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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2021-12-17 15:20:40

Ⅰ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Ⅱ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Ⅲ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電子文本啊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33號)

Ⅳ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如何構建案件防控長效機制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頻發,不僅會造成自身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易引發外部事件,動搖公眾信心,影響其聲譽和形象,個別大要案的發生甚至可能嚴重影響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危及整個地方農村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建立案件防控的長效機制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間題。案件頻發的成因和其他商業銀行相比,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所發生的案件呈現作案方法簡單、手段原始的特點,作案途徑往往是利用管理漏洞、職務之便和人際關系侵佔、娜用資金。分析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控制度不完善。近年來,在案件36專項治理工作過程中,盡管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不斷修訂、補充各項規章制度,但仍存在筱蓋不全、規定不細、要求不嚴及操作性差等問題,制度缺乏必要的約束力。部分縣(市)聯社在開辦新業務時未能制度先行,導致風險控制覆蓋面不完整。制度執行不力。基層機構有章不循、違規經營的現象仍較為普遍。受網點規模、基礎條件及傳統習慣等因素影響,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不嚴格遵循管理規定,致使大額貸款集體審批制度和貸款「三查」制度流於形式,內外賬務核對不規范,會計復核工......(本文共計3頁) [繼續閱讀本文]

Ⅳ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Ⅵ 如何做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工作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等。自1951年成立以來,農村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國已形成龐大的信用合作體系,在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居於基礎地位。受社會政治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其發展經歷了曲折復雜的過程。為了解決農村信用社在實行合作制時遇到的所有者缺位、規模受限等問題,2003年,我國突破了農村信用社在「合作經濟」的范疇,對農村信用社做出了新的界定,提出了農村信用社屬於「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的新概念,主要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模式:北京和上海的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天津的市級農村合作銀行、大多數省份實行的省聯社模式。
作為破解農村金融的創新之舉,銀監會2006年底放寬農村金融機構准入門檻,引入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三類新型組織,並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試點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當前農村金融中介數量不足的缺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對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競爭性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提高對農戶和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特別是在今年以來復雜的經濟環境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如何把握好整體走向,求得可持續發展,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問題。

Ⅶ 如何搞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分類工作

人是生產力中的根本因素。只有解決好人的問題,才能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信貸人員的道德素質、業務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信貸資產管理水平的高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信貸隊伍建設上要切實抓好三個重要環節:一是抓好信貸人員的選拔工作。要高度重視信貸隊伍建設,加快建立信貸人員准入機制,科學合理地選聘優秀客戶經理,真正把人品好、素質高、懂業務的年輕員工充實到信貸隊伍中來,不斷優化年齡和知識結構,緩解人員不足與業務發展的矛盾。二是抓好信貸人員的培訓工作。要制定培訓計劃,落實培訓方案,積極採取集中授課、業務講座、案例分析等多種方式,加強對信貸人員的常規培訓、集中培訓和以干代訓,形成「全方位、循環式」的常態培訓機制。常規培訓的內容要涵蓋基本制度和操作規程、本單位的實施細則以及信貸文本填寫、系統操作等,側重於流程操作和風險管控,切實解決制度辦法不落實、業務操作不熟練及貸後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集中培訓要側重於市場營銷、宏觀政策、法律法規、企業經營情況分析等內容,切實解決信貸人員對政策把握不準、思想觀念滯後、知識層次不高等問題。同時,要經常性地組織信貸人員進行工作經驗交流,加強工作研究,採取言傳身教、以干代訓、以考促學等方式,努力提升信貸人員的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通過狠抓學習培訓,重點提高信貸人員的「五個能力」:即開展信用評定的組織協調能力,業務拓展的營銷能力,貸款考察的調查分析能力,貸款發放的研究決策能力,貸後檢查的風險防控能力。三是抓好信貸人員的使用工作。首先,經濟上要提高工資待遇,加大獎勵力度。要按照薪酬改革的政策規定,凡被選拔聘任為客戶經理的員工,可給予提級升檔的工資待遇。進一步落實「三包一掛」的激勵政策,加大對客戶經理的業務營銷、風險管理、貸款質量、利息收入等指標的考核獎勵力度,多勞多得,上不封頂。其次,政治上要開通晉升、授權、提拔的通道,全面推行等級管理制度。對客戶經理的業績、能力、素質等情況,要按年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及時晉升等級。對不同等級的客戶經理,授予不同的貸款調查許可權,確定不同的職責。在晉升、授權的基礎上,實行優秀客戶經理優先提拔為高管人員的傾斜政策。第三,要消除信貸人員的後顧之憂,實行盡職免責制度。制定落實盡職免責管理辦法,對信貸人員的不良貸款實行新老劃段,區分主客觀因素,合理確定不良貸款容忍度,消除客戶經理的「懼貸」、「惜貸」心理。只要按制度流程履行了職責,並且沒有濫用職權、違規瀆職等行為的,要一律予以免責。

