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具體內容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增強做好小型微型企業工作的信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當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高度重視,增強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作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成果、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學分析,正確把握,積極研究採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振信心,穩健經營,提高盈利水平和發展後勁,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二)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並擴大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中的技術類服務平台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結合深化稅收體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研究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三)完善財政資金支持政策。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2012年將資金總規模由128.7億元擴大至141.7億元,以後逐年增加。專項資金要體現政策導向,增強針對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資金使用重點,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中西部地區傾斜。
(四)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贈等。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50億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億元。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地方、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於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等。鼓勵向基金捐贈資金。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政府采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於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融資擔保等服務。
(六)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並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區、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准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做好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加大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監督檢查的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完善涉企收費維權機制。
三、努力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
(七)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平,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繼續執行較低存款准備金率。商業銀行應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小型微型企業給予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型微型企業可優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業信貸獎勵考核制度,落實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進一步研究完善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有關規定,簡化呆賬核銷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於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支持商業銀行開發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等融資方式。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
(八)加快發展小金融機構。在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外資、國際組織資金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到中西部設立村鎮銀行。強化小金融機構主要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引導小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向縣域和鄉鎮延伸。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
(九)拓寬融資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台,支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推進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發揮債券市場對微觀主體的資金支持作用。加快統一監管的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步伐,為尚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服務。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託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支持初創型和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採取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商業保理、典當等多種方式融資。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積極發展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快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深入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為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十)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用擔保服務。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繼續執行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政策,加大中央財政資金的引導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提高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收費。引導外資設立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機構,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擔保公司試點工作。積極發展再擔保機構,強化分散風險、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險服務,定製符合小型微型企業需求的保險產品,擴大服務覆蓋面。推動建立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切實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十一)規范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服務。除銀團貸款外,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開展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檢查。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以及大型企業變相轉貸現象,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研究制定防止大企業長期拖欠小型微型企業資金的政策措施。
四、進一步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發展和結構調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擴大安排用於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小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實施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鼓勵有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標准制定。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型微型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的區域建立健全技術服務平台,集中優勢科技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撐服務。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重點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生產製造、運營管理和市場開拓的信息化應用水平,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通信運營商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息化應用平台。加快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小型微型企業的推廣應用,鼓勵各類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市場和研究院所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加強宣傳和培訓,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推進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試點,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專利輔導、專利代理、專利預警等服務。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創新積極性。
(十五)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加快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的轉變。充分利用國家科技資源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鼓勵科技人員利用科技成果創辦小型微型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創辦小企業計劃,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和輔導,鼓勵創辦小企業,努力擴大社會就業。積極發展各類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業規模達到10萬家以上。支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推動產業升級,加快調整產品結構和服務方式。
