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任審計主要查些什麼
離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取決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及其應履行的職責。概括起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應履行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這三個方面。
1、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這里的收支,在一級政府可以表現為財政收支,行政部門表現為經費收支,事業單位表現為事業經費的收支,在企業單位則表現為企業會計准則中會計要素概念上的收入和支出,以「收支」來表達,可以概括行政、企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的動態情況,實際是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
2、資產、負債和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里的資產、負債和權益,也是包括行政、企事業單位按會計要素概念所確認的資產、負債和權益,這是結合對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查,確認一個時點的靜態結果,確定離任者管理的資金狀況的真實狀況即所謂的家底,使得離任者交個清楚,接任者接個明白。
3、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較多,審計人員不可能對被審計單位的全部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因此,只能選擇與收支及資產、負債、權益內容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這個審計應從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入手。
拓展資料
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這一活動,對於引導和規范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維護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和揭露非法行為,對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貳』 什麼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其主要內容有哪些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資產管理者受託管理資產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審查、評價和鑒證活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集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於一體的綜合性審計,其審計結果既可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進行考察考核、綜合評價、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又可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
一、資產管理責任 l、流動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任時的各項流動資產數額與離任時的流動資產數額比較。主要對債權資金的分析評價:
一是接任時應收賬款的清理狀況,是否履行了企業管理者的職責,及時組織清理催收債權資金。
二是接任後有無新增應收款項,是否存在呆死賬和潛虧因素。
三是預付款的結轉時間,是否及時結賬,存在賬外經營問題。日常審計工作中,經常發現現任領導者不管前任賬面存在的問題。比如:數年前遺留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債權長期掛賬,接任多年既不積極組織人員催收,也不做壞賬處理。長期推倭、扯皮,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影響企業效益,也影響經營者任期內財務指標的完成。審計評價要指出領導幹部在資金管理上存在的責任,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是前任遺留的潛虧,還是任期管理不善。
2、對庫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評價。
一是庫存商品真實性;二是庫存材料無積壓;三是商品材料無虧庫。
3、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離任時固定資產增減變化反映出企業權益狀況,同時折舊額也是考核評價企業資產經營管理責任的主要指標,提足折舊能夠保證從成本中收回資本,重新擴大生產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經營企業的主要經濟責任。
二、負債運用責任 l、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評價。
接、離任時的負債狀況對比能夠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資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時也是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的經濟責任,此項可評價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也可以看出經營者在企業管理中的資金管理水平。企業佔用其他企業資金開展生產經營,在財務賬面反映出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財務數據,要客觀評價接、離任前後的債務對比,計算資產負債率的增減變化。企業管理者在負債經營方面應承擔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危險和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等經濟責任。
2.負債真實性評價。
某些領導者要求財務人員在完成當年承包指標或實現盈虧目標時,賬面懸記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不及時結轉收入。或者虛列成本費用,虛擬應付對象,以負債形式隱瞞資金。審計評價要如實反映企業領導者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三、生產經營責任 生產經營管理的結果,體現在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上,從而反映出領導者組織生產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預期目標,既是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又是檢查收入完整狀況。收入未及時進賬或沒有記人收入科目,擠列、虛列和少計成本費用,隨意調節利潤,這雖然反映出財務會計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於會計人員的責任,但也反映了領導者的某些意願,表現出領導者財務管理的混亂,應負有主管責任。如果是領導者要求留有餘地,應負直接責任,以劃清領導者與財務人員的經濟責任界限。
從理論上講,作為企業的決策者,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管理是一項復雜、科學、連動的控制工程。作為企業領導者,不可能對每一個控制點都觀察到,所以審計評價,不能事無巨細都推到企業第一管理者身上。尤其是在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些是財務人員的責任范圍內的問題,與正確評價領導者的業績關系不大,可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不宜作為評價領導者的經濟責任的依據。
四、投資決策責任 企業投資是謀求事業發展。但對於亂投資的管理者應當明確指出,這不單單是負有責任的問題,而是失職、瀆職犯罪。一個企業的資金運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筆有批准權。如果是未經必須的程序,亂撥款,用於投資、借款,造成國家和企業資金重大損失,就構成演職犯罪。即使經過了必須的程序,造成投資損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
五、違紀違規責任 對於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領導者,應明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性質及數額,明確違紀責任的輕重情節。對於截留收入、擠列成本、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私分國家和企業資財的領導者,應從重處罰和提出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建議。
上述五項是每個企業法人或第一管理者在經營管理企業時最為關注的經濟業務活動,應列為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主要內容。
『叄』 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是經濟、財務狀況,一般有主管部門或審計事務所2人以上人員完成。
『肆』 離任審計應該審計什麼
1、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這里的收支,在一級政府可以表現為財政收支,行政部門表現為經費收支,事業單位表現為事業經費的收支,在企業單位則表現為企業會計准則中會計要素概念上的收入和支出,以「收支」來表達,可以概括行政、企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的動態情況,實際是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會計資料載體所反映出來的經濟活動。
2、資產、負債和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這里的資產、負債和權益,也是包括行政、企事業單位按會計要素概念所確認的資產、負債和權益,這是結合對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查,確認一個時點的靜態結果,確定離任者管理的資金狀況的真實狀況即所謂的家底,使得離任者交個清楚,接任者接個明白,這是交接雙方所關心和要求的。大額未決的債權、債務,應作為資產負債審計的重要項目予以關注,而資產的增值保值,也是通過凈資產的變化即權益的審計來確認。
3、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較多,審計人員只選擇與收支及資產、負債、權益內容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這個審計應從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入手。
