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何廣文的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教育狀況
1995-1998,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農村金融方向,農學博士
1994.4-1994.8德國埃爾朗根-紐倫堡大學銀行與證券投資管理專業進修
1993.1-1994.3德國霍恩海姆大學企業管理系進修
1985-1988,西南財經大學金融系貨幣銀行專業,經濟學碩士
1981-1985,西南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農學學士
工作經歷
2008-2011 世界銀行中國微型金融師資培訓教師組組長
2008.8-9 日本農林中金綜合研究所訪問研究員(Visiting Researcher)
2006.10-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金融學科組組長
2002.12- 中國農業大學農村金融與投資研究中心主任
2001.9-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1996.12-2001.9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
1994.11-1995.10 北京新源城市信用社(現北京銀行新源支行)信貸部經理、辦公室主任
1999.09-2000.08 德國杜伊斯堡大學經濟系訪問教授(Guest professor)
1997.9-2001.6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
1994.11-1997.9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副主任
1988.7-1996.12 北京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助教、講師 主要著作與教材
2011 何廣文、劉勇主編,《小額信貸運作與管理指南》(上下冊),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5
2011 何廣文主編,《農村金融專題講座》,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11.1
2009 何廣文主編,張正平、李莉莉、楊菁、趙岩青副主編,《農村金融知識讀本》,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9.6
2008 李樹生、何廣文等著,《中國農村金融創新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廣文、李樹生等編著,《農村金融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廣文主編,全國高等農林院校「十一五」規劃教材《貨幣銀行學》,中國農業出版社2008.6
2006 馮興元、何廣文、杜志雄等著.《中國鄉鎮企業融資與內生民間金融組織制度創新研究》,山西經濟出版社,2006.11。
2005 何廣文、郭沛主編,李莉莉、楊菁副主編,《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案例分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廣文、李莉莉著,《正規金融機構小額信貸運行機制及其績效評價》,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廣文、馮興元、郭沛等著,《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制度變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廣文、馮興元、林萬龍等著,《農戶信貸、農村中小企業融資與農村金融市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1
2004 何廣文、郭沛主編,《現代貨幣銀行學》,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4.2
2004 何廣文主編,《農村信用社改革操作指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11
2002 何廣文主編:《農村信用社貸款五級分類與風險管理知識讀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2.10
2001 何廣文著,《合作金融發展模式及運行機制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9
2001 何廣文主編,《貨幣銀行學》,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1.8
2000 何廣文著,《國金融制度研究》,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9
2000 甘立平主編、何廣文副主編,《財政與稅收》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0.6
1999 何廣文、蔣先玲、甘立平編著,《貨幣銀行學概論》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1999.3 2011 何廣文,圍繞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大有可為,《中國農村金融》2011(10)
2011 何廣文,構建縣域本土金融服務機制,《中國金融》2011(11)P43-45
2011 何廣文,構建化解縣域經濟微觀主體融資困境的金融機制,《中國農村金融》2011(8)
2011 何廣文、李莉莉,大型商業銀行的小額信貸之路——兼析與新型農村金融機間的合作機制,《農村金融研究》2011(5)P21-26
2011 何廣文、楊虎鋒、張群、謝昊男、宋冀宏,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怎麼實現對於農戶和微小企業的服務?——基於山西永濟富平小額貸款公司案例的分析,《中小企業融資》2011(1)P78-79,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11 何廣文、李莉莉,農村經濟發展轉型與縣域金融服務的完善,《銀行家》2011(3)P39-41
2011 何廣文,構建農村本土金融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可缺位,《中國合作經濟》2011(1)P34-35
2011 何廣文:促進農村消費升級的金融對策,《中國金融》2011(4)P60-61
2010陳丹、何廣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風險及其模糊綜合研究,《金融理論與實踐》2010(9)
2010何廣文,基於社區本土力量的農村金融普惠金融模式,《中國金融》2010(8)P86-87
2010何廣文,解決農村弱勢群體貸款融資難問題的邏輯思路,《中國農村金融》2010(1)
2009何廣文,資金互助——合作金融又一模式,《中國金融家》2009(12)
2009 張正平、何廣文,農戶信貸約束研究進展,《河南社會科學》2009(2)P44-49
2009 何廣文,農貸解難,《新理財》2009(5)P25-26
2009 張林、何廣文,我國貨幣市場基準利率SHIBOR實證分析及運行評價,《金融理論與實踐》2009(4)P9-12
2009 何廣文,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模式探析,《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9(3)
2009 何廣文,農村信用社制度變遷:困境與路徑選擇,《經濟與管理研究》2009(1)P50-54
2008 何廣文,2009年農村金融主旋律:改革開放與創新,《中國城鄉金融報》2008-12-31
2008 何廣文,農村金融改革的成效及深化改革的取向,《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8(10)
2008 高紋、何廣文,「小額信貸與金融原則——孟加拉格萊明銀行經營模式的再思考」,《中國經濟與管理科學》2008(9)
2008 王瑋、何廣文,「社區規范與農村資金互助社運行機制研究」,《農業經濟問題》2008(9)
2008 何廣文,「小額信貸成功的基本要素何在」,《中國金融》2008(7)
2008 何廣文,中國的小額信貸需求分析,《西南金融》2008(4)P12-14
2008 何廣文,市場開放成為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關鍵詞,《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8(3)
2008 何廣文、張正平,「存款保險制度研究進展述評」,《河南社會科學》2008(3)38-41