(十六)切實拓寬民間投資領域。要盡快出台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政策的實施細則,促進民間投資便利化、規范化,鼓勵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進入教育、社會福利、科技、文化、旅遊、體育、商貿流通等領域。各類政府性資金要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資源浪費嚴重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防止落後產能異地轉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和產業轉移等獲得新的發展機會。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拓市場的力度
(十八)創新營銷和商業模式。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信用銷售和信用保險,大力拓展經營領域。研究創新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辦展機制,促進在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加強工貿結合、農貿結合和內外貿結合。建設集中采購分銷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聯合採購、集中配送,降低采購成本。引導小型微型企業採取抱團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貿企業集聚區,發展專業市場和特色商業街,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出口產品標準的培訓。
(十九)改善通關。推進分類通關改革,積極研究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和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台賬制度等便利通關措施。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范圍。擴大進出口企業享受預歸類、預審價、原產地預確定等措施的范圍,提高企業通關效率,降低物流通關成本。
(二十)簡化加工貿易內銷手續。進一步落實好促進小型微型加工貿易企業內銷便利化相關措施,允許聯網企業「多次內銷、一次申報」,並可在內銷當月內集中辦理內銷申報手續,縮短企業辦理時間。
(二十一)開展集成電路產業鏈保稅監管模式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作為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將集成電路產業鏈中的設計、晶元製造、封裝測試企業等全部納入保稅監管范圍。
六、切實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創新。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劃,重點幫助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用工等管理。開展企業管理創新成果推廣和標桿示範活動。實施小企業會計准則,開展培訓和會計代理服務。建立小型微型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制度,支持管理咨詢機構和志願者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開展管理咨詢服務。
(二十三)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落實小型微型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質量承諾活動。督促和指導小型微型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准入管理,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和進口國標准。加強品牌建設指導,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創建自主品牌。鼓勵制定先進企業聯盟標准,帶動小型微型企業提升質量保證能力和專業化協作配套水平。充分發揮國家質檢機構和重點實驗室的輻射支撐作用,加快質量檢驗檢疫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二十四)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勞動用工的指導與服務,拓寬企業用工渠道。實施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每年培訓50萬名經營管理人員和創業者。指導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參與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圍繞《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並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准,具體標准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業人力資源結構,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切實落實已出台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提高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成功率。
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二十六)統籌安排產業集群發展用地。規劃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地方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准廠房,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環境。建立完善產業集聚區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台。發揮龍頭骨幹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上下游企業分工協作、品牌建設和專業市場發展,促進產業集群轉型升級。以培育農村二、三產業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大力發展縣域經濟。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建設工作。支持能源供應、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節能管理和「三廢」集中治理。
八、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
(二十八)大力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個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重點培育認定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工程,支持各省(區、市)統籌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增強政策咨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各類服務功能,重點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質優價惠的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提高行業自律和組織水平。
(二十九)加強指導協調和統計監測。充分發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明確部門分工和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將小型微型企業有關工作列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范圍。統計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意見的具體貫徹落實辦法,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創造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國務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2. 《關於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通知》緊扣高質量發展主題,圍繞推動小微企業金融供給總量有效增長,質量、效率、效益明顯提升的總體目標,對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小微企業明確了以下政策要求:
1.保持穩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給
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要繼續實現增速、戶數的「兩增」目標,其中五家大型銀行要努力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增長30%以上。要求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發揮行業帶頭作用,強化「首貸戶」服務,努力實現2021年新增小微企業「首貸戶」數量高於2020年,大型銀行要將「首貸戶」納入內部考核評價指標。大中型商業銀行在對一級分行的信貸計劃分解上,要向業務基礎薄弱地區合理傾斜投放任務,壓實責任。
2.著力優化金融供給結構
繼續加大小微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款投放力度,重點增加對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應用。圍繞產業鏈供應鏈核心企業,制定覆蓋上下游小微企業的綜合金融服務方案,優化對核心企業上下游小微企業的融資和結算服務,有序發展信用融資和應收賬款、預付款、存貨、倉單等動產質押融資業務。
3.豐富普惠保險產品業務
鼓勵深化銀保合作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創新面向小微企業的保單融資產品。支持保險機構穩健發展出口信用保險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服務。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基礎管理,提高產品和業務研發的針對性,進一步暢通線上渠道,提高服務效率。
3.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改革創新
(一)深化認識、轉變觀念,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金融系統要深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切實改變經營和服務理念。要把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作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經營業務的重要戰略,確保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要高於全部貸款增速,增量要高於上年。
(二)改造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獲得方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對中小企業設立獨立的審批和信貸准入標准,壓縮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流程,切實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為中小企業開辦一站式金融服務。積極推廣靈活高效的貸款審批模式。研究推動小企業貸款網路在線審批,建立審批信息網路共享平台。