Ⅷ 金融危機背景下對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關於進一步完善跨國銀行法律監管的思考
發布時間:2007-06-02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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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必然結果和核心內容,對世界政治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這其中跨國銀行的迅猛發展在國際貿易與服務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全球化的主流,聚集了全世界的目光。
截止至2004年6月,共有19個國家和地區的62家跨國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04多家營業性機構,其中100家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另外還設立了211家代表處,在華外資銀行的資產總額已達715億美元,比2003年底495億美元增加了44.4%,佔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2%,跨國銀行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國即將全面開放本國金融市場業務的今天,跨國銀行監管法律正面臨調整和完善,研究這一問題對我國跨國銀行法律監管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跨國銀行法律監管。m3p中國論文網
1.借鑒巴塞爾協議,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一種有效銀行監管模式。m3p中國論文網
良性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在立法上必須具有前瞻性,必須突破20世紀以來金融危機為導向的立法模式。因此,需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成果,筆者認為我國在跨國銀行監管法的構建中必須確立一種有效銀行監管的模式。具體而言,這種有效銀行監管的理念應包括以下要素:監管的主要目標應在於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與信心,從而降低存款人與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風險;監管者應鼓勵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強化市場透明度與市場監督,從而提高市場的約束力;監管者必須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與實施監管的手段與能力;監管者必須全面了解各類跨國銀行業務的性質,並盡可能確保銀行自身能進行適當風險管理;監管者必須使各個銀行的風險水平得以評估,並對監管資源作相應的分配;監管者必須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源來承擔風險;監管者應與其他監管者密切合作,特別是要建立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機制。m3p中國論文網
此外,為了突破我國傳統上慣有的「重設立,輕監管」的模式,在有效銀行監管安排中,也有必要重申審慎性的持續監管。如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銀行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下稱《核心原則》)文件中,持續性銀行監管安排構成了該文件的核心內容。《核心原則》認為有效的持續性監管必須依於充分、及時與可靠的信息。作為對銀行業持續性監管方式進行統一規范的一種嘗試,上述文件認為,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當具有一種包括現場與非現場監督與管理的互動機制。如非現場監管要能確保監管者必須能在單一與並表的基礎上收集、審查及分析銀行的審慎報告與統計表。同時,現場監管的方法則可以使監管者通過實施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審計師來監管信息的真偽性進行核實。我國2004年4月1日開始執行的《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強調以風險為本的審慎性持續監管原則,對外資法人機構實施全球並表監管,但具體的措施沒有完全落實。筆者認為該《辦法》並不能滿足我國在入世的背景下面臨外資銀行業務將進一步擴大所需的、與此相配套的監管的要求。其原因如下:一是該《辦法》只是屬於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二是從有效的並表監管來看,它必須存在一個前提,即國際金融監管信息的交流與合作機制。雖然該《辦法》第30條規定,銀監會負責受理外國銀行對母國(地區)監管當局跨境現場檢查申請,並委託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與檢查組就被檢查機構的監管情況進行交流,但是該《辦法》並沒有對如何構建我國與外資銀行母國之間的信息交流機製作出具體的安排。實際上如前所述,從並表監管的內涵來考察,它具有三大特徵:一是指國際銀行或銀行集團的母國當局所實施的監管;二是它以國際銀行或銀行集團及其跨境機構的合並為基礎所進行的監管;三是它是一種持續性銀行監管。基於此,為了確保對外資銀行的有效並表監管,我國應處理好三方面的問題:其一是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實施有效並表監管的前提;其二是確保銀行母行對其境外分支機構實施有效控制是有效並表監管的基本要求;其三是強化審慎監管力度是實施有效並表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其四是應與國外的銀行監管當局建立一種暢通的信息交流機制。伴隨著金融的國際化所附加的金融風險滲透的跨國化,我國並表監管的定位也不應僅限於國內的外資銀行,相反在中資性銀行實行「一級法人制度」的情況下,我國銀行監管機關也必須將國外的中資銀行的分支機構納入嚴格並表監管的范圍。m3p中國論文網