2008 楊菁、何廣文,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村金融交易中的效應分析——基於山西省榆社縣個案的研究,《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3),P21-24。
2008 何廣文,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和機制創新的探討,《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8(1)
2008 楊菁、何廣文,利率市場化對農戶投資行為影響的實證分析,《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1)
2008 趙岩青、何廣文,聲譽機制、信任機制與小額信貸,《金融論壇》2008(1) P33-40
2008 何廣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全面推進,《銀行家》2008(1)
2007 趙岩青、王瑋、何廣文:信用激勵機制在小額信貸中的有效性研究,《金融與經濟》2007(12)P47-52
2007 王瑋、何廣文、於麗先:信用擔保作用機制與政府支持農信擔保的路徑選擇,《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11)P74-79
2007 何廣文、王伊喬:莫以市場化行為看待小額農貸,《銀行家》2007(11)P109-110
2007 何廣文:農村金融市場的開放與供銷社的機遇,《中國合作經濟》2007(9)
2007 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創新路徑探討,《金融與經濟》2007(8)P11-16
2007 何廣文:從三個層次構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金融時報》2007.7.19
2007 何廣文、張林、韓星:傳統農區金融需求與機構布局調研報告,《銀行家》2007(7)P100-115
2007 趙岩青、何廣文:農戶聯保貸款有效性問題研究,《金融研究》2007(7)
2007 楊菁、何廣文:中國農村信貸市場深化,《銀行家》2007(6)P104-107
2007 何廣文: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需要全方位推進,《中國國情國力》2007(5)P15-18
2007 何廣文: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機制及其績效闡釋,《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4)P3-8
2007 何廣文: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的路徑選擇,《中國改革》2007(3)P34
2007 張群、何廣文:不確定性、流動性約束對我國農村居民儲蓄行為影響的實證分析,《中國農業經濟評論》2007(2)P183-192
2007 張正平、何廣文: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變遷研究——基於國家效用函數的成本-收益分析,《河南社會科學》2007(1)P61-67
2007 何廣文:構建社區導向型新農村建設金融服務機制,《西南金融》2007(1)P8-10
2007 何廣文: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路徑,《銀行家》2007(1)P98-101
2007 何廣文:農村社區發展基金的運作機制及其績效詮釋,《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1)P31-39
2006 何廣文:提高西部地區金融創新能力,《銀行家》2006(11)P118-119
2006 張林、何廣文:銀行間債券市場7天回購利率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中國農業經濟評論》2006(3)P334-348
2006 何廣文、張群:農戶保險需求影響因素實證分析——一貴州銅仁地區為例,《中國農業經濟評論》2006(2)P167-176
2006 何廣文:只貸不存小額貸款機構運作特徵及其制度創新。《銀行家》2006(8)P118-121
2006 何廣文:小額貸款公司運作特徵及其制度安排。《小額信貸通訊》2006(2)P29-32
2006 何廣文:建設新農村,金融缺位怎麼辦?《銀行家》2006(7)P112-115
2006 劉進寶、何廣文:制度及制度變遷中農村信用社的風險問題研究。《調研世界》2006(5)P25-27
2006 何廣文:金融支農:責無旁貸,現狀堪憂《中國經濟報告》2006(2)P91-95
2006 張正平 何廣文:存款保險定價理論研究的新進展《經濟評論》2006(2)P104-112
2006 何廣文:新農村建設的金融投入困境及其政策選擇《小城鎮建設》2006(3)P52-56
2006 何廣文:農信社制度變異及其動因《銀行家》2006(2)P116-119
2005 張正平 何廣文:隱性保險、市場約束與我國銀行業改革,《中國軟科學》2005(12)P38-43
2005 潘建成、何廣文:金融支持與構建農業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調研世界》2005(11)P10-12、16
2005 何廣文、李莉莉:農村小額信貸的市場空間分析,《銀行家》2005(11)P108-111
2005 張正平 何廣文:改革後郵政儲蓄資金流向何方,《調研世界》2005(10)P38-40
2005 何廣文:農村金融改革及創新路徑探討,《金融時報》2005-5-19
2005 何廣文:沒有完成的農信社改革《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5(5)P28
2005 何廣文:傳統農區農信社改革與創新《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5(3)P10-13
2005 何廣文:農村信用社股權設置與治理結構的沖突《銀行家》2005(1)P112-115
2004 何廣文、李莉莉:用系統論視角審視農村金融改革,《中國金融家》2004(12)P60-61
2004 何廣文、李莉莉:從系統論視角看農村金融改革,《農業現代化研究》2004(專刊)
2004 何廣文:農信社改革問題及出路探討,《銀行家》2004(10)P38-39
2004 馮興元、何夢筆(德)、何廣文:試論中國農村金融的多元化——一種局部知識範式視角《中國農村觀察》2004年第5期,P17-29
2004 馮興元、何夢筆、何廣文:試論中國農村金融的多元化,載《中國農村發展研究報告No.4》, 第80-105頁
2004 何廣文、張麗、李莉莉、楊菁:京郊農村金融發展中的問題研究《北京社會科學》2004(3)P124-130
2004 何廣文、馮興元:農村金融體制缺陷及彌補的路徑選擇《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4(8)P23-25
2004 何廣文、馮興元、潘建成:關於國有商業銀行困境與改革路徑的思考《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4(5),P55-58
2004 何廣文、馮興元: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亟待深化《中國鄉鎮企業》2004年第4期
2004 何廣文、馮興元: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的路徑思考《中華合作時報.合作金融》2004年4月15日第1版
2004 何廣文:對農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農業經濟問題》2004年第3期
2004 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轉型與金融機構多元化《中國農村觀察》2004年第2期,P12-20
2004 何廣文、馮興元:六招破解農村金融體制創新《中國經濟時報》2004年3月17日
2004 何廣文、馮興元:修建農村資本旱地的水渠《經濟》2004年第3期,P71
2003 何廣文:農村金融供給與需求之間的五大不對稱《經濟研究參考》2003年第63期
2003 何廣文:深化農信社改革的再思考《中華合作時報.合作金融》2003年11月11日、11月18日
2003 何廣文、馮興元、李莉莉: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模式評析《中國農村經濟》2003(10),P37-43
2003 馮興元、何廣文:農村金融為何不姓農《中國改革》2003(8)P69-71
2003 何廣文、馮興元、李莉莉:論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模式和路徑選擇《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3(8)
2003 何廣文、馮興元、李莉莉:農村教育融資問題研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3(5),P75-79
2003 何廣文、歐陽海洪:把握農村金融需求特點,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國金融》2003(11), P14-16.