(三)堅持有保有壓、明確支持重點,積極推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優先滿足中小企業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興業態項目資金需求,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頭產品中小企業的支持,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貸款,鼓勵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投資項目的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東部地區先進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有序實現產業轉移。加快推動發展文化創意、服務外包以及其他就業吸納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
(四)實施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學、審慎的小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細則,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有效性。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小企業金融服務「四單」原則,既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資源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各金融機構要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針對小企業客戶風險狀況,制定風險管理業務規則,培養熟悉小企業業務的風險管理經理,逐步建立與小企業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完善、可靠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認真貫徹落實對小企業授信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小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切實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五)推動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推動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林權、保函、出口退稅池等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保理、福費廷、票據貼現、供應鏈融資等金融產品。探索開展依託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創新。加大電子銀行業務宣傳,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電子商業匯票在中小企業客戶中的使用率。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同業合作,穩步發展貸款轉讓業務,合理調劑信貸資源,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提高大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意識和能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繼續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大型銀行在已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基礎上,要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網點,切實做到單獨統計和調控,完善評審機制,使專營機構充分發揮作用,實現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金融業務的針對性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改造機構網點,完善小額貸款功能,創新信貸產品,提升對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重點客戶的金融服務。
(七)積極發揮中小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業銀行要准確把握「立足地方、服務中小」的市場定位,把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打造自身「服務中小企業」品牌。充分發揮中小商業銀行的地緣優勢,挖掘企業信用信息,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門檻創造良好環境。建立穩定的信貸員隊伍,以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為標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務,較好滿足中小企業的特殊金融服務需求。取消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准入數量限制,鼓勵其優先到西部和東北地區等金融機構較少、金融服務相對薄弱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八)推動服務縣域中小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穩步發展。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開設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堅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規范發展並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大中型商業銀行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業務,但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獲得融資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積極作用。鼓勵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的創業資本運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加大中小企業上市前期輔導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創新和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發行上市。積極發展中小板市場,加快發展創業板市場,努力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制度,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積極推進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適時將試點擴大到其他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完善監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十)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積極推進完善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的試點工作,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對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實行綠色通道。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培育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創造條件。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信用增進等相關配套機制,為優質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階段提供信用增進服務。
(十一)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扎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支持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商業持續」原則,開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完善融資租賃公示登記系統,加強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宣傳,提高租賃物登記公信力和取回效率,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指導監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化,管理統一化,合同統一化,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租賃有序、規范發展。
四、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
(十二)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嚴格控制風險集中度和關聯方擔保。指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強資本金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將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實施統一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各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融資擔保基金、非營利性小企業再擔保公司、貸款獎勵基金,合理分擔小企業貸款風險。貫徹落實擔保行業各項法規,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盡快形成以出資人自我約束為監管基礎,以地方政府部門為監管主體,全國統一規范運營的擔保體系,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資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創新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保險產品。繼續推動科技保險發展,為高新技術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風險保障。積極發展信用保險和短期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科學合理地釐定針對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提高保險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積極性。繼續落實對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給予保費補助政策。
(十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宣傳,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多渠道採集中小企業信息,擴大、豐富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結合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水平。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體系,發揮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進中小企業信用。開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務,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機會。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徵信系統。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創造良好生態環境。鼓勵舉辦多種銀企對接活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提供交流合作的機會。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和支持中小企業健全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經營信息的透明度,有效減少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增強中小企業市場融資能力。建立合作平台,發揮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工商聯等在銀企對接中的橋梁作用,爭取在信息搜集、客戶篩選、風險防範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十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幫助中小企業降低成本,拓展業務。
