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

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1-12-17 00:12:51

『壹』 成立租賃公司的條件

申請抄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襲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收貨幣資本,至少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兌換貨幣。

(四)符合條件的、在金融、融資租賃行業工作三年以上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少於總數的50%。;

(1)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地位應定位為服務於金融、貿易和工業的資產管理機構。它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但主要還是服務於投資者,而不是完全壓在自己的資金上,陷於項目風險投資業務中。因此,租賃公司既不是銀行,也不是貸款公司,也不是投資公司,而是知識服務技術公司。

『貳』 為什麼要成立融資租賃公司

一是滿足企業融資需求。成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有效滿足社會企業的融資需求,緩解對銀行信貸的依賴。同時,可將外部市場和外部利潤內部化,有效降低企業整體財務費用,提高公司利潤。
二是可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融資租賃公司可通過金融杠桿的作用,利用自身的外債額度,在境外金融市場籌集低成本資金(目前境外資金成本在4%左右),獲取境內外利差帶來的收益。
三是服務公司的流動性管理。利用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業務,可促進企業的銷售工作,降低其應收賬款余額。通過融資租賃公司的「回租賃」操作,還可盤活企業的生產設備、廠房等固定資產,提高非現金資產流動性,降低流動性風險。
四是獲取高於主業的經濟收益。目前各行業面臨產能過剩的現狀,部分企業面臨嚴重虧損,亟須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融資租賃行業的平均利潤率在10%~30%,遠高於行業的收益率,且與主業契合度大,對改善現金流結構、降低經營風險、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五是實現產融結合的有效途徑。企業集團成立融資租賃公司,將進一步完善集團金融板塊功能,提升產融結合與融融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務集團實體產業,在盈利方面抵補實體產業周期性變化風險,與集團原有金融產業形成優勢互補效應。
融資租賃業務的實質決定了其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替代作用,因此通過融資租賃公司實現融資,既可以直接減少向商業銀行貸款的規模,進而降低實際對外支出的融資成本;還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再次進入市場,提高流動性,且實現利差收益。

『叄』 融資租賃業務財務風險包括哪些

融資租賃業務的財務風險主要包括,1. 流動性風險(分析流動性缺口);2. 利率風險(分析利率缺口、久期);3. 匯率風險(分析匯率損失);4. 稅務風險(漏繳、錯繳風險);5. 市場風險(長短期投資的價值波動風險);6. 財務人員內部控制風險;7. 財務系統、財務數據操作風險。

『肆』 銀監會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現狀,確立了怎樣的持續監管思路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參與國際金融准則新一輪修訂,完善我國金融業穩健標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並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金融監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動性監管量化標准,將對商業銀行經營模式、銀行體系穩健性乃至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深遠影響。為推動中國銀行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准,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國內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指導原則

(一)總體目標

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根據國內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實際,構建面向未來、符合國情、與國際標准接軌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推動銀行業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增強銀行業穩健性和競爭力,支持國民經濟穩健平衡可持續增長。

(二)指導原則

1.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標准。基於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實際,堅持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借鑒《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提升我國銀行業穩健標准,構建一整套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

2.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統籌考慮我國經濟周期及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科學設計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准備等監管標准並合理確定監管要求,體現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要求,充分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3.監管標准統一性和監管實踐靈活性相結合。為保證銀行業競爭的公平性,統一設定適用於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同時適當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標准,並根據不同機構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確保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新監管標准平穩過渡。

4.支持經濟持續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統籌兼顧。銀行體系是我國融資體系的主渠道,過渡期內監管部門將密切監控新監管標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微觀影響和對實體經濟運行的宏觀效應,全面評估成本與收益,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協調,避免新監管標准實施對信貸供給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的負面沖擊。

二、提高銀行業審慎監管標准

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准,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准備等監管標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一)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

1.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一是嚴格資本定義,提高監管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嚴格執行對核心一級資本的扣除規定,提升資本工具吸收損失能力。二是優化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採用差異化的信用風險權重方法,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明確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高交易性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場外衍生品交易等復雜金融工具的風險權重。?

2.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將現行的兩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一級資本和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例分別不低於4%和8%)調整為三個層次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確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三是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准實施後,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3.建立杠桿率監管標准。引入杠桿率監管標准,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4.合理安排過渡期。新資本監管標准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准。過渡期結束後,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准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二)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

1.建立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和監測指標體系。建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同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內部監控指標體系。

2.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審慎監管要求,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嚴格監督檢查措施,糾正不審慎行為,促使商業銀行合理匹配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增強銀行體系應對流動性壓力沖擊的能力。?

3.合理安排過渡期。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和監測指標體系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別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要求。

(三)強化貸款損失准備監管

1.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准。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准備占貸款的比例)不低於2.5%,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占不良貸款的比例)不低於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准備監管要求。

2.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准備制度。監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准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經濟上行期適度提高貸款損失准備要求,經濟下行期則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根據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和盈利能力,適度調整貸款損失准備要求。?