2003 何廣文:農業戰略性結構調整:農村金融供求特徵及均衡戰略《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3(6)
2003 何廣文: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不存在最優模式《金融時報》2003年6月9日
2003 何夢筆(德)、馮興元、何廣文:農村金融機構宜多樣化《經濟學消息報》2003年2月14日
2003 何廣文、王魯保、李莉莉:拓展農村信用社中間業務的路徑思考《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3(2)
2003 何廣文:改善小額信貸與優化農戶貸款環境,《農民日報》2003年1月4日第三版
2002 何廣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制度績效、問題及對策《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2(11),P11-13.
2001 何廣文、趙大暉,「培育農業資本市場 深化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經濟問題》2001(11)
2001 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供求特徵及均衡供求的路徑選擇」,《中國農村經濟》2001(10)
1999 何廣文:從農村居民資金借貸行為看農村金融抑制與金融深化,《中國農村經濟》1999(10),P42-48
1999 何廣文:談現代合作金融組織的激勵機制,《中國金融學院學報》1999(1),P43-45.
1999 何廣文:合作金融組織的制度性績效探析,《中國農村經濟》1999(2)P36-41.
1997 何廣文:合作金融改革研究中幾個理論問題的述評,《浙江金融》1997(6)
1995 吳強、何廣文:德國信用合作業發展的十大特點《金融時報》1995-2-10 以有力的財政金融政策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金融時報》2009-7-22
小額貸款下一站未必是村鎮銀行 《投資家》2009年第6期
中國農業大學金融系主任何廣文教授談如何破解農村金融困局,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 中國金融網,2009年6月
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模式 《金融時報》2009-03-02
為微型金融扶貧「診脈開方」 《中華合作時報》2009-02-27
小額貸款公司「東風破」 《21世紀經濟報道》2009-2-9
保障穩產增收三農保險探索新路徑 《金融時報》2009-02-04
新競爭格局下的農村信用社 《中國金融》2008(24)P78-82
農村金融改革與創新:七大基本經驗與共識 《金融時報》2008-12-22
農業保險面臨又一個重要發展機遇 《金融時報》2008-11-28
推進農村改革 金融制度怎樣跟進 《中國郵政報》2008-10-25
農村金融:一汪期待動力的活水 《新京報》2008-10-29
構築現代農村金融體系:商業原則 創新思維 《上海證券報》2008-10-27
宏觀調控背景下的金融支農 《中國金融》2008(17)P80-81
創新活力如何激發 《金融時報》2008.4.24
匯豐下鄉:外資銀行帶來了什麼? 《中國金融》2007(19)P80-81
關注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 《中國金融》2007(11)P74-80
中國農村金融機構應走多元化之路 《農村工作通訊》2007(2)P11-12
准入機制的良性運轉需要配套措施——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訪談 《金融時報》2007.2.15
小額信貸:激活農村金融的催化劑 《遼寧日報》06-12-18
關注弱勢群體,深化我國小額信貸事業的發展 《金融時報》2006-10-26
增加西部地區金融競爭路徑——訪中國農業大學農村金融與投資研究中心主任何廣文 《金融時報》2006-10-12
新農村建設,農村金融體系何去何從 《資本市場》2006-6
建設新農村:「建市場」重於「建村莊」 《金融時報》2006.05.17
一號文件勾畫全盤遠景 新農村金融投石問路 《21世紀經濟報道》2006年3月10日
構建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 《經濟日報》2006/02/15
農村金融改革任重道遠前景可期 《經濟日報》2006/02/14
中國農村信合改革應自下而上——專訪中國農業大學何廣文教授 《鳳凰周刊》2005年12月25日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農信社,拿什麼激勵你? 《金融時報》2005年12月8日
民間借貸:陽光化意味著什麼?民間借貸現狀與啟示系列報道之三 《金融時報》2005年10月20日
農信社改革需要啟動內在推動力
——訪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何廣文 《金融時報》2005年9月1日
建立健全農村金融的風險分擔機制
——訪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何廣文 《金融時報》2005年3月3日
農發行出路何在? 《中國經濟周刊》2004年第3期
「扶貧」之惑
——訪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 《中華合作時報.合作金融》2003年11月4日
農信社改革應探索多種模式
——與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的對話 《金融時報》2003年9月30日
新建民營銀行的困惑 《中華合作時報.合作金融》2003年8月19日
農信社改革的三大模式 《中國財經報》2003年7月1日
基金為農業增效鋪路 《農民日報》2003年5月20日
農發行的四種命運 《21世紀經濟報道》2003年1月16日 2009.11-2010 主持:「北京市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問題研究」,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2009-2011 首席專家: 「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對策研究」(08&ZD024),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
2008 主持:中國農地金融制度研究,美國CATO研究所
2008.6-12 主持:中國小額信貸行業評估,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
2008.5-10 主持: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問題研究,農業部軟科學課題
2007.7-2008.6 主持:農村社區發展基金—運作模式與案例,香港樂施會(Oxfam)
2007.3-2008.4 主持:農村金融需求調研分析,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2006.5-2007.12 主持:社區合作金融組織、農戶金融需求與收入,美國福特基金會
2006.1-2008.12 主持:中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風險度量及其管理研究(2005年度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項目編號20050019008)
2005.1-2007.12 主持:利率市場化對農業信貸供求主體的影響及其政策選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批准號:70473089)
2004.6-9 主持:山西長治城區農村信用社能力素質建設綜合規劃研究(長治城區農村信用社聯社)
2004.11-2005.3 主持:NGO小額信貸與農信社小額信用貸款比較研究,中國扶貧基金會
2004.5-12 主要參加:中國誠信評價體系研究(國家統計局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
2003.8-2004.9 主持:中國農村義務教育投融資體制研究(德國經濟合作部資助)
2003.4-2005.12 主持:正規金融機構小額信貸、農民收入及緩解農村貧困(美國福特基金會)
2003.4-12 主持: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時期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創新研究(農業部軟科學基金課題)
2002.8-2004 主持: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競爭力動態評價及其跟蹤研究(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2002 主持:農村金融服務問題研究農辦政【2002】41號(農業部「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研究專題)
2002 主持:金融機構經營機制轉軌對農戶融資的影響及政策研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管理科學部主任基金7015)
2001 主持:中國農村小額貸款 (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
2001 主持:現階段農戶融資中的擔保行為研究(農業部軟科學課題01016-2)
2001-2003 主持:京郊農戶融資行為實證研究(北京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01BJBJG070)
1998-1999 主持:不同地區農戶借貸行為及借入資金來源結構研究(農業部軟科學課題98017)
1997-1999 主持:德國金融制度研究(浙江大學1997年公開招標課題)
1997-1998 主持:合作金融理論與實踐――中外比較研究(國家社科基金)
