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那個,誰能告訴我金融機構的上市模式都有哪幾種啊,另外能不能各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上市過程
在國內上市的金融機構主要有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
上市一般有直接上市:象各家銀行
還有即時借殼的,通過收購已上市的公司,再剝離資產,注入金融資產的方式,代表是廣發證券。
㈡ 香港上市法律對內地銀行在港上市的要求
有一部分數據,有一部分格式化對比,希望對你有用。
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要注意的問題
眼下,海外上市成為熱點問題。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都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或正在醞釀上市計劃,或已開始上市進程。本文以香港市場為背景,探討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關注的八大問題,涉及董事責任范圍、信息披露、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盈利模式、分紅、海外上市成本、危機公關能力以及辦事機構等方面。
隨著內地金融監管環境的變化和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一批大型金融機構正躊躇滿志,紛紛准備登陸海外資本市場。交通銀行更是在近期成功實現香港上市,上市首日股價上升13%。
內地銀行海外上市將會遇到哪些特殊事項?本文以香港市場為背景,探討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關注的若幹事項。
(一)董事責任范圍遠較內地規定寬泛
在香港市場,所有上市公司都需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訂的《證券上市規則》(簡稱上市規則)。其第3.08條(董事)規定如下:發行人的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發行人的業務。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需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准。但實際上香港法律基礎上的公司董事,特別是上市公司董事,責任遠較內地寬泛。一旦犯規,上市公司和董事將遭受由私下譴責到撤消上市地位等9種程度不等的處罰。
首先,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對公司義務的規定較為寬泛。其第5B條雖規定公司不得經營未經其章程大綱授權的業務,否則任何人均可提起法律程序以制止,但一旦公司行為已產生任何法律義務,則任何人均不得為避免履行該義務而提起前述法律程序,且任何公司的任何作為不因其有違章程大綱之授權規定而無效。換句話說,公司一旦產生對外義務,便責無旁貸。
其次,香港公司不設置法定代表人,董事是實際的責任承擔者。股東大會把管理許可權交給董事會,公司章程細則一般都明確賦予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權力。董事會通過開會以決議形式實現其權力。但許多情況下,公司董事需要共同以及個別地為公司行為承擔責任。如《上市規則》第3.16條規定,上市發行人必須確保其董事就上市發行人遵守『本交易所上市規則』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離任,仍必須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其聯系方法、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
第三,《上市規則》責任范圍較香港《公司條例》更廣。其第1.04條規定,如該規則內的釋義較不適於香港實施的任何條例、規例或其它法定條文的規定為廣泛,或前者所指定的責任及規定較後者更嚴苛,概以前者為准,只有兩相矛盾時才以後者為准。
第四,《上市規則》在許多場合都明確規定,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注冊的海外發行人或中國發行人,須使聯交所確信公司所在地法律為股東提供的保障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否則,就可能需要根據聯交所規定修改公司文件,以達到相同目的。
第五,《上市規則》嚴格限定上市公司董事資格。公司上市前,董事須提交一份親筆簽署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申報全球范圍內其曾擔任董事性質職務的公司,或在其終止董事性質職務後12個月內的公司,曾否涉及破產、託管、接管、清盤、債務重組等事項,同時需申報個人曾否涉及破產(內地無此安排)、債務重組等,刑事罪行追溯期更長達10年。該申報所依據法律,不但包括目前生效中的《公司條例》、《破產條例》、《銀行業條例》等,而且包括已被廢除的《保障投資者條例》、《證券條例》、《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等。
