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銀行類金融機構發展情況調查報告應該從哪幾個方面下手
下列哪種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d)。
a.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版與證券交易、清算權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b.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c.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d.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❷ 單選:採用客戶調查問卷方法,金融機構通常採用()匹配原則。
B,剔除法:cd感覺不對,不應該是證券,而是資產。而資產不能評價,只有分類。
❸ 如何向金融機構調查證據
金融機構基本上只對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安等機關協同調查證據!!
❹ 金融機構有以下哪些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❺ 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內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並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二)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三)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四、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有四項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戶」制度,是指金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確定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額在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不論是否異常都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懷疑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四)保存記錄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機構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五、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會不會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客戶尤其是個人客戶的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和單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僅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且金融機構還負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如有違反對客戶權利保護性規定的行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依法受到相應的處罰。
接受金融機構報告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嚴格保護客戶秘密的義務,對所保存記錄負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制度的執行,將有效地形成對洗錢犯罪分子的震懾,有利於維護社會金融秩序。
❻ 金融機構儲蓄存款同業競爭情況調查報表
1、對臨時存款帳戶使用的最長有效期限為三年。(×)兩年2、活期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存、貸等按年計息的,每年12月20日為結息日;按季計息的,每個季末的20日為結息日;活期儲蓄存款,6月30日為結息日;利隨本清的,存、貸款到期日為結息日。。3、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表內資產、表內負責、形成非利息收入的業務。4、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資本金、存款、金融市場籌資等三個部分。5、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的原則: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6、資產負債綜合綜合管理的基本原理有:(ABCD)A、規模對稱原理 B、結構對稱原理 C、償還對稱原理 D、目標對稱原理7、風險權數為10%的資產有:( BCD )A、存放聯社款項 B、存放其他同業款項 C、調出調劑資金 D、拆放銀行業E、存放農業銀行款項8、在貸款質量指標中,逾期貸款比例不超過( B),呆滯貸比例不超過( ),呆帳貸款比例不超過( )。A、5%、8%、2% B、8%、5%、2% C、8%、2%、5% D、5%、2%、8%。9、按貸款方式分為( ABCDE)A、信用貸款 B、保證貸款 C、抵押貸款 D、質押貸款 E、票據貼現貸款10、貸款管理責任制的內容:(1) 實行主任負責制(2) 貸款人各級機構應建立主任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負責貸款的審查(3) 建立大額審貸分離制(4) 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5) 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6) 建立離崗審計制11、流動比例越低,反映企業短期償債能力越強,債權人的權益越有保證。(×)12、對借款人的信用分析有(ABCDE ) A、借款品格 B、借款人能力 C、借款人資本 D、借款人擔保 E、借款人經營環境13、農戶小額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14、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客戶應具備的條件:(1) 居住在信用社的營業區域之內(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信良好(3) 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的經濟來源(4) 具備清償貸款本息能力15、農戶聯保貸款的基本原則是多戶聯保、按期存款、分期還款。16、抵債資產:是指在借款人確實不能以現金方式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用於抵償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資產。17、抵債資產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時變現、正確核算、確保農村信用社利益的原則。18、質押與抵押的不同之處:(1) 擔保物的佔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不同(2) 擔保物的種類不同(3) 合同生效的時間不同(4) 能否重復設置擔保權不同19、下列可以做為保證人的有(BC )A、 學校 B、個體工商戶 C、自然人 D、醫院 E、幼兒園20、《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 ×)為一般保證。21、抵押物的處分方式有拍賣、轉讓和兌現三種方式。22、下面財產不能作為抵押的有( ACDE )A、土地所有權 B、房產所有權 C、社會公益設施 D、學校 E、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23、貸款風險:是指由於多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金融企業貸款不能有效增值和安全歸流,從而蒙受損失的可能。24、貸款五類風險分類法按風險等級分為正常、次級、關注、可疑、損失五類。( ×)---關注、次級---。25、呆滯貸款真實性認定標准:(1) 呆滯借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貸款(不包括呆賬貸款)(2) 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90天,但生產經營已終止或項目已停建的貸款,應作為呆滯貸款。26、以改制為名,逃廢信用社債務的類型有(ABCDEF)A、 分立型 B、承包、租賃型 C、資產重組型 D、破產型 E、拍賣型 F、政府背債型27、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付款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票據。28、貨幣市場包括同業拆借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回購市場和短期信貸市場。29、貨幣市場是指
❼ 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權利包括
中國人民來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源施反洗錢調查時,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反洗錢調查,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對詢問有如實回答和保密的義務,對與調查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❽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有哪些
1、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范圍: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服務,票據的咨詢服務,金融軟體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金融信息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術外包。
可選經營范圍:商務信息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從事廣告業務……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除違法外(最終當地工商局規定為准!)
2、示例
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會展服務,計算機、網路信息、系 統集成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企 業形象策劃;銷售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
3、金融機構的定義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❾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根據什麼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人民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 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 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 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 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 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 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 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 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 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 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 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 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 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 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 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 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 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 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 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 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