1995-1996 主持:德國農村信貸及德國銀行對農村中小型企業的信貸管理(德國諾曼基金會,與德國哥廷根大學農村發展所合作) 2010-2013 主持:泰華農民銀行中國湖南、雲南小額貸款試驗
2010-2012 KfW Development Bank,China Zhaowuda Women』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ZWSDA), PR of China, Local Microfinance Expert
2010.4-6 主持:山西永濟富平小額貸款公司績效評估研究
2009.12-2010.2 主持:中國扶貧基金會四川地震災區小額信貸項目績效評估
2009.10 馮興元、何廣文主持,阿拉善SEE生態協會社區發展基金項目評估
2009.6-12 亞洲開發銀行中國農村金融技術支持項目,「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監管」,農村金融專家,執行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9.5-6 IFAD寧夏、山西扶貧項目小額信貸年度檢查,農村金融專家
2008.6-7 IFAD河南大別山區農村扶貧項目最終設計,農村金融專家
2008.5-6 IFAD寧夏、山西扶貧項目小額信貸中期評估,農村金融專家
2007.10-2008.3 財政部國際司農村金融項目專家,「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農村金融項目轉貸模式研究」,組織貴州、廣西IFAD基金項目小額信貸的調查與評價分析。
2006.8-10 世界銀行短期農村小額信貸咨詢專家.「中國農村小額信貸案例研究」,負責調研四川廣元全力小額貸款公司、江蘇洪澤縣農村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湖北郵政儲蓄小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案例。
2005.8-2006.1 香港樂施會「社區發展基金發展模式及其績效評估」,評審專家。負責香港樂施會(Oxfam HK)雲南祿勸、瀾滄、廣西大化農村綜合發展項目社區發展基金評估。
2005.4-12 亞洲開發銀行中國農村金融改革技術援助項目TA PRC 4430「農村金融市場需求研究——貴州銅仁案例」,農村金融市場與環境分析專家、培訓專家。組織了對貴州銅仁地區10個縣30個農村信用社、1220個農戶的入戶調研。
2004.1-10 主持:中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區域性特徵研究(亞洲開發銀行)
2004.5 「陝西國際農發基金農村金融能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被國家發改委/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聘為農村金融專家
2004.6 「重慶國際農發基金農村金融能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 被國家發改委/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聘為農村金融專家
2003.8 甘肅南部扶貧項目預評估,被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聘為農村金融與經濟分析咨詢專家
2002 「中德合作江西山區可持續發展項目」終期評估小額信貸專家,德國技術合作公司(GTZ)
2001 世界銀行第四期中國扶貧貸款項目調研專題:西部農村企業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DFID農村金融咨詢專家
2001 「促進貴州湖南農村金融系統能力建設」 農村金融咨詢與財務培訓專家, 德國技術合作公司(GTZ)
1998 IFAD資金貸款在中國的轉貸渠道和轉貸效率研究, 農村金融專家, 農業部國際合作司/WFP/IFAD
㈡ 為什麼看不了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
推薦到OA圖書館查詢。中英文都有。查英文文獻,輸入英文關鍵詞即可。
㈢ 荊州市有花旗銀行嗎
花旗在湖北設立兩家貸款公司
[09-25 23:52] 共有1條點評
這將是首批由外資組建的貸款公司
【《財經網》綜合報道】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將在湖北省設立兩家獨資小額貸款公司。這將是首批由外資組建的貸款公司。
這兩家公司將分別設在湖北荊州市公安縣和赤壁市,注冊資本金均為250萬美元。日前,銀監會已經批准了這兩項申請。
貸款公司屬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設立在農村地區,為縣域農民農業提供服務的非銀行機構。銀監會要求貸款公司應盡量發行小額、分散的貸款,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根據銀監會的規定,貸款公司應有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籌建、設立,由當地銀監局審查批准。設立後可以從事貸款、票據貼現、資產轉讓、貸款項下的結算等業務,但是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盡管有諸多限制,且目前發展規模有限,但自從銀監會在2006年末開放農村金融市場以來,外資不斷試水農村金融。
去年8月,花旗銀行上海分行行長王力便前往湖北考察投資環境,表示有意進入農村市場。另一方面,2007年12月,匯豐銀行在湖北隨州成立中國首家村鎮銀行,今年9月在重慶大足縣設立村鎮銀行。
《財經》首席經濟學家沈明高認為,目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規模都太小,除非監管機構有進一步的政策,放鬆農村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等,這些機構很難盈利,規模和效果上也很難有突破。
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國共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34家,其中村鎮銀行22家、農村資金互助社8家、貸款公司4家,有部分機構實現盈利。上述機構共實收資本4.49億元,存款余額5.54億元,貸款余額3.38億元。
央行9月19日發布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也稱,農村金融仍是中國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部分地區還存在金融服務空白,進一步的改革思路是穩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建立有序競爭的多層次農村金融機構體系等。■
㈣ 農村金融規模
對於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活動的規模、分布和作用,學者們進行了一些調研和評估。在總量規模估計上,學者們的估計差異仍然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學術界的分歧較小。總體看法為,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活動的規模大、分布廣、作用重要。
3.1 規模
我國農村都普遍存在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不同學者對其規模作了不同的估計。由於農村民間金融調查存在樣本小、總體大的問題,學者迄今為止所作的統計推斷並不一定可靠。有關農村民間金融的總量估算數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據第三方調查數據計算了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在2002年為2001億元-2750億元之間。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年對全國20個省,82個市縣,206個鄉村、110家中小企業、1203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了實地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進行了基本判斷,測算出2003年全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05億元——8164億元之間(李建軍等,2004)。兩者的推算在方法論上均有明顯缺陷,但無疑是可貴的嘗試。[10] 根據一些學者的不完全統計,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到1.4萬億元,僅浙東南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唐仁健,2003;張宇哲,2004)。但這種計算依據並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相對規模。IFAD(2001)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占來自正規金融市場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貸市場對農民的重要性遠勝於正式信貸市場。
上述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的調查結果為,全國20個被調查省、區、市的地下金融規模平均指數為28.7,即全國「地下金融」的業務規模占正規金融機構業務規模的比重近三成。從不同區域角度看,西部7省區、東部8省區和中部5省區的地下金融規模指數分別為28.98、28.66和25.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調查結果雖然不能推算到全國或者東中西部地區的民間金融相對規模,但從中至少可以看到這些調查樣本中的民間金融相對規模。
3.2 分布