第六,《上市規則》將上市公司的許多責任直接置於董事身上。如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對投資者承擔的最重要責任之一,但什麼信息需要披露?《上市協議》第2.12條(Ⅲ)款規定為,發行人的董事有責任根據發行人的業務、營運及財政表現去釐定什麼是重要的資料。……,發行人的董事是最能決定何謂重要數據的一方。
第七,自提出上市申請一刻起,董事責任即貫穿於公司活動的所有環節。《上市規則》第10.08(1)規定,如發售證券予公眾人士認購或購買,則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能鑒別及拒絕受理重復或疑屬重復的申請。即董事甚至必須在上市交易前,對公眾公開認購股票時可能出現的重復認購承擔法律責任。
在上述情況下,銀行惟有通過聘請專業顧問等適當安排,協助董事和其它高管人員熟悉關於公司行為的責任承擔、董事會和董事個人的責任性質等法律,更有公司為此不得不為其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購買特種保險。事實上僅在2004年,就有永高證券和華輝證券因其內部監控缺失、創業板上市公司富麗花譜因違反董事承諾等,均先後遭受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和公開譴責,證監會更要求其中個別公司聘請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全面檢討其內部監控程序。
(二)面臨信用挑戰
在海外上市,內地銀行將遭遇存在於境外投資者中遠較內地強烈的信用挑戰,特別是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問題。可以說,信用將是所有內地企業海外上市必須首先攻克的一座堡壘。
眾所周知,國內信用環境、統計資料可靠性等問題,多年來一直為海外投資者所關注,並直接導致H股和紅籌股自1993年首發以來,不得不接受較當地公司為低的市盈率(P/E)和發行價,損失慘重(但2003年來已有變化)。
在香港,盡管2004年內地企業到港IPO集資額近70億美元,但中國人壽被指未公開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而捲入美國集體訴訟事件等,使海外投資者十分關注內地監管和企業治理水平,開始對此保持著高度警惕性。而內地銀行業在過去一年中,諸如建行長春支行、農行包頭支行、中行大連分行和北京分行、交行錦州分行和太原分行多起案件,以及建行張恩照事件,使其日益重視內地監管和企業內部控制問題。
(三)面對銀行特殊問題: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 上述信用問題將對銀行海外上市產生兩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投資者將因此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壓低銀行海外上市的市盈率和股票定價(本文對此不擬論述)。二是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比率這兩個衡量銀行經營穩健性和資產質量的最常見指標,經常性地受到投資者和媒體的質疑。此外,內地銀行還將經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更嚴格的監管。
1、資本充足率
首先,HKMA要求更高的資本充足率。盡管法定為8%,但該局要求本地注冊銀行提高至10%,必要時可要求更高,並可視各家銀行情況區別對待。數據顯示,2003年底所有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核心資本比率為13.1%,資本充足比率(CAR)為15.3%。而內地2004年3月1日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只要求銀行在2007年1月1日以前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兩者之間差距顯然不小。
其次,HKMA對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產的計算標准更嚴。用一句話來形象地概括,就是分子更小、分母更大。例如,由土地及土地權益產生之重估儲備(通常列資本公積內)轉增股本部分、相當於已宣布或建議派息價值的盈利部分、持有非交易用途證券的重估儲備等,都不得計入核心資本。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除直接貸款外的任何其他債權(如國庫券)、對內地金融機構的債權(如政策性銀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等,都要按10--100%的權數折算成風險資產。
第三,對銀行同業拆借和債券投資,都視同一般企業貸款,提取1%的一般准備金。而在內地,對內地商業銀行原始期限在4個月以內的債權則不需要提取。
第四,資本充足率須按月計算,且處罰明確。有內地銀行的香港分行,因其總行資本充足率未能達標,而遭金管局致函內地銀監會,要求當事銀行提供確切的資本補充計劃。
2、不良資產(NPL)問題
