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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機構裡面搶劫

發布時間:2021-12-09 22:16:03

① 刑法中對搶劫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1)在金融機構裡面搶劫擴展閱讀

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單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截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並罰;

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況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想犯罪行為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並罰。

② 入戶搶劫,搶劫金融機構等具有法律等8種嚴重情形的之一的搶劫罪如何定刑

我國刑法規定了8種嚴重的情形,分別是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版上搶劫權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這8種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起點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同時司法解釋又有更具體的一些規定:
一、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慮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 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 同時具備上述八種情節中兩種以上情節的。
3、 搶劫金融機構的。
4、 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後果的。
5、 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鬥力的。
二、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慮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1、 在搶劫過程中,並不是為了滅口,是由於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雖在搶劫中造成重傷,但沒有殘疾的。
3、 雖有八種情節之一,但情節不嚴重的。
4、 多次及數額大,但如行為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也可適用死緩。

③ 搶劫銀行判幾年啊

看情況量刑~十年以上、無期或者死刑都有可能

④ 闖入金融機構金庫預謀搶劫應負何刑事責任

搶劫金融機構罪 ,在法律上沒有這個專門的罪名,在法律上都是定搶劫罪

⑤ 在銀行內搶劫儲戶的錢帶屬於「在金融機構搶劫」嗎

這個問題問的好啊!有的時候,搶劫銀行和在銀行搶劫是有區別的。搶劫銀行,鐵定就是屬於搶劫金融機構,是可以判死刑的。但是,在銀行搶劫正在排隊存款的儲戶就未必屬於搶劫金融機構了。

⑥ 自助取款室內搶劫什麼罪,是普通搶劫罪還是搶劫金融機構罪。

這個屬於一般情節的搶劫,不屬於搶劫金融機構,搶劫金融機構的對象一定是針對金融機構的錢,別人已經將這個錢取出來了,鈔票屬於動產,ATM機一經吐出,所有權即宣告所有權轉移,所以是一般搶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⑦ 如果銀行內被搶劫

當儲戶將存摺交付銀行時,合同即告成立,存摺即是合同,儲戶與銀行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根據儲蓄存款合同的性質、目的和行業習慣,避免儲戶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就成為此類合同的附隨義務。為履行這一附隨義務,銀行必須是切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認真履行最謹慎之注意義務,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儲戶不受非法侵害。儲蓄存款合同一經成立,合同的附隨義務隨之產生並客觀存在,在儲戶與銀行間的儲蓄存款合同中,銀行除應履行將儲戶交付現金存入其帳戶、從帳戶內提取現金、轉帳、支付利息等義務外,還應履行保護儲戶在營業場所辦理存取款時的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銀行為了儲戶的人身、財產安全,必須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給予充分注意,以及時發現可疑人員,保護儲戶安全。事實證明,,銀行的服務瑕疵與儲戶被搶有因果關系,已將儲戶置於不安全境地,銀行沒有全面、認真履行合同義務,自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銀行沒有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保護儲戶不受非法侵害,則銀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儲戶的經濟損失。反之如果銀行能夠證明自己已採取了配備保安人員,安裝監視、報警設備等措施,並且在不法侵害發生時及時發現並盡力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在此情形下,應當認定銀行已履行了合理謹慎注意義務來保護儲戶人身,財產安全,銀行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⑧ 搶劫運鈔車的可否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機構」

可以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機構」。因為運鈔車屬於金融機構進行經營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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