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央銀行上調存款准備金率的目的是什麼
有關存款准備金制度在金融調控中的影響與作用,近來已成為業界關注的議題。所謂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根據規定將其有關存款和負債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銀行的部分。
存款准備金最初淵源於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提款進行支付,之後逐漸具備清算資金的功能,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近二十多年來,在部分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出現存款准備金率為零、存款准備金制度弱化的現象;但是在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歐元區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存款准備金制度仍然是一項基本的貨幣政策制度,在貨幣信貸數量控制、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利率調節,以及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限制貨幣替代和資本流出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對金融調控與金融穩定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趨勢如何,值得探討。
近年來存款准備金在貨幣政策調控中作用的變化
(一)存款准備金由貨幣政策調控工具轉變為調控基礎。存款准備金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准備金率調整對金融機構經營震動較大,准備金率變化需要銀行重新調整資產組合,但是金融機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如果市場發育不完善,超額准備金在金融機構間分配不平衡時,這種震動會更大。二是較高的准備金率會降低金融機構通過市場渠道運用資金的比例。並且,如果法定準備金調整頻繁,銀行會傾向保持較高超額准備金,進一步降低可用資金比例。三是由於多數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准備金作為一種稅收,容易引發金融機構及市場融資同行為逃避金融監管的現象,甚至形成脫媒。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主要工業國家中央銀行陸續將利率指標確定為貨幣政策調控的中介目標,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操作調控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水平的變動,通過利率風險結構、期限結構等機制影響金融市場各種利率變化,從而對金融運行和經濟運行產生影響。隨著貨幣政策調控趨向以價格調控為主,強調預調和微調的精細化操作,單純依靠調整存款准備金率進行貨幣政策調控的方式使用越來越少,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備金率調整變化,更多是從配合其它金融制度實施和其它貨幣政策工具運用的角度出發,存款准備金制度逐步演變為約束貨幣供應增長、增強公開市場操作和利率調整有效性和靈敏性的基礎性制度。
採取利率調控的國家中央銀行多是將貨幣市場同業拆借利率作為基準利率,其貨幣政策操作是確定和維護基準利率目標水平。為此中央銀行必須對銀行准備金供給及短期同業資金進行嚴格控制,並且對銀行准備金的需求及同業資金有合理的預見性,然後才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整流動性和市場利率。保持穩定和可預計的法定準備金有利於保證公開市場操作順利進行和避免貨幣市場急劇波動,使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資金需求存在結構性缺口,以增強中央銀行調節貨幣市場利率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要規定適度的最低存款准備金率。由於存款准備金用於滿足准備金要求和支付雙重需要,一般只有將准備金要求保持在足夠水平上,使法定準備金要求超過清算準備金要求,才會形成可預測的流動性缺口。否則,如果清算需求經常超過准備金要求,准備金需求將會變動不定,增加預測准備金需求的難度和政策實施的復雜性。
(二)准備金存款利率變化及影響。存款准備金是法律強制商業銀行存在中央銀行的資產,存款准備金制度適用范圍、存款准備金率水平以及是否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
一些國家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另有許多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對准備金存款不付利息會產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准備金的機會成本,銀行大都以高息貸款或低息存款轉嫁給了顧客,會促使資金融出融入者盡力避開銀行體系,金融機構創新產品避開准備金要求,這將不利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也不利於數量型貨幣政策調控效率。長期以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包括美聯儲都在考慮對法定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但是由於涉及部門多,至今尚無進展。
絕大多數國家對超額准備金存款不支付利息,否則商業銀行可能會主動在中央銀行存有超額准備金,使基礎貨幣供求變得難以預測,不利於中央銀行准確地調控基礎貨幣和貨幣供應。在對超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國家,降低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將有利於促進貨幣市場交易,增強金融機構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演進和創新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20多年來,存款准備金率經歷了多次調整。
1998年前,准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需要在人民銀行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清算。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存款准備金制度,將金融機構法定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並為"准備金存款"賬戶,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13%下調到8%,准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1999年存款准備金率進一步下調至6%,2003和2004年,為對沖外匯占款,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准備金率,達到7.5%。
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適用一切吸收公眾存款或負債並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委託代理或投資的關系。近年來,金融機構產品創新加快,對哪些創新產品適用准備金要求關繫到貨幣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目前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背景下,應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如發行金融債券、開辦代理理財業務。但是從存款准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准備金制度。恰當地把握存款准備金適用范圍,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金融產品創新的形勢下非常重要。這一方面有利於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對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准備金存款都支付利息,但是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趨於下降。如前所述,對超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超額准備金存款調整吸收過多流動性,不利於中央銀行預測貨幣市場流動性。降低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流動性管理,調整利率貨幣市場交易融通流動性餘缺,增強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銀行開始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綜合了存款准備金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思想,體現了我國關於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綜合考慮和安排。
從歷史來看,存款准備金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創建目的之一是防範金融風險。存款准備金最早用於保障銀行支付,防範流動性風險,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根據金融機構評級收取差別保費的作法,都有約束金融機構信貸過度擴張的作用,促使金融機構本著質量、效益、市場的原則進行經營,有利於形成金融運行和貨幣政策調控的市場基礎。
希望採納
⑵ 金融機構投資央行的目的
通過投資 獲得發行或兌換貨幣的許可
通過參股獲得制定與金融機構有關的政策、標準的便利。
標准與政策一向是大殺器,可以 成為湮滅競爭對手的利劍。
⑶ 為什麼信用評級機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確認資格
評級機構對於金融市場來說,就相當於鏡子一樣,可以辨別其他金融機構或者產品的投資風險。
因此,其資質必須由國家權威機構進行審核,這樣才可以穩定市場。
⑷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什麼,謝謝!
