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屬於抵押權人權利
屬於抵押權人權利的有:
1、抵押保全的權利。適用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2、處分抵押物的權利;
3、優先於其他債權的優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② 抵押權人權利有哪些
1、不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佔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2、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徵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3、權利抵押。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於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4、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
5、財團抵押。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採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
6、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稱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③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後,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行使上述權利要受到已設定的抵押權的影響:
(1)抵押人在一般情況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處分權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②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權
①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②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債權人之中,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抵押權人可以讓與其抵押權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 抵押權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5)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效果。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④ 抵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抵押權的保全的權利。在抵押權人因抵押物受有損害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基於其抵押權可以行使如下權利保全其抵押權:(1)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2)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2、處分抵押物的權利。在債權到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為受償。3、優先受償權。這是抵押權的核心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處分所獲得的價金優先於沒有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即只有抵押權人的債權全部獲得清償以後有餘額的其他債權人才可以受償,若無余額的其他債權人即無法受償。
⑤ 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後,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行使上述權利要受到已設定的抵押權的影響:
(1)抵押人在一般情況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處分權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②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權
①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②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債權人之中,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抵押權人可以讓與其抵押權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 抵押權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5)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效果。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⑥ 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
由於各地具體實施政策不同,各地放對抵押權人的要求也不一樣,
能辦理抵押的除了銀行以外 目前是 個人之間 和 典當行 有權利做
個人屬於民間接待,民間私人接待只要利息不高於規定,這是允許的
典當行 是國家合法借貸公司,不過目前也要看各地的實施又能做的也有不能做的,因為典當只有管理辦法,沒有上位法額支持,導致各地行政尺度不一
企業或擔保公司無法做抵押權人,這取決他們公司性質沒有借貸此項
題外話,您是那個行業?
如果不理解或相關問題 請直說或者 發提問後 把地址消息給我,我幫你解答
⑦ 抵押權人只能是金融機構嗎
這個不一定。凡是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這種方式的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是抵押權人。
⑧ 抵押權受侵害時,抵押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您好,對抵押物加以侵害,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致使抵押權人不能完全受清償或者減縮優先受償范圍的,構成對抵押權的侵害。
抵押權受侵害時,抵押權人享有以下權利:(1)請求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擔保法第51條第1 款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 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物權法第193條規 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 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根據上述規定,抵押權 人停止侵害的請求可以向抵押人提出,也可以向第三人 提出。抵押人或第三人妨害抵押權的行使時,抵押權人 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2)請求恢復原狀或提供相當擔保。擔保法第51條 第1款還規定:「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 的擔保。」物權法第193條還規定:「抵押財產價值減少 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 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物的價值已經減少時, 抵押權人還可以行使以下兩項請求權予以補救:一是請 求恢復原來的價值;二是提供相當的擔保,即在原擔保 之上再提出擔保。一般來說,能恢復原狀的,應請求恢 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可以請求提供相當擔保。(3)請求提前清償債務。物權法第193條規定:「抵 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 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根據這一規定,為了更 好地救濟債權人,如果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 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⑨ 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抵押與質押不同,抵押權人無權佔有抵押物,但是質押權人可以佔有質押物。
⑩ 抵押權人有哪些權利
抵押權人權利有:
1.抵押權的保全;
2.抵押權的處分;
3.優先受償權;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