事件登記的時間、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等。
Ⅱ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後多少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信息表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後5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信息表
Ⅲ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二章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流程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Ⅳ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應遵循及時、真實的原則。
Ⅳ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上報哪些與賬戶有關的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Ⅵ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三章 案件信息報送流程
第十一條案件風險信息經調查確認為案件的,或者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未經報送案件風險信息直接確認為案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附件二)。案件信息報送的時點為案件確認後24小時之內。
案件的確認標准為: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並立案的;銀監局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並立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及案情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涉案金額及風險情況;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本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案件涉及金額以立案時公安、司法機關確認的金額為准。
Ⅶ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管理,規范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程序,提高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質量和時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所規定的兩類案件的信息。
案件風險信息是指已被發現,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確認案件事實的風險事件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非正常原因無故離崗或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發生異常;收到重大案件舉報線索;媒體披露或在社會某一范圍內傳播的案件線索;大額授信企業負責人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確認的情況;其他由於人為侵害可能導致銀行或客戶資金(資產)風險或損失的情況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應當堅持及時、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稱銀監局)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負責本系統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第五條銀監局應當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和風險事件,指定專人全程負責案件(風險)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