我國全國農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間借貸。溫鐵軍(2001a)組織調查了分布在東、中、西15個省份24個市縣的41個村。[11]調查到借貸案例57起;放貸案例27起。對調查資料作統計處理後的發現是:除了有兩個地方存在不計利息的民間借貸外,其餘地區均有高利息民間借貸存在。如果按照調查地點計算,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12]
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別。比如江浙、福建、廣東存在各種合會,東北存在「對縫」業務,陝西、山西存在各種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謂「對縫」業務,是指利用銀行借貸「轉貸」出去謀取利差(楊愛新等,2004)。寧夏吳忠市利通區截至2001年存在眾多典當行、寄賣行採用「利滾利」方式高息放貸現象(周崇華,2001)。普遍根據江蘇省鹽城市金融學會課題組的最新調查(王大龍,2004),鹽城市各縣民間金融形式主要為四種: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不計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貸」,企業內部集資,村級經濟組織成為民間放貸的新主體。根據中國社科院《鄉鎮企業融資與內生金融創新研究》課題的研究,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的民間金融種類比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不計息或者低息),親友熟人之間、個人和單位(政府、學校、企業等)之間、單位之間的「高利借貸」,專門民間放貸人的借貸,銀背,合會(標會等),地下錢庄,企業集資等。廣東地區的民間借貸的組織形式,一種是無組織的零散的民間借貸,包括私人間借貸、企業間借貸及集資;另一種是有組織的民營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會、標會和當鋪等。但廣東有組織的民間借貸較少,基本上是屬於圈子內借貸,借貸雙方信息很對稱(巫燕玲,2004)。
3.3 作用
無論是民間金融還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給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視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滿足需求而定。農村民間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夠、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眾的偏好、滿足民眾的金融需求。農戶的有效信貸需求有以下幾個特點(唐仁健,2003):(1)小規模、分散化;(2)多樣性、復雜性; (3) 缺乏或較少抵押擔保; (4)方便、及時;(5) 由於貸款量不大、季節性強,農戶、小額貸款、對利率事實上並不太敏感。與此對應,金融供給者越是貼近農戶,其與農戶之間的信息對稱性就越高,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就越大。可以說,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對分散農戶提供金融服務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
從當前比較有權威性的調研看,隨著農信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開展,正式金融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信貸服務涵蓋廣度雖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務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調查數據顯示,迄今為止,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對民間金融組織信貸的依賴度較高,對農戶和農村企業金融服務需求的滿足程度較高,作用較為突出。根據何廣文(1999)對浙江、江蘇、河北、河南、陝西的21個縣的365個農村家庭的問卷調查,這些農村家庭借款行為的60.96%是與民間放貸主體之間發生的。根據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對農戶固定調查點進行的抽樣調查,多數農戶從銀行和信用社得到貸款難度較大。2000年至2003年,農民每人每年從銀行和信用社借入資金65元,通過民間借貸借入190 元,分別占借入資金總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間金融的重要性為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對31個省市自治區2萬多農戶的跟蹤調查數據所證實(見表格2)。從1995-1999年,這些農戶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農戶借貸資金來源構成
(單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銀行、信用社貸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會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資料來源:溫鐵軍,2001a。
每年均占信貸資金來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統的調查結果表明,1999年,農戶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獲得的貸款占農戶貸款總數的69.41%,平均每戶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佔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個農戶累計借入款1020元,其中約700元來自民間借貸,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貸的比重高達47.7%,其中大部分為高息借貸(曹力群,2001b)。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1995年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24.1%,農村合作基金會借款佔5.5%,私人借款佔67.9%,其他佔2.5%(張信哲,2004)。
據江西省農調隊對全省2450戶農戶的抽樣調查,2003年有574戶有借貸行為,佔23.4%,其中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貸款的有120戶, 占被調查農戶的4.9%;從2001年至2003年,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貸款僅占農戶總借貸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間貸款所佔比重為76—86%(傅志寰,2004)。據安徽省農委從農村調查點了解的情況,2003年農民戶均借款中,來自銀行、信用社的佔12.6%,來自民間借貸的佔83.5%(傅志寰,2004)。根據人民銀行濟南分行2004年的調查,山東省50%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滿足依賴於民間借貸,在流通領域這一比例則高達80%,而且民間借貸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蔣飛,2004)。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的中德農戶金融需求研究課題組1999年的典型調查也同樣印證了民間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編,2000)。廣東省東莞市雁田管理區(原雁田村)最初發展農村工業,其資本依靠其強大的宗族私人親屬關系借貸和引進資金。5個典型調查村,非正規金融活動均佔有超過65%的比重,無論它們在何種經濟發展水平(見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莊農戶借貸款來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數據,%)
王澗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項東村
雁田
個人和民間借貸
65.2
65.6
80
81.3
73.33
國有商業銀行
/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會
2.5
0
12.4
0
資料來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編,2000。
從總體上看,當前正式金融由於存在壟斷化、商業化等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農村金融服務供給,更難以滿足日益多樣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在這一情況下,民間金融在現階段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㈤ 中國目前農戶貸款的現狀是怎樣的
目前,中國有2000多個縣、8億多農民,這是個龐大的市場。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26.4萬億元,在各項人民幣貸款余額中的佔比達28.1%;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某項調查顯示,中國農村中16.8%的人認為需要錢,56.8%的人表示資金很緊張,而農戶認為農村貸款不便利的佔69.6%;《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截至2014年底的數據顯示,中國金融機構本外幣農村貸款余額為19.4萬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比重不到23%,農村村鎮銀行縣域覆蓋率僅為54%。
