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修訂多少工作日向銀行上報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㈡ 去哪裡能看到各金融機構的研究報告,如現在要出的年報等
年報不是金融機構的報告
報告都是內部的東西 一般人看不到 看到的時候也都沒用了
㈢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有哪些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的內容如下: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3)金融機構統一戰線工作報告擴展閱讀: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央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㈣ 金融機構應增強內部反洗錢工作報告路線的什麼,完善內部管理制約機制
金融機構應增強內部反洗錢工作報告路線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完善內部管理制約機制,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實施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督和高級管理層對其金融從業人員的有效監控,防範內部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金融機構應建立違規事件舉報機制,切實保障每一位員工均有權利並通過適當的途徑舉報違規事件。
㈤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專度修訂;屬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5)金融機構統一戰線工作報告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㈥ 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包括什麼內容
一是反洗錢工作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二是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三是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四是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情況;
五是其他反洗錢工作情況或問題以及工作改進建議。
㈦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哪些大額交易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⑴ 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⑵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 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⑶ 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 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⑷ 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 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㈧ 金融機構內部反洗錢工作報告的路線是什麼
一、完善組織架構建設,明確反洗錢責任。
由於分行領導班子的調整、反洗錢人員的變動,同時為緊跟反洗錢工作新形勢,我分行先後兩次修訂印發了《上海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關於調整反洗錢領導小組和反洗錢辦公室成員的報告》,並向人行作了匯報。該報告完善了反洗錢的組織架構、明確各單位及相關崗位人員的反洗錢職責,制定了反洗錢工作報告路線圖,捋順了報告程序,把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納入了原有反洗錢職責,使相關單位及人員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以保證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二、完善內控制度,規范操作流程。
我總行在今年先後制定了《上海發展銀行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規程》(滬發銀[2008]244號)、《上海發展銀行客戶洗錢分類管理暫行規定》(滬發銀[2008]203號)、《關於印發〈營業網點客戶洗錢風險分類操作流程和指導意見〉的通知》(滬發合[2008]27號)和《關於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發銀
[2008]581號)等系列制度,從客戶身份識別、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等方面,根據反洗錢法的新內容和新要求,從總行層面對制度進行了修訂,規范反洗錢操作,進一步明確了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的有關要求,保證合法履行反洗錢義務。
三、積極開展自查自糾,落實反洗錢責任。
7月份我分行對本機構2008年5月份所發生的大額和可疑交易逐筆進行自查,及時糾正了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的不足,提高了報告質量和效率,規范反洗錢報告數據的報送。
8月19日至25日,分行對所轄機構反洗錢報告機構網點信息進行核對,向總行報送了《上海發展銀行反洗錢報告機構信息情況表》,及時更新分行反洗錢報告機構網點信息,保證報送數據的准確性。
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根據人行有關規定和我總行有關通知的要求,我分行成立了反洗錢工作檢查組,制定了檢查方案。在各網點開展自查的同時,分行檢查組對各網點的各項反洗錢工作全面檢查,檢查范圍為各分支機構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間的反洗錢工作情況。此次檢查對督促所轄分支機構完善反洗錢組織機構和內控制度,落實反洗錢崗位責任,加強客戶盡職調查,提高大額和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水平,促進我分行反洗錢工作深入開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四、注重培訓教育,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
2008年4月2-3日,我分行主管反洗錢工作的行領導和反洗錢負責人參加了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在上海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的上海市金融機構2008年反洗錢業務培訓班。隨著我國《反洗錢法》等系列反洗錢法規的相繼出台,反洗錢工作內容和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人行的此次培訓,猶如指導反洗錢工作的及時雨,為我分行開展反洗錢工作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中國反洗錢檢測中心主任和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副行長等反洗錢領導高屋建瓴、深入淺出的指出了當前反洗錢工作要點和不足,對金融機構進一步開展反洗錢工作,具有操作性很強的指導意義。
㈨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包括哪些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回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答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