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條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補充: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合同可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② 關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包括房貸。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一類特殊的借款合同,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有償性、要式性、諾成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③ 如何簽金融機構借款合同,這種借款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一、如何簽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
2、合同訂立要注意的問題
(1)借款人應在訂立合同時負擔如實申報義務。
(1)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約提供擔保
④ 金融借款合同與小額借款合同區別
兩者可能只是主體不同,其他一般可以相同。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同業拆借糾紛,是指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期限較短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企業借貸糾紛,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指在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是指因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而產生的糾紛。
⑤ 為什麼借款合同中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合同是雙務合同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所以少了出借人必須要交付借款的義務,合同自借款實際給付時才成立;
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金融機構需要給付借款,同時又有各種權利;
⑥ 銀行借款合同有哪些
銀行借款合同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與人的借款合同,又稱為貸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貸合同,它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借用人(又稱貸款人、借款人)之間關於銀行或金融機構將貨幣出借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於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銀行借款合同的類型】按著《貸款通則》的規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形式主要有:委託貸款合同、信用貸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和票據貼現合同等四種形式。
【銀行借款合同的特徵】銀行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徵。但銀行借貸合同又不同於公民之間的民間借款合同,具有民間貸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徵:
①借款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
②借款合同是轉移貨幣處分權的合同。
③銀行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
④銀行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⑤銀行借款合同為雙務合同。
⑥銀行借款合同為要式合同。
⑦銀行借款合同的標的只能是貨幣。
⑦ 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⑧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區別: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對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