㈥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之路
[摘要] 本文分別從宏觀的農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觀的農戶需求出發,分析了我國農村對合作金融的需求,並指出使現有的農村信用社回歸合作制,存在著「路徑依賴」障礙,應結合我國的農村實際,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關鍵詞] 農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一、前言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是以商業化、市場化為主導。在農村金融市場,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造使其大范圍的撤離農村領域,農村的郵政儲蓄也是只存不貸(2007年將成立的農村郵政儲蓄銀行的作用還有待觀察),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為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體。
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中央政府就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但由於歷史的原因,上世紀60年代開始信用社被強制納入國有金融體系,走上了「官辦」的道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曾多次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革,希望恢復其合作原則。但實踐表明,政府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對農村信用社管理權的下放最終加強了地方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控制,並沒有恢復合作金融的本來面目。建立適應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農村合作金融,應是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農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
1.從農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我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呈現集中的趨勢。上世紀70年代末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雖然保留了名義上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卻分散給了農戶,農戶成為了中國農村經濟的主體。這種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會的穩定。雖然我國城鄉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依附於土地,他們不是絕對的無產者,即使在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大量的流動打工者,他們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數在農村還保留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中國並沒有出現大量的城市貧民,沒有社會動亂,都應歸因於這種制度安排。
但是,這種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農業不可能有規模收益,農業的產業化也受到了阻礙。我國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限制於有限的土地資源上,農業的勞動生產率必然低於社會平均水平,投入農業的資本利潤率也會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農業勞動者的收入也必然少於社會平均水平,農村和城市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在我國人口和土地資源約束條件下,城鄉二元結構將長期存在。既然我國的基本體制矛盾是城鄉二元結構,且長期存在,我國的金融制度也有必要按照二元結構來分別安排,不能用商業化來同時滿足城市和農村的金融需求。
商業金融資本的逐利稟性決定其必定追求「規模效應」,資本的積聚會降低單位資金融通的費用。我國目前的農村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經營,沒有規模經濟可言,農業的資本收益率必然低於其他產業。與這種制度對應,分散的農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主體,其所需貸款額小,單位資金融通成本較高。我國農村的制度安排決定商業化的正規金融必定會退出農村領域。在正規金融退出農村金融市場的同時,為防止民間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有必要建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
2.從農戶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曾經說,農戶相當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單位,是按照「理性經濟人」的原則行事的。斯科特則認為,小農經濟關注的是生存,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不能用市場的存在作為前提來分析農戶的行為。
與西方不同,我國社會的特點,特別是在農村,是以家庭為中心,向血緣基礎上的家族擴展,再按人際交往的遠近親疏繼續向外延伸形成「圈層社會結構」。在這種以社會關系網路為核心的「圈層社會結構」內,農業生產和平滑生活支出的金融需求通常以「人情借貸」的方式獲取。這種借貸基本上是以無息的、互助的方式進行,適應於小農經濟。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情借貸」不足以滿足具有商業性質的金融借貸需求,農戶也會尋求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但單個農戶面對金融機構會面臨以下限制:
一是中國農戶的信貸需求中非生產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於維持日常生活的消費支出外,相當規模的資金被用於購置修繕房產、修建祠堂廟宇或是滿足喪葬嫁娶的禮俗要求,貸款缺乏未來收入作為償還保障。
二是農戶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在「人情借貸」中,貸款者和借款者有著較廣泛的聯系,因而具有一定的信息優勢。而正規金融機構面對的是分散的農戶,在進行信貸決策時,缺乏有關農戶特點和活動的私人信息,形成了「事前信息不對稱」,在利率受到政策限制的情況下,只有實行信貸配給。正規金融機構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監督農戶對貸款的使用,形成了「事後信息不對稱」,加大了信貸風險。
三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般來說,具有確定價值的抵押物會增加借款額。對於正規金融機構,抵押物的有效性取決於其變現容易程度。農戶一般缺少用於貸款的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大多為房屋、農具或農產品,正式金融機構由於其與農民生活之間實際距離的存在,在接受的抵押品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劣勢。
四是履行貸款契約的形式單一。農戶的產出都為實物,正規金融機構是不接受實物償還貸款的。農戶在償還貸款時要把實物轉換為現金,需要經受市場風險,分散的農戶更願意持有實物以迴避市場風險。
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組織相比,借貸雙方具有較廣泛的聯系,資金提供者對農戶的私人信息有相當的了解,借貸雙方的生產經營條件和生活環境相似,對抵押物有較高的認同,契約的履行方式也靈活多變,因此,民間金融更適應農戶的信貸需求。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規范民間金融活動,合作化成為有效的選擇。
三、農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4)定義,合作社是一個自願組織在一起的民主的組織形式、一個具有共同目標的協會。合作金融是合作經濟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以合作制原則為標准,以金融資產形式參與,並專門從事規定范圍金融活動的經濟形式。合作金融在西方國家已有140多年的歷史,同時,農村合作金融也是一個國家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1.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的困境
在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出現了異化現象,背離了合作原則。歷次改革經驗表明,使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回歸「合作原則」,會遇到「路徑依賴」的障礙。