3.過渡期安排。新標准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於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並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較強、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

三、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效性

根據國內大型銀行經營模式以及監管實踐,監管部門將從市場准入、審慎監管標准、持續監管和監管合作幾個方面,加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

1.明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定義。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主要考慮規模、關聯性、復雜性和可替代性等四個方面因素,監管部門將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論和持續評估框架。

2.維持防火牆安排,改進事前准入監管。為防止系統重要性銀行經營模式過於復雜,降低不同金融市場風險的傳染,繼續採用結構化限制性監管措施:一是維持現行銀行體系與資本市場、銀行與控股股東、銀行與附屬機構之間的防火牆,防止風險跨境、跨業傳染。二是從嚴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結構復雜、高杠桿交易業務,避免過度承擔風險。三是審慎推進綜合經營試點。對於進行綜合經營試點的銀行,建立正式的後評估制度,對於在合理時限內跨業經營仍不能達到所在行業平均盈利水平的銀行,監管部門將要求其退出該行業。

3.提高審慎監管要求。除附加資本要求之外,監管部門將視情況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審慎監管要求,以提升其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自救債券,以提高吸收損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動性監管要求。三是進一步嚴格大額風險暴露限制,適度降低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單一借款人和集團客戶貸款占資本凈額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團層面並表風險治理監管標准,包括集團層面風險偏好設定、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集團內部交易等。?

4.強化持續監管。一是監管資源向系統重要性銀行傾斜,賦予一線監管人員更廣泛的權力,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決策過程、執行過程的監管,以盡早識別風險並採取干預措施。二是豐富和擴展非現場監管體系,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監管評估框架,及時預警、有效識別並快速處置風險。三是進一步提升系統重要性銀行現場檢查精確打擊的能力,督促系統重要性銀行加強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防止和糾正不安全、不穩健的經營行為。四是實現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結合,採用產品分析、模型驗證、壓力測試、同業評估等監管手段,保證監管技術能夠適應系統重要性銀行業務和組織機構日益復雜化的趨勢。五是指導並監督系統重要性銀行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危機管理計劃,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自我保護能力。?

5.加強監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對境外監管當局監管能力的評估機制,健全跨境經營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提高信息交流質量,加強在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危機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業合作方面,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監管部門將加強與人民銀行、證券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構建「無縫式」金融監管體系,改進對銀行集團非銀行業務的風險評估。?

四、深入推動新資本協議實施工作

對資本和風險加權資產進行科學計量與評估是新監管標准實施的基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新資本協議》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同步推進,第一支柱與第二支柱統籌考慮」的總體要求,從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風險計量、數據基礎、信息科技系統等方面不斷強化風險管理。2011年,監管部門將修訂《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新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確立的相關方法准確計量監管資本要求,全面覆蓋各類風險;同時,構建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健全內部資本評估程序,強化銀行業穩健運行的微觀基礎。

對於表內外資產規模、國際活躍性以及業務復雜性達到一定程度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新的監管要求,實施《新資本協議》中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輪預評估的第一批實施銀行應當在已經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礎上,根據評估意見積極整改第一支柱實施的主要問題,並積極推進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設,爭取盡快申請正式實施。其他根據監管要求應當實施高級方法或自願實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盡早制訂實施規劃方案。

對於其他不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從2011年底開始在現有信用風險資本計量的基礎上,採用新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的標准方法,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並按照第二支柱相關要求,抓緊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識別、評估、監測和報告各類主要風險,確保資本水平與風險狀況和管理能力相適應,確保資本規劃與銀行經營狀況、風險變化趨勢和長期發展戰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建立與本行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監管標准實施是事關全局的長期系統工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准確理解新監管標準的實質,充分認識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意義,加強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新監管標准實施的各項准備工作。

(一)制定配套監管規章

為保證新監管標准如期實施,2011年監管部門將修訂完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及流動性風險監管、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相關政策,為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奠定基礎。同時,大力開展新監管標準的培訓和宣傳工作,分期、分批地開展各級監管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為新監管標准實施打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和廣泛的人才基礎。

(二)加強組織領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高度重視新監管標准實施工作,盡快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新監管標准實施領導小組及相應工作機構,統籌規劃協調新監管標准實施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穩步推進。董事會應負責新監管標准實施規劃及有關重大政策審批,定期聽取高級管理層匯報,對實施准備情況進行監督;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新監管標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規劃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導意見,全面進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新監管標准實施規劃。實施規劃至少應包括:資產增長計劃、資產結構調整方案、盈利能力規劃、各類風險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資本補充方案、流動性來源、貸款損失准備金補提方案、各類監管指標的達標時間表和階段性目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1年底前完成實施規劃編制,並報監管部門備案。