(十七)改進中小企業外匯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便利。減少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差別,允許有借款能力和資金需求的各類中資企業對外借款以滿足其境外資金需求。支持中小企業購匯對外投資。
六、加強部門協作和監測評估機制建設
(十八)各級金融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督促和指導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在政策規劃、機構建設、人員培訓、宣傳服務等方面加強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將中小企業貸款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內容,對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設立單獨的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並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督促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要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統計監測與分析,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大中小型企業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和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准,切實提高數據報送質量,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貸款統計制度。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4.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簡介
銀發〔2010〕19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內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容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信貸管理制度的
5. 國家對中小企業的各項具體促進措施
國家對中小企業採取鼓勵加扶持的政策。(一)優化法律和政策環境。2002年,全國人大頒布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共七章45條,規范了各級政府職能,以此為標志,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步入法制化軌道,中小企業促進法從創業、技術、財稅支持等八個方面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了明確規定。2005年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簡稱非公36條),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國務院文件,核心就是推進市場准入和公平競爭。2009年,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出台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簡稱國發36號文件),國發36號文件對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提振信心,使中小企業率先企穩回升起到積極作用。2010年,出台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簡稱民間投資36條),對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出明確意見。2011年,針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張德江同志關於「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新政策的批示」要求,我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歷時一年半的時間,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於2012年4月,國務院又出台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簡稱國發14號文件)。國發14號文件是首次針對小微企業發展出台的政策意見,這個文件的出台標志著我國在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取向上發生了轉變,政策更加註重環境,更加註重服務,更加註重普惠,更加註重小微企業,更加註重民生,政策取向是雪中送炭、添柴續火,而不是錦上添花。國發14號文件是我們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小微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對幫助小微企業克服困難、應對挑戰、提振信心、提升競爭能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而現實的意義。截止2018年底,中央各部門出台配套文件已達77個,全國29個省(區、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出台了實施意見。(二)加大財政資金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各項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由最初的10億元增至2013年的150億元。各地方政府也安排小微企業專項資金約315億元。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財政支持。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據財政部數據反映,面向小微企業的采購額已超過40%。(三)實施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更具有普遍意義,是最公平和易於操作的。近些年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營改增」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2013年全年減輕企業稅賦約1200億元,受惠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惠及600萬戶小微企業,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項政策從2009年提出的3萬元,2012年提高到6萬元,最近,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調整提高到10萬元,擴大了企業的受惠面。連續上調部分勞動密集型、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出台了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並提出結合深化稅收體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研究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四)切實減輕企業負擔。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微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每年減輕企業負擔約100億元。從2013年起,取消和免徵稅務發票工本費、企業注冊登記費、企業年檢費、綠化費等63項涉及企業和居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了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已生產葯品登記費等2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准。2012年以來,有關部門累計取消和免徵34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金額近300億元。(五)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近幾年來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2013年7月,馬凱副總理在全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對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從創新金融服務方式、降低融資成本等8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意見。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部署,特別是金融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採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實行了針對小微企業的差異化監管和激勵政策。據人民銀行統計,截止2014年3月末,主要金融機構及小型農村金融機構、外資銀行人民幣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3.7萬億元,同比增長16.3%,增速比上年末高2.1個百分點,比同期全部企業貸款增速高3.8個百分點。與此同時,2013年,中央財政共安排18億元擔保專項資金,支持816家擔保機構為15.7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低保費擔保服務,新增貸款擔保業務額8776億元。對符合條件的321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徵3年營業稅。截至2013年底,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共上市1056家企業,首發融資7103億元。「新三板」擴容至全國,已有649家企業掛牌。(六)推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一是2013年,我部出台了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一批中小企業做優做強,開發生產一批「專精特新」的產品和技術。二是為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促進就業方面的作用,我部聯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共9部門印發了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引導中小企業提高發展質量和水平。三是去年以來,我部會同科技部、財政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開展了中小企業創新轉型試點工作。四是已連續9年持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推動中小企業兩化深度融合,引導信息化服務商加強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去年免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化培訓達1500萬人次。