2.在市場准入方面應該遵循世貿組織的法律原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原則,盡快實行國民待遇,避免對於外資銀行市場准入上給予歧視,也不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資與外資准入的具體規則。通過《商業銀行法》或者專門的市場准入監管規章來完善銀行市場准入制度,並進而解決外資銀行市場准入制度的健全問題。銀行法中一般性市場准入制度的完善,關繫到外資銀行市場准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也關繫到我國實踐世貿組織法律規則,尤其是實現我國的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問題。在完善現有《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市場准入制度的規則上,首先應該考慮對准入的程序性規則進行詳細規定,尤其是在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規則上應該補充,諸如審查與批準的時間、許可的拒絕、許可的公告、許可機構的記錄、許可的撤銷等都須完善。其次,增加有關新型准入的規范,如通過股權收購進入銀行市場、銀行之間的合並、海外市場的准入等。再次,有關銀行分支機構、代表處的設立有關的程序規則也需要完善和補充。只有完善了這些制度,才能協調好合理區別對待中資和外資進入中國銀行市場的具體待遇問題。m3p中國論文網
3.在外資銀行市場准入制度的立法體例上,應該構建合理和協調的體例。m3p中國論文網
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兩種體例來選擇其一:一是將外資銀行市場准入基本制度進行系統化後,直接納入《商業銀行法》中;二是將外資銀行市場准入制度系統地規定在有外資銀行或者外資金融機構的專門性法律文件中。兩種體例各有利弊。前者可以使我國銀行法制更為系統化,並可減少立法上的重疊或者沖突,防止針對外資銀行的准入規則違背世貿組織法律規則或者我國的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但是這種體例的成本比較高,因為需要對現有《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細則進行全面修改和整理。後一種體例,則可以在保留現有法制基本結構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完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從我國銀行法制的完善,以及各國銀行法有關外資銀行市場准入制度的結構趨勢來看,最好選擇前一種體例。事實上,眾多國家的銀行法,如德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菲律賓、新加坡等國都在基本銀行法律文件對外資銀行的市場准入問題作了原則性或者極為詳細的規定。只有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將外資銀行的市場准入制度納入到系統的外資銀行法律文件中。m3p中國論文網
另外,如果考慮選擇分離性的法例,則應該改變現有的《條例》與《辦法》分離的格局。將代表處與合資、外資獨資銀行的有關准入規則合並在一個法律文件中規范。m3p中國論文網
4.建立一個全面、系統、多方位的監管體系。m3p中國論文網
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作。因此,其中涉及的問題很多,單靠某一方面的監管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需要充分調動各種監管力量,實施最廣泛的全方位的監管,建立一個全面、系統、多方位的監管體系,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管、社會監管、行業自律等各方面。m3p中國論文網
5.跨國銀行監管法制的改革要突出監管制度、監管主體方面的改革。m3p中國論文網
首先,應處理好放鬆監管與改善監管、嚴格監管之間的關系。我國監管法制由於打上了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烙印,諸多制度具有一定滯後性,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們必須直面放鬆監管與改善監管、嚴格監管的沖擊與協調。放鬆監管是指我國既有法制必須逐步適應世貿組織有關金融服務方面的制度和規則之要求,放棄過去體現過多干預的銀行監管制度,尤其是跨國銀行業務方面的管制,這勢必增大我國銀行業及金融市場遭受國際金融風險滲透的可能性。為了防範風險,銀行監管只能走改進監管質量和提高監管效率的路子,將全面的嚴格監管發展為重點的高質量監管。在監管法制上也必須作出回應,逐步地放棄和修正舊法制的過嚴監管,及時地有步驟地健全應該監管方面的法律制度。m3p中國論文網
其次,應健全執法機制,完善監管主體自身建設相關的制度。健全執法機制,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強化執法的效益觀,都是我國跨國銀行監管法制在制度上完善的同時必須應予足夠重視的問題。為此,我國應注意從以下兩方面考慮對世貿組織法律制度及我國有關法制的執行:一方面提高銀行監管機關的執法水平,尤其應注意執法者的法治意識,因此培養並建立一支精通世貿組織法律制度並熟悉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的隊伍就成為監管機構的當務之急。另一方面,完善和加強司法機關對銀行監管機構執法監督也是極為重要的。當然,這里首先要求司法機關的隊伍必須有較高的職業水平和法治意識,因為銀行監管法制的專業化、技術化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的知識專業化,否則監督只能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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