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審計局的基本許可權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許可權比較廣泛,主要包括: 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
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即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
有權向有關立法機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加強與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⑵ 審計部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過程要求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2)審計金融機構的賬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⑶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的,應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
[答案]A、對
[解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⑷ 審計向銀行發出了詢證函,然後公司的賬戶已經銷戶了,所以裡面也沒有金額可以扣,銀行也不打電話過來。
配合就行,詢證函的費用可以現金支付的。現在明文規定,審計期間銷戶的賬戶我們也要進行函證的,哪怕僅僅是函證這個賬戶的銷戶日期也要進行函證,這是無法改變的。現在規避風險的新形勢下,一切講究事實依據。
詢證作為審計中一種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詢和函證。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方法。
注意
1、分清銀行余額的詢證和銀行發生額的詢證。余額是某一截止時點之前所有發生額的最終結果,通過詢證銀行余額可以證實截止某一時點的銀行余額是否真實存在。
發生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通過詢證銀行發生額可以證實某一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如在驗證投資人以貨幣資金投資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發生額的詢證。在對資產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項目審計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余額的詢證。
2、正確簽章。發函方應該簽署公章。復函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在「數據證明無誤」、「數據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簽署單位公章,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以單位內部機構公章代替單位公章。
3、如實填寫,及時回復。發函方應根據本單位賬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復函方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原始記錄核對,按銀行詢證函項目逐一填寫,填寫完畢後及時回復至會計師事務所,並按有關規定向發函方收取詢證費用。
⑸ 審計機關的許可權有那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 審計機關許可權」做了如下:
一、要求提報資料權。「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檢查權。「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三、調查、查詢權。「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四、制止權。「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五、建議權。「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六、通報、公告權。「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七、提請協助權。「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⑹ 審計局的許可權
審計局的許可權。具體如下: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四)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轄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審計局
⑺ 審計署調查個人銀行賬戶是為什麼
《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如上,審計署肯定不會隨便調查個人銀行賬戶的,肯定是發現有公款向個人賬戶流入的可能性採取的一種核查措施。
⑻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哪裡提出申請
[答案]B.人民法院
[解釋]《審計法》第34條第2款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⑼ 審計機關調查個人賬戶需要什麼手續
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審計機關調查個人賬戶所需手續及注意事項如下:
1.查詢單位賬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下同)負責人批准,簽發《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
2.查詢個人存款應當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主要涉及個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款項的來源、款項使用情況、相關當事人確認的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調查記錄等),以此認定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簽發《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3.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時,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送達《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或者《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審計人員具體執行查詢任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參加,並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
4.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被審計單位的賬戶名稱及賬號。對因群眾舉報等原因,審計機關無法提供被審計單位準確的賬戶名稱或者賬號的,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做出說明,由金融機構協助查詢。查詢個人存款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存款人的姓名、賬號或者身份證件號碼。
5.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