首先,經過歷次改革,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已經劃歸地方政府管理,強化了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的控制權,農村信用合作社已成為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調配金融資源的工具,脫離了合作原則。要使農村信用合作社回歸合作原則,就必須歸社員所有,社員享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使用權、讓渡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這樣,必然會削弱地方政府調配金融資源的能力,地方政府必定不會放棄既得的權力和利益。
其次,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依附於國有銀行,與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相適應的社會環境有了很強的「親和力」,一旦要回歸到信用合作制原本的道路上來,仍需要經一個較長的艱難「學習」過程。
最後,信用社的員工與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不再同屬於一個利益群體,前者的經濟地位明顯高於後者。恢復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著信用社從國家銀行附屬機構的位置上降格為農民自身的金融機構,自然會受到既有經濟利益格局的抵制。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回歸」受到上述種種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2.重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 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長於農業經濟體系內部,是農民自發的聯合,而不應是一種外生金融制度安排。內生的農村合作金融應符合自願原則、互助原則、民主管理原則以及非盈利原則。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重建,應從我國的農村實際出發,結合我國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信用社。
首先,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模式應採取多樣化的形式。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較大,不能推行全國統一的農村金融合作模式,應當倡導具有多樣性的地區模式。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村經濟已經市場化,應推動市場化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則建立商業銀行模式。對於正在逐步走向市場化的部分農村,同樣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造,但應建立農村合作金融作為必要的補充。在欠發達的地區,主要以低收入的農民為主,重新建立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解決農民的生活和生產的資金需求。
在農村合作金融的規模方面,不應一味地追求規模效應。新建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主要服務於低收入的社員,如果組織規模的擴大是由於社員金融資產數量的提高,那麼組織的客戶層次已經發生了轉移,即不再是原來的低收入群體,這樣組織的性質就要發生變化,如果來源於低收入社員數量的增多,那麼組織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有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組織不具備顯著的規模經濟的特點。
在組織體系方面,考慮我國農村的實際,可以建立金字塔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體系。在較小范圍內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層合作金融組織,滿足農戶小額的資金需求,基層合作金融組織由於共同利益的需要,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成立更高層次的聯合組織,增強服務能力,即形成農村信用社——縣(市)信用聯社-——省級信用聯社的形式,自下而上層層入股,形成多極法人體系。各級信用聯社本身是具有資金運營能力的獨立法人,可以獨立向農戶提供較大數額的貸款,除此之外,還為基層信用社提供資金調劑、異地支付等服務,還可以對基層信用社進行風險監督。
在內部管理機制方面,堅持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必須真正代表社員利益。在基層信用社,嚴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則,決定信用社的業務類型、人事任免和重大經營決策。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中選舉產生信用社的管理者及常設機構,處理社員平常的小額貸款,較大數額貸款必須由社員代表大會集體決策。社員都可以監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動,信用社定期向全體社員公布信息以確保廣大社員的知情權
在業務經營方面,基層信用社服務對象就是參加信用社的社員,主要以低收入的農戶為主,其金融需求形式比較單一,一般只進行存貸業務和與之相關的結算。針對不同農戶的具體情況,基層信用社可以提供靈活的信貸契約。在合作化初期,基層信用社主要考慮的是為農戶社員服務,而不是盈利。除為農戶提供存貸款服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還應提供諸如教育培訓等公益產品服務,這是信用合作組織在其發展過程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取向。
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還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是弱勢農戶的互助組織,政府應採取優惠政策扶持其生存和發展,利用信貸和稅收等經濟杠桿,通過低稅或減免稅收,低息或無息貸款等方法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提供有利的支持,從而促進農業的發展。
http://www.verylib.com/QiKan/92922Y/199706/5615218.htm
還有
㈦ 中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史
1920年,中國許多省份遭受嚴重旱災,尤其是華北地區受災最為嚴重,受災農民達2000萬,為抵抗災情,當時各省紛紛成立義賑團體籌措賑災款救災。然而到了1922年華北各省又告豐收,但當時義捐的賑災款尚有將近300萬的剩餘,如何繼續使用這筆賑災款成為一個現實問題。當時負責管理賑災款的「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認為,救災不如防災,防災不如組織災區群眾生產自救,在這種理念確立之後,相當一部分人又將目光轉移到發展合作事業上來。
1923年,由華洋義賑總會組織設立的第一個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縣正式成立,這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人股、入股農民民主管理、主要為人股農民服務的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中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重要階段:
1951年至1959年,是新中國農村信用社組建和發展的第一階段。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了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社88368個。這一時期的農村信用社,資本金由農民入股,幹部由社員選舉,通過信貨活動為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基本上保持了制的性質,成為農民生活上的參謀助手,以及扶持農業生產的重要力量。
1959年至1980年,這一階段由於極左路線的影響,農村信用社曾先後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後來又交給貧下中農管理,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
1980年至1996年,農村信用社由農業銀行進行管理.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提出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金融組織,在遵守國家金融政策和接受農業銀行領導、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業務.恢復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此後在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下。農村信用社在民主管理、業務經營、組織建設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特別是縣級聯社的設立,對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發展和內部管理起到了明顯的作用。但同時也使農村信用社成為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貸款大里投放鄉鎮企業。農民對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失去監督。