4、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的劃分是不可缺少的,而經濟責任的劃分,應結合上述三項內容的審計來進行,如果存在違紀違規問題、損失浪費問題、內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控制失效,就應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人在其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否則,就解除其責任。在確定審計內容時,審計職權范圍以外的事項,如計生、黨建等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不應列為審計內容。
拓展資料
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部分,是對因任期期滿、退休、調任、免職、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的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查和客觀評價。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領導幹部離任審計成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這對深化體制改革,科學考察班,加強幹部管理,提高幹部素質,增強責任意識,維護經濟秩序,推進依法行政,強化權力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並為組織部門選擇、任免幹部提供了依據。
『伍』 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負責人任職有什麼規定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陸』 單位負責人離任時,離任審計該誰來審,本單位會計審行不行
離任審計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局。到一定級別還要有組織部門的文件才進行。
『柒』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該怎麼審比如要重點關注哪些科目操作起來跟年報審計有什麼不同
一、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任期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真實性、完整性、合理性;
2.任期內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3.任期內重大經營和投資決策情況;
4.年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5.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效果情況;
6.任期內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重點關注
重大財務收支(尤其是投資、往來款),利潤,合同等相關的憑證,以及對重大決策、決議執行情況、重大合同的簽訂,內控制度的建設等等。只能一點點找疑點,然後從憑證找原始憑證,從原始憑證找合作方,可以調查、函證、訪問、座談等形式,發現問題,回答疑點。
三、年報重點關注與報表相關的業務或事項;而離任審計的關注點在合法上,重點放在抽查憑證和制度缺陷上,而不用過多精力去看年報。
『捌』 離任審計跟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概念一樣嗎
離職審計其實應該叫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你可以到網路搜一下.這類審計比較長見在公務員身上,每位國家幹部在某一職位上任期到了都要進行審計,當然對於一些公司里的業務員,會計和領導者也進行審計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既可以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從狹義上界定。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下面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加以介紹。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於常規審計。常規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幹部施展才幹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幹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系領導幹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的經濟指標等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對其任期工作業績作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評價考核領導幹部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提供了依據,同時有利於幹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范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於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於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於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經濟責任審計著眼於防範,健全了監督制約機制,有利於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幹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後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於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於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後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於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
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適當的分類,有助於從各種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特點出發,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以便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分清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范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系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幹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後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幹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後,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五、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於一般的審計監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以及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幹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幹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鄉、民族鄉、鎮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幹部。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據此,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受託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其理論根據為:審計是因兩權分離後受託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的,歸根到底審計就是審查資財管理者對資財所有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現代審計中的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是離任審計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審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後者審查資金運動的效果和效率情況。
二、離任審計的內容
離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取決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及其應履行的職責。概括起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應履行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法紀責任,所以,離任審計的內容也由這三部分組成。
三、離任審計的種類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離任審計分為任期離任審計和破產離任審計。任期離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破產離任審計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
四、離任審計的方法
離任審計方法是指審計人員為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據以證實被審事項的性質和發表審計意見而採取的各種手段。由於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財務責任審計、管理責任審計和法紀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因此,進行離任審計,必然要綜合運用多種審計方法。這些審計方法,除了檢查、分析性復核等基本方法外,還會運用到ABC分析法、網路技術法、綜合評分法、金額法等一些特殊方法。
『玖』 離任審計都干什麼
離任審計是對離任者做個經濟方面的評價,評價其主持工作期間,管轄下機構的經濟狀況;劃清接任者經濟責任界限。
但是,有些委託人讓審計人員干很多審計不能勝任的工作,弄出很多矛盾出來。
比如,有無任人唯親呀?有無二套住房啊?有無違法亂紀啊?
所以,接受委託時,把任務說清楚非常重要。
『拾』 離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概念一樣嗎
一樣。領導幹部離任時需要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簡稱離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