1.保護金融秩序的安全。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對整個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而且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會引起連鎖反應,導致一系銀行和金融機構經營困難,所以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就是要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2.保護存款人和公眾利益。銀行是一種信用中介,它們一方面是借者的集中,另一方面是貸者的集合。集中了社會各階層、各部門暫時閑置的貨幣和資本,與社會各方面聯系十分廣泛和密切 。銀行在經營中如果出現問題 ,會直接涉及千千萬萬存款任何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中央銀行要把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損害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目標。
3.維護銀行業公平有效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條基本規律,也是保護先進、淘汰落後的一種有效機制。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無不追求一個適度的競爭環境,這種適度的競爭環境既可以經常保持銀行經營活力,從而使企業公眾獲取廉價貨幣和優質服務,同時又不至於致於引起銀行業經常失敗破產倒閉,導致經濟震動,為此中央銀行應創造一個公平、高校、有序競爭的環境。
4.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貨幣政策是當今各國調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銀行是利用貨幣政策實施的主體。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以銀行金融業為中介。因此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要有利於保證貨幣政策的順利執行,有利於銀行業對中央銀行調節手段的及時准確傳導和執行。
⑸ 中央銀行存款業務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中央銀行的存款業務的目的是:
通過資金的運用創造資金來源。
中央銀行的存款業務的意義是:
1.調控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通過准備金進行調控,通過存款獲得資金開展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
註:這里的獲得資金實際體現在中央銀行開展再貼現業務或公開市場業務時央行資產負債表上負債端的商業銀行准備金存款的減少,同時在負債端發行債券項目會增加。
2.維護金融業穩定:央行的存款准備金業務具有確保商業銀行能夠及時兌付、確保自己的流動性的作用,目前,我國中央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形成了「三檔兩優」的基本框架。
3.提供資金清算服務:提供高效服務,加速資金的周轉,及時清償金融機構之間的債券債務。
註:支付清算體系是中央銀行向金融機構和社會經濟活動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綜合安排,包括清算機構、支付結算制度以及銀行間清算制度與操作內容。
⑹ 央行宏觀審慎評估體系是個啥 有什麼好處
央行宣布從2016年起將現有的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
MPA體系的主要構成:重點考慮資本和杠桿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流動性、定價行為、資產質量、外債風險、信貸政策執行等七大方面,其中資本充足率是評估體系的核心
MPA關注廣義信貸,將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等納入其中,以引導金融機構減少各類騰挪資產、規避信貸調控的做法。同時利率定價行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約束非理性定價行為。
MPA按每季度的數據進行事後評估,同時按月進行事中事後監測和引導。
當前混業經營以及金融創新使得現有的一行三會監管模式顯得捉襟見肘,無論是今年股市的大調整以及2013年錢荒,實質都有監管不力的因素。次貸危機的爆發實際上也是監管者不重視宏觀審慎監管而引發的。在經濟下行過程中,區域性及系統性金融風險上升,加強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更要加大宏觀審慎監管的力度,MPA體系的建立非常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總體來看,MPA體系的建立,有助於提升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效率,更好的降低社會融資成本,提高貨幣政策向實體經濟的傳導效果,同時更有力的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後續需要關注的是:MPA體系涉及的七大指標體系的細化及後續監管;廣義信貸替代狹義信貸之後,對全年信貸額度、M2增速目標的影響。
興業宏觀:關上歪門,開了個正窗
央行開會部署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提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我們覺得以下幾點比較有意思:
1) 提出「廣義信貸」,加強對銀行資產端的監管;
2) 強調「利率定價行為」,在存貸利率作為政策利率指示意義下降背景下,加強對銀行負債端的監管;
3) 指出「加強逆周期調節」,進一步理順信用派生過程,在加強對銀行資產、負債監管下,推動銀行表外轉表內。
擴大信貸概念,加強對銀行資產端的監管
銀行資產在金融機構中佔大頭,各種各樣的加杠桿、逃避監管的融資方式,都或多或少跟銀行資產有聯系。此次會議擴大信貸的概念范圍,提出「廣義信貸」,把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都包進來,可以規范那些借道這些資產加杠桿的行為,加強對銀行資產端的監管,防止信用風險的過度積累。
關注銀行利率定價行為,加強對銀行負債端的監管