(四)調整發展戰略積極推動業務轉型

謀求經營轉型不僅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滿足新監管標準的內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復雜經營環境下提高發展質量的必由之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轉變規模擴張的外延式發展模式,走質量提高的內涵式增長之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堅守傳統業務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貸業務的廣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信貸質量。一是調整業務結構,制定中長期信貸發展戰略,積極調整信貸的客戶結構、行業結構和區域結構,實現信貸業務可持續發展。二是強化管理,通過不斷優化風險計量工具,完善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風險制衡機制,真正提升增長質量。三是創新服務。積極發展網路銀行、電話銀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業務,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為資產業務提供穩定的資金保障,同時降低經營成本,擴大收入來源。

(五)持續改進風險管理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強化風險管理基礎設施,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風險治理組織架構,進一步明確董事會、高管層、首席風險官、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條線的角色和職能。二是強化數據基礎,通過新監管標准實施切實解決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長期存在的數據缺失、質量不高問題。三是積極開發並推廣運用新型風險計量工具,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計量准確性。四是強化IT系統建設,為風險政策制定和實施、風險計量工具運用及優化奠定基礎。五是強化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職能,強化與外部審計的合作,共同促進內部制衡機制建設。六是改進激勵考核機制,建立「風險-收益」平衡的績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所面臨的突出風險,包括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貸款、經濟結構調整潛在的重大信用風險,積極探索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相結合的風險管理模式,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資本評估程序,確保資本充分覆。(相關報告推薦:前瞻產業研究院《互聯網金融對銀行業的沖擊挑戰及應對策略專項咨詢報告》)

『伍』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1、經營范圍不同: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於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4、性質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5、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細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一名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租賃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要求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三)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五)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六)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七)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經銀監會認可,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銀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
第五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並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和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並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五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同時廢止。

『柒』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精神,引導各種所有制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進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銀監會深入總結金融租賃公司近幾年發展實踐經驗,對《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並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於2014年3月13日正式發布。
《辦法》修訂過程中,充分徵求並吸取了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根據徵求意見的結果,對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的范圍、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則等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修訂後的《辦法》分為6章,共計61條,重點對准入條件、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一是將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佔比50%以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製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佔比不低於30%;二是擴大業務范圍,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范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為控股子公司和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等;三是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四是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要求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更好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經營;五是豐富完善經營規則和審慎監管要求,強調融資租賃權屬管理和價值評估,加強租賃物管理與未擔保余值管理等,同時完善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審慎監管要求;六是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縱向深耕特定行業,提升專業化水平與核心競爭力。
修訂後的《辦法》內容更加豐富全面,立足當前我國金融租賃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放寬准入門檻,有利於引導各種所有制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深入推進金融業改革開放。適當擴大業務范圍,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實施分類管理,完善監管規則,有利於促進金融租賃公司科學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融資租賃特色優勢,進一步做實、做專、做強,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
《辦法》正式施行後,銀監會將依照商業化和市場化原則,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各類資本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賃公司的准入及監管工作,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筆記

『捌』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完善制度。

『玖』 求金融租賃公司及典當行融資渠道

根據我的了解,現在四大同業拆借這一塊機構業務的審批許可權上收到總行了,你如果想跟這些單位發生關系,可以直接找當地的省級分行公司業務部或者機構業務部或者類似部門咨詢,這個業務是可以做的;小點的股份制銀行相對靈活些,總體要求可能稍微寬松,但是要價會高點(基準上浮20-50算低的了);至於條件嘛,得綜合看你們企業的信用評級,資本金構成情況,擔保情況,經營情況等等,一般常見的典當行和金融租賃公司的拆借都是上級金融集團提供的擔保,因為他們自己哪能提供啥抵質押品啊!一切手續完備了,放款這個過程很快,關鍵是前期審批和合同簽訂這個時間長,至於多久誰也說不好,需要你和銀行自己溝通。

閱讀全文

與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先利息後本金信用貸款 瀏覽:779
滬鋅期貨多少漲停 瀏覽:977
2016股指期貨新規 瀏覽:13
2015年英國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狀況 瀏覽:362
股票一跌到底 瀏覽:111
002500山西證券網址 瀏覽:698
安心兩年開放第2期人民幣理財產品 瀏覽:707
哪個保險公司理財高 瀏覽:924
各比特幣交易所傭金 瀏覽:533
為什麼配售股份 瀏覽:348
目前各大銀行主要理財產品 瀏覽:677
遠期匯率的交叉匯率 瀏覽:963
香港實德貴金屬戶口 瀏覽:299
金融機構高管輪崗制度 瀏覽:495
微信微眾銀行理財好么 瀏覽:10
9月1號上市股票 瀏覽:5
查新三板公司股東信息的軟體 瀏覽:648
銀行理財產品和貨幣基金的區別 瀏覽:704
理財基金做大漲幅 瀏覽:929
拓普集團做什麼的 瀏覽: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