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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有哪些稅款可以抵扣

發布時間:2021-12-09 13:04:02

1. 金融服務業如何劃分可抵扣與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根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27條,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2. 金融業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包括哪些

問:金融業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包括哪些?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 金融業納稅人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哪些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除了以上不能抵扣的,其他的都可以抵扣。

希望能幫助到你!

4. 金融業哪些業務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1、到目前為止整個金融業,還沒有納入營改增范圍,即大部分業務仍然是交納營業稅,包括貸款、金融商品轉讓(如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
2、只有涉及到銀行買賣金銀的業務,按照稅法規定收增值稅,就這項業務,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買進金銀的時候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5. 哪些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

開支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要真實合法,是可以作為成本抵扣企業所得稅的。

一般的普通發票是不可以抵扣銷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但有一些特殊的普通發票如收購農產品普通發票,運費普通發票等是可以抵扣的。

此回答由有錢花提供,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平台,度小滿金融將切實把國家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號召落到實處,全面支持小微生產經營,大多數小微業主選擇有錢花,滿足小微經營周轉需求。據悉,度小滿金融的信貸用戶中,有七成是小微企業主。截至目前,度小滿金融攜手數十家金融合作夥伴,累計為小微企業主發放數千億元貸款,資金周轉就找度小滿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6. 增值稅抵扣范圍具體哪些可以抵扣

增值稅抵扣最新規定

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計算應繳增值稅時,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范圍

允許抵扣的范圍和稅額由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稅轉型改革後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也是上述范圍。准予抵扣的固定資產使用期限須超過12個月。顯然,房屋和建築物是否包括在內,是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固定資產處理的主要區別。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額。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小汽車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范圍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個人消費包括交際應酬費。

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經常混用於生產應稅和免稅貨物,如果無法按照銷售額劃分,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只有專門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資產均可抵扣。所以對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包括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准予抵扣進項稅額。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個人擁有的應征消費稅的遊艇、汽車和摩托車等物品與企業技術改進、生產設備更新無關,且容易混入生產經營用品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為堵塞稅收漏洞,借鑒國際慣例,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購後銷售的,屬於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5.上述4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必須注意的是:房屋、建築物以及用於不動產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是房屋、建築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管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房屋、建築物,均不得抵扣。

二是用於不動產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轉型後,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用於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允許抵扣,只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不允許抵扣。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5月1日,增值稅可抵扣稅額范圍擴大了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注意:

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進項稅額方面

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可以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可以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進貨物勞務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抵扣的范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發生不得抵扣情形的處理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服務,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

7. 金融企業在籌建期間,有哪些是可以進項稅抵扣

金融企業屬於營業稅范圍,沒有進項稅抵扣。

8. 融資租賃具體哪些項目可以抵扣進項稅

融資租賃中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直接支付給融資性售後回租方的與該筆售後回租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資租賃支出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對金融服務下貸款服務的描述,包含融資性售後回租。

另根據同號文中《附件2: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售稅額中抵扣。」

(8)金融公司有哪些稅款可以抵扣擴展閱讀:

一、直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資金供求雙方通過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沒有金融機構作為中介的融通資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資金的單位與融出資金單位雙方通過直接協議後進行貨幣資金的轉移。

直接融資的形式有:買賣有價證券,預付定金和賒銷商品,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貨幣借貸等。直接融資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會游資,直接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之中,從而彌補了間接融資的不足。

二、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是指擁有暫時閑置貨幣資金的單位通過存款的形式,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先行提供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

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

9. 請問:金融公司開具的服務費的專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年後 這個具體是什麼服務費內容

10. 哪些企業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第三節扣除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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