由於完全放開了存貸利率的上下限,存貸利率作為政策利率的指示意義下降,同時銀行對銀行負債端的影響也減弱,央行面對如何去有效影響實體經濟利率的問題。央行的貨幣政策框架需要做改變,一種可能是像歐美等的成熟央行那樣用銀行間的短期利率作為政策利率,這就需要市場去形成各種期限的利率,並完成短端利率向長端的傳導。這個過程其實就是利率市場化的過程,銀行做為當前這個利率形成的主要參與者,強調其「利率定價行為」,一方面加強了對銀行負債端的監管,另一方面也是對新的貨幣政策框架的准備。
進一步理順信用派生過程,推動銀行表外轉表內
從整體上來看,外匯占款增長下平台、對表外融資的監管也加強,這就導致在一段時間內貸款在社會融資里的作用上升。雖然接下來直接融資的比重會逐漸上升,但當前貸款仍佔主要地位。無論從穩定經濟還是從防止爆發系統性信用風險來看,信貸都需要保持寬松力度。今年取消貸存比限制、央行逐漸轉向投放長期資金等,都是不斷理順信貸派生的過程。會議中提出的MPA體系強調了「加強逆周期調節」,也是為寬信用創造進一步松綁。而且,前面提到的對銀行資產端、負債端都加強監管,也會推動銀行表外轉表內,信貸渠道的順暢,也起到了「關上一扇門、打開一扇窗」的作用。
整體上看,央行傾向加強對銀行資產、負債兩端的監管,進一步壓縮不規范融資的空間,同時,又進一步理順了信貸派生渠道,讓寬信用發揮更大作用。
⑺ 金融監管的目的是什麼
金融監管也被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治理水平、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是決定金融體系穩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漸採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監管機構始終採取良好的治理結構,是其監管對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條件。如果監管治理不完善,監管當局的公信力和監管權威將受到影響,難以有效地推動被監管機構改進公司治理,進而會導致道德風險。咱們國家最初的金融監管工作是由央行來執行的。但隨著和國際接軌,要求央行在制定貨幣政策的職能加強,因此央行的監管職能被獨立出來,形成銀監會和保監會。對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監督管理。
意義: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社會中介、行業自律、內部控制、市場約束也具有一定的監管優勢,成為防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重要防線。從而在金融監管和上述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整合、有機鏈接的機理。從長遠看,金融業合法、穩健的運行機制,不僅在於監管當局的監管,更在於通過監管鏈接,促使社會中介、行業公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與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形成一種默契,變成一種合作。
⑻ 金融監管的目的及意義
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進行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
意義: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賬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
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
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
對於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銀監會、保監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將銀監會和保監會擬定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銀監會和保監會。
⑼ 央行如何對金融機構分類
我們國家的金融機構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銀行金融機構,一類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金融機構,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銀行」。銀行還可以進一步進行分類,分成: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一、中央銀行:1家,在我國特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在所有銀行中的地位就是CEO,像什麼發行貨幣、調整利率這種大事,都是它才能做的。二、政策性銀行:3家,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最大的特點就是:政府所有、不吸收存款、不以盈利為目的(不過話說回來,雖然是不以營利為目標,但不意味著政策性銀行都賠本賺吆喝)。它們3家乾的活,基本都屬於「吃苦耐勞老黃牛」那類的。就是雖然對國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有重大意義,但是投資規模大、周期長、經濟效益低、資金回收還慢的那些領域。比如農業開發、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進出口貿易、中小企業、經濟技術開發等。三、商業銀行:太多,數不清多少家了。我們大家平時最經常打交道的,就是這些數量龐大的商業銀行了。不論是查工資、轉賬匯款、交水電煤氣費,都會和它們有交集。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就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等等。商業銀行眾多,還可以再細分種類,比如: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等。
⑽ 為什麼說央行既是國家機關,又是特殊的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的性質是指中央銀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屬性。總之,從中央銀行業務活動的特點和發揮的作用看,中央銀行既是為商業銀行等普通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務的特殊金融機構,又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監督管理金融業、規范與維護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