HKMA自1994年12月即始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目前將貸款分成合格、需要關注、次級、呆滯和虧損五類,其中後三類稱為特定分類貸款,與內地的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和內地的不良資產概念分別大致對應(見表--1)。該局要求銀行每季對貸款進行分類,並要求將銀行的債務證券投資納入分類范圍。
①金管局明確此僅為最低基準,建議按個別貸款實際情況撥備,呆壞賬撥備應充足。
②銀監會允許對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的准備金提取比率在規定基準上上下浮動20%。
HKMA敏銳指出,貸款分類制度是否能夠與金管局的指引密切對應,很大程度上視實際執行的人員而定。因此,機構在貸款分類(尤其是貸款降級)的標准上建立正確的文化是非常重要的,要求銀行以事實為根據,自我檢討本身的貸款分類文化,並特別提醒分類時:(1)應盡可能使分類標准符合該局定義;要特別關注次級和呆滯這兩類容易造成錯覺的邊緣貸款。(2)不要過分依賴主觀判斷。與借款人關系良好、以往還款記錄良好和債務即將重組等,一般都不可接受為否定貸款降級的理由。(3)若有其他理由將貸款降級,便無須依據期限指標;從緊掌握可上可下的貸款。(4)不良資產中次級佔比過高,可能顯示銀行貸款降級程序過慢。(5)確定次級或呆滯類貸款的重要客觀指標,就是本息拖欠時間超過3個月或6個月。(6)重組時削本減息者,至少列次級,並禁止用借新還舊粉飾表面。
HKMA規定的不良資產處置程序也較內地嚴格。該局因恐貸款分類如由客戶經理掌管,可能導致不願將貸款降級,因此其《監管手冊》明確表示作為一般原則,除非問題輕微,否則客戶經理不應負責追討債務;問題信貸一經識別,最好應由客戶經理轉交獨立的專責小組來處理重組、協商及追討事宜,有關人員應獨立於市場推廣及信貸批核職能。
內地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至今依然嚴重。根據銀監會的資料,2004年年底四大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的不良貸款約為17000億元,佔全國總貸款額的13.2%。另有研究顯示,銀行系統近年增加了1.5萬億元不良資產,新增壞賬則意味著銀行在控制風險、減少不良資產方面,仍然沒有實質性改變。
更多在http://data.stock.hexun.com/detail.aspx?id=1236438
㈢ 中國現有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股票代碼
進入隨便哪個股票軟體(通達信,錢龍等等)後,按J 和R兩個鍵+回車,就是金融板塊(所有的金融類股票)
㈣ 大陸企業可以去香港金融機構融資嗎
當然可以。
截至目前,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已達800多家,市值和成交額均佔香港市場一半以上。截至10月底,在香港1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內地企業就有800多家,超過了內地企業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之和。今年以來,香港新上市公司約100家,內地公司就佔到7成。
「香港滿足了許多內地企業跨國投融資的需求,成為內地企業在境外市場融資的首選市場。」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副局長陸倩如是說。
㈤ 2021年滴滴可能將赴港上市,他們是如何一步步發展壯大至今的
滴滴在眾多的網約車競爭者中脫穎而出,並且戰勝了優步,成為了國內網約車龍頭。近日,有媒體報道滴滴公司計劃將在今年於香港上市,估值大概在700億美元左右,目前已經有摩根大通等金融機構在接洽承銷的事宜,但滴滴公司方面表示,暫不回應相關事情。據悉,去年就有媒體爆出滴滴公司即將上市,並且表示會在2021年的上半年完成上市工作,但當時滴滴官方隨即否認,並且發文表示,沒有任何上市計劃,但這次上市傳聞再次出現,滴滴的回應沒有直接否認,這樣進一步證實了相關公司上市的事宜。
而大洋彼岸已經上市的優步情況也不樂觀,上市之後其股價持續走低,市值長期低於發行價,這也讓滴滴的上市計劃多次遭到質疑,其估值更是波動較大。
㈥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上市嗎
中國人民銀行不能上市,因為它是中央國家機關!!!
商業銀行可以上市(如:工行、建行、農行、中行等)
國有銀行能不能上市?
在這里出現了一個悖論:如果上了市才能成為好銀行,那麼上市之前就不是好銀行,而不是好銀行則不應當上市。國有銀行上市顛倒了邏輯順序。應當在銀行上市之前提高資本充足率,使得銀行成為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穩定的金融機構。然後才討論是否應當上市。
近來,頻頻出現商業銀行要求上市的呼聲。深圳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民生銀行已經上市。招商銀行、華夏銀行也發布信息,希望在短期內上市。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中國銀行上市的呼聲最高。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正在進行改組,據說它的海外部分要首先上市。其他的幾家國有銀行也希望盡快上市。好像金融改革的關鍵在於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銀行上市是否會成為金融改革的突破口?會不會出現「一股就靈」的奇跡?
