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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能互相擔保

發布時間:2021-12-10 08:08:02

①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版機構能作為擔保權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②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

③ 暫時無力償還貸款 金融機構每天多次打擔保人電話擔保人不願再繼續擔保了怎麼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
暫時無力償還貸款,
金融機構每天多次打擔保人電話,
擔保人不願再繼續擔保了怎麼辦?
這種情況是很正常的呀。
作為擔保人,
如果你沒有還款能力,
那就必須有擔保人償還。
他現在已經意識到風險了。
所以你或者還掉這一筆貸款,
或者另外找人擔保。

④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專等金融機屬構可否擔任保證人」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⑤ 為什麼證券公司不能為其股東或股東的關聯人提供擔保

證監會的法規規定的

因為證券公司是高風險行業
證券公司本身需要大量資金,持有大量現金、基金、股票、債券和銀行、保險其他金融機構互有資金往來,如果這個證券公司倒閉將連累其他證券公司,引發金融打地震!!!!!!
防止股東為了騙公司資金讓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股東的關聯人提供擔保,最後股東把資金轉走或者逃離境外,最後倒霉的是股民和其他證券公司和國家

大到不能倒閉,一旦倒閉,後果十分嚴重

⑥ 國有企業不能提供擔保嗎

根據擔保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擔保人;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擔保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上述不得為擔保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故,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國有企業是可以為擔保人的。

⑦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

⑧ 公司之間是否不能互相借貸公司能否向公司抵押房屋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公司經營主體,不是借貸主體。
我國相關的文件明文規定公司之間是不允許借貸的。所以就不涉及公司與公司之間抵押房屋。
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
2、企業之間借款會涉及到的稅收
A、營業稅:企業間取得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並附征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還需要向對方開具發票。
B、所得稅:借款的企業所產生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對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進一步予以明確,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⑨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版行金融機構能作為擔保人權。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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