1996年8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3號),進一步明確了農村信用社改革管理的政策措施,農村信用社得到長足的發展。到2000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15129億元,各項貨,110489億元,比1980年分別增長56倍、134倍。農村信用社已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在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新的征程,新的形勢,農村信用社面臨著新的任務,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已經成為鞏固農業基礎地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一項戰略措施。「十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農村信用社要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方向,因地制宜加快管理體制改革,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只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農民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改善服務,農村信用社就一定能夠在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創造新的輝煌。
㈧ 為什麼說農村金融的「黃金時代」已經到來
一方面是農戶無法保證還款的穩定性。眾所周知農村生產經營項目模式單一,多以土地、種植、養殖為主,這一類的生產活動基本是看天吃飯,一旦爆發自然災害,就會給涉農貸款帶來不可預估的逾期、壞賬風險。
另一方面是農村缺少金融市場認可的標准化抵押物。在處置上金融機構往往無法有效確認抵押物的權屬和估值難題,從而會加大涉農貸款的風險性。基於這樣的農村市場現狀,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惜貸、控貸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底層貧困人群也就慢慢地被排除在金融服務系統之外了。然而近兩年來,互聯網金融的崛起不僅對固有的傳統金融體系造成了沖擊,也逐漸改變了傳統金融領域對農村市場的偏見,更有望將「普惠金融」的宗旨真正滲透到農村地區。
金融服務理念更迭
國內金融領域之所以願意重拾農村市場,很大程度上是金融從業者受到格萊珉模式的影響及啟發而促成的。格萊珉模式的主體是格萊珉銀行,是由曾經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尤努斯一手創立,旨在為社會底層貧困群體提供金融服務。格萊珉銀行首次全面、徹底地顛覆了傳統銀行業不給窮人貸款的原則,專門為貧困農戶(尤其是貧困家庭中的婦女)提供小額、短期的無抵押貸款。尤努斯自創立格萊珉銀行以來,為此取得的成績可圈可點,迄今為止孟加拉全國46620個村莊里已經誕生了1277個格萊珉分行,服務了超過600萬人次的貧困群體。
除了市場規模的擴大,格萊珉模式在業務上也呈現出整體向好的發展態勢。據相關數據顯示,格萊珉銀行的還貸率高達98%,資金回收率更是達到了100%。格萊珉模式的成功影響了全球將近60個國家,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受到了這種金融理念的啟示。尤其是中國,中國農業人口超過9億人次,佔比超過50%,是名副其實的農業大國。
但中國的農業人口大都分布在偏遠貧瘠的鄉村地區,各地區的現代化農業建設也遠不及想像中容易,由此農村的貧困狀況越發嚴峻。據不完全統計,中國仍存在近2億人次的貧困人口,脫貧成了國家減貧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已經成功幫助約64%的農戶實現脫貧的格萊珉模式,對中國傳統金融領域的影響十分深刻,因此一經引入便受到了國內眾多人士的鼓勵及推崇。
三農政策整體利好
長期以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發展主要依賴於國家政策不同程度上的補貼與扶持。2014年,在《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2014)》的發布會上,時任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的陸磊就以「農村金融扶持政策逐步形成體系」來概括了國家對農村金融服務的整體扶持力度,由此可見農村地區金融服務對政策的依賴性。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為更快更好地促進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發展,近十年以來,僅銀行業就頒布了多達24份針對農村金融的相關政策文件,其中包括通過調整放寬金融機構准入政策、加大涉農信貸投放、下調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等重要內容。另一方面,在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建立及健全過程中,中央的政策扶持也發揮著積極的推進作用。
與銀行業重在引導傳統金融機構涉農不同的是,國家的扶持主要是以農民權益為核心,通過完善農民權益保障機制來喚醒農民的增收意識,直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為農村地區現代金融體系注入新的生命力。
在眾多的三農政策中,有兩項舉措最能體現中央的「惠農」理念。一是農業稅的廢除。2006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農民的稅收負擔得以減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了新的調動,以村鎮為代表的縣域經濟結構也將發生深刻變革。二是農村土地確權政策的實行。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正式提出要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除了常規的儲蓄業務,包括貸款在內的傳統金融服務在農村地區十分匱乏,傳統金融機構更是不具有涉農意願。造成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真空的主要原因則是農村地區的先天不足,在土地確權政策之前,農民對土地只有經營權,不具備所有權,無法利用土地、房產等市場化的金融抵押物來進行貸款,既增加了借貸的風險性,也拔高了金融機構的風控成本。
而土地確權的開展,一方面通過賦予農民產權流轉權力能夠部分緩解眼下的農民融資難題;另一方面以此為契機建立起來的一套產權清晰、規則明確的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將能夠降低農村抵押物在金融市場的變現難度,一定程度上也消除了傳統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的偏見。
農村市場條件日益成熟
所謂的條件成熟,主要體現在市場空間、市場條件、市場環境、市場前景等方面。首先,隨著農村地區原有經濟結構的改革,現代農村經濟很快呈現出了更為旺盛的資金需求,而當今農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則主要集中在生產性貸款需求及理財需求。眾所周知,農村地區的創收渠道主要是種養殖、個體工商戶(門店)、個體鑄造業(小工廠)、家庭個體戶(短工、運輸、收購)等,基本涵蓋了農村地區的貸款種類。
種植戶想收購土地、果園或山林需要資金支持,個體戶每次進貨都需要充足的流動資金來確保周轉,小廠子為了購置機械、建立廠房、實現生產規模化,也需要貸款;某家庭個體戶要收購農產品需要資金等等,為了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持續性,幾乎每一天都會產生無數的貸款需求。
立體停車場健康體檢三甲醫院瓶蓋民爆用品公共安全非電力公用事業專業連鎖專業工程種子生產裝飾園林油氣鑽采服務
另一方面,隨著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農村家庭收入結構不僅更加多元化,收入水平也有了顯著提升,而伴隨著農戶的富裕,部分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也已經由單一的儲蓄需求轉變為財富的保值、甚至增值需求,亦即我們所說的理財需求。雖說近年來依靠政策扶持、政府引導,農村金融網點正在恢復及增加,但供需失衡的現象還遠遠沒有調整過來,而這段過渡期就是有意涉足農村市場的金融機構的發展契機。其次,在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還未全面恢復農村地區布局的前提下,又遇上了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大范圍普及、互聯網文化對農村地區的滲透、城市觀念對農村傳統思維的沖擊,無一不是在為新興金融業態布局農村市場提供便利。
根據第三方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6月,農村網民佔全國網民總數比例為27.9%,規模達1.86億,農村地區的互聯網普及率突破了30%。一方面,誠如上文所說,中國仍有將近9億人次的農業人口,巨大的人口基數為市場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紅利;另一方面,農村地區迅速增長的網民數量,為電商平台的入局、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布局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近幾年來,以京東、淘寶為代表的電商巨頭,早就以渠道下沉的名義進入了農村市場,有意建立縣域電商生態體系,直接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在此之後,互聯網對農村市場的野心更是由滿足基礎的零售需求擴大到了個人的金融需求。
㈨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