五是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提升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以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和國家示範平台認定為重點,積極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2010年,我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下發了《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0]175號)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10]240號)。2011年,我部與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保障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培育服務隊伍、加快服務平台建設、創新服務機制和加強措施保障等方面的意見。2011年起,我部分三批共認定了412家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十二五」期間,將培育認定500家國家示範平台。2011年以來,中央財政累計安排9億元支持26個省(區、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啟動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帶動服務資源2.8萬家,年服務中小企業124萬家。推動地方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省級認定了1700多家示範平台,1600多家小企業創業基地。2012年,我部還會同工商總局、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興業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2]347號),從便捷市場主體准入、優化工商注冊登記程序、支持建立小企業創業基地、促進集聚發展、營造創業興業良好環境等方面提出了14條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創業興業。大力實施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提升工程,每年完成對50萬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1000名領軍人才的培訓。(八)推動中小企業合作交流。積極為中小企業合作交流搭建平台,我部和廣東省等6部1省每年9月份在廣州舉辦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簡稱「中博會」),目前已成功舉辦10屆。APEC中小企業技術交流暨展覽會已舉辦了七屆。啟動實施中德中小企業合作示範園,中德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項目。建立了與美國、韓國、日本、歐盟、中東歐、阿盟等在中小企業領域的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
6.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介紹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抄務院關於襲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7.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去年下半年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中央及時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加大財稅、信貸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出現了積極變化,但發展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實到位,企業負擔重,市場需求不足,產能過剩,經濟效益大幅下降,虧損加大等。必須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一、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一)完善中小企業政策法律體系。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擴大市場准入范圍,降低准入門檻,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加快制定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修訂《貸款通則》,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明確對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二)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制度。制定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參與機會。(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相關法律和政策特別是金融、財稅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揮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強政策效果評價。堅持依法行政,保護中小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中小企業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對中小企業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補貼。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中小企業,將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費率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0年底,並按規定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等。中小企業可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協商,符合條件的,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二、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五)全面落實支持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提高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建立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六)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完善財產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加快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的辦法;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支持、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七)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加快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增加直接融資。完善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政策,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企業。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積極培育和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產權和股權交易提供服務。(八)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設立包括中央、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准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等部門要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引導其規范發展。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九)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十)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逐步擴大中央財政預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結構調整、節能減排、開拓市場、擴大就業,以及改善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地方財政也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十一)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十二)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凡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制准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能緩則緩。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公開前置性審批項目、程序和收費標准,嚴禁地方和部門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規范執收行為,全面實行中小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設立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舉報電話。健全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監督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通過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接受指定服務等手段牟利。嚴格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規向中小企業提前征稅或者攤派稅款。四、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十三)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研製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產學研聯合和資源整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在輕工、紡織、電子等行業推進品牌建設,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支持中華老字型大小等傳統優勢中小企業申請商標注冊,保護商標專用權,鼓勵挖掘、保護、改造民間特色傳統工藝,提升特色產業。(十四)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按照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十五)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促進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在中小企業的推廣應用。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中小企業間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業中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防止落後產能異地轉移。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盲目發展。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十六)提高企業協作配套水平。