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哪些主要方式
《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專一的,將被視屬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並、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於高風險狀況;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Ⅱ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是否屬逃廢債務,什麼情況下,要承擔刑事責任
屬於。如果你能證明你的債務人確實放棄其到期債權,並且你對其債權也已經到期,那麼你可以將債務人作為被告、次債務人作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行使你的代位權。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Ⅲ 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特點是怎樣的
一、企業逃廢金融債務
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是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採取各種形式,致使金融機構的債權無法實現的行為。目前,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已是金融資產運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尤其以逃廢國有商業銀行債務為多。雖然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定,但由於受各種利益的驅動,一些地區和企業利用各種手段逃廢金融債務的情況仍然相當普遍,不僅數額巨大,而且手法也在不斷翻新。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意識的銀行壞賬,而國有商業銀行則是企業逃廢債務的最大受害者,如今,銀行的壞賬問題已經成為倍受關注的熱點,保護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已經刻不容緩。
二、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原因
(一)信用體系不健全。首先,一些借款人的信用觀念十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講,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對信用經濟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內某些企業信用觀念淡薄,這必然導致一些企業受自身利益驅動而出現賴賬、逃債等不良現象,長期逃廢債務行為得不到糾正和制裁,助長了借款人的投機意識;其次是借款人還不上,銀行幫不上,形成惡性循環。一方面,借款人債務過重,經營困難;另一方面,銀行對拖欠債務的借款人不敢再提供信貸支持,難以幫助借款人減輕負擔,二者形成矛盾。
(二)規范市場經濟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如:在近幾年來的企業改制中,由於有關法律法規不配套和不完善,造成對企業改制中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從而導致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正當權利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
(三)商業銀行維權不力。一是內控機制不完善,在貸前審查、貸款合同簽訂、貸後跟蹤監督等環節存在責任不明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執行、運作不規范等問題;二是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有些抵押貸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切合實際,造成抵押無效或抵押難以實現;三是在追繳逾期貸款時,不能正確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銀行債權;四是在參與借款企業的改制中沒有很好地將債務落實到改制後的企業中,使債務懸空。
(四)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和部門領導在處理企業與銀行的關系時,片面地認為銀行是國家的,甚至鼓勵企業採取假破產等各種手段來逃廢債務。有的還公開干預法院獨立審判,致使企業大肆逃廢銀行債務。
Ⅳ 惡意躲避巨額債務會判刑嗎
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該條規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則,其含義通俗地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是刑事法治理念的重要體現,可以有效防止司法專橫、法官擅權,既能有力打擊犯罪,又能較好保障人權,是兩種法律價值博弈、平衡的結果。因此,從形式上說,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的顯著區別就是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指行為直接觸犯了以《刑法》為主體的刑事法律,並明確規定給予何種刑罰。這種觸犯必須是明確的,直接的,而不能是抽象的,或作多種解釋的,甚至是模稜兩可的。在我國,刑事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修正案、全國人大一些專門決議,此外還包括其他法律中的刑事法律條款,這些條款一般都是准用性的,不具體規定定罪處罰標准。
具體到本案中,惡意躲避債務雖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我國刑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其為犯罪行為,因此,不能認為是犯罪,也不能被課以刑事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如果債權人是銀行,違法行為人通過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方式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但是,不會被判刑,但並不意味著不需要承擔民事、行政法律方面的責任。例如,債權人可以起訴到法院、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主張自己的權利。在有關訴訟、仲裁程序中,你的個人財產可能會被採取保全等強制措施。如果逃避金融機構的債務,可能會被列入信用黑名單,影響違法人今後在金融機構融資等。
Ⅳ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200萬 會判刑多少年
債權債務關系是民事關系,不是刑事關系,屬民事經濟案件,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最後法院會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如果沒有財產的,有財產時再還。
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那麼法院最終只會把借款人拉入黑名單,這就意味著將來無法從事一下業務的辦理:
1、在工商部門無法申請營養執照(包括公司經理及法人)。
2、無法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或者進行房貸。
3、不能享受社會勞保福利。
4、只有解除法院的黑名單才能恢復以前的白名單。
(5)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量刑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Ⅵ 惡意逃廢債務 是否負刑事責任
是不是犯罪,關鍵是看其採取什麼方法逃廢債務,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逃廢債務中有以下行為的,為犯罪,須負刑事責任:
1、拒不執行判決罪。《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即如果對方欠你的債務,你起訴後,法院判定對方還債,但對方有能力償還而又故意逃廢,則可以以此罪處理
2、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被查封凍結財產罪。《刑法》第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也就是說,債務人如果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來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則可以以此罪追究。
3.如果以故意毀壞財物的形式來逃廢債務的,可以以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3條外,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找不到追究惡意逃廢債務者刑法責任的法律依據。
Ⅶ 都2020年了,現在對於打擊逃廢債行為,平台、監管部門有沒有什麼具體措施
從去年開始,網貸行業就已經開始重視逃廢債問題的處理,對於拒不歸還出借回人資答金的老賴,百行徵信等機構會將其列入「失信人名單」;而且在各地辦案時,公安機關也會有意接納類似舉報,如發現證據線索,會按照詐騙罪等進行立案偵查。對於一些P2P平台,打擊逃廢債也是十分嚴厲,搜易貸就成是首批上報老賴名單的平台,他自身的風控系統在這方面也發揮了強勁的作用,堅決追查老賴,拒不借款,來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其實我覺得對P2P行業的問題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現在整體都朝著好的方向發展,相信以後對逃廢債問題的處理,相關部門會越來越穩妥,越來越有章法,從而更有效地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
Ⅷ 貸款一千萬無力償還判刑幾年
呵呵,還沒聽說還不起錢要坐牢的,只要您搞的不是非法集資,或是非法轉移資產,故意逃廢債務。
如果您是以您的公司的名義貸的款,即所謂的法人貸款,那麼銀行會處理抵押物,最多把公司的全部凈資產用於還債即可。
如果是您的個人貸款,那麼銀行也會處理抵押物,如果抵押物不足以償還貸款,你還要以您的全部個人資產償還,最後實在沒的還的,只好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