國有銀行能不能上市?也許有人認為,這難道還成問題嗎?四大國有銀行是「國家所有,國家信譽」,只要國家批准,要上市還不是輕而易舉?
事情未必如此簡單。企業上市是直接融資行為,上市的前提條件是信息透明化。也就是說,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拿出一部分股權來換取外部資金。例如,企業自有資本10億元,年利潤1億元。如果想把經營規模擴大一倍,需要資本20億元,於是,這家企業通過上市,對外發行相當於10億元的股票。如果企業的生產效益好,購買股票的人按照投資多少來分享利潤。假若股票價格上升,股東們還可以從股票升值得到額外的收益。因此,上市的前提是,第一,企業要有自有資產,第二,要期望盈利。
家當知多少
國有銀行上市的第一關就是要弄清楚究竟有多少家當。企業上市時考慮的是凈資產。如果企業注冊資本是一億元,但是欠別人的債務有2億。那麼,我們說這家企業資不抵債。別說上市,早就該破產倒閉了。國有銀行的自有資產(一級資本)在總資產當中的比例稱為資產充足率。按照《巴塞爾協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當在8%以上,如果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不到這個標准就會影響銀行的穩定性。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只有中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接近8%,其他各家都遠遠低於這個標准。換句話說,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中最多隻有8%是屬於自己的。銀行拿儲戶的錢放貸,如果出現了不良貸款,自然應當由銀行負責。因此,如果銀行要上市,首先要把不良貸款的數字搞清楚。在這里有幾筆帳非算不可。
第一,按照官方數字,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總額為24%左右。顯然,中央銀行沒有任何理由誇大這個數字,只少不多。
第二,按照官方報導,被「剝離」到四大資產公司的不良貸款有13000億元。就算四大資產公司討債的本事很大,按照一般規律,能要回來30%就算很成功了。那麼還有將近10000億的壞帳。這是四大商業銀行欠老百姓的錢,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儲蓄者都有權把自己的存款要回去。倘若如此,四大商業銀行怎麼來補這個
窟窿?如果把這10000億算進去,銀行的不良貸款總額要上升多少?
第三,目前,國有銀行計算不良貸款數目是採用「一滯二呆」的分類原則計算的。朱總理在1998年的金融工作會議上曾經明確指出,「我們不要盲目在所有領域都照搬國際慣例,但是在貸款分類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採納國際慣例。」在2002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他再度強調「商業銀行從今年開始要全面實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制度」。按照「一逾兩呆」,貸款逾期3年才劃為呆滯,借款人走死逃亡才劃為呆帳。而「五級分類」只要借款人不能歸還本息30至90天就列入不良貸款。假定國有銀行認真地採用了「五級分類」,許多現在算為正常的貸款將變成不良貸款,不知道這樣一來,銀行的不良貸款還要上升多少?
第四,「五級分類」與「一逾兩呆」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考慮信貸質量。如果一個企業借了10筆款,按照「五級分類」,只要有一筆貸款不能按時歸還,鑒於這個借款者缺乏信用,其他貸款都要列入問題貸款。可是按照「一逾二呆」,只要其他貸款尚未到期就不算。如果按照「五級分類」,信用破產的國有企業有多少?銀行的不良貸款還要上升多少?
第五,四大銀行的大部分貸款都給了國有企業,特別是目前上市的幾千家國 有企業。當計算不良貸款的時候,是按照這些企業的帳面數字來評估的。可是,有人估計至少80%的上市公司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假帳。「銀廣夏」就是一個例子。前不久還被稱為資產質量特別優秀的好企業,說破產就破產了,揭開蓋子來,盡是假帳。如果還有更多的上市公司隱瞞了巨額虧損,那麼一旦搞清楚了這些公司的帳目,豈不是又要給銀行的不良貸款大大增加一筆?
銀行上市要不要算清楚帳目?如果算清楚了帳,國有銀行能夠拿出來合股的資本究竟有多少?雖然銀行的情況和企業不盡相同,但是基本道理是一樣的。如果一家銀行的自有資本是10億,但是貸款的壞帳也有10億之多,事實上,這家銀行已經把自己的資本全賠光了。銀行的錢都是別人的。憑什麼拿別人的錢上市呢?如果不良貸款比銀行的一級資本還多得多,那麼憑什麼上市?倘若某個公司已經是資不抵債了,公之於眾,還有人敢買這種股票嗎?如果不告訴老百姓真話,靠造假帳上市,今後怎麼辦?
「家醜不可外揚」,如果國有銀行不上市,那麼,盡管現存的不良貸款數額巨大,但是還可以慢慢對付。如果一定要急於上市,豈不是馬上就要踩響這個大地雷?
上市的邏輯順序
為什麼國有銀行如此急於上市?許多企業上市是為了取得發展資金,國有銀行缺資金嗎?目前金融市場過於單一,民眾的積蓄只能存進銀行。由於市場疲軟、通貨緊縮、投資不足,銀行里的錢貸不出去。國有銀行的戰略發展方向不是擴張而是向中心城市收縮。從廣義上來講,銀行里的錢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從國有銀行自身運行機制來看,沒有急於上市的理由。
據說,銀行上市的目的就是要籌集資金,使得銀行能夠達到資本充足率。在這里出現了一個悖論:如果上了市才能成為好銀行,那麼上市之前就不是好銀行,而不是好銀行則不應當上市。國有銀行上市顛倒了邏輯順序。應當在銀行上市之前提高資本充足率,使得銀行成為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穩定的金融機構。然後才討論是否應當上市。
另外,要將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提高1%,至少需要500億。要使中國四大國有銀行達到所需的資本充足率,至少需要幾千億元。上哪裡去找這筆巨款?近年來,上海、深圳股市每年籌集不過幾千億元資金,倘若國有銀行上市,一下子吸收了如此巨額資金,還不得把股市壓趴下來?
至於說國有銀行上市之後能否給股東帶來利潤,能否建立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實行董事會的有效監督,能否通過上市提高效率,防範金融風險等等,這些問題
都不是輕易能夠回答的。有鑒於此,國有銀行上市還是慢點談為好。
㈦ 傳微博第二次赴港上市,為什麼很多公司都想上市
有知情人士透露,微博可能會在2021年下半年赴港上市。微博已經在納斯達克上市6年,股價為58.3美元,總市值132.03億美元。
那麼為什麼很多公司都想上市呢?
優惠政策。上市公司可以獲得很多地方上政策的扶持。在稅收、審批項目、專項扶持金方面都會得到優惠。同樣上市公司也為地方政府的一張名片,在財政收入方面,地方政府還要依仗這個納稅大戶,在就業上也是幫助政府提供就業崗位的主力軍。當企業遇到困難時,地方政府會出面幫助企業協調各方部門,解決困難。而普通企業在這方面得到的幫助就不會有這么力度大。
拓寬信用。由於上市公司股權在二級市場長期交易活躍,在遇到危機時刻,可以通過向金融機構質押股權的方式來規避失信風險。
㈧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版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權托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㈨ 金融機構是如何實現幫助企業上市的
幫助企業上市的金融機構主要是券商和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中券商最為重要
幫助企業重整內部結構。通常未上市的企業內部管理結構,財務結構不符合上市要求,經過這些機構的幫助,企業形成嚴謹的構架,滿足上市要求。
審核企業資質。經過各方審核其財務狀況,企業規模等,形成意見書,上交給證監會
估值和證券的承銷。券商對企業進行估值以後,制定證券發行的計劃,確定價格和數量,形成招股說明書。
之後就是證監會根據上述三家機構意見,批准後可以上市。
㈩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金融機構赴港上市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