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關系。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加強與中小企業的協作配套,積極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人才、設備、資金支持,及時支付貨款和服務費用。(十七)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支持培育一批重點示範產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環境建設,改善產業集聚條件,完善服務功能,壯大龍頭骨幹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鼓勵東部地區先進的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實現產業有序轉移。(十八)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在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發展。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在軟體開發、服務外包、網路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拓展,擴大就業渠道,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五、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十九)支持引導中小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參與家電、農機、汽車摩托車下鄉和家電、汽車「以舊換新」等業務。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要重點支持銷售渠道穩定、市場佔有率高的中小企業。採取財政補助、降低展費標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活動。支持建立各類中小企業產品技術展示中心,辦好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等展覽展銷活動。鼓勵電信、網路運營企業以及新聞媒體積極發布市場信息,幫助中小企業宣傳產品,開拓市場。(二十)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一步落實出口退稅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穩定外需、促進外貿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穩定和開拓國際市場。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開展並購等投資業務,收購技術和品牌,帶動產品和服務出口。(二十一)支持中小企業提高自身市場開拓能力。引導中小企業加強市場分析預測,把握市場機遇,增強質量、品牌和營銷意識,改善售後服務,提高市場競爭力。提升和改造商貿流通業,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現代經營方式和新型業態,幫助和鼓勵中小企業採用電子商務,降低市場開拓成本。支持餐飲、旅遊、休閑、家政、物業、社區服務等行業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促進擴大消費。六、努力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二十二)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統籌規劃,完善服務網路和服務設施,積極培育各級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通過資格認定、業務委託、獎勵等方式,發揮工商聯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和綜合服務機構的作用,引導和帶動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建立和完善財政補助機制,支持服務機構開展信息、培訓、技術、創業、質量檢驗、企業管理等服務。(二十三)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引導社會投資、財政資金支持等多種方式,重點支持在輕工、紡織、電子信息等領域建設一批產品研發、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改善創業和發展環境。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開放科技資源,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提高服務中小企業的水平。完善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路,加快發展政策解讀、技術推廣、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和市場營銷等重點信息服務。(二十四)完善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並進一步減少、合並行政審批事項,實現審批內容、標准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投資、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部門要簡化程序、縮短時限、提高效率,為中小企業設立、生產經營等提供便捷服務。地方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要統籌考慮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七、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二十五)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強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業管理咨詢機構,開展管理咨詢活動。引導中小企業加強基礎管理,強化營銷和風險管理,完善治理結構,推進管理創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業苦練內功、降本增效,嚴格遵守安全、環保、質量、衛生、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二十六)大力開展對中小企業各類人員的培訓。實施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中小企業培訓機構的作用,廣泛採用網路技術等手段,開展政策法規、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專業技能、客戶服務等各類培訓。高度重視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培訓,在3年內選擇100萬家成長型中小企業,對其經營管理者實施全面培訓。(二十七)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繼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加快推進重點區域中小企業信息化試點,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平,提高市場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開發和搭建行業應用平台,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軟硬體工具、項目外包、工業設計等社會化服務。八、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領導(二十八)加強指導協調。成立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二十九)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既是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也是當前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緊迫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結合實際,盡快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並切實抓好落實。
8.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20年4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落實落細今年以來出台的支持企業政策措施,助力企業渡難關;在減稅降費方面,採取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增值稅、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延長交通運輸和餐飲住宿等企業虧損結轉年限、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緩繳住房公積金、免收收費公路通行費、降低企業用電用氣價格等措施,加上去年減稅降費政策翹尾,這些可為企業減負1.6萬億元。同時按程序提前下達今年地方政府專項債額度1.29萬億元。在金融支持方面,通過3次降准、再貸款再貼現向金融機構提供3.55萬億元低成本資金,用於向企業發放低利率貸款,另外截至3月底已對約8800億元企業貸款本息實行延期。下一步,要在擴大實施前期有效政策基礎上,多措並舉加大積極財政政策實施力度,並抓緊按程序再提前下達一定規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研究進一步加強金融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支持。幫扶製造業和服務業企業緩解房租、用工等成本壓力。
應答時間:2020-12-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9. 國務院出台金融、財稅政策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政府履行的職能是什麼為什麼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 規定,國務院有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職權。
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是國家根據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作出的重要部署,國務院出台相關扶持政策是職責所在。
10. 國務院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意義是什麼
1、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生產力發展,有利於增強國力,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於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繁榮市場,方便人民的生活。
(10)國務院金融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擴展閱讀
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措施
1、提高央行為小微企業的服務,從貨幣政策方面的考慮。商業銀行支持了小微企業以後,這些貸款還可以作為抵押品,和中央銀行做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比如說中期借貸便利等這些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用這個可以做抵押品,可以盤活商業銀行貸款的流動性。
同時,強化商業銀行內部的考核機制。從結算的角度,從信用卡的角度,從其它的角度,都可以為小微企業提供綜合的金融服務。
2、小微企業自身也要積極地提高素質,要提高質量,要聚焦主業、規范經營、注重誠信,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主動對接銀行的信貸審批標准,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完善守信聯合機制和聯合的對於失信的懲罰機制,導致逃非債和欺詐行為,小微企業自身也是強身健體、提高質量,形成全社會對小微企業服務的這樣一個氛